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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二).doc

    • 资源ID:51470190       资源大小:20.50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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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二).doc

    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不入固定资产帐。 3.一般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办公和业务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配套家俱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1993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有设备管理科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和院长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学院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 第九条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申请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院长审批。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申请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呈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需对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原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计划提报单位负责。 4.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确需自制仪器设备的应在提报年度购置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加工条件以及计划完成日期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施工。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技术设计指标且运行质量可靠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设备科登记固定资产帐。 第十条设备购置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科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帐簿,并及时办理设备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要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学院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0.5%1%提取,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使用,用于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设备管理科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院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科应按照教育部1993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卡片和明细帐。财务部门应根据设备管理科填写的潍坊学院新增固定资产证明单、潍坊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登记、报销手续,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七条设备管理科和财务部门每年对帐一次,保证帐、帐相符。使用单位与设备管理科应保持帐、物长期相符。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进行调拨。调拨手续由设备管理科办理。若无偿对外调拨,须经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填写报废单,到设备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帐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设备管理科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设备管理科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以上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 8 页 共 8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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