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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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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docx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适用于从太仓港进口食品的企业)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详见附件6)明确规定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承担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方便企业顺利开展进口食品业务,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疫有关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编写了本企业须知,供进口企业参考。1 进口前,企业应办理的事项1.1 进口商备案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1.1.1进出口商备案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向总局备案,备案网址是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备案号等)。拟进口肉类企业如需开展企业备案请参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详见附件8)。1.1.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动态更新,详情请访问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境外企业注册要求和流程请参考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1.2 进口准入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我国对具有传播疫情疫病高风险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许可准入制度,制定了准入目录,规定了准予入境的产品和原产国/地区。目前实施准入目录的主要有畜禽肉类(含副产品)、水产品、植物源性食品、中药材、乳制品、燕窝等。准入目录可登录质检总局网站查询,网址1.3 检疫审批进口产品需要检疫审批的,如燕窝、水产品(两栖爬行类、养殖类和日本产品)、肉类(含副产品)、生鲜乳(含巴氏乳)、鲜蛋类、杂粮杂豆、动物性中药材、部分蔬菜等产品,应当提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并在进口报检时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检疫审批流程可参考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网,网址实施检疫审批的进口产品因存在检疫风险,大多需要在境内经过检验检疫考核合格的指定单位存放或者加工。指定存放场所需要考核的产品主要有:肉类和水产:需要有经过省局备案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冷库粮谷类:需要有经过备案的指定仓库或加工厂其中肉类、冰鲜水产品和粮谷类还需要从检验检疫指定的口岸入境。指定口岸由总局统一考核备案。1.4 进口商自主审核的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款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并开展自主审核工作,以保证进口的食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自主审核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几点。1.4.1进口的食品是否能够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合格证明材料可以是下列方式(不仅仅包涵这两种,其他能证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材料均可以):一是拟进口产品对应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报告需与产品生产批号一一对应;二是产品的原辅料清单及配比、加工工艺及境外生产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核心要件:进口食品是否有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有对应标准应写明相应的标准名称和代号,产品随附的检测报告是否涵盖了标准中所规定的项目;没有对应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进口。1.4.2进口的食品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审核要点:拟进口产品的原辅料是否均为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是否使用了我国不允许使用的新食品原料;按照生产加工工艺确认产品是否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参考食品原料判定依据(详见附件7)。进口食品的原料属于新食品原料(原称新资源食品)的,应该提供该原料对应的标准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公告目录等相关材料。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执行。企业报检时需提供该类产品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许可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这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1.4.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或者按规定应有的中文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目前我国施行的标签相关标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及问答、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及问答、具体产品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特定的标签标识要求。如,矿泉水应符合GB7718、GB28050、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三个标准上关于标签的条款要求。特别提醒,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上所引用标准须确认为现行有效及最新。属于保健食品的,必须取得我国保健食品上市批准文号(小蓝帽标识)。保健食品的认定范围在原卫生部文件中有规定。关于保健食品的认定,请参考原卫生部发布的文件或公告,食品中使用了保健食品原料的一律认定为保健品。(请查阅相关文件)1.4.4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进口商应审核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品牌等,重点关注企业的卫生控制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有第三方机构的认证、食品生产的历史、生产能力、企业的信用情况等。1.4.5产品的自检报告要求质检总局有文件规定报检时需提供检测报告的,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按照要求随附相关材料。目前强制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有进口植物油、乳制品、冰鲜水产品,检测报告覆盖的检测项目需符合质检总局下发的文件要求(详见附件2)。进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因检出重大不合格或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质检总局发布风险预警通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应按照总局风险预警通告的要求提交相应产品对应项目的检测报告。凡参与太仓港便利通关放行模式的进口食品,在抽检中检出不合格的,在今后的连续10批次同类产品进口时,需主动提交含上述不合格项目的自检合格报告。为防止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导致退运或销毁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建议进口商首次进口某类产品前,自行按照拟进口产品所对应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将拟进口的产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并在进口前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材料。1.4.6进口商应掌握拟进口产品的质量状况,对风险较大的产品应加强自我检查和检测力度,以降低进口风险。审核要点:了解该产品的境外销售情况、其他口岸有无进口历史、国内外该产品的市场反馈信息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媒体曝光、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不良历史信息。1.4.7特殊产品进口要求进口产品涉及有机产品的,进口商应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有机产品管理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具体详见进口企业须知(有机产品),可在太仓局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下载,下载网址是 涉及转基因产品的,进口商应确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等证明材料是否齐全。1.4.8其他要求进口商自主审核工作应定期开展,并据此对境外生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合格供应商,进口时进口商需提供自主审核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其中1.4.1-1.4.5的材料必须提供。对于已有进口历史记录的预包装食品,如生产工艺、原辅料、产品标签等发生变化,应在进口时告知检验检疫部门,并按照本条款要求重新进行自查,提交相关材料。对风险性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乳品、植物油等,建议进口商对境外生产企业开展现场自主检查,要求和指导境外生产企业按照我国要求进行生产,保证其输华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对境外生产企业开展自主检查的进口商请提交自主检查报告,对境外供应商开展合格评定工作的请提供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合格评定制度。2 报检要求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在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2.1提供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首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提供备案所需的书面资料留存。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进出口商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备案完成网页截图)。进口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提供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2.2需要检疫审批的,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具体要求见检疫审批相关事项。2.3合同、发票、装箱单、货物清单等。2.4根据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可参考附件3)目前强制要求原产地证:酒类,植物油,日本输华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官方卫生证书的产品:水产、乳品、肉类(卫生证书)2.5合格证明材料2.5.1检测报告,参考1.4.5。2.5.2其他合格证明材料,参考1.4。2.6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承诺、进口食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情况说明、进口食品适用标准文号)。2.7产品标签2.7.1首次进口食品标签要求(需在我局备案)2.7.1.1标签样张,包括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同时提交标签符合性声明(需包含“拟进口的*产品标签本公司已仔细检查,确认已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对标签所标注的内容负责,并保证所提供标签样张与实际货物标签样张一致,如有不实,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内容)。同时提供电子版标签样张,格式必须是bmp、gif、jpg、jpeg,小于500k,以便录入备案系统。(报检时需同时提供软件上传材料,软件见附件5)2.7.1.2中文标签上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须包含食品。2.7.1.3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乳制品根据154号令要求,如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2.7.1.4强化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即中、外文标签配料表中显示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产品),如果原标签上没有标注化合物来源,进口报检时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化合物来源证明材料,如果原标签上有标注化合物来源的,可不提供。2.7.2非首次进口食品标签要求标签已备案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或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样张。2.8货物清单。包括产品的申报品名、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原产国/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2.9涉及无标准产品或含有新食品原料的产品,应按照1.4.2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进口保健品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2.10已有进口记录的,应提交上一批次进口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2.11其他相关资料2.11.1涉及有机产品的,应提交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表及有机证明材料,具体详见1.4.7。2.11.2涉及转基因产品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详见1.4.7。2.12其他要求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我局检务部门报检。其中,输出国出具的官方证书应提供正本,其他报检材料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应同时交验正本。代理报检的须提供收货人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报检单位在提交材料前有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的义务,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境外出口商名称及备案号、境内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进口预包装葡萄酒在报检时应在系统里将货物中文、外文名称信息、品牌名称、产区和酒庄信息进行全称登记(货物外文名称按外文标签上的名称填写,品牌名称、产区和酒庄信息填写在“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进口植物油、进口燕窝在报检时应在系统内填写境外生产企业名称。三、以上未列明的特殊要求:3.1来自日本的食品来自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的进口食品不允许进口。所有来自日本允许进口地域的食品必须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其中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具体 HS编码见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要求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来自日本的水产品需要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自2015年7月1日起,日本输华食品的原产地证全部使用防伪纸(水产品除外)。2015年7月1日后签发的未使用防伪纸的原产地证的日本食品一律不准进口。3.2肉类、粮食类、冰鲜水产品肉类、粮食类、冰鲜水产品需从指定口岸进口,进口商可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查询相关指定口岸信息。冰鲜水产品进口时,需提供自检报告,详见1.4.5。太仓口岸目前为粮谷类进口指定口岸。3.3乳品婴幼儿配方奶粉严禁进口大包装进境后在境内分装,必须罐装在最小零售包装中方可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保质期截止日期到报检日期不足三个月的不得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中文标签需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具体要求详见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乳品进口时,需提供自检报告,详见1.4.5。3.4植物油散装植物油进口报检时,应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运输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应符合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公告的要求,否则,不准进口,具体详见质检总局2012年80号公告。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和首次向中国出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报检时,进口商应当提供至少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的检测报告,鼓励进口商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所有指标的检测报告。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再次进口时,除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外,进口商还应当提供经其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指标和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指标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清单可参考附件2。3.5进口燕窝根据有关规定,目前我国进口燕窝实施准入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目前允许进口燕窝的产品主要为燕窝产品和食用燕窝。准入目录可登录质检总局网站查询,网址注:燕窝产品,是指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用燕窝及其制品。食用燕窝,是指经分拣、用水浸泡、清洁、去除羽毛、重新塑型、加热烘干、分装等工艺制成的燕窝产品,不包括冰糖燕窝等燕窝制品。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燕窝产品,总局将发布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国家(地区)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发布网址为: 12538/zjgg/。只有符合公告要求的燕窝产品,方可进口。质检总局会发布并实时更新燕屋备案名单和燕窝产品加工企业在华注册名单(以下统称名单,发布网址:进口燕窝产品必须随附经总局确认的兽医(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凡未随附上述证书或证书内容、格式不符的,一律不得入境。企业应准确填写燕窝种类(食用燕窝、燕窝制品)、来源(屋燕、洞燕)等信息;报检时,还须在发货人栏注明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未注明的,不予受理报检。附件:1、需要实施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2、进口产品检测报告强制性要求3、进口时需提供官方证书的产品名录4、实施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产品目录5、标签上传软件6、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有关要求的法律条文7、食品原料判定依据8、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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