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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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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doc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一节 转让定价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国内避税问题,虽早已出现但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国家制定并颁布的税收法规中,只涉及了偷、漏、欠、抗税的处理,而未涉及国内避税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成份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单一的全民、集体经济发展为现在的全民、集体、私营、个体及股份制企业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格局,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有各自的主体利益,同国家征税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因此,作为纳税人,在不直接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合法手段,通过对财务活动的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获取更多利益的行为就成为必然的和经常的了。 从税收法规的角度看,国内避税有以下几种: 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这种避税形式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并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都属合法。 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理解并据此执行,同时也能得到税务机关的默认或许可,从而实现避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未满一年,应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只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在我国对居民个人身份的认定采用的是时间标准,这样,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之间关于确定居民身份的居留期限长短不一的规定,达到变更原来个人居民身份的目的,从而逃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 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纳税人加以简单化,从而实现避税。 利用矛盾性或冲突性条文避税。这一类型的避税主要是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相互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以上几种类型的避税,有的是纳税人实现了永久的避税,带来了额外的收益;而有的则仅是纳税人利用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某一时期所避的税款在以后逐期返还,纳税人仅获得资金营运上暂时的好处。但这并不是说,暂时性避税就可以忽视了,应该看到,这种暂时性避税在国家修改税法,对已经实现的暂时性避税没有溯及力时,可能转化为永久性避税。 国内反避税是主要针对国内企业避税所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查处措施。国内避税主要是在本国的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利用本国税制的不完善和税制条款差异以及某些特殊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纳税人还利用在关联企业之间以非正常交易转让定价,转移资金、货物,提供劳务和交换技术成果等手段来减轻税负,因此,国内反避税的重点就在于对我国税制条款差异性和某些特殊优惠政策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严格查处表面合法实是欺诈的避税行为,对于非违法的避税行为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处理,使之能与避税企业的财务人员达成共识,共同提高对税法立法主旨的理解水平。转让定价避税法是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它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人和企业为了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比如在生产型企业与商业型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利润,减少商业企业利润,或者增加商业企业利润,减少生产企业利润,使它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它们各自所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少。 在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移定价或转移利润是合法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包括接受的价格标准和转让给他人的价格标准) 。对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买卖行为,任何人也无权干涉。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因为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它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产品价格和自身利益水平,以及有关联企业之间的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众所周知,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后果,譬如对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产品的品种数量都较多的企业来说,当其产品价格趋于一定水平之后,提价导致的税收损失要比从提价中获得的利益大,降价也相同。所以,对一个生产经营企业来说,产品价格的变动与其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法人和个人往往不遗余力地对价格制度和转让进行分析研究,以寻求最有力的避税方法。 比如,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货,高价进货,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所得税税额;当乙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减少所得税税额。 一、转让定价避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讲,转让定价方法在合资企业运用较多,但目前国内企业也广泛运用,主要表现在特区与内地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 尽管转让定价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最主要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价格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通过固定资产价格或使用年限的确定来影响产品成本; ()通过产品销售价格以及销售佣金、回扣来影响产品销售收入; ()利用控制的运输系统,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来影响产品销售成本; ()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利润; ()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和利润; ()通过提取管理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 ()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 ()通过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以此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 转让定价将导致收入和费用在关联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它包括总机构与它的分支机构、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或以上的;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或以上的;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确进行的; ()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企业(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 关联企业间实行转让定价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减轻或规避企业所得税收负担的税务动机。 (二)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购销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等业务活动中,利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段,将利润在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转移,促使利润从高税地区转移到低税地区,以减轻整个企业税收负担。在采用时,通常由转出利润的关联企业一方高价支付机器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价款,低价出售商品;而转入利润的关联企业一方则相反,低价支付机器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价款,高价出售商品。根据购销业务的对象不同,转让定价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机械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机械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机械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一般都表现为故意抬高价格,以次充好,以旧翻新的情况。 案例七 江西昌顺利铁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 万美元,其中,南昌厦声实业占其股本,为万美元;深圳长盛实业发展公司以240 万美元的价格将一套生产线卖给江西昌顺利铁球有限公司,其中50 万美元作为投资。但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该生产线按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合万美元。 这就是说,深圳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仅通过转让定价收回了投资,还白赚了的股本。而且深圳长盛实业有限公司多收的价款,计人固定资产原值,在生产中要逐渐提取折旧摊销,记人成本费用,从而也冲减了一部分企业利润,相应减少了国家税款。可见,机器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是一种极端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给相应关联企业造成损失。 原材料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原材料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一方面通过原材料购销业务中的高定价或低定价,影响关联企业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以达到减轻或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转让定价一般在关联企业一方掌握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权和原材料采购权,控制着原材料供货渠道的情况下采用。 案例八 兴旺达型材有限公司与台商满达电子公司新投资兴办康旺达实业公司,康旺达实业公司符合国家有关优惠规定,可享受三年的免税照顾。同时康旺达实业公司以兴旺达型材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原材料,这样兴旺达型材有限公司就可以通过低价供给所属康旺达实业公司原材料,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产品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购销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由一方完全掌握产品销售权,对另一方的产品实行包销;二是按一定比例包销一部分产品;三是实行委托代理销售,支付代理销售费用。这三种方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可以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选择。只是在完全和部分包销的情况下,产品售价受人为因素左右的条件更为方便;委托代理制则主要通过代理销售费用的高低来间接实现转移税负的目的。 案例九 河南新乡天利针织厂与珠海鹰辉纺织有限公司在新乡组成天鹰纺织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其产品由珠海公司在珠海包销,20%由内地企业销售,不得更改包销比例,且销售价格也不得随意变动。这样,该天鹰纺织有限公司就可以将产品以低价转给珠海鹰辉纺织有限公司,由其加价销售,享受特区的低税率优惠,从而规避一部分税收负担。 (三)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活动时,可以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一般来说,关联企业在互相提供劳务时,应按照独立企业原则,收取劳务费用。但考虑到关联企业一方税率 较低或符合某项税收优惠政策,这 时,就可以通过劳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促使利润转移。 (四)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在借贷款业务中,关联企业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以达到减税目的。与股本投资相比,贷款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且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股息则不能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贷款业务中利息的高低,来选择最佳收益。如为了增加关联企业某一方的利润,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企业另一方亏损或微利,则按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 (五)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在租赁业务中对租金的调整上。一般地,关联企业一方出于降低税负目的,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起转租给另一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达到关联企业整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这是比较典型的租赁业务转让定价避税模式。 即使不考虑转让定价这一因素,租赁仍是企业减轻税负的重要方式。首先,对承租人来说,不仅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而且可以以支租金方式冲减利润,减少税基。其次,对出租人来说,可以较轻易地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比一般的经营利润收入也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六)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通常是以许可证交易的形式进行的。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比较困难,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相对于其他几种转让定价方式而言,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 (七)管理费支付的转让定价 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管理费支付标准,这就给关联企业利用向上级支付管理费的方式转移利润、减轻税负提供了条件。另外,有些合资企业中方原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对合资企业已不参与管理,但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定期上缴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实际上也转移了一部分应税利润。 二、转让定价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现在我国的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都大范围地运用转让定价法,将利润转移出去,以达到躲避我国税收的目的。 案例十 中外合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余材料如电子原器件、小马达等材料均为进口,产品%外销,进口材料和产品外销均由香港金门玩具公司负责,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 20.4元,平均售价.9元,单位成本高出售价元,97 年永昌公司开业投产以来年年亏损,而企业规模却年年扩大。 永昌公司将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国税收。而香港又是一个天然避税港,它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对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所得征收,对来自中国大陆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税。永昌公司采用这种手段达到了全面避税的目的。 案例十一 石家庄一家集体性质的小型生产企业天宏工厂,专门制造煤炉,99年产量为万个,每个成本元,加工利润每个元,商业利润每个元。该工厂在石家庄设立了个销售网点,专门出售该厂制造的煤炉。这个销售网点是独立经营的。99年天宏工厂生产的万个煤炉,当年全部售出。按所得税优惠税率,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为: 7 元×万个=万元 各商业网点平均利润为:元×万个÷=万元 天宏工厂应纳税额:×=万元 商业网点应纳税额为:××=元×=万元 天宏工厂与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为: .505=60 万元 税负总水平为:60÷×00%= 从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中可以看出,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是偏高的,它就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办法,以削减自身的利润,避免因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负。 如果天宏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元,这时商业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元。 天宏工厂的利润为:元×万个=万元 各商业网点的利润为:元×万个÷=万元 天宏工厂的应纳税额为:万×=万元 同理,各商业网点应缴税额为: 万元×27%×=.万元 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共纳税额为: +=3.万元 总的税负水平为:13.÷×00=27%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 60-.5=万元 减轻税负的程度为: (.2-27%)÷.2=46% 由此例可见,只要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即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 ,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 案例十二 江西赣光集团公司生产一种电子光学产品,每件市场最终接受价格为00 元,有关单件产品情况如下: 生产成本 40 元,销售费用 30 元,若暂不考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则江西赣光集团公司每件产品应交所得税额为: (00-40-30)×=元 该集团公司现在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其电子光学产品主要是销往广东、香港、澳门、广西、海南五省区,因此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在广东深圳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一切产品均由该销售公司负责销售,集团公司只重生产。为此定价如下: 集团公司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为单件 60 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60-40)×=20×=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00-60-)×=×=1.元 共计纳税为:.6+=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前单件产品少交税元,即.9-=元。 现在,该集团财务总监认为,只要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还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深圳销售公司,故此将销售给深圳销售公司每件售价压到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40)×=×=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00-)×=20×=元 共计纳税元,即=元 由此可见,单价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税: (-.3)元 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少交税: (.9-6.3)=6 元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基本前提是: 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例如、或者、; 两个企业必须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否则肥水流到外人田。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运用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转让价格后该企业是否有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 在案例十中, “欣乐电子塑料公司”转让价格后严重亏损,且售价低生产成本,违背经济规模,实属欺诈避税,该罚。 在案例十一中, “石家庄天宏工厂”转让利润后,其利润率为.6,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属非违法避税,该作适当调整。 在案例十二中, “江西赣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后,生产企业仍然保持高达 25%的利润率,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平均利润水平,属合理避税。 三、转让定价避税法的判断标准与反避税突破点 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该法第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一)转让定价的判定标准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时,可以采用以下标准: 市场标准 即以非关联的独立竞争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应使用的价格。这里的市场价格,首先应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与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如果成员国没有与非关联企业进行过同类交易,则也可以按成员所在地同类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 市场标准包含有利润因素,它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如果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作价不符合这一标准,税务部门有权按照这一标准加以调整。根据市场标准调整不合理转让定价的方法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场标准必须注意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与所进行比较的同类交易一定要尽可能相似。因为只有当交易的环节、成交数量、交货条件、付款条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因素都相同时,交易的价格才具有可比性。 比照市场标准 比照市场标准是指在无法得到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交易的市场价格情况下,以购人方的关联企业将该物品再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这笔再出售应得的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余额(比照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该项交易应使用的价格。比照市场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比照市场价格=购入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合理毛利率) 其中,合理毛利率应按购人企业所在地非关联企业间销售同类物品的销售毛利率计算。 这种按比照市场价格调整跨国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方法称为“再销售价格法” ,它一般只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工业产品的销售转让。采用这种市场标准应注意的问题是,它适用的范围是转售企业不对购人产品进行加工、处理等,如果转售企业对产品进行了加工或改制等,则应考虑再给予适当的费用扣除。 组成市场标准 该标准指用成本加上利润计算出的组成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价格依据。组成市场价格是运用顺算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要求企业遵循正常的会计制度规定,记录有关成本费用,然后加上合理的利润作为其对外销售的正常价格。其中,合理利润率是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情报资料中取得的。 组成市场价格标准一般适用于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工业产品销售和特许权转让的交易定价。由于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种类繁多,所涉及的性能、技术、成本费用和目标效益的差异比较大,常常缺乏有可比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也很难对其收费依据做好统一的规定,因此,对此类交易必须更多地采用组成市场标准。计算公式为: (二)转让定价反避税突破点 对关联企业销售业务转让定价的反避税一般会涉及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 “应收票据”及“自制半成品” 、 “产成品” 、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 “产品销售收入” (或营业收入)等会计科目,一般通过对这些账户的调阅来查实其对关联企业的销售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往来作价。对关联企业间的采购业务转让定价的核实则要检查“材料采购” 、 “原材料” 、 “包装物” 、 “低值易耗品” 、 “委托加工材料” 、 “银行存款” 、 “应付票据” 、 “应付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以确定企业在同关联企业发生采购业务时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在反避税方法上,可依次按以下三步来进行: 确定与企业有关联或可能有关联的客户。通常可通过核对“自制半成品” 、 “产成品” 、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 “商品销售收入”等明细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与其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载的金额来完成。 确认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转让定价。一般应审查有关原始凭证、合同、协议,必要时也可进一步检查企业提供这些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利润情况。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间采购业务的核实也同样办理。 审查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是否合理。首先应检查价格调整的方法是否正确。在确认所选用的方法恰当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检查该方法的具体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 四、转让定价避税法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不仅在三资企业表现最为突出,近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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