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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档案局文件.doc

    • 资源ID:516832       资源大小:336KB        全文页数: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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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档案局文件.doc

    - 1 -南京市档案局文件宁档201696 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档案局、局(馆)各处室:现将南京市档案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档案局2016 年 12 月 30 日- 2 -南京市档案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依法治档、依规管档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 号)文件精神和我市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 规范档案执法 监督检查,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方案(宁府法201625 号)部署, 积极推进随机抽查,坚持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监管对象贯彻执行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强档案工作“收、储、管、用”各 环节管理,有力推 进档案资源安全和利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档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3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优化执法环境。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 阳光执法 ”,保障检查对象权 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三、工作步骤我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分三个阶段 实施:(一)准备阶段(2016 年 9 月)1.召开局党组会和领导班子会议,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我局双随机工作任务和要求,研究部署相关工作。2.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题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档案部门双随机工作成功经验,着手制定南京市档案局“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 年 10 月)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档案条例以及我局行政权力清单,参照省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确定我市档案随机抽查清单。- 4 -2.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宁政规字2015 14 号)确定的 进馆单位(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检查通过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来进行)和 11 个区档案局(馆)作为现阶段随机抽查对象,并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机构改革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将及时发布信息,对随机抽查对象予以增减。3.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以我局现有执法证人员为基础,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4.公开监管信息。在“南京档案网站” 开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及时将“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抽查依据、 检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 年 11、12 月)梳理“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进展情况, 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炼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研究制定规范化、常态化监管措施,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撰写总结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随机抽查工作,由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充实并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为落实随机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5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相关处室要根据随机抽查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岗到人。要加强处室间协调配合,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共同做好随机抽查工作。(三)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业务素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中法制及业务学习。通过专家讲座、交流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多途径多渠道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学习培训效果。(四)加强廉政建设。执法检查人员和专家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各项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规定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严禁人情执法,严禁吃拿卡要。附件:1.南京市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市级进馆单位)2.南京市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区档案局馆)3.南京市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重点建设项目)4.南京市档案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5.南京市档案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6.南京市档案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南京市档案局2016 年 12 月 30 日6附件 1南京市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市级进馆单位)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及要求 备注1文件材料归档管理情况检查1.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3.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并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由本单位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子文件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实时或定期归档,定期归档应当在第二年 6 月底前完成;(二)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划分准确;(三)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当同时归档;(四)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进行真实、完整、可用方面的市档案局市级进馆单位20%一年 10 次,从 211 月,每月一次自查报告、现场检查、系统测试与评估工作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和记录载体,尤其是电子文件是否应归尽归;是否定期移交,集中管理。7鉴定、检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五)电子文件应当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储格式进行归档,属于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使用专用保密存储介质存储,并按保密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或者缩微胶卷同时归档。2档案安全保管情况检查1.档案法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市档案局市级进馆单位20%一年 10 次,从 211 月,每月一次自查报告、现场检查保管档案的各项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定3档案鉴定情况检查1.档案法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2.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由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市档案局市级进馆单位20%一年 10 次,从 211 月,每月一次自查报告、现场检查销毁档案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并造具销毁清册4档案依法移交1.档案法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档案局市级进馆单位20%一年 10 次,从 211 月,每月一次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8情况检查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交档案5档案机构设置情况检查1.档案法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市档案局市级进馆单位20%一年 10 次,从 211 月,每月一次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档案机构或者指定机构承担单位档案工作6档案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检查1.档案法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2.档案法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离开岗位时,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市档案局市级进馆单位20%一年 10 次,从 211 月,每月一次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是否安排人员从事档案工作9附件二南京市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区档案局馆)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档案事业发展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情况检查档案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档案局区档案局(馆) 20%一年 2 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自查报告、查看印证材料是否纳入规划或计划2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情况检查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市档案局区档案局(馆) 20%一年 2 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查看印证材料机构、人员经费是否有保障103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情况检查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市档案局区档案局(馆) 20%一年 2 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自查报告、查看印证材料是否履行监督指导职能4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检查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市档案局区档案局(馆) 20%一年 2 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自查报告、查看印证材料是否开展档案执法检查5 档案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检查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市档案局区档案局(馆) 20%一年 2 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自查报告、查看印证材料是否开展辖区内档案人员教育培训6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档案情况检查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市档案局区档案局(馆) 20%一年 2 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是否依法开展收集和接收工作7 区档案馆安全保管情况检查档案法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市档案局区档案局(馆) 20%一年 2 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档案馆安全保管要求8档案依法开放和提供利用情况检查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市档案局区档案局(馆) 20%一年 2 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是否及时开放馆藏档案并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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