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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壁机公司保险_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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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壁机公司保险_范文.docx

    泓域/破壁机公司保险破壁机公司保险目录一、 项目简介2二、 保险经纪人的运作和监管6三、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7四、 专业自保公司的构建15五、 专业自保公司的分类17六、 保险合同21七、 保险的定义和职能29八、 几类主要的金融风险34九、 风险的基本分类38十、 风险的特征39十一、 风险的含义40十二、 风险管理的目标42十三、 风险管理的定义43十四、 公司基本情况46十五、 发展规划47十六、 SWOT分析说明50十七、 法人治理结构57十八、 人力资源配置分析67劳动定员一览表68一、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占地面积约72.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8000.00(折合约72.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77627.83。其中:主体工程45800.64,仓储工程15299.7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8442.60,公共工程8084.88。(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不断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是巩固行业地位的必要措施公司长期积累已取得了较丰富的研发成果。随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公司产品不断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投资项目的建设,将支持公司在相关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加快产品开发速度,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研发平台提供充实保障。2、公司行业地位突出,项目具备实施基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专注于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发、品牌、质量、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核心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突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生产方面,公司拥有良好生产管理基础,并且拥有国际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与科研院所、高校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创新机制,具备进一步升级改造的条件;在营销网络建设方面,公司通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良好的营销服务体系,营销网络拓展具备可复制性。到2025年,轻工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占工业比重基本稳定,扩内需、促消费的作用明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增强。(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7660.5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3095.2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3.50%;建设期利息624.5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6%;流动资金3940.7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4.25%。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3095.21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9013.8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488.35万元,预备费593.01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476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41409.63万元,纳税总额3301.71万元,净利润4497.94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0.04%,财务净现值-1000.91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7.42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48000.00约72.00亩1.1总建筑面积77627.83容积率1.621.2基底面积27360.00建筑系数57.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00.392总投资万元27660.502.1建设投资万元23095.212.1.1工程费用万元19013.85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3488.352.1.3预备费万元593.012.2建设期利息万元624.522.3流动资金万元3940.773资金筹措万元27660.503.1自筹资金万元14915.253.2银行贷款万元12745.254营业收入万元476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41409.63""6利润总额万元5997.25""7净利润万元4497.94""8所得税万元1499.31""9增值税万元1609.28""10税金及附加万元193.12""11纳税总额万元3301.71""12工业增加值万元12158.38""13盈亏平衡点万元24725.85产值14回收期年7.42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0.04%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000.91所得税后二、 保险经纪人的运作和监管保险经纪人的基本岗位职责如下:(1)发现潜在客户的保险需求,争取成为客户认可的保险经纪人。(2)对客户面临的风险进行调研、查勘,提供风险评估报告。(3)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其核心为保险方案。(4)协助或代表客户进行保险采购,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保险方案。(5)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缴费等手续。(6)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7)对客户保险相关人员进行保险培训,告知保险方案内容、被保险人义务、保险报案方式、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联系人等重要保险事宜。(8)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助客户报案、收集报案材料、查勘现场、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等。(9)日常联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保险经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佣金。在保险市场上,由保险人支付佣金是一种主要的形式。保险经纪人代保险客户像保险公司投保一定险别后,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保险经纪人,即佣金。保险经纪人佣金的数量取决于介绍成功的保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保险业务数量多、质量高,佣金就多:反之就少。佣金的高低往往影响保险费的升降,大型企业的风险经理凭其实力可以与经纪人就保险佣金比例进行讨价还价,而保险经纪人为了同其他保险经纪人竞争往往会同意降低佣金比率。保险客户为了评估经纪人的服务质量,一般会要求保险经纪人公开其年度佣金收入。 有些国家,如美国,也有由保户支付劳务报酬,或者由保险方或保险客户共同支付佣金等形式。在美国,一些中大型企业的风险经理可以通过与保险经纪人磋商来确定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经纪人的报酬。这些劳务报酬是由企业支付的,可消除佣金制度中保险经纪人所固有的对降低保险费的抵触情绪,并且还使经纪人的收入不受保险业务的周期性影响。这样看来,佣金制度和劳务报酬各有利弊。近年来,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由于竞争激烈,保险经纪人趋向于以为客户争取最小成本的保险保障来吸引客户。为了避免由此造成佣金收入越来越少的趋势,保险经纪人倾向于以劳务报酬的形式获得收入。三、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1、保险经纪人的现状保险经纪人在现代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选择保险人,并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人在国外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也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1899年9月申报刊登的火线捐客公所章程,是有关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章程。1935年在上海成立的由潘垂统主办的潘安记保险事务所是当时比较规范的保险经纪机构之一。1936年12月6日,成立了上海市保险业经纪人公会。现在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中介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就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国政府贸易委员会予以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即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更是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此外,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众多,达五千多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进行保险营销。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消失了40多年。在保险法1995年正式出台以前,在我国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陆续出现了一些保险经纪人地下活动或类似保险经纪人的组织,特别是在深圳经济特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引进了大量外资,出现了许多“三资”企业,一些境外保险经纪公司也乘机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或明或暗地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获取了大量的非法佣金收入。与其让境内外保险经纪人不规范地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还不如尽快地让保险经纪人规范化地进入市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开放我国保险市场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政府已承诺有条件地开放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服务业,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也属于开放之列。1998年2月公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2月16日,中国保监会首批批准北京江泰、广州长城、上海东大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这三家保险经纪公司分别于2000年6月、7月正式开业,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9月颁布了保险经纪公司监管规定。截至2012年年底,开业的保险经纪机构共434家,共实现保费收入421.06亿元,占当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2、保险经纪人的基本理论与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包括买方和卖方,还有为保险服务的中间人。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我国还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还只是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能作为执业证件使用。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才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领并获得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人的主要经营业务如下:(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世界各国对其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保险经纪纠纷,保险经纪人一般采取合同的方式为客户服务。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是由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决定的。由于保险经纪人行为具有居间、委托代理和咨询的内容,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相应的规范合同有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和咨询合同。(1)居间合同。由于保险居间是保险经纪人根据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法律行为,因而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投保人为其寻找保险人的委托时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为居间合同,保险经纪人的居间行为既具有居间合同的一般属性,同时也有其特性。在保险居间行为中,居间人的佣金是从保险人那里取得的,而非从委托人手中取得。原因在于虽然保险经纪人此时是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寻找保险人的,但在为投保人找到订约机会的同时也为保险人招揽了保险业务。(2)委托合同。由于保险经纪人可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因而此时的保险经纪人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此时的合同行为是委托合同行为。(3)咨询合同,咨询是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特定项目提供预测、论证或者解答,并由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行为。例如,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高附加值的服务。为了使这种咨询行为规范化,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经纪人在提供咨询服务前应与委托人签订咨询合同。无论是哪一类保险经纪合同,其签订均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遵循诚信、自愿、平等、公平等订立合同的一般原则,并且具有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和有偿合同的特征,同时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款:项目名称,保险经纪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有关的保密事项和信用事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佣金或咨询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方法。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降低和稳固了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因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最终还是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经纪公司业务量的增加会引起保险公司整体业务量的增加,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费用;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把保险公司的再保份额顺利地推销出去,消除了保险公司分保难的忧虑,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保险事务,减少了被保险人因不了解保险知识而在索赔时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必要的索赔纠纷,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不管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都是有利的,他的产生是保险市场不断完善的结果。四、 专业自保公司的构建专业自保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要有运营公司的管理技术与知识。在过去的40年中,越来越多的经纪人与咨询者建立起了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这解决了专业自保公司的母公司缺乏经营专业自保公司经验的问题。因此,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专业的服务、在建立专业自保公司时,还需要完成从多个方面进行调查研究。1、可行性研究在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前,通常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这样的可行性研究通常可以由内部员工、专业自保公司有经验的经纪人、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或独立的咨询者来实行。近来,众多会计事务所也进入了专业自保公司可行性研究的领域。大多数大型的经纪公司与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对专业自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都有相当专业的分析,但它们也有两方面的局限。方面,有些公司有偏好专业自保公司的倾向,而另一些则有反对专业自保公司的倾向;另一方面,它们都不会彻底地考虑其他工具,特别是一般的自保方式,许多财务公司的可行性分析貌似精明,分析结论当然是可行的,但这就像一个人去询问IBM公司他该不该买电脑一样,并没有实质性的参考价值。专业自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不应局限于将专业自保公司与其他的风险财务安排方法进行比较。另外,可行性研究应该由那些拥有丰富学识且与得出结论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来实施。2、前台公司安排在保险的某些领域,尤其是在员工赔偿和汽车责任保险方面,对保险人的资格要求较高,一般的专业自保公司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但是,一般的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为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则该有资格的保险公司就是前台公司。当然,利用前台公司需要付出代价,如为前台公司支付成本,并对前台公司予以补偿,前台公司必须提供保单,虽然风险完全由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但前台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上的责任。如果专业自保公司无法履行义务时,前台公司仍然必须偿付保险范围内的损失。3、作为再保险公司的专业自保公司专业自保公司有时可作为再保险公司,承担由其他保险公司保险的风险。在有些情况下,再保险安排主要针对母公司的风险,由前台公司先提供保险,然后由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当然,在其他情况下,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的是与母公司无关的风险。甚至专业自保公司还能再构建专业自保公司。在美国,10家拥有专业自保公司的企业组建了一家名为“企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实体,现在,它的股东有14家,专门为其成员集中的风险投保,收取的保险费在5000万美元以上。五、 专业自保公司的分类专业自保公司根据其所有权、经营范围、运作功能和注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可将专业自保公司分为以下几类:1、按所有权划分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由一家独立的企业拥有,也可以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企业的利益,前者被称为单亲专业自保公司,占了全球专业自保公司总数量的75%,后者被称为多亲专业自保公司,各参与公司共出保费、共担风险,这种方式在美国十分流行,另外,还有一种协会专业自保公司,其组织框架和经营目的方面同多亲专业自保公司相似,区别仅在于专业自保公司是由专业组织、贸易协会和其他类似机构组建的。2、按经营范围划分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分为纯粹专业自保公司和开放市场专业自保公司。前者是仅仅承保其母公司业务的专业自保公司。大多数专业自保公司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后者除了承保其母公司的业务之外,还承保其他公司的风险,即承保所谓“非相关业务”3、按运作功能划分一家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在直接基础上经营也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经营,基于直接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直接向客户签发保单;而基于再保险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将通过公司出面与保险人签发保单。由于许多国家对于部分或全部业务仅允许那些被授权或那些因符合法律中的地域要求而得到批准的保险公司来经营,所以直接专业自保公司在业务上受到了限制。4、按注册地点划分由于某些原因(例如税率低和管制松等),许多专业自保公司都设立在“离岸”地区。百慕大地区聚集了全球1/3以上的专业自保公司,这是因为该地除了无所得税和外汇管制外,还有发达的证券交易系统、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高度发达的司法和专业人才结构、便利的海空交通和高度发达的保险业等强大优势。除了百慕大,专业自保公司的聚集中心还有开曼群岛、佛蒙特、巴巴多斯、卢森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然而,由于法律框架和政治方面等原因一些专业自保公司还是定位在国内组建。5、按经营方式来划分以经营方式来划分,自保公司可以分成单一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公共机构集团和租借式自保公司五类。(1)单一自保公司。由一个商业组织拥有的自保公司称为单一自保公司。它的业务安排流程如下:交保险费:母公司自保公司再保险公司。损失赔偿: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母公司。某些分权制公司运用此类自保公司得到了与相互公司同样收效,主要是因为这类自保公司从被保险人各经营单位得到的收益,超过了仅从一个绝对所有人那里获得的收益。(2)联合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或称集团自保公司,是一个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的商业组织利益的自保公司。这些商业组织共出保费、共担风险。比如,A、B、C、D、E五个参与公司,分别交保费给同一个自保公司,该自保公司统一向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业务,这种自保公司则属联合自保公司。(3)风险自留集团。风险自留集团是产生于美国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联合自保公司,其母公司是许多专门承保某种特定责任风险的组织。这种自保公司是经美国1981年的产品责任风险自留法案和1986年的责任风险自留法案的批准在美国成立的。1996年年初,美国共有67个风险自留集团,其年保费额超过6.4亿美元。1981年的法案允许为解决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给付无力或其他原因带来的受害人求偿无门的情形,可以成立以此为目标的风险资本集团。1986年法案扩大了自留集团可承保的责任风险范围。(4)公共机构集团。除以上几种自保公司外,还有大约430家公共机构集团,主要集中在美国,年保费额达50亿美元。因为这种集团从法律上讲只是“区际集团”而并非正式保险公司,因而这类机构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自保公司,但它确实是创新风险融通市场的一个主要部分。据某些机构估计,约有43%的美国政府机构都参加了该集团。公共机构集团的兴起,主要是由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中期在传统保险业发生的两次危机而造成的。(5)租借式自保公司。所谓租借式自保公司,也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该公司向与之并不相关的组织提供保险和自营保险,并将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缴付给被保险人。他们通常是由一些保险中介人、投资者和风险管理人创办的离岸保险公司,其目的是吸引那些缺乏资金的商业组织,或是吸引那些不愿意出资创办自保公司的商业组织。在租借式自保方式中,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租赁了另外机构的资金,从而更有效地抵御可能发生的风险。这里,被保险人并不实际控制自保公司,只是对其保费和保险事故赔偿的会计计账进行监管。尽管租借式自保公司创办时,在资金和管理方面较普遍的自保公司容易些,但一般而言,租借式自营保险只是一个短期的解决方案,经常需要高额的附属担保并且成本很高,还容易产生巨大的财务交易对手风险,即租借式自保公司的组织者很可能会不恰当地处置资金,使自保公司实际上是为管理者谋取利益的冒险企业。六、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特殊情形下,比如无标准化条款时,保险合同可以是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法当时出具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可以是暂保单。一般,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文件、双方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等,必要时还要进行身体检查。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将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就属于团体保险合同。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的组织,而不是为投保人身保险而成立的组织。一个单位的成员投保同一种人身保险的人数必须占大多数,而且绝对数要达到一定人数。对于团体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个人进行风险选择,而是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从总体上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工业性质、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等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一般不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4)按保险合同标的进行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价值,依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以此收取保险费和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将保险金额作为损失赔偿的最高金额,这种划分只适宜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无价的。2、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而订立的,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之中,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类型,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0项,即:(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3、保险合同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4、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保险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量,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法律和保险业的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抚养、赠养和扶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互相之间当然具有保险利益。本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2)订立合同必须先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3)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4)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七、 保险的定义和职能保险是一种通过转移风险来对付风险的方法,自然风险管理的范围大于保险。在风险管理中讲保险,主要是从企业或家庭的角度来介绍保险,以及怎样购买保险。1、保险的定义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两方面来解释保险: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保险合同就是保险单,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这样的保险释义是比较完整的,因为它至少揭示了保险的三个最基本的特点:一是保险具有互助性质,这是就分摊损失而言:二是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这是指保险双方订立合同:三是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保险的目的,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把保险的定义表述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可概述为用收取保险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是保险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1)分摊损失或分担风险。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下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人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任损害的赔偿。(2)经济补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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