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水利工程方案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设计试行.doc

    • 资源ID:561636       资源大小:72.50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水利工程方案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设计试行.doc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 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 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 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水价构成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 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 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 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 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 、工会 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 保险费。 2、直接材料。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 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 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 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 接相关的支出。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 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 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修理 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 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 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 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 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 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 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 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 、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 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 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管理机 构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 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 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 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 、毁损和报废等。其中供水 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 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汇兑 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七条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 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 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 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核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折旧年 限,分类核算,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分类 计提。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 资产价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供水生产成本、费 用。 第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 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 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 标准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算,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 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算。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险 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标准确定;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计提;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 例确定。 第十二条 供水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其他生产成本、费 用,原则上按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据实核算。 第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一)对外投资支出;.(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的支出;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共用 资产和共同费用,应在各种不同功能之间进行分摊。分摊 顺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 除其他生产经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供水应分摊的资产和 生产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共用资产和共 同费用应根据工程类型选取相应的分摊办法,具体如下: 1、库容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务和生产 经营功能的水库工程) ,公式为: 兴利库容防 洪库容 兴利 库容 生产经 营分 摊比 例 2、工作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排涝公益服务与生 产经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 ,公式为: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3、过水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行洪排涝公益服务 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 ,公式为: 间) 过水 总量(或 总利用 时 ) 供水总量(或 供水时 间 生产经 营分 摊比 例.第十六条 供水与水产、发电、运输、旅游等其他经 营项目共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 不能单独核算的,按照其他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 供水总成本。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 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应的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 程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不同供 水对象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一)对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生产成本,应分 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二)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 虑收入、成本、费用、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按照 一定方法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 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可 以采用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农 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分摊按下列公式计算: ' ' ' B B A A A A 农业 供水 分配 系数 ' ' ' B B A A B B 非农 业供 水分 配系 数 其中:A年农业供水量 B 年非农业供水量.A农业供水保证率 B非农业供水保证率 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 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非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 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第四章 税金和利润 第十九条 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的原则核算,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二十条 非农业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 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净资产 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 核算。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一般按五年贷款期的利 率确定。 非农业供水利润按下列公式核算: 1、 非农业 非农业 供水分配系 数 净资产 计价 供水 净资产 供水 式中:供水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严重偏 低的,供水净资产可不计未分配利润。 2、非农业供水利润= 非农业供水净资产×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23 ) 第五章 供水量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一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 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 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 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生产 成本。 第二十二条 供水量按多年平均供水量核算,其中非 农业供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 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 供水量确定。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 害、或者供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 可以适当延长。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 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二十三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的, 合同供水量也可作为核算供水价格时的供水量依据。 第六章 分类供水价格 第二十四条 农业供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 农业用 水量 用 农业 供水 生产成本、 费 农业 供水 价格 第二十五条 非农业供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 ) 1 ( 1 ) ( 育费附加比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 营业税率 非农业供水量 利润 费用非农业供水计价 非农业供水生产成本、 非农业供水价格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 于其它兴利目的的发电用水价格(元/m 3 ),一般按照用水水 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h)的0.8%核定;不结合其 它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元/m 3 ),一般按照用水水电站 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h)的1.62.4%核定,即: 结合其它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电网销售电价×0.8% 不结合其它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电网销售电价 ×(1.62.4)% 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发电用 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第二十七条 当水力发电水头过高或过低时,各地可 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发电用水价格。 第二十八条 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 年还本付息额按经营期等均法计算。如折旧资金不足以偿 还贷款本金,则调增非农业供水利润,并相应测算供水价 格,用于解决还贷资金不足。 1、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 2、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息年值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 公式:.1 、 、 ( 1 、 、 ( 1 、 ( 、 、 ( 、 t t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产 式中:t 为经营期 第二十九条 动用死库容供水水价,可按正常供水价 格的2至3倍核算。 死库容供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 (2 3) 第七章 不同计价方式下的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十条 两部制水价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基 本水价按补偿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 的原则核算。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其他供水生 产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算。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两部制水价按如下程序进 行成本分摊: 1、归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2、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在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对 象之间分摊; 3、将分摊到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各项供水生产成 本、费用划分为两部分: A 部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职工薪酬管理费用50%折 旧费50%修理费 B 部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水资源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50%折旧费- 50%修理费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两部制水价也应分类计价。具体 核算方法如下: 1、农业用水两部制水价核算: 或协 议供水 量 供水总量或 设计供 水量 用 部分 供水生 产成本 、费 基本 水价( 元 A m ) / 3 计量供水量 用 部分供水生产成本、 费 计量水价(元 B m ) / 3 供水经营者未与用水户签订供水量协议的,基本水价也 可暂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即: 有效灌溉面积 用 部分供水生产成 本、费 亩) 基本水价 (元 A / 2、非农业用水两部制水价核算: 或协议供水 量 供水总量或设计供水量 用 部分供水生 产成本、费 ) 基本水 价(元 A m 3 / 计量 供水量 用 税金 利润 部分 供水生 产成本 、费 ) 计量 水价( 元 B m 3 / 第三十三条 超定额供水价格可按照如下方法核算: 超定额供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 (1+超定额用水加价 幅度) 第三十四条 季节水价是指在不同用水季节实行不 同水价标准的计价方式。 季节水价(以分两个季节为例)的平衡公式为:.第一季节供水量×第一季节供水价格第二季节供水量 ×第二季节供水价格= 多年平均供水量× 基准水价 基准水价是指按照多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出来的水价。 第三十五条 浮动水价是指在基准水价的一定幅度内 上下浮动的供水价格,计算公式为: 某一用水时段的浮动水价= 基准水价×(1±浮动幅度) 浮动幅度一般按因水价上调而多收取的水费和因水价 下调而少收的水费数额大体相等的原则确定。 第八章 排水水价 第三十六条 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 围明确的水利排水工程,其排水水价按供水价格的原则核 算。 第三十七条 单独排水的水利工程,排水价格的核算 方法与供水价格相同。 第三十八条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应单独 核算。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其资产及发生的成本、费用按 相应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公式为: ) 排水工时(或 排水量 供水工时(或供 水量) 排水工时(或排 水量) 排水分摊比例 ) 排 水工 时(或 排水量 供水工 时(或供 水量) 供水 工时 (或供 水量) 供水分摊比 例 第三十九条 有多个受益对象的排水工程,排水成本、.费用可按照排水量或其他方法在不同受益对象之间进行分 摊。以非农业排水为例,计算公式为: 量) 排水总 工时(或 总排水 水量 ) 非农业 排水工时 (或排 、费用 本、费用 排水总成 本 非农业排 水应 分摊 的成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价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法核算。 投产运行时间较长,固定资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水利工 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办法和 程序进行评估,重新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前应准备以下资料: 1、供水经营者基本情况; 2、水量、水文、水质观测点情况,各类供排水历史资 料; 3、供水经营者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4、供水经营者人员数量及当地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员定 额、编制、工资标准、社会保障基金交纳比例等资料; 5、供水价格核算应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1995 年6月16日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财1995226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水利工程方案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设计试行.doc)为本站会员(小**)主动上传,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得利文库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