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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的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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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的合同3篇.docx

    无效的合同3篇房屋买卖,是指房屋全部权人将房屋全部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原委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行分别性,因此,房屋全部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也必需同时转让。假如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全部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运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全部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记,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全部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运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见。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需是该房屋的全部权人。非全部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需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四、侵扰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全部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全部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全部人出卖房屋时侵扰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恳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别须要必需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六、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允,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凹凸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假如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觉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确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运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2) | 返回书目本文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不包括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及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一、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根据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运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运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运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二、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运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恳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本司法说明的规定处理。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复原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恳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恳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恳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恳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运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恳求出租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恳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效的家庭装修合同无效的合同(3) | 返回书目【案情介绍】孙与白达成口头协议,由白负责装修孙二居室商品房,工程款共计3万元,工期1个月。孙付款后,白组织人员进驻场地起先施工。由于施工中白不负责任,到处接活,人手经常不够,于是白招募一些临时人员帮忙,这些人员往往素养不高,或者没有装修阅历。并且由于白拖欠工人工资,故工人消极怠工,以至工程施工后3个月尚未完工,导致孙无法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同时由于施工人员不慎,造成孙楼下房屋漏水,造成楼下住户支付修复费5000元。随后孙发觉,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严峻不合格,存在卫生间门歪曲,木线有缝隙,玻璃松动,整体墙面光滑度不够、不匀称,门套歪曲不在一个平面,背面不对称等问题。孙与白数次交涉,但是白不是对孙避而不见,就是推托责任,说装修的问题应找木工赵和水泥工王而不应由其负主要责任,还数次说忙完手头工程就帮孙解决装修问题。但要追回肯定的施工费。孙和白协商不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判决白退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其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审理结果】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托付建设监理公司对孙装修工程进行鉴定,认定孙房屋已做装修工程价值11600元,该工程不合格部分修复费用15750元。同时,调查查明白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孙与白 所达成的装修工程口头协议无效,并判决如下:1.判决白退还孙装修工程款20400元;2.判决白支付孙修复费15700元;3.判决白支付孙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共计6360元。【精典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和的责任问题;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担当。1.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及无效合同的责任划分。孙与白所达成的是一个口头合同。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方法也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见,本案中白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擅自担当家庭装饰工程,其与孙所达成的合同因白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擅自承揽家庭装饰工程,其与孙所达成的合同因白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而成为无效合同,依据上述法规定,该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1)返还财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将财产关系回复到前的状态,已从对方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将其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现孙已将工程款支付给白,白本应全部予以返还,但白已做装修工程部分已与孙有房屋相结合,成为孙房屋的添附价值,故此部分工程款无需返还,白应返还余下的工程款20400元。(2)赔偿损失:凡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当事人蒙受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因白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孙所需付出的修复费用,和因白施工导致孙无法在家中居住而付出的租房费用,均属因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孙蒙受的财产损失,白作为此无效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依法应予赔偿。2.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由于施工操作的不慎,造成楼下房屋漏水,构成了对楼下居住户的侵权,施工人员应担当侵权责任,对楼下居住户予以赔偿。孙与白签订了装修合同,白及施工人员即为孙雇佣人员,则白为施工人,应担当此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要修复费用,理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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