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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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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PDF

    1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泸市食药监办 2018 25 号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稽查支队: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战略思想,深入推进创建国家食品 安全城市、打造食品药品安全泸州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大力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 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四川备案号:CSSYJJR-2018-34 2 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泸 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 (试行) ,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16 日 备案号:CSSYJJR-2018-34 3 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 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 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 ”)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问题报告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企业作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所 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风险问题报告是指企业在日常 生产过程中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 风险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停止生产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开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备案号:CSSYJJR-2018-34 4 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工作。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 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的义务。 第二章 食品安全自查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评价: (一)企业资质情况,生产环 境条件,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产品检验结果情 况,储存及交付控制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情况,从 业人员管理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情况(见附件 1) ; (二)企业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按照对应的周期和频次开展自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对风险等级为 A 级风险的企业,原则上至少每年自查 1 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 B 级风险的企业,原则上每年自查 1至 2 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 C 级和 D 级风险的企业,原则上至少每半年自查 1 次。 第七条 企业自查后应当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 (见附件 1) 、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见附件 2) ,备案号:CSSYJJR-2018-34 5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质量负责人签 名并加盖公章。企业应当在自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企业其他食品安全 管理机构提交自查表和承诺书并留档备查。 第八条 季节性生产或已提交停产报告半年以上的企业,应当在恢复生产前进行自查并提交自 查表和承诺书,经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生产。 第三章 风险问题报告 第九条 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按规定处理,并向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一)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 (二)企业进货查验时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三)企业未遵守进货查验制 度导致采购或者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企业在配料、投料、车 间消毒,主要设备、内包装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的; (五) 企业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或出厂检验不合格的; (六)其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备案号:CSSYJJR-2018-34 6 第十条 企业发现风险问题后原则上应在 3 日内向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 24 小时内向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一)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 在食用后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二)企业发现用非食品原料 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 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肉类制品的; (四)企业发现生产的食品添加药品的; (五)企业发现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六)企业发现生产的食品超 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七)企业发现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八)其他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发现风险问题后应当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单 (附件 3)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告单一式两份,一 份企业留存,一份提交区、备案号:CSSYJJR-2018-34 7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结合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对企 业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作出评价,并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将辖区内企业自查资料报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企业报告的问 题进行核查并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核查表 (附件 4) 。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 核查过程中要监督企业采取处置和防范措施,指导企业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与食品生产企 业风险问题报告单纳入企业监管信用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许可周期。 第十五条 企业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自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要求企业限期提供补充材料,或责令重新提交: (一)企业未在规定时限提交自查报告的; (二)企业自查报告内容不完整的; 备案号:CSSYJJR-2018-34 8 (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过程中存在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未 依法按规定采取整改措施或停止生产活动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问题报告义务的,下一年度应调 高一个风险等级;情节严重的,将企业风险等级直接上调为 D 级。 第十九条 经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问题报告的问题予以核查,情况属实且属 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执行。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自查报告频次、时间等由各区、县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备案号:CSSYJJR-2018-34 9 附件: 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 2.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3.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单 4.食品生产企业问题报告核查表 备案号:CSSYJJR-2018-34 10 附件 1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是否合规 备注 1.企业资质情况 1.1 营业执照 是 否 1.2 食品生产许可证 是 否 1.3 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 是 否 2生产环境条件 2.1 厂区、车间卫生情况。 是 否 *2.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 否 *2.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是 否 2.4 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运转情况 是 否 2.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运转情况 是 否 2.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及使用记录情况。 是 否 2.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是 否 3进货查验情况 *3.1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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