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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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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编号:XK06-011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砂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95.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5.5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6 证书和标志156.1 证书156.2 标志16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8 监督检查179 收费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811 附则18附件1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能力表19附件2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1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3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4附件5检验报告35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39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砂轮产品划分为:陶瓷结合剂砂轮、树脂结合剂砂轮、橡胶结合剂砂轮。具体的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见表1。表1 砂轮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序号产品单元产品规格申请书填写说明1陶瓷结合剂砂轮D-外径T-厚度V-使用速度F-磨料粒度(注1)JMD-精磨、专用砂轮外径(注2)按企业生产能力填写产品规格:外径范围、最大厚度、最高使用速度、磨料粒度、精磨和专用砂轮的最大外径。2树脂结合剂砂轮3橡胶结合剂砂轮D-外径T-厚度V-使用速度JMD-精磨、专用砂轮外径(注2)按企业生产能力填写产品规格:外径范围、最大厚度、最高使用速度、精磨和专用砂轮的最大外径砂轮规格型号填写实例:D500mm、T40mm、V50m/s、JMD400mm、磨料粒度:F36以粗(不含F36)注1:磨料粒度F36以粗(不含F36)的砂轮产品须注明磨料粒度,其他砂轮不须注明此项; 注2:JMD400mm表示企业生产的螺纹磨、样板磨、齿轮磨、超精磨、强力磨等精磨、专用砂轮的最大外径,企业若不申请此类砂轮,则无此项。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砂轮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砂轮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砂轮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砂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砂轮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砂轮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砂轮审查部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121号邮政编码:450001电 话:0371-67657910传 真:0371-67658535电子信箱:zhong.y.z联 系 人:钟彦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 40号)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中机械部分第22项规定,禁止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砂轮,“产品名称”栏填写砂轮,“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规格栏及填写说明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产业政策方面的证明性材料。凡申请含直径400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同一施工票的产品为一批),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砂轮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标 准 代 号 及 标 准 名 称产品单元陶瓷结合剂砂轮树脂结合剂砂轮橡胶结合剂砂轮产 品 标 准1GB 2494-2003普通磨具 安全规则2GB/T 2484-2006固结磨具 一般要求3GB/T 2485-2008固结磨具 技术条件4GB/T 2490-2007固结磨具 硬度检验5GB/T 2492-2003普通磨具 交付砂轮允许的不平衡量 测量6GB/T 4127.1-2007固结磨具 尺寸 第1部分:外圆磨砂轮(工件装夹在顶尖间)7GB/T 4127.2-2007固结磨具 尺寸 第2部分:无心外圆磨砂轮8GB/T 4127.3-2007固结磨具 尺寸 第3部分:内圆磨砂轮9GB/T 4127.4-2008固结磨具 尺寸 第4部分:平面磨削用周边磨砂轮10GB/T 4127.5-2008固结磨具 尺寸 第5部分:平面磨削用端面磨砂轮11GB/T 4127.6-2008固结磨具 尺寸 第6部分:工具磨和工具室用砂轮12GB/T 4127.7-2008固结磨具 尺寸 第7部分:人工操纵磨削砂轮13GB/T 4127.8-2007固结磨具 尺寸 第8部分:去毛刺、荒磨和粗磨用砂轮14GB/T 4127.9-2007固结磨具 尺寸 第9部分:重负荷磨削砂轮15GB/T 4127.12-2008固结磨具 尺寸 第12部分:直向砂轮机用去毛刺和荒磨砂轮16GB/T 4127.13-2008固结磨具 尺寸 第13部分:立式砂轮机用去毛刺、荒磨和粗磨砂轮17GB/T 4127.14-2008固结磨具 尺寸 第14部分:角向砂轮机用去毛刺、荒磨和粗磨砂轮18GB/T 4127.15-2007固结磨具 尺寸 第15部分:固定式或移动式切割机用切割砂轮19GB/T 4127.16-2007固结磨具 尺寸 第16部分:手持式电动工具用切割砂轮20GB/T 23541-2009固结磨具 磨钢球砂轮21JB/T 3631-2005普通磨具 树脂重负荷磨削砂轮22JB/T 3715-2006固结磨具 修磨用钹形砂轮23JB/T 4175-2006固结磨具 树脂增强纤维切割砂轮24JB/T 6083-2006固结磨具 碾米砂轮25JB/T 6353-2006固结磨具 树脂和橡胶薄片砂轮26JB/T 7983-2001普通磨具 螺栓紧固平形砂轮27JB/ T8338-1996普通磨具 磨轴承球基面砂轮29JB/T 8373-1996普通磨具 蜗杆砂轮30JB/T 2956.1-1999普通磨具 烧结刚玉砂轮31JB/T 10039-1999普通磨具 深切缓进给磨砂轮相 关 标 准32GB/T 2493-1995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33GB/T 2495-1996普通磨具 包装34JB/T 7992-2004普通磨具 外观、尺寸和形位公差试验方法35JB/T 10450-2004普通磨具 检验规则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2.1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3。表3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产品单元序号工序名称生 产 设 备 工 艺 装 备陶瓷结合剂砂轮1结合剂配制球磨混料机或滚筒式混料机筛分装置2混料逆流混料机、顺流混料机、轮碾机、S型混料机或钟型混料机(浇注)筛松装置3成型油压机、多工位成型机组或模圈(浇注)模具和投(摊)料装置4干燥干燥炉、干燥窑或干燥室干燥架或干燥车5粗加工加工机床或切割机加工6烧成隧道窑、车式窑或钟罩窑窑车或拖车7精加工外圆车床、平面车床、异型车床、外圆磨床、平面磨床、内孔磨床或全加工车床刀架、卡具或磨轮(头)8孔径加工孔径加工装置:灌孔、涂孔、注孔、镶孔、车孔、磨孔或钻孔定位套树脂结合剂砂轮1混料逆流混料机或顺流混料机筛松装置2成型油压机或多工位成型机组模具和投(摊)料装置3硬化硬化炉或隧道窑,须能自动控温砂轮架或窑车4精加工外圆车床、平面车床、异型车床、外圆磨床、平面磨床或内孔磨床刀架、卡具或磨轮(头)5孔径加工孔径加工装置(灌孔、涂孔、注孔、镶孔等设备)定位套橡胶结合剂砂轮1混料对辊混料机筛松装置2成型油压机、挤压机、滚压机或冲压机模具和投(摊)料装置6硫化硫化炉(罐),须能自动控温砂轮架或窑车7精加工外圆车床、平面车床、异型车床、外圆磨床、平面磨床或内孔磨床刀架、卡具或磨轮(头)8孔径加工孔径加工装置:车孔、磨孔或钻孔刀架、卡具或磨轮(头)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2.2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4。表4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检验项目检测设备精度要求配套件及附件备注产品单元陶瓷结合剂树脂结合剂橡胶结合剂1回转强度回转试验机1r/min时间继电器、转速测控装置、卡盘、带磁座百分表自动停止系统,并满足GB/T 2493-1995规定2硬度喷砂硬度机0.01mm标准玻璃、满足GB/T 2490-2007规定洛氏硬度计1HR标准块、钢球压头满足GB/T 2490-2007规定3静不平衡平衡器灵敏阈160gmm平衡轴、平衡砝码(橡皮泥)、天平、框式水平仪满足GB/T 2492-2003规定4外形尺寸及形位公差圆跳动仪0.01mm5塞规专用6游标卡尺0.02mm7专用刀口尺/8塞尺/9钢直尺1mm10卷尺1mm11卡钳/注:只生产橡胶结合剂砂轮、树脂切割砂轮、修磨用钹形砂轮及磨料粒度F36(不含F36)以粗砂轮产品的企业可不具备喷砂硬度机;只生产橡胶结合剂砂轮、树脂切割砂轮、修磨用钹形砂轮及磨料粒度F180(不含F180)以粗砂轮产品的企业可不具备洛氏硬度计。注: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可以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进行核查。5.3 砂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砂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表5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执行标准检验项目陶瓷结合剂砂轮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GB/T 2493-1995回转强度固结磨具 硬度检验GB/T 2490-2007硬度普通磨具 交付砂轮允许的不平衡量 测量GB/T 2492-2003静不平衡普通磨具 外观、尺寸和形位公差试验方法JB/T 7992-2004外观尺寸形位公差树脂结合剂砂轮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GB/T 2493-1995回转强度固结磨具 硬度检验GB/T 2490-2007硬度普通磨具 交付砂轮允许的不平衡量 测量GB/T 2492-2003静不平衡普通磨具 外观、尺寸和形位公差试验方法JB/T 7992-2004外观尺寸形位公差橡胶结合剂砂轮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GB/T2493-1995回转强度普通磨具 交付砂轮允许的不平衡量 测量GB/T 2492-2003静不平衡普通磨具 外观、尺寸和形位公差试验方法JB/T 7992-2004外观尺寸形位公差5.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5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抽样规则抽样条件申请取证企业提供的被抽产品必须是工厂自抽样之日起前推一年以内生产并经企业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抽样方法采取随机抽样,使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不同产品单元应分别抽样,以砂轮外径范围划分抽样规格。首先,在每个申请取证产品的外径规格的抽样规格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型号,再从该型号的母体中抽取样本。随机抽样可采用抽签、摇号等办法,不允许抽样人员主观指定样本。抽样规格范围、产品母体数量和样本要求见表6表6 产品抽样规格范围序号外径规格(mm)抽样规格范围(mm)产品母体数量(片)样本数(片)1D40025010010250D400100102D75025010010250D40010010400D75020103D110025010010250D40010010400D7502010750D110020104D1600250 10010250D400 10010400D7502010 750D110020101100D16002010备注1.申请取证的产品有厚度T4mm、且砂轮外径406mm的,产品母体数量应大于1000片;有厚度T8mm、且砂轮外径406mm的,产品母体数量应大于5000片; 2.申请取证产品有速度50m/s或厚度150mm的产品,所抽样品应涵盖速度50m/s或厚度150mm的产品;3.申请取证产品有JMD产品,抽取涵盖最大外径和最高速度的样品;4.所抽型号的产品母体数量不足时,可在相同规格范围内,抽取使用方式相同的其他产品(但不应超过两种型号)。封样办法采用专用的封章和封条或铅封,严格对抽取样本加封。申请取证企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损措施,保护封条,以免运输、搬运过程中被损坏。抽封样注意事项抽封样人员与企业代表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并签字确认。抽样单按申请取证单元填写,每个单元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一份留审查部备存,一份交(寄)检验机构,一份留申请取证企业,一份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抽封样品发送时间、地点封样后,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样品若包括D500mm或单片重量大于20kg不便运输的砂轮,则样品就地封存待检;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抽样单送达其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由该检验机构入厂检验。样品应妥善保管,以免受损。5.5.1.2 抽样单(见表7)表7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邮政编码生产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邮政编码生产地址联系人电话 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商标序号型号规格执行标准样品数量(片)抽样基数(片)生产日期用途123456封样情况抽样人员姓名(签字)单位职务(职称)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人员样品验收情况封条样品送样人送达日期验收意见退样记录完好完整退样原因损坏轻微损坏验收人收样日期退样日期无严重损坏收样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填写说明:1.本单一式四份,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企业、检验机构各一份。2.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对样品验收后填写“样品验收情况”。5.5.2 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5.5.2.1 检验项目(见表8)表8 砂轮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产品单元陶瓷结合剂树脂结合剂橡胶结合剂1外观标志普通磨具 外观、尺寸和形位公差试验方法JB/T 7992-20042黑心3裂纹4哑声5色泽6外形尺寸外径7厚度8孔径9其他尺寸10形位公差端面圆跳动11径向圆跳动12平面度13平行度14同轴度15圆柱度16硬度固结磨具 硬度检验GB/T 2490-200717静不平衡普通磨具 交付砂轮允许的不平衡量 测量GB/T 2492-200318回转试验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GB/T 2493-19955.5.2.2 不合格分类及质量水平(见表9)表9 不合格分类及质量水平(RQL)序号不合格分类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依据标准1A类不合格回转强度1.0普通磨具 检验规则JB/T 10450-20042B类不合格孔径静不平衡黑心裂纹哑声标志错误及无标志403B类不合格硬度磨曲轴砂轮厚度404C类不合格外径厚度及其他尺寸形位公差标志不全或不清色泽1005.5.2.3 抽样方案及判定数组(见表10)表10 抽样方案及判定数组样本大小判别水平抽样方案类型质量判定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10一次AcReAcReAcReAcRe011212675.5.2.4 抽样检验的判定对检验样本(10片)实施全数检验,实测数据与相应的产品标准对照。当样本不合格品数不大于Ac时判定为合格接受。对于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Ac和Re均按片数计;对于C类不合格Ac和Re按项(不合格项数)计。对于各类(组)不合格项应分别作出判定结论。当各类(组)全部判定为合格接收时,该产品才最终判为合格品。若各类(组)中有任意一类(组)或多类(组)为不合格拒收时,则最终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砂轮产品单元、外径范围、最大厚度、最高使用速度、JMD砂轮外径范围。例如某企业取证单元为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产品明细描述如下: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表10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序号企业申请内容审查结果合格内容证书产品明细内容1树脂结合剂砂轮,400D600、T50、V50 m/s、JMD200、磨料粒度:F36以粗(不含F36)树脂结合剂砂轮,400D600、T50、V50 m/s、JMD200、磨料粒度:F36以粗(不含F36)。树脂结合剂砂轮,400D600、T50、V50 m/s、JMD200、磨料粒度:F36以粗(不含F36)。2陶瓷结合剂砂轮,400D900、T500、V50 m/s、JMD500陶瓷结合剂砂轮,400D750、T150、V50 m/s、JMD200陶瓷结合剂砂轮,400D750、T150、V50 m/s、JMD200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增加部分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1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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