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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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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docx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下面是建筑网给大家带来关于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1.0.1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1年之久.对我国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设备的更新,管材品种及结构的发展:原“规范”的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与施工的需要。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并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内容纳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后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要明确施工(含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对检验与验收的工程项目划分、检验与验收合格标准及组织程序做出具体规定。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外部的给排水管道工程,其主要针对城镇和工业区常用的开槽施工的管道,不开槽施工的管道、桥管、沉管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等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验收标准进行规定。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排水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的品种类型较多、产品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为此,管材、管件及其他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供应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规定。本规范推倡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0.4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4绐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当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均为现行且有效的,条文中给出编号,以便于使用时查找。2.0.1压力管道pressurepipeline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2.0.1压力管道沿用了原“规范”的术语,定义为管道内输送的介质是在压力状态下运行,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并以此来界定压力管道和无压管道。2.0.2无压管道non-pressurepipeline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2.0.3刚性管道rigidpipeline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在外荷载作用下其变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于管壁强度的控制。本规范指钢筋混凝土、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2.0.4柔性管道flexiblepipeline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著的管道,竖向荷载大部分由管道两侧土体所产生的弹性抗力所平衡,管道的失效通常由变形造成而不是管壁的破坏。本规范主要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管道。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2.0.5刚性接口rigidjointofpipelines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2.0.6柔性接口flexiblejointofpipelines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2.0.7化学建材管chemicalmaterialpipelines本规范指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玻璃钢管)、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聚丙烯管(PP)及其钢塑复合管的统称。2.0.7化学(又称化工)建材管的术语参考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将施工安装方式类似的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HDPE)、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FRP)、钢塑复合管等管材统称为“化学建材管”,而不涉及其他类别(如PB、ABS等管材)的“化学管材”;并将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为“玻璃钢管”,以便于工程施工应用。2.0.8管渠canal;ditch;channel指采用砖、石、混凝土砌块砌筑的,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的或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的矩形、拱形等异型(非圆形)断面的输水通道。2.0.9开槽施工trenchinstallation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2.0.10不开槽施工trenchlessinstallation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渠)的施工方法,有顶管法、盾构法、浅埋暗挖法、定向钻法、夯管法等。2.0.11管道交叉处理pipelinecrossprocessing指施工管道与既有管线相交或相距较近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既有管线运行安全所进行的必要的施工处理。2.0.12顶管法pipejackingmethod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2.0.13盾构法shieldmethod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构筑地下管道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4浅埋暗挖法shallowundercuttingmethod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5定向钻法directionaldrillingmethod利用水平钻孔机钻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钻孔,同时将管道拉入孔内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6夯管法piperammingmethod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入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2.0.17沉管法sunkenpipelinemethod;immersedpipelinemethod将组装成一定长度的管段或钢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沉入水底或水底开挖的沟槽内的水底管道铺设方法,又称沉埋法或预制管段沉埋法。2.0.17沉管法主要有:浮运法(或漂浮敷设法)指管道在水面浮运(拖)到位后下沉的施工方法;底拖法(或牵引敷设法)指管道从水底拖入槽内的施工方法;铺管船法指管道在船只上发送并通过船只沿规定线路进行下沉的施工方法。2.0.18桥管法bridgingpipelinemethod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铁路、公路、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管道铺设方法。2.0.19工作井workingshaft用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辅助通道,也称为工作坑、竖井等。2.0.20管道严密性试验leaktest对已敷设好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试验统称。2.0.202.0.23给水排水管道的功能性试验包括管道严密性试验(1eaktest)和管道的水压试验(waterpressuretest)。管道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管道闭水试验(waterobturationtest)和管道闭气试验(pneumaticpressuretest)。本规范分别给出了水压试验、闭水试验和闭气试验的术语解释。其他术语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2.0.2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watefpressuretestforpressurepipeline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道是否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压力降)标准的试验。2.0.22无压管道闭水试验waterobturationtestfornonpressurepipeline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重力流管道(渠)所做的严密性试验。2.0.23无压管道闭气试验pneumaticpressuretestfornonpressurepipeline以气体为介质对已敷设管道所做的严密性试验。2.0.202.0.23给水排水管道的功能性试验包括管道严密性试验(1eaktest)和管道的水压试验(waterpressuretest)。管道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管道闭水试验(waterobturationtest)和管道闭气试验(pneumaticpressuretest)。本规范分别给出了水压试验、闭水试验和闭气试验的术语解释。其他术语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3.1.1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3.1.1本条规定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这些都是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3.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3.1.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3.1.3本条根据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施工准备中对现场沿线及周围环境进行调查,以便了解并掌握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真实资料;是基于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与教训而作出的规定。3.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3.1.4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3.1.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3.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以及审批程序做出规定。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重点对施工方案做出具体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问的规定,本规范不宜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3.1.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3.1.7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4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5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3.1.7、3.1.8为施工测量条文,原“规范”列为施工准备内容。本次修订没有增加更多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仅列出专业的基本规定。3.1.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3.1.7、3.1.8为施工测量条文,原“规范”列为施工准备内容。本次修订没有增加更多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仅列出专业的基本规定。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1.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和复验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1.10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3.1.11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3.1.1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1.1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1.1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分项工程和特种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1.14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3.1.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规定:第1款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3.1.16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3.1.17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3.1.18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3.2.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7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9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3.2.1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本条第7款规定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管道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观感)质量通常是定性的结论,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3.2.2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3.2.2给排水管道工程的特点是线形构筑物工程,通常采用分期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时将一条管线分成若干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小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划分,规模较小的工程通常不划分验收批。本规范附录A给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原则划分,以供使用时参考。应强调的是在工程具体应用时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或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由有关方共同确认。附录B在总结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多年来实践的基础上,列出了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样式及填写要求。3.2.3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3.2.3本条规定了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抽样检验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字3.2.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3.2.4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均验收合格。当工程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即为质量验收基础;其验收合格条件应按本规范第3.2.3条规定执行。3.2.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2.5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分部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同分部工程。3.2.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2.6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单位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同单位工程。3.2.7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3.2.7本条规定了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工或返修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经济的更大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标准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而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3.2.8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3.2.9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3.2.10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3.2.11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3.2.11本规范规定分包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派人参加;施工单位系指施工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3.2.1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3.2.13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3.2.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2.14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下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3.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4土石方与地基处理4.1一般规定4.1.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4.1.1本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规定制定的。4.1.2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及围堰、深基(槽)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4.1.2本规范保留了对撑板、钢板桩沟槽施工的支撑有关内容.大型给排水管道工程还涉及到围堰、深基槽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4.1.3沟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4.1.4沟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槽底宽、槽深、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应方便管道结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挖方和占地:2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尽可能避免重复挖运;大断面深沟槽开挖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沟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及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沟槽。4.1.4管道沟槽断面通常分为直槽、梯形槽,大型管道、深埋管道和综合管道应采取分层(步)开挖、分层放坡,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管道划分见第4.5.11条的条文说明。4.1.5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4.1.5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附录A.1.1条“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规定,基(槽)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4.1.6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沟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4.1.7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4.1.8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2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3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4.1.8给排水管道施工时,经常与已建的或同时施工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缆等地下管道交叉;这些交叉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给出具体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但是,已建管道尤其是管径较小的管道通常在开挖沟槽时才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征得设计同意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管道交叉处理施工。4.1.9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MPa;2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3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4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5回填时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6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7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4.2施工降排水4.2.1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降排水量计算;2降排水方法的选定;3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4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5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6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4.2.1本条对施工降排水方案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城市施工中降排水应对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建(构)筑物进行保护,以确保施工安全;降排水方案应经过技术经济比选,必要时应经过专家论证。4.2.2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4.2.3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12倍;2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4.2.3本条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对管道沟槽降水井的平面布置作出具体规定。通常,降水井应在管道沟槽的两侧布置。4.2.4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4.2.5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4.2.6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4.2.6本条强调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以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酿成事故。4.2.7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4.3沟槽开挖与支护4.3.1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1沟槽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2沟槽形式、开挖方法及堆土要求;3无支护沟槽的边坡要求;有支护沟槽的支撑形式、结构、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4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5不良土质地段沟槽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沟槽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6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建)筑物保护要求等。4.3.1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通常采用木板桩和钢板桩,沟槽回填时应按照本规范规定拆除;在软土层或邻近建(构)筑物等情况下施工时,应采取喷锚支护、灌注桩等围护形式。4.3.2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式计算确定:式中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Do管外径(mm);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4.3.2选取;b2有支撑要求时,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4.3.2管道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本条给出计算公式和参考宽度(表4.3.2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表4.3.2在原“规范”表3.2.1基础根据工程实践经验进行了修改。混凝土类管指钢筋混凝土管、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金属类管指钢管和球墨铸铁管。本规范中:Do表示管外径或公称外径,D1表示管内径或公称内径。4.3.3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沟槽不设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4.3.3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规定,取消了原“规范”中“轻亚黏土”的类别;表4.3.3给出了沟槽的坡度控制值,供施工时参考;有当地施工经验时,可不必受表中数值约束。4.3.4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2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3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4.3.4本条对沟槽每侧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作出规定,堆土高度应在施工方案中作出设计;软土层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4.3.5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规定:1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超过2m;2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3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4.3.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人工开挖的规定,现在沟槽开挖大多采用机械,因机械性能不同,沟槽的分层(步)开挖深度和留台宽度也不同,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4.3.6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度板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2对于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3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1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2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3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4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5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4.3.7本条对沟槽的开挖进行了具体规定,强调开挖断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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