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浅论无效婚姻.doc

    • 资源ID:49473755       资源大小:75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浅论无效婚姻.doc

    浅论无效婚姻摘要无效婚姻,即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的婚姻法,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其规定的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被证明是基本可行的。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毅然影响到社会中的各个家庭因此,婚姻法的修改被万众瞩目,势在必行。为了制裁和处理违法婚姻,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对我国结婚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特征的详述,讨论了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原因。针对无效婚姻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关键词:无效婚姻 婚姻法 完善建议 目 录一、无效婚姻的概述1(一)无效婚姻的概念1(二)无效婚姻的确立过程1(三)无效婚姻的类型11、重婚因为违反一夫一妻制而无效12、禁止近亲结婚23、患不能结婚的疾病24、未满法律年龄2(四)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2二、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缘由2(一)弥补婚姻法空白3(二)避免法律冲突3(三)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3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3(一)权利义务问题3(二)财产问题4(三)亲人关系问题4四、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4(一)效力缺陷的完善4(二)明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界限5(三)关于无效婚姻宣告程序的缺陷及完善5结语5参考文献7致 谢8一、无效婚姻的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法律上所说的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无效婚姻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二)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过程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 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 件。无效婚姻制度作为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婚姻制度不 可缺少的部分。 最早记载无效婚姻制度的是古巴伦的汉漠拉比法典。无效婚姻在我国首次提到是在19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和1980年3月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如果想要离婚或者复婚,婚姻登记机构必须掌握信息,不能弄虚作假,如果发现有问题,是不给办理,并且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如果触犯法律,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1994年2月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的当事人弄虚作假、 骗取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 姻关系并收回结婚证, 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并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这些都是行政法规而不是以法的形式规定的无效婚姻,体现了立法界对 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探索, 是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初步形式。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改的 婚 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无效婚姻制度才从实体法的角度得到正式完善和发展,是我国婚姻法的进步。 (三)无效婚姻的类型1、重婚因为违反一夫一妻制而无效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结婚。对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既构成无效婚姻的第一种类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已有婚姻关系存在的人,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即存在“前婚”与“后婚”。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了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的违背,都是无效的婚姻。同时这种重婚如触犯了刑法还应按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说重婚的无效婚姻中最严重的一种。2、禁止近亲结婚婚姻法第七条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作为结婚的禁止性条件作了规定,违反这一规定而缔结的婚姻称为近亲婚。婚姻法对近亲结婚做了禁止性规定,其原因道德要求和医学要求,近亲结婚首先和道德伦理不符,其次其患隐性疾病的概率会很大,生下的孩子患病严重。3、患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在第七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同时在第十条将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定为无效婚姻。其定为无效的原因就是男女结合后组建家庭,如果有人患有疾病,那么很容易就会将所患疾病带给下一代,这是对下一代的极不负责,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危机,同时涉及到哪些疾病能否结婚,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要依据医学的鉴定。故对疾病婚姻法未作列举,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未作解释,法律实际上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医学研究机构去加以认定。4、未满法律年龄婚姻法第六条对法定婚龄予以了规定,对违背这一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列为无效婚姻的第四种类型。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确定是基于婚姻的生物性和社会性双重因素,至于婚姻的生物性是指婚姻要受人的身心发育程度的限制,即一个人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成熟状况。健康的男女达到一定的年龄就需结婚,这是生理上的要求。但是过早的结婚,首先在生理上男女尚未发育完全,如果结婚生子,肯定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最终成为负担,研究发现晚婚晚育夫妇下一代的子女成长普遍优于早婚早育的孩子,从这些方面国家规定男女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是负责任的行为。(四)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结婚登记中违反结婚程序,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行为亦是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伪造、涂改结婚证件;冒名顶替登记的;他人代办结婚登记的或单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拒绝追认的。这种情形属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婚姻的效力要取决于是否追认,若追认,并不导致婚姻的无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该种情形应当属于可撤销婚姻。二、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缘由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在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制度。而在现实生活中,不符合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婚姻大量存在。而婚姻法对此都没有任何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这就迫使无效婚姻制度将在婚姻法的修改案中占有一席之地。修订后的婚姻法也不负众望,具体规定了婚姻无效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做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等,建立了比较体系化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弥补婚姻法空白   在我国,无效婚姻一直都处在立法真空的状况,无效婚姻制度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或者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不好执行,仅有几条条例对其进行司法解释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司法体系。综合婚姻法的概况,这样法律的缺失是婚姻法的缺失。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中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二)避免法律冲突目前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然而在过去,没有规定无效婚姻,法院处理时都是按离婚处理的,这样难免会遭受非议,现在的婚姻发很好的避免了法律冲突。(三)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很多人认为婚姻法可有可无,这种情绪的出现显然会制约婚姻法的执行。此外,我国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况下,很多人对于婚姻法的理解很片面,有的甚至不是很清楚,这样就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这种情况特别明显。现在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种违法问题时,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可以更好地处理无效婚姻的问题,这样更有利于规范我国的婚姻系统,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无效的效力是否具有权利,以及因无效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无养等效果。(一)权利义务问题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指出,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的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的保护。可见,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采取溯及既往原则,为自始无效。但是,仅具备婚姻无效的情形,未被法律宣布无效的,其婚姻关系式有效的。(二)财产问题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这一规定比较模糊且不是你很全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对此规定明确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得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无效的婚姻不得适用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无效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按民法通则有关一般共有财产的规定合理分割,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里所谓的“无过错方”是指本人不具有婚姻无效的情形,且善意相信登记成立的婚姻有效的一方。这体现了对善意当事人财产利益的保护。在审理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的案件时,理发规定应当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但具体形式未作规定。婚姻法解释(一)为此突破了以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不列第三人的传统认识,为了更好的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允许其作为有独立的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有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案件的诉讼。(三)亲人关系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于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婚姻无效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既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不能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你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照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四、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效力缺陷的完善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对妇女和子女的权益保护不利。在婚姻关系中不仅包含财产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婚姻无效后是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而无效婚姻对人的效力存在不足之处:1、在对子女的保护方面语焉不详,仅以“适用本法其他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来规定,这种制度下的子女是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同样为子女,但其在各方面的权利是有区别的。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无效婚姻中子女同婚生子女权利义务完全一致,以保护其健康成长。2、在对当事人方面仅规定“无夫妻权利义务”,这对维护法律权威是有效的,但缺乏对弱势一方的人文保护精神,难以切实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规定无效婚姻的无效性由始至终的同时,还要规定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二)明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界限在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中,患禁婚疾病和早婚的,应当归类于可撤销婚姻。这两种情形对社会的危害较轻,且欠缺或违反结婚的条件有可能会补足或消失。所以我认为应对此加以区分:在法定婚龄届满或禁婚疾病治愈之前,这类婚姻自始无效;法定婚龄届满或禁婚疾病治愈之后,经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方可撤销,而不能简单宣告无效,此时当事人的条件已符合法律规定,如双方自愿,则法律不能粗暴干涉双方感情。将这两种情形归入自是无效范畴,虽维护了法律尊严,但会对婚姻家庭的稳定造成影响。(三)关于无效婚姻宣告程序的缺陷及完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做出宣告。但是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原因如下:1、婚姻登记机关的决定公信力不足,因为基层工作人员一般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另外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做出具备法律效力的宣告,在法理上值得商榷。2、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关婚姻无效的判决作出即生效,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有所违背。由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不统一,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法院是唯一有权判决婚姻无效的机构。另外由于婚姻关系牵涉众多,既有人民关系,又有财产关系。而判断婚姻无效的事由并不能简单判明,因此法院作为婚姻无效的宣告机构是恰当、适合的。结语无效婚姻是当事人法律的藐视,违背了大众公认的价值观、道德底线,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氛围是相悖的。完善无效婚姻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的稳定。任何事情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这项制度尽管有些许不足,但我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一定会随之不断完善。7参考文献1 肖必恒.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J. 人民论坛, 2011,(05) . 2 刘艳慧. 论无效婚姻制度J.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04) . 3 于东辉. 关于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的探讨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2) . 4 刘莹. 浅议无效婚姻制度J. 今日科苑, 2008,(10) . 5 杨振芳.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若干问题探析J.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05) . 6 张敏. 刍议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J.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0,(04) . 7 张秀玲. 无效婚姻制度探析J. 西部法学评论, 2010,(04) . 8 王富超. 论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建议J.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12) . 9 沈旭红. 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2,(02) . 10 刘馥坤.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08,(20) . 致 谢论文已经完成却迟迟的不敢付排,深怕有什么是自己疏忽的。很多次自己已经写好了却又开始怀疑自己的思路;另一方面是,写作之前有着很清晰的思路,但是在真正写作的时候却发现写出的论文思路有些混乱,这样就对自己一开始的思路有了质疑,在此,我特别的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的关系与鼓励,要是没有他们的帮助我就没有写下去的勇气。对于我写作时期帮助的老师同学我就不再此一一列举了,他们对于我有着很大的帮助,我会牢记在心的。不过在此我要感谢我的父母,是他们无私的爱给我我写作的方向,指导现在自己还没有办法去回报他们,唯有将他们的爱化作自己在学术上攀登的勇气,不至于辜负他们的期望。

    注意事项

    本文(浅论无效婚姻.doc)为本站会员(温桑)主动上传,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得利文库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