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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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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1 鄂财绩规20172 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 、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7 年 4 月 17 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7 日印发 2 附件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配置的科学规范、公平合理 ,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第 35 号令)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第 36 号令)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第 71号令)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第 68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 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3 第四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第五条 单位配置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六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级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 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4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 (三)对本级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等。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 政部门有关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 及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 (三)对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 (四)接受财政部门对本 部门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等。 第九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每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办理相关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与 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主 管部门对资产配置的监督等。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 5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 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产配置绩效 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行业、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未规定资产配 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二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所称资产包括通用设备及家具,是指普遍使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满足办公基本需求的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包括资产 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建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674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按照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教发201114 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业务用房、专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车辆配置按照国家、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6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 单位申请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资金配置资产的,每年度应当随同部门 预算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除国家、我省另有规定外 ,单位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单位依据资产存量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财力情况 、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和单位实际需求等编制资产配置计划。 (二)主管部门初审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的合规性、相 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等,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出具本部门单位资 产配置计划的初审意见;无主管部门的单户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资产配置计划数。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主管部门的初审情 况,审核并下达单位的资产配置计划数。 (四)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各单位依据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配置计划数,结合资金预 算,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 财政部门。凡未列入资产配置预算计划的资产,单位不 得编入资产配置预算。 (五)财政部门审核资产配置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单位的资产配置预算,并向主管部门反馈审 核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意见修改资产配置 预算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六)资产配置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将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批 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 7 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单位配置资产必须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 定或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包括以下两种 情形:一是追加资产配置预算;二是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 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对于前一种情形,单位应当按 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对于后一种情形,省级单位原则上应当 在每年下半年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位申请。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配置理由、资产数额、资金来源、相关文件依据等。 (二)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批) 。审核(批)权限如下: 1.省级单位在资产配置预算 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省财政厅备案;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2.省属高等学校、医院在资 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10 万元但不超过资产配置预算总额的 10%的, 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省财政厅备案;超过 10%的部分,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权限内的审批情况,应当在审批后10 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资产配置审核 8 (批)权限及程序,由各地财政部 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 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配置预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 资产配置计划表或资产配置预算表(见附件 1) ; (二)涉及土地、基本建设项目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除土地、基本建设项目外,涉及单项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提交由主管部门 组织论证的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见附件 2)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纳入资产配置预算。单位利 用发展与改革部门管理的预算内基本投资建设资金购置资产的 ,发展与改革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部门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 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配置账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新增的资产必须经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 9 验收并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后, 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置资产的, 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 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 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购置(建) 、调剂、调拨、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 则、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入账。严禁出现账外资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配置的具体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 划和配置预算,组织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执行,定期向上一 级部门报告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 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组织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 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依法纠 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对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并 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配置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各单位应当实行资产配置公示制度,经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及 执行情况,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的; (二)超标准、超预算配置资产的; (三)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涉密资产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 部门对涉密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单位利用科研经费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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