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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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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 页 共 58 页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中总公司包含总公司本部以及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公司国有资产,是指受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浦口新城管委会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包括各种形式投资与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四条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运营考核评价和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监督管理等。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总公司是由扬子集团与浦口新城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市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 页 共 58 页理有关办法的规定,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股权比例对所投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六条总公司资产经营部是总公司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按照股权比例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进行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运营进行评价,并且定期分析和上报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的状况,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第七条总公司对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采取直接或者委托两种监督管理方式。对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总公司直接依据股权比例和相关公司章程监督管理;对所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总公司委托所投资企业在管理权限内,依据股权比例和相关公司章程监督管理。第八条总公司所投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落实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第九条总公司所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第十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上报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有关事项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一)企业就上报事项,首先完成内部决策程序,然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总公司综合办公室;(二)总公司综合办公室收到文件后,按照程序批转至资产运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3 页 共 58 页营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三)资产运营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总公司领导批示后,根据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办理。第十一条总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改制等有关事项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办理。第三章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接收、界定、登记、变动等事项的管理。第十三条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接收,是指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将部分国有资产划给总公司,由总公司接收并且在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的行为。第十四条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接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一)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国有资产产权划转的文件;(二)总公司依据相关文件,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产权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或者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三)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产等变更登记,并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事项。第十五条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依法确定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行为。第十六条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以下资产,应当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4 页 共 58 页界定为国有资产:(一)上级国资部门授权经营管理的资产;(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进行融资形成的资产;(三)应由国家享有的留存收益,以及运用留存收益增加的投资;(四)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用于投资的减免税费、贴息、补贴等形成的资产;(五)其他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十七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且上报总公司备案;不能协商解决的,向总公司申请协调,必要时由总公司上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协调处理。第十八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与其他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总公司审核并且上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与其他企业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经总公司上报上级国资部门批准后,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十九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的以下事项,应当由总公司审核后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一)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方案;(二)企业分立、合并、申请破产、解散和重组;(三)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四)向境外投资;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5 页 共 58 页(五)重大资产损失核销;(六)按照规定应当上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的以下事项,应当由总公司审核后上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一)增减注册资本;(二)股权转让;(三)设立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四)单项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达到净资产 5%以上的投资,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的 50%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 50%后继续对外投资;(五)购置价值人民币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资产;(六)资产负债率已超过 60%,或者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累计发生的借款已达到 2 亿元后,新发生借款累计每增加 5000 万元;(七)处置无形资产或者账面价值人民币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八)资产损失核销;(九)按照规定应当上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的以下事项,应当上报总公司审批:(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6 页 共 58 页(二)年度投融资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会计政策变更;(四)对外投资;(五)对外借款;(六)对外担保;(七)捐赠资产和对外提供赞助;(八)购置或者处置账面价值人民币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九)购置无形资产;(十)子企业增减资本、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核销;(十一)子企业分立、合并、申请破产、解散和重组;(十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十三)企业发展战略;(十四)企业年收入 50 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租赁;(十五)按照规定应当上报总公司审批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的以下事项,应当上报总公司备案:(一)股权转让执行情况(包括股权转让完成情况、转让价及收款情况等内容);(二)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7 页 共 58 页(四)按照规定应当上报总公司备案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的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总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总公司报告办理情况。第二十四条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总公司所投资企业按照规定,对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填写相应产权登记表,并且由总公司汇总,统一向上级国资监管部门申办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所投资企业对国家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办,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的申办。总公司所投资企业出现占有、变动或者注销国有资产产权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由总公司初审后,向上级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并且由总公司将核准后的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第二十六条每年年度终了,总公司所投资企业应当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并且向总公司报送年度产权登记表和分析报告。总公司采取统一检查或者抽查方式开展年度检查,所投资企业应当根据要求,提供资料,积极配合。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是指总公司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公司制改造、清产核资、追加或者减少投资、资本公积或者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产权转让或者无偿划转等原因,导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权属、股权比例、经营形式等发生变动的行为。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8 页 共 58 页第二十八条总公司需要在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产权时,应当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同时上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规范操作。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所投资企业发生无偿划转以外的产权变动事项时,应当完成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必要时上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并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办理评估项目备案或者核准手续,然后在上级国资监管部门认可的产权产易机构规范交易。第三十条总公司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权属应当清晰,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产权不得操作。第四章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清查、评估、统计等事项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总公司国有资产变动,是指根据需要或者实际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购置或者处置资产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总公司资产购置方式包括购买、建造等;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第三十四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出现资产变动情形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购买经营用资产,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的安排执行;对于超出预算或者临时决定购买的资产,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必要时上报总公司批准。购买非经营用资产,应当从严控制,合理安排,执行审批权限;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9 页 共 58 页(二)建造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核算和结转成本;(三)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三十五条总公司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对存量资产自行使用,或者利用其对外投资、出租、担保等行为。第三十六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使用资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行使用资产,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且完成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必要时上报总公司批准;(三)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担保等,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总公司国有资产清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正常盘点、清产核资等方式,核实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准确、客观地反映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第四十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0 页 共 58 页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且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第四十一条总公司国有资产评估,是指根据需要委托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第四十二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发生以下行为时,应当依法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且按照规定,将评估结果经总公司审核后,上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核准:(一)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二)国有股权变动、资产置换、收购等;(三)向境外实物投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或股权;(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重大经济活动事项。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发生以下行为时,应当依法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且按照规定,将评估结果经总公司审核后,上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在境内投资;(三)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四)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置换;(五)资产转让、拍卖;(六)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七)确定涉诉资产价值;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1 页 共 58 页(八)收购非国有资产;(九)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三条总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反映企业资产质量、资产营运状况的文件,向上级国资监管部门上报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应当在全面核实、核算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基础上,指定专门人员,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要求,认真编写并且按时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总公司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第四十五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在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出现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现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十六条总公司参股企业资产变动、使用、清查、评估、统计等事项的管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国有资产运营考核评价第四十七条总公司国有资产运营考核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评等。第四十八条总公司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通过建立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2 页 共 58 页对全资和控股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的行为。第四十九条总公司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通过对全资和控股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财务绩效定量分析,和对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管理绩效定性分析,综合评价和全面反映企业资产运营的效率与效益,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第五十条总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评,是指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评,并且将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行为。第五十一条总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评分为任期和年度经营业绩考评两部分。通过对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动态跟踪与实时监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地分类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并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决定其奖惩。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绩效审计和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监督和指导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总公司参股企业的考核评价,按照其董事会的要求执行。第六章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总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外投资收益、税后利润、股权转让收益、清算收益等管理。第五十五条总公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3 页 共 58 页司对外投资收益,是指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实施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第五十六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对其所投资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职责,监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且按照有关公司章程和利润分配方案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对外投资收益必须纳入企业核算,严格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的核算方法,准确计量,真实反映。第五十七条总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当年实现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所形成的利润。第五十八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置。第五十九条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然后再提交董事会决议;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事先向总公司报告,然后经股东会决议后上报总公司备案。第六十条总公司股权转让收益,是指依法转让国有股权取得的收入,扣除交易成本后所产生的净收益。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本部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应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全资和控股企业所得股权转让收益,应当上报总公司备案,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4 页 共 58 页第六十二条总公司清算收益,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散的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六十三条总公司所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所产生的收益,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所投资的企业进行清算时所产生的收益,应当经总公司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总公司参股企业的相关收益,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七章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国有资产产权制度(以下简称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六十六条全资和控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七条全资和控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全资和控股企业改制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5 页 共 58 页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十八条全资和控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全资和控股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全资和控股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未入账和存在产权纠纷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总公司,界定为企业权属的非货币资产应视同已入账资产,纳入改制审计评估范围。第八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总公司本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总公司内部和社会审计监督相结合,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坚持日常和专项监督相结合,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总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6 页 共 58 页益。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坚决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总公司参股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资产经营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篇: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187 号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7 页 共 58 页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四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五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管理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8 页 共 58 页和进行考核,按照投融资规划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七)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八)依法推动市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义务:(一)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六)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市政府国资委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19 页 共 58 页第三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条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权限、选任原则和用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可追溯经营责任的长效激励与即时激励、收益与承担风险相结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三条按照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难度、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制定其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办法。第四章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或审核批准:(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0 页 共 58 页(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属非主业范围的重大项目投融资;(五)国有股权转让;(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七)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八)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九)捐赠企业生产经营性资产;(十)按照规定需要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登记:(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属主业范围的重大项目投融资;(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工资分配总体情况;(三)捐赠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超过规定资产额度的;(二)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 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 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的;(三)发生造成企业人员严重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1 页 共 58 页事故;(四)因诉讼、仲裁原因,涉及到企业资产处置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五)企业相关负责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批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时,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并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条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注销进行登记。制定产权登记程序,完善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所出资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2 页 共 58 页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应当依法公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市政府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可以依法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方式。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国资委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对所出资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改制、破产、解散、对外投资、变动股权比例等过程中的项目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备案。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应当按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不良资产认定核销。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市政府国资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做出准确评价。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3 页 共 58 页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国资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规划、预算、稽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考核体系。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运营、保值增值、投资发展效果等考核奖励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并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第三十条市政府国资委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进行审核或备案,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必要时依法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事后评估。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市政府国资委协调处理。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国资委按照规定向未设董事会的市属投资类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4 页 共 58 页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财务总监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改组、并购及重大投资等活动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投资收益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对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企业组织的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审计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工作。财务总监按照规定对企业财务联签制度规定的主要事项实行联签。第三十五条派驻监事会的所出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研究企业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第三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国资委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5 页 共 58 页责任追究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国资委、外派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影响所出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或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三)对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有关信息处理不当,出现泄露企业秘密等问题,致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四)接受所出资企业馈赠的;(五)违法摊派,增加所出资企业负担的;(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十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或者虚报、瞒报、漏报有关状况的;(二)对应当审核或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三)未经同意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或交易各方恶意串通、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第 26 页 共 58 页弄虚作假的,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第四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纪,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照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属各区、市管理的所出资企业,由各区、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类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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