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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度年CPA税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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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度年CPA税法笔记.doc

    2018年 CPA税法笔记钟方源四种题型(题量与分值基本固定):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计算问答题 综合题 合计24题 14题 4题 2题24分 21分 24分5 分 31分题量分值客观题38题、45 分主观题6题、55 分44题100分5 分教材结构 框架内容 章次第一部分 税法总论 第 1章流转税法(2 章:增、消) 第 2、3 章所得税法(2 章:企业、个人) 第 4、5 章第二部分税收实体法:(分为 10章、三类、18 个税)其他税法(6 章:14 个税) 第 611 章第三部分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第 12章税收征管法第四部分税收征管法和行政法制(分为 2章) 税务行政法制第 13、14章第一章 税法总论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知识点 1】税法与税收【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及内涵 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2.税收的内涵:(1)税收本质 分配关系;因为财政收入是一种分配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再分配关系(2)国家课税的依据政治权力(一般分配基于生产要素);凭借的是政治权力,体现强制性(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体现无偿性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 二、税法及特征 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因为它是一种法,必然要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因为它是一种法,必然调整的是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1)义务性 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权利建立在义务之上,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特点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2)综合性 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3.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收是经济范畴;税法是法律范畴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知识点 2】税收法律关系【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三方面 内容 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三个部门组成,财政不直接征税,但它制订法律文件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意思是中国居民、中国管辖区内即可征税。注意是“兼”,不是“或”,二者可同时成立,也可只成立一项(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客体 征税对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法的灵魂、实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知识点 3】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法的地位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性质上属于公法。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解析】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即宪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区别: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税法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和强制,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保障关系刑法与税法调整的范围不同:区分违法与犯罪; 两者也有一定联系:违反税法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说明】2009 年 2月刑法修订后,第 201条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仍使用“偷税”。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区别:(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一般行政法不具备;(2)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第二节 税法原则分为两类,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知识点 1】税法基本原则【考情分析】重要考点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基本原则:税收法定、税法公平、税收效率、实质课税 适用原则:法律优位、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优于实体 一、税收法定原则 核心基本原则基本原则里面的核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这一最根本的税法原则。(一)含义: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二)内容: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税务合法性原则。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的各个要素规定应尽量明确。2.税务合法性原则 征收程序法定 执法角度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使纳税得以程序化;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二、税收公平原则 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1.内涵: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 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三、税收效率原则1.经济效率: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2.行政效率: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四、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例如】核定征收、特别纳税调整。【知识点 2】税法适用原则【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内容 要点 法律优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位 原则 (2)作用:主要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体现在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 (关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该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限制(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打破等级限制) 特别法>普通法,否则就没必要专门制订特别法了。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这个表述居然是正确的。姑且可以理解为“上位法改起来比较麻烦所以就没动”。 通常的话,特别法是一般法的细化,一般不存在不冲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实体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务为准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该原则规定即使对纳税金额产生了分歧,也必须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补充: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指一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经本国最高权力机关确认后,即具有高于国内所有税法的效力。这是各国普遍承认并在有关税法中予以明确的税法适用原则,我国也不例外。这一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是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减少重复课税,避免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冲突所必需的。第三节 税法要素【知识点】税法构成要素【考情分析】重要考点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税法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 (2)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 (3)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重点有:一、纳税人1.含义: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3.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关系:二、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税目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注意,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不是征税对象本身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征税广度; 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需要 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增值税 税基 (计税依据)计算税额的基数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物理形态(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比如一平方米土地税额=税基*税率三、税率1.含义: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深度。 税率=税额/征税对象2.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含义 形式及应用举例 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单一比例税率(如车辆购置税) 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建税)幅度比例税率(如契税) 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 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超额是按数额的绝对大小来分若干等级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超率是按数额的相对大小即相对率来分若干等级 超倍累进税率。我国没有采用。超倍只是用基数的倍数关系来划分,基数是绝对值时实际上就是超额;基数是相对数时实际上就是超率。全额累进税率。是提高后对全部数额按该对应级别的税率征税。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比如一辆汽车、一平方米土地,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提示】有的税种采用两种税率形式。累进税率应用举例: 四、纳税期限: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规定的缴纳时限不包括“申报期限”相关的三个概念: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税额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之时,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3 个纳税时间的关系: 例如:2018.3.12 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 100万元、增值税 17万元。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知识点 1】税收立法一、税收立法原则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公平原则3.民主决策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二、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5.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最低只能授权到省级,不能再层层下放三、税收立法机关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授权给国务院,虽然不能叫法律,但是在执行上和效力上,是法律级次的 暂行 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不带“法”字,不带“条例”二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税收规章 省级地方政府 税收地方规章办法、细则、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注,“条例”有可能是税收法规,也有可能是税收法律;“细则”不一定就是税收规章,也有可能是税收法规。最好具体的分别记一下留个印象。四、税收立法程序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立、改、废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提议阶段;2.审议阶段;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 3.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法律通过国家主席令发布实施。税收行政法规通过国务院总理发布实施。注意,公布也算税收立法程序的阶段。实际上可以说一共是四个阶段。【知识点 2】我国现行税法体系【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法分类划分标准 税法分类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 税收基本法目前国内还没颁布,不属于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法的职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法征收对象 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二、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1.税收实体法体系 (1)我国目前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2)截至 2018年 1月 1日,我国税收实体法共有 18个税种。 商品和劳务税类 (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主 体 税 所得税类(直接税) 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非 主 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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