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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与立法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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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与立法完善.doc

    烟台大学毕业论文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与立法完善9摘要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和文化已成为生产重要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通过设置各种权利义务,对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促进知识产品的大规模涌现,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进步。但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知识产权需要形成一个刑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行政保护等有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这既是一种客观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关键字知识产权;保护法;完善 目 录一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1(一)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1(二)智力成果的内在要求1(三)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1二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2(一)实体法方面2(二)程序法方面3三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不足4(一)立法模式上的不足4(二)过高的起点4(三)程序立法上的不足4(四)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严重性没有足够的认识4四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5(一)制定专门适用的知识产权刑法5(二)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适当降低5(三)建立完善的行政移送制度5结语6致谢7参考文献8 科技与文化随着世界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同时,已经成为生产的重要因素,并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表现得愈加重要。权利人的知识产品通过法律所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从而促使知识产品的不断产生,随之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便得到带动。侵权现象随着经济的高速提升也开始频繁出现,因此联合国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列为17类跨国犯罪最为严重的一种。知识产权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例如民法保护、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等有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其中,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作为刑法保护最后一道救济方式,其手段也是最为严厉,这不仅是出于客观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刑法的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因此显得尤为突出与重要。一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一)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机制。竞争机制存在于市场经济中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是具有公平性的,而不劳而获等非法竞争手段都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因为任何的成果开发和创造都凝聚着造物主的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有的甚至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只有在法律上承认和有效保护,以调动其创立和发展举措,以促进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所取得的成就的创造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对违规行为的任其发展,不仅对消费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起到消极影响。自由经济规律是市场经济所一直遵循的,起调整与控制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作为最后保护防线,在意义上决定其受到的刑事制裁必将是最为严重的,从而达到对知识产权更加有效、有力的保护。(二)智力成果的内在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成果作为一个“无形”的产权,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正是因为如此,当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日益严重,甚至愈演愈烈,创造者的创造热情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对侵权的任由发展不仅是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威胁,也是对社会知识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国家的经济安全都可能受到侵犯。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非物质性决定了其控制不能通过自己的实际与有效的管理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决定了其权利的享有权归属权利人所有,但是具体的控制是没有办法达到的。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依靠国家的力量,权利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但利用民事和行政措施已经不能完全有效地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仅是最后的法律保护,也是刑法保护最为有效的手段。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以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保护,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最终手段,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权利来惩罚犯罪人,通过对犯罪的教育与威慑达到保障权利、控制犯罪的最终目的。(三)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知识产权的重要等同于世界上最宝贵的财富,知识产权的地位在国际竞争中愈加重要。知识产权处于WTO时代,无疑已经成为服务贸易与世界贸易的一层面纱。如果100多年前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单方承担保护义务、双方互惠实现,那么自19世纪末以来,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成为实现保护的手段。在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上已经成为多方的国际共识,在今天,一些国际条约中也明文规定相关立法。在1994年9月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明文表示:“对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和盗版版权的情况,提供刑事程序及惩罚是涉及到全体成员的。其应对的救济办法包括以下:起到足够威慑作用的监禁、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所处标准应符合相应罪行的严重为限。扣留、没收或销毁等手段适用于适当场合。刑事程序及其惩罚方式在其他侵权方面的规定也可以通过成员国制定,有意侵权及商业规模侵权情况是着重考虑的。这一规定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把各国对产权保护的角度有国内提高到国际。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约束与国际相比仍存在弊端,刑法保护的改进与加强都是尤为重要。这种法律保护方面的差距,严重影响了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投资环境,也制约着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近年来,一些国家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借口,不断进行贸易制裁的事实也充分说明:当务之急是对形式立法的改进与加强,以对知识产权起到保护作用。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应逐步导入世界发展洪流,主动借鉴外国法律“合理内核”,不断完善国内立法。执行TRIPS协议、加入WTO是中国的必然行动,也是与法律体系的现代化相适应。二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通过刑法保护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简单来说就是将严重侵权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对罪犯进行法律制裁,刑罚作为基本手段,对侵害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形式程序进行追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进而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秩序起到良好的维护。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对知识产权起到法律的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防线。(一)实体法方面知识产权犯罪在我国刑法与专门相关立法文件中都对知识产权犯罪制订了相关规定与条款。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明确规定,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等;专利权的刑事保护,主要包括:假冒专利罪与故意、过失泄露国家机密与军事机密罪;版权刑事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侵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主要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立法文件规定知识产权刑事相关条款包括: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侵犯版权性质较为严重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与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的侵权,没收其非法所得与违法活动财产。商标法第59条规定,明确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第62条规定,明确国际机关等相关工作人员违法的刑事责任。专利法第63条规定,明确冒充专利和假冒的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第74条规定,从事专利管理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不法侵害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二)程序法方面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被侵权的权利人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需要控方情况下,通过启动刑事程序对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保护。法院对权利人的依法诉讼应当受理,对侵权行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得到惩处,对权利人所属的合法权益起到保护。在法院受理权利人的起诉后可能会产生权利人控诉证据不足的情况,当法院遇到此类情况应持以谨慎态度,对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再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刑事调查获得最大程度保护。此外,对于权利人没有通过法院直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该依法受理,在条件满足立案时应及时立案侦查。对于知识产权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以致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时,则严重程度已经达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应立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对嫌疑人的讯问、搜查、扣押、鉴定与通缉等调查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经调查后发现与事实相符、证据确凿的应向检察机关移交,通过审查再对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4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法院的诉求不仅是对侵权人的行为发起刑事诉讼,最重要的是通过诉讼对自己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与其他刑事诉讼类型相比,民事诉讼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通过民事诉讼的附带对侵权者行为追究的同时,解决对当事人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不仅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利益起到有效保护,对司法机关受理诉讼之累也得到有效缓解。三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不足我国刑法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上都在得到不断的提高与完善,但关乎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仍然存在着众多问题。(一)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知识产权立法在中国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分散,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其他侵权犯罪行为都是通过刑法的规定,违反知识产权犯罪类规定主要集中于刑法,也正是通过刑法对我国针对打击侵权犯罪的坚决态度给予肯定。5但这种立法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给侵权犯罪的产生加以带动,造成侵权犯罪的手段与方式不断增添。这就意识着我国在针对产权犯罪的惩罚上要依情做出不断的调整,但是刑法的特殊性导致刑法不能时常发生改变,必须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应有的稳定性,致使刑法惩罚犯罪的需求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说,刑法的稳定性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存在冲突与弊端。(二)过高的起点 在2004年,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表的规定中,明确对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犯罪的金额,并将知识产权犯罪的标准规定为发生严重或涉案数额较大的犯罪情节。通过这一标准可以看出过高的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会导致部分乃至很多侵权犯罪行为免遭处罚。(三)程序立法上的不足 “重实体,轻程序。”整个法律体系一直被这个问题所困绕,相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也同样存在这一弊端,把目光集中于实体法的同时对程序法立法进程的忽略。我国刑法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上缺乏侵权犯罪特点而制定的相关侦查与制度,对公安机关在侵权犯罪方面的取证一度造成困难,对侵权犯罪强有力的打击得到束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造成削弱。(四)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严重性没有足够的认识 侵权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一度导致权利人的个人权利受到忽视。众多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没有及时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来解决,而是通过民事调解的封闭式处理对侵权进行解决。这致使侵权犯罪案件发生的数量与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数量有所出入,导致部分侵权犯罪的嫌疑人逃脱的应有的法律制裁。此外比起侵权犯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关注的焦点往往是杀人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行为性质案件。四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的保护应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入手,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制定专门适用的知识产权刑法 知识产权在我国主要通过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但因刑法特性的限制,刑事法律在一定时间内是不能反复修改的,是要保持其权威性与稳定性,否则社会的稳定将会面临波动。社会变革的加剧与侵权犯罪的频繁发生都会致使社会形态发生转变,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即使有新的犯罪形态产生也不能随之进行有力的打击,随之在社会的变动与刑法中产生了矛盾。为更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新形态的出现,也为避免类似冲突的发生,我们应在原有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制定专门的刑法保护,从而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态的出现不断做出调整与完善。(二)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适当降低 相比发达国家,中国的知识产权犯罪起刑点标准较高,而且与TRIPS的相关协定也有所出入。建议在侵权犯罪行为作出调整与完善的同时,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适度进行降低。适度降低涉案数额较大这一标准在中国有很大程度上的可行性。虽然在减少的金额与具体的数量上还未确定,但综合我国现行刑法保护的起刑点存在多方面的弊端,涉案数额标准的降低将是必然。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的降低将在更加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为权利人提供更加有效的保护。(三)建立完善的行政移送制度 知识产权从本质来讲是私权,政府行使公权力是属于行政措施,但一味利用公权力来谋私是不妥的,所以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与管理的维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对公民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提高公民自身知识产权意识,让公民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严重性起到普遍的认识。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做好执法。太多侵权犯罪案件由于各种原因,本该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最后却因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刑事判决还未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因此,综合行政划拨制度的建立与刑事执法手段、行政执法手段的完善结合是必然的。结语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而法律不能覆盖所有的社会现象,立法者不能预测未来所有的社会行为发生,我们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同时我们也必须充分考虑其完整性和连续性,不断提高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事实上,变化的规律并不容易,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阻力不小。只有综合现实的、全面的与系统的客观分析,对优劣做出判断,不断完善与总结,法律才能达到真正的正义与公平,从而通过法律的制约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刑法做为维系社会关系的法律保护的最后防线,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终极手段,当出现一种违法性且不受其他法律所控制的行为时,就需要刑法的有力保护。与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本质是私有财产,该特性决定了它需要刑事法律的保护,更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刑法的保护。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律与经济规律,也是自由经济。各种侵权犯罪行为只有通过刑法处罚,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只有通过各种刑法惩罚,才能保护知识产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种侵权犯罪行为只有通过刑法处罚,才能有效利用刑法在民事、行政、经济中所产生的作用;只有通过各种刑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才能有效地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的繁荣进步,更好地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和谐发展。致谢借此对我的指导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对我的论文进行悉心的指导。借姜福晓老师悉心指导确立本次选题及研究,姜老师多次为我开拓思路、指点迷津、精心点拨。姜老师不苟的作风与求实的态度不仅在授我以文的同时,对我做人也起到榜样。虽历时三载,但收益无穷,终身享用。在论文写作过程中遇到许多挫折,我对相关书记与著作进行参阅,在这里对学者、专家等所涉及到的实际工作者表示由衷感谢,是他们辛勤的结果早就我今天的收获。再次对与我一同奋斗的同学表示感谢,是我们的团结激励着我不断前行,有你们在,幸甚至哉。参考文献1王宗光.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论J. 河北法学. 2016(01) 2郑旭江.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动态与应对以TPP协议为分析框架J.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6(03) 3姜芳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J. 知识产权. 2014(02) 4胡充寒.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类型与认定J. 知识产权. 2014(09)5旺娜.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完善D. 河北师范大学 2011 6雷山漫,林亚刚. 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J. 法学杂志. 2013(10) 7郑友德,曾旻辉.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J. 知识产权. 2012(01) 8望振洲. 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J.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15) 烟台大学函授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审查表题 目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学生姓名戴艳学号20020501715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姓 名范李瑛仲相职称副教授助教所学专业民商法评语:是否同意该学生参加答辩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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