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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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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doc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中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相关规定。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第四条 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账户:1、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3、信用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本公司处开立的,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该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述“客户授信账户”。4、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作为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统称“信用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述“客户授信账户”。5、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6、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统称“信用账户”。(二)担保物: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交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的孳息,整体作为投资者对本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三)融资与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向本公司申请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或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四)标的证券:是指交易所公布并由本公司确认,投资者可融入资金买入的证券和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五)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本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金可以本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投资者以本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保证金须按照本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折算率计算保证金金额。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示。可充抵保证金折算率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的折算率,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示。 (六)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和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上浮比例。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本公司公布的根据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确定的每个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包括标的证券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和标的证券融券卖出保证金比例。计算公式为:单一标的证券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1+本公司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单一标的证券融券卖出保证金比例1本公司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折算率+融券保证金上浮比例。其中融券保证金上浮比例由本公司确定。融券保证金上浮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本公司在标的证券融券卖出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调高部分。业务开展初期本公司融券保证金上浮比例暂定为10%。(七)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八)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九)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关注线是指150%的维持担保比例(试点期间暂定),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后,其追加保证金或减少负债须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的维持担保比例由本公司确定、更改和公布。警戒线是指140%的维持担保比例(试点期间暂定),低于该比例本公司当日向投资者发出警示通知,要求追加担保物;平仓线是指130%的维持担保比例(试点期间暂定),本公司当日向投资者发出补仓通知,要求投资者及时追加担保物。本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或市场变化情况对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进行调整。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是否达到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以该交易日收盘时数据为准。(十)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是指不低于300的维持担保比例。(十一)足额追加担保物:是指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时,投资者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未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追加或未足额追加会被本公司强制平仓。(十二)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十三)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本公司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十四)买券还券: 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十五)直接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中与其融券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一种还券方式。(十六)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能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减少负债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形时,本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金和证券予以处置的行为。(十七)标的证券:是指本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可融出卖出的证券。(十八)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对投资者的征信情况及信用评级结果,并依据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情况,确定投资者可向本公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金额上限。授信额度分为最高授信额度和实际授信额度,投资者的实际授信额度不可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十九)最高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申请和其信用等级,按照投资者金融总资产的二分之一或证券账户资产额孰低的原则确定的投资者授信额度上限。最高授信额度=金融总资产的50%或证券账户资产的100% 孰低额(二十)实际授信额度:是指依据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按保证金比例、投资者信用等级确定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计算所得投资者融资融券实际可用的额度。实际授信额度=(信用账户中担保资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信用等级确定的授信额度系数(二十一)固定融资融券额度(试点期间暂不实行):是指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以及最高授信额度和实际授信额度内,投资者缴纳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后,自主选择可以随时使用的融资融券金额的限额。本公司保证投资者随时可以使用该额度。(二十二)浮动融资融券额度:是与固定融资融券额度相对的,受本公司融资融券总规模限制,本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足额实际使用的额度。(二十三)息费率:是指本公司因投资者融资融券向投资者收取利息或费用,而制定并在本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和交易系统公布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率等。(二十四)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二十五)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二十六)融资融券合约:是指投资者一旦完成一次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即视为与本公司签订了一笔融资合约或融券合约。(二十七)限售股份: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限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二十八)公允价值:是指在长期停牌、暂停上市证券市值计算中,参考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采用沪深300指数收益法计算。(二十九)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三十一)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三十二)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以上”、“达到”含本数。第三章 业务受理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二)开立证券账户18个月以上,且在公司有半年以上证券交易; (三)投资者在本公司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个人投资者账户内资产在5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内资产在50万元以上,资产来源合规合法,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四)开户手续规范齐备;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均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五)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六)投资者非本公司员工、股东、关联人;(七)投资者在本公司的风险测试评级为:积极型、进取型;(八)通过本公司的业务知识和心理测试。第六条 有如下情形的投资者,本公司不接受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一)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经审查发现为虚假的投资者;(二)监管机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投资者;(三)拒绝提供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四)本公司内部员工、股东及关联人; (五)本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 (六)融资融券黑名单投资者;(七)反洗钱黑名单投资者;(八)违反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本公司等规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投资者;(九)曾有扰乱本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或工作秩序的投资者;(十)被交易所限制交易未解除的投资者;(十一)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第七条 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一)个人投资者:1、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包含13项声明和承诺、征信、适当性评估指标、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清单);2、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普通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4、拟作担保物的资产清单;5、普通账户当前资产清单;、章6、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的资产证明:包括银行盖章的对账单、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证明(如投资型保单、理财产品购买合同等);7、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报告;8、其他可选择提供的材料(如房产证、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纳税证明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二)机构投资者:1、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包含13项声明和承诺、征信、适当性评估指标、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清单);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公司章程;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通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或文件;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专项授权委托书;7、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8、普通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9、拟作担保物的资产清单;10、普通账户当前资产清单;11、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及风险承担能力的资产证明;12、最近三年或(成立时间未达到三年的)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13、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14、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报告;15、其他可选择提供的材料(如注册地址水电费或物业费发票)。第八条 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通过的投资者,由本公司对投资者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经营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征信调查和合理评估,以此确定投资者在本公司的信用等级。第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评定达到本公司要求的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信用等级结果、担保物价值、市场变化、履约情况、信用变化情况以及本公司自身财务安排等因素,审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利率、费率及期限,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第四章 标的证券和担保物第十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明确知晓本公司对标的证券和担保证券的相关规定。(一)本公司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和折算率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和标的证券的状况,确定、调整本公司担保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本公司在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布担保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二)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过本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第十一条 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除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合约外,投资者融券合约仍然继续有效。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被特别处理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除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合约外,投资者合约仍然继续有效。但该证券市值不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第十三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以后的,融资融券期限可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超过30个自然日仍未复牌的,投资者应了结该笔融资融券业务。如合约是融券业务,投资者无法偿还证券的,须用现金偿还本公司债务,所有利息、费用按照每一自然日计收。投资者须用现金偿还本公司债务,偿还金额为融券金额(股票公允价值和停牌当日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与融券总费用之和。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如连续停牌不超过30个交易日(含)的,市值按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如连续停牌超过30个交易日的,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融资合约的,市值按沪深300指数收益法计算的公允价值和停牌时市值孰低原则确定;有融券合约的,市值按沪深300指数收益法计算的公允价值和停牌时市值孰高原则确定。股票公允价值股数×股票停牌前一日收盘价×沪深300最新指数/股票停牌前一日沪深300指数第十四条 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涉及预定终止交易、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的,有融资合约的,投资者应在了结相关合约后,才可申请将该证券返还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在普通证券账户办理相关手续,但转出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有融券合约的,投资者应于公告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券交易,未按期了结的,本公司有权直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标的证券涉及预定终止交易、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其市值不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的,有融资合约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如需申报预受要约的,应提前了结该笔合约,然后申请将该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转出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有融券合约的,投资者应在预受要约截止日前五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该笔融券合约。未按期了结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标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其市值不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第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或本公司关于单一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总额、单一标的证券融券卖出总量的规定。单一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超过本公司融资融券限额的,本公司有权于次日在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暂停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名单,直至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余额低于证券交易所和/或本公司单一证券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限额,投资者才能继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由于单一标的证券风险控制的限制,本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某一只或一批标的证券。第十七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承诺明确知晓本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相关规定。(一)本公司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示。(二)投资者不得将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权利限制的证券提交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知晓,本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调整,不影响投资者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也不影响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但计算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需按新的折算率计算,由此可能涉及到其信用账户实际可用融资融券额度的变动。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被调整为零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特别处理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公司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的,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如连续停牌不超过30个自然日(含)的,市值按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如连续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市值按沪深300指数收益法计算的公允价值和停牌时市值孰低原则确定;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市值按沪深300指数收益法计算的公允价值和停牌时市值孰低原则确定,折算率为0。暂停交易期间该证券不得作为保证金提交。股票公允价值股数×股票停牌前一日收盘价×沪深300当日指数/股票停牌前一日沪深300指数。第二十一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收购、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终止上市程序时,投资者应申请将该证券返还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办理相关手续,但划转后其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收购、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终止上市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有权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其市值不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明确知晓本公司对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相关规定,包括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足额提交保证金。投资者提交保证金后,本公司方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保证金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符合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投资者持有本公司公布的保证金清单范围内的证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充抵保证金:(一)受限流通股,包括非流通股、战略投资者持有的暂不流通股份等;(二)增发、配股但尚未上市流通的股份;(三)限售解禁股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部分;(四)其他流通暂时受限的股份。第五章 额度授信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提交征信材料后,有接受本公司征信调查的义务。本公司对投资者征信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本公司可以根据征信调查确定投资者的信用评级、信用额度等事宜:(一)本公司根据对投资者征信情况,确定投资者的信用评级。(二)本公司根据市场变化、财务安排、投资者信用评级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以及关联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等息费率。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后、销户前,有接受本公司持续征信调查的义务,本公司可根据投资者资信、担保物价值、市场变化、履约情况、本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调整等因素变化,主动调整或取消投资者授信额度并及时通知投资者,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投资者也可要求提高其授信额度并向本公司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双方按新的授信额度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财务状况、技术系统情况,选择提供固定融资融券额度和/或浮动融资融券额度等授信额度方式供投资者使用。投资者申请固定额度时,受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的限制,本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所申请的固定额度。投资者使用浮动额度时,受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的限制,本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使用本公司给予的浮动额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期间,本公司只提供浮动的融资融券额度授信方式。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状况、金融资产和证券账户资产等因素,对投资者提交的华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确定其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本公司根据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信用级别对应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和确定的保证金比例确定投资者的实际授信额度。投资者获得实际授信额度后,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其最高授信额度。在实际授信额度内,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业务由一笔或多笔融资融券交易共同构成,实际融资融券的数额将以全部的“融资(融券)成交单的发生数额”为依据确定。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从投资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存续期限最长为6个月且须在本公司本次授信的期限内。本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融资利率,该利率不定期进行调整,并在本公司营业场所和网站公布。本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根据本公司持有券源所承担的风险和资金占用成本等因素确定融券费率。本公司根据每笔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以当天委托时本公司交易系统和本公司公司网站公示的利率(费率)为准,投资者通过电子签名(密码等)认证后进入交易系统,发出交易委托时,即视同接受当日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第六章 信用账户开立和注销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征信审核后,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账户。其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作为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仅仅是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不得用于设定其他质押或有其他权利瑕疵;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作为本公司“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仅仅是投资者缴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投资者不得用于设定其他质押或有其他权利瑕疵。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与本公司、存管银行签订客户信用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第三十条 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须提供如下材料:(一)个人1、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卡和复印件;4、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二)机构1、填妥的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法定代表人关于办理融资融券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6、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7、机构普通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8、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开立信用资金账户,须提供如下材料:(一)个人1、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2、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4、投资者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本业务规则;5、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二)机构1、 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关于办理融资融券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6、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7、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8、投资者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本业务规则;9、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第三十二条 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双方了结融资融券债权债务关系后,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信用账户,或者直接由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双方约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账户中有证券余额的,应将其中证券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销户前,账户中有资金余额的,应将其中资金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个人1、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2、信用证券账户卡;3、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机构1、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2、信用证券账户卡;3、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7、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对其信用资金账户销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个人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信用证券账户卡;3、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二)机构1、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7、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第七章 维持担保比例和担保物追加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明确知晓本公司对警戒线和平仓线、取保维持担保比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证券市场情况、以及有关规则确定、调整关注线、警戒线和平仓线、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认知并同意,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证券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关注线、警戒线和平仓线、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可能涉及投资者信用账户实际可用融资融券额度的变动、可能触发系统发出投资者信用账户预警通知或平仓通知。投资者应对其信用账户进行适时关注,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资产损失风险。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认知并同意,一旦交易系统显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发出预警通知时,即视为本公司向投资者发出了提醒投资者每日动态监控信用账户资产变化的通知,投资者应对信用账户内已发生的融资融券合约每日实时动态监控,关注可能存在的资产损失风险。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认知并同意,按双方约定,收盘后,一旦交易系统显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发出平仓通知时,即视为本公司向投资者发出了追加担保物的通知,投资者应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投资者承诺在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始终处于对信用账户的监控状态。如果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接收账户状态变化的最新数据,造成投资者延误或未能收到追加担保物通知,由投资者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应明确知晓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时的双方约定。(一)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时,投资者普通买入将受到限制。(二)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投资者应在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之日(T日)起两个交易日内(T+2日收盘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负债,使其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关注线以上。若T+2日日终后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关注线以上,本公司有权降低投资者信用级别和授信额度。投资者追加保证金的,应当于T+2日收盘之前将追加的保证金(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入投资者的信用账户。投资者减少负债的,应通过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直接还款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三)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投资者应当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之日(T日)起一个交易日内(T+1日收盘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负债,否则本公司有权实施强制平仓措施。投资者追加保证金的,应当于T+1日收盘前将追加的保证金(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入投资者的信用账户。投资者减少负债的,应通过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直接还款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投资者须特别注意:(一)投资者直接还券或还款了结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其信用账户办理,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现金或支票),否则,本公司不予接受,由此造成其账户被强制平仓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二)投资者向其信用账户转入保证金时,证券的转入须在交易时间内委托,且证券在T+1日才能确认是否到帐;资金的转入须在本公司规定的银证转帐时间内转入。第四十条 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公司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转出其信用账户内超出取保维持担保比例部分的担保物,但转出后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投资者转出担保物的,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未提前两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本公司有权予以拒绝。投资者全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可提取其信用账户内的现金或证券。第八章 强制平仓及债务清偿第四十一条 当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一)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按通知规定补充足额担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至维持担保比例150%以上。(二)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或融资融券合同期满,投资者未按约定了结合约归还本公司债务的。(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强制平仓时,优先实现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四)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违约行为的:1、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涉及预定终止交易的,投资者未按规定时间了结该笔融券负债的。2、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对证券发行人权利、要约收购、发生吸收合并等情形,本公司主张行使权益要求投资者了结合约而投资者未及时了结的。(五)出现法定或约定终止融资融券合同情形,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终止的情形有: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机构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3、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4、本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5、持有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投资者违背承诺提交或在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限期处置未处置的。6、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承诺以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提交或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限期处置未处置的。7、发现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等存在瑕疵的。8、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六)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融资融券合同情形,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解除的情形有:1、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因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投资者资格条件的; 2、其他法定的解除情形。第四十二条 平仓金额的确定:(一)在上述强制平仓条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况 下,强制平仓金额为使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0%所需平仓的担保物价值上浮10%的金额。应平仓金额=(150%-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负债总额/(150%-1)×110%(二)在上述强制平仓条件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为满足投资者清偿到期融资融券债务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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