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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处理规定.doc

    • 资源ID:552927       资源大小:88KB        全文页数: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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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处理规定.doc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并按我院新生入学报到的通知要求,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时间前向我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十天。未请假超过十五天或请假期满逾期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我院将视其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我院申请入学。经由我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十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开学十五天内是注册期。每学期学生必须在注册期内按我院规定的有关手续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注册期后十五天。第七条 凡未如期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如期缴纳学费或不能如期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我院规定的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在注册期限内注册。|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 学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学制的规定,我院学制分为二年制和三年制。第九条 学习年限(一)二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含休学、留级、降级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留级、降级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包括参军、出国留学等保留学籍时间。(二)三年制的学生可以提前修完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提前一年毕业。学生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经本人申请及学院审批同意,呈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一年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三)学生可自主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经学院批准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学籍列入所申请的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须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自主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最多不得超过三次。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有|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课程成绩评定与记载按我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凡必修课程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凡选修课程(含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应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申请放弃补考和放弃该课程学分并另选相应课程完成其修读后再考核。不申请放弃第一次补考的,该课程成绩记载为有效成绩且可参加第二次补考,该课程成绩列入毕业条件。实习实训类课程(或课程项目、内容)的补考应在教师指导下完成该课程(或课程项目、内容)补习后方可进行。第十三条 凡课程补考及格以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60 分并标注“补考 ”标志。第十四条 在毕(结)业前,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即: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在后续学期(或一定时间内安排)补考一次;第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但未留级、降级须重修的课程,可在毕业前申请该课程再补考一次。|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平时纪律、考勤、课内教学考核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向学院申请免修免考。获准免修免考体育课者,由体育课授课教师安排适当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其体育课成绩可评定为合格。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获准缓考的课程,学生须申请参加在后续学期进行该课程的考核(含补考) ,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考前不履行缓考申请手续且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视为擅自缺考。擅自缺考的学生,其所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记载为该课程有效成绩;擅自缺考课程某项目(内容)的,其所缺考的项目(内容)成绩记为零分并作为该课程成绩总评的有效成绩。凡擅自缺考的,给予批评教育且暂不安排补考,该课程(含项目、内容)应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或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教务科研处批准,在毕业前该课程(含项目、内容)补考一次。获准补考课程某项目(内容)的,补考后该课程应重新进行成绩总评。|第十八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列入不及格课程成绩记载,暂不安排补考,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且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重修该课程后再参加考核,或在毕业前申请并经教务科研处批准,该课程可补考一次。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有关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请假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及进行成绩总评,该课程须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第二十条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生可同时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出具相应学习证明和成绩证明。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依据我院与其他院校或企业签订的校际协议、校企协议申请跨校或在企业单位修读课程。经学院同意在他校修读课程的,其课程成绩由我院教务科研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经学院同意在企业单位修读课程的,其课程成绩须经我院该课程教师签字确认并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种原因被注销学籍的,经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重新取得学籍者,按我院相应教学计划要求,原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依据我院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申请免修、重修、再修、补修、免听、免考。经申请获准免听的课程,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第二十四条 凡取得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有关技术(学科)等级证书的,其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或免听、免考并按我院学生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记载成绩。第二十五条 我院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由我院学生工作处(学工部)组织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并形成书面评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不合格者,不得毕业。第四章 升级、留级、降级、跳级第二十六条 三年制的学生实行升级、留级、降级、跳级制度;二年制的学生实行升级、留级、降级制度。凡获准进入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学习的,不施行留级、降级,达不到毕业条件者,按结业或退学处理。|第二十七条 三年制的学生升级、留级、跳级在第一、二年级末施行;降级在第二、三年级的第一学期末施行。二年制的学生升级、留级在第一年级末施行;降级在第二年级的第一学期末施行。第二十八条 升级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全部必修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或有不及格必修课程但未达到留级、降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第二十九条 留级三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同一学年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或第一至第二学年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二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第一学年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第三十条 降级三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第一至第三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或第一至第五学期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二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第一至第三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第三十一条 跳级三年制的学生可以申请跳级一次。拟跳级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和课程修读计划,报学院批准。经批准跳级学生的学籍列入所申请的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可按原学制继续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变。二年制的学生不得跳级学习。第三十二条 留级、降级的学生,其留级、降级前已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课程,学院予以承认并可申请免修、免听、免考该课程;未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课程必须在留级、降级后重修,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重新取得该课程成绩。第三十三条 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其成绩不计入升级、留级、降级课程成绩条件。第三十四条 无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最多可留、降级累计三次,累计第四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按退学处理。有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留、降级累计的最多次数,按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年数计减。|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一)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在本学院内转专业。获准转专业的,须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二)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情况,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三)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按我院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本学院内转专业:1. 专业学制不同的;2入学已满一学年的(自主申请留、降级后转专业的除外) ;3转专业后不能按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年限完成学业的;4所转专业无法安排教学的。第三十六条 转学(一)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二)学生转学,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法 (桂教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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