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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318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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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3180.doc

    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六年年一月十十二日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中资商业银银行行政政许可事事项实施施办法第一章总则则第一条为规规范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以以下简称称银监会会)及其其派出机机构实施施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行政许许可行为为,明确确行政许许可事项项、条件件、适用用操作流流程和期期限,保保护申请请人合法法权益,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行政许许可法和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商商业银行行法等等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国务务院的有有关决定定,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条本办办法所称称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包括:国有商商业银行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和和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等等。第三条银监监会及其其派出机机构依照照本办法法和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行行政许可可实施程程序规定定,对对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实施行行政许可可。第四条中资资商业银银行以下下事项须须经银监监会及其其派出机机构行政政许可:机构设设立,机机构变更更,机构构终止,调调整业务务范围和和增加业业务品种种,董事事和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职资格等等。第五条申请请人应按按照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行行政许可可事项申申请材料料目录和和格式要要求提提交申请请材料。第二章机构构设立第一节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设立第六条设立立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有符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规规定的章章程;(二)注册册资本为为实缴资资本,最最低限额额为10亿元人人民币或或等值可可兑换货货币;(三)有符符合任职职资格条条件的董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和熟悉银银行业务务的合格格从业人人员;(四)有健健全的组组织机构构和管理理制度;(五)有与与业务经经营相适适应的营营业场所所、安全全防范措措施和其其他设施施。第七条设立立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还还应当符符合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至至少包括括:(一)具有有良好的的公司治治理结构构;(二)具有有健全的的风险管管理体系系,能有有效控制制关联交交易风险险;(三)地方方政府不不向银行行投资入入股,不不干预银银行的日日常经营营;(四)发起起人股东东中应当当包括合合格的境境外战略略投资者者;(五)具有有科学有有效的人人力资源源管理制制度,拥拥有高素素质的专专业人才才;(六)具备备有效的的资本约约束与资资本补充充机制;(七)有助助于化解解现有金金融机构构风险,促促进金融融稳定。第八条设立立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有符合合条件的的发起人人,发起起人包括括:境内内金融机机构、境境外金融融机构、境境内非金金融机构构和银监监会认可可的其他他发起人人。前款所称境境外金融融机构包包括香港港、澳门门和台湾湾地区的的金融机机构。第九条境内内金融机机构作为为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的的发起人人,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商业业银行资资本充足足率不低低于8,非非银行金金融机构构资本总总额不低低于加权权风险资资产总额额的10;(二)权益益性投资资余额原原则上不不超过其其净资产产的50(合合并会计计报表口口径);(三)最近近3个会计计年度连连续盈利利;(四)公司司治理良良好,内内部控制制健全有有效;(五)主要要审慎监监管指标标符合监监管要求求;(六)银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十条境外外金融机机构作为为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的的发起人人或战略略投资者者,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最近近1年年末末总资产产原则上上不少于于100亿美元元;(二)银监监会认可可的国际际评级机机构最近近2年对其其长期信信用评级级为良好好;(三)最近近2个会计计年度连连续盈利利;(四)商业业银行资资本充足足率应达达到其注注册地银银行业资资本充足足率平均均水平且且不低于于8;非非银行金金融机构构资本总总额不低低于加权权风险资资产总额额的10;(五)内部部控制健健全有效效;(六)注册册地金融融机构监监督管理理制度完完善;(七)所在在国(地地区)经经济状况况良好;(八)银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境外金融机机构作为为发起人人或战略略投资者者入股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应当遵遵循长期期持股、优优化治理理、业务务合作、竞竞争回避避的原则则。银监会根据据金融业业风险状状况和监监管需要要,可以以调整前前款境外外金融机机构作为为发起人人的条件件。第十一条单单个境外外金融机机构作为为发起人人或战略略投资者者向单个个中资商商业银行行投资入入股比例例不得超超过20,多多个境外外金融机机构作为为发起人人或战略略投资者者投资入入股比例例合计不不得超过过25。前款所称投投资入股股比例是是指境外外金融机机构所持持股份占占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股份总总额的比比例。境境外金融融机构关关联方的的持股比比例应当当与境外外金融机机构合并并计算。第十二条境境内非金金融机构构作为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发起起人,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在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登记记注册,具具有法人人资格;(二)具有有良好的的公司治治理结构构或有效效的组织织管理方方式;(三)具有有良好的的社会声声誉、诚诚信记录录和纳税税记录,能能按期足足额偿还还金融机机构的贷贷款本金金和利息息;(四)具有有较长的的发展期期和稳定定的经营营状况;(五)具有有较强的的经营管管理能力力和资金金实力;(六)财务务状况良良好,最最近3个会计计年度连连续盈利利;(七)年终终分配后后,净资资产达到到全部资资产的30(合合并会计计报表口口径);(八)除国国务院规规定的投投资公司司和控股股公司外外,权益益性投资资余额原原则上不不超过本本企业净净资产的的50(合合并会计计报表口口径);(九)入股股资金来来源真实实合法;(十)银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十三条有有以下情情形之一一的企业业不得作作为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的发起起人:(一)公司司治理结结构与机机制存在在明显缺缺陷;(二)关联联企业众众多、股股权关系系复杂且且不透明明、关联联交易频频繁且异异常;(三)核心心主业不不突出且且其经营营范围涉涉及行业业过多;(四)现金金流量波波动受经经济景气气影响较较大;(五)资产产负债率率、财务务杠杆率率高于行行业平均均水平;(六)其他他对银行行产生重重大不利利影响的的情况。第十四条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设立立须经筹筹建和开开业两个个阶段。第十五条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筹筹建,应应当由发发起人各各方共同同向银监监会提交交筹建申申请,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受理之之日起4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第十六条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筹筹建期为为批准决决定之日日起6个月。未未能按期期筹建的的,该机机构筹建建组应在在筹建期期限届满满前1个月向向银监会会提交筹筹建延期期申请。银银监会自自接到书书面申请请之日起起2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筹筹建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该机构筹建建组应在在前款规规定的期期限届满满前提交交开业申申请,逾逾期未提提交的,筹筹建批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筹建许许可注销销手续。第十七条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开开业申请请,应向向银监会会提交,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受理之之日起2个月内内作出核核准或不不予核准准的书面面决定。第十八条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应在在收到开开业核准准文件并并领取金金融许可可证后,到到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办办理登记记,领取取营业执执照。股份制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应当自自领取营营业执照照之日起起6个月内内开业。未未能按期期开业的的,该机机构应在在开业期期限届满满前1个月向向银监会会提出开开业延期期申请。银银监会自自接到书书面申请请之日起起2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开开业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股份制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未在前前款规定定期限内内开业的的,开业业核准文文件失效效,由决决定机关关办理开开业许可可注销手手续,收收回其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第二节城市市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设设立第十九条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应应设立在在地级以以上城市市,并符符合以下下条件:(一)有符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规规定的章章程;(二)注册册资本不不低于1亿元人人民币,且且为实缴缴资本;资本充充足率不不低于8,核核心资本本充足率率不低于于4;(三)不良良贷款比比例不高高于10;(四)有符符合任职职资格条条件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和熟悉银银行业务务的的从从业人员员;(五)公司司治理与与内部控控制健全全有效;(六)有与与业务经经营相适适应的营营业场所所、安全全防范措措施和其其他设施施。第二十条设设立城市市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的的申请人人应当是是合并重重组后的的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并并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资本本充足率率不低于于6,核核心资本本充足率率不低于于3;(二)不良良贷款比比例不高高于15,资资产总额额不低于于15亿元人人民币;(三)具有有良好的的公司治治理结构构;(四)风险险管理和和内部控控制健全全有效,最最近2年未发发生大案案要案;(五)具有有良好的的财务状状况和较较强的盈盈利能力力,对于于历史累累积的经经营亏损损,应首首先冲销销原城市市信用合合作社股股东权益益,不足足部分由由原股东东或地方方政府以以现金方方式补足足,人均均资产至至少应达达到600万元人人民币(经经济欠发发达地区区至少应应达到500万元人人民币)以以上,提提出申请请前一年年末的资资产费用用率一般般应不高高于1.335,资资产利润润率一般般应不低低于0.2,资资本利润润率一般般应不低低于8(利利润的计计算以足足额提取取当年各各类贷款款的损失失准备为为前提),利利息回收收率至少少应达到到80以上上;(六)流动动性比例例、存贷贷款比例例以及备备付金比比例等各各项指标标均满足足有关监监管要求求;(七)按规规定提足足损失准准备金。第二十一条条设立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应应当有符符合条件件的发起起人,发发起人包包括:境境内金融融机构、境境内非金金融机构构、境外外金融机机构和银银监会认认可的其其他发起起人。发发起人须须符合本本办法第第九条、第第十条、第第十一条条、第十十二条、第第十三条条规定的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条城市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设立立须经筹筹建和开开业两个个阶段。第二十三条条城市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筹筹建申请请,由拟拟设城市市商业银银行所在在地银监监局受理理并初步步审查,银银监会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请材料之之日起4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第二十四条条城市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筹筹建期为为批准决决定之日日起6个月。未未能按期期筹建的的,该机机构筹建建组应当当在筹建建期限届届满前1个月向向银监局局提交筹筹建延期期申请,银银监局自自接到书书面申请请之日起起2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筹筹建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该机构筹建建组应在在前款规规定的期期限届满满前提交交开业申申请,逾逾期未提提交的,筹筹建批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筹建许许可注销销手续。第二十五条条城市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开开业申请请应向所所在地银银监局提提交,由由所在地地银监局局受理并并决定。银银监局自自受理之之日起2个月内内作出核核准或不不予核准准的书面面决定,抄抄报银监监会。第二十六条条城市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应当当在收到到开业核核准文件件并领取取金融许许可证后后,到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办理理登记,领领取营业业执照。城市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应应当自领领取营业业执照之之日起6个月内内开业。未未能按期期开业的的,申请请人应在在开业期期限届满满前1个月向向银监局局提出开开业延期期申请。银银监局自自接到书书面申请请之日起起2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开开业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城市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未未在规定定期限内内开业的的,原开开业核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开业许许可注销销手续,收收回其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第三节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设立第二十七条条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设设立,指指经整顿顿后同一一城市内内多家或或一家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在自愿愿基础上上,按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合合并设立立的吸收收公众存存款、发发放贷款款、办理理结算等等业务的的企业法法人。该该企业法法人是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形形式的地地方性银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构。第二十八条条设立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有符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规规定的章章程;(二)注册册资本不不少于50000万元人人民币,且且为实缴缴资本;资本充充足率不不低于8,核核心资本本充足率率不低于于4;(三)不良良贷款比比例不高高于15;(四)有符符合任职职资格条条件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和熟悉银银行业务务的合格格从业人人员;(五)有健健全的组组织机构构和管理理制度;(六)有与与业务经经营相适适应的营营业场所所、安全全防范措措施和其其他设施施;(七)银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二十九条条参与设设立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的全部部城市信信用合作作社按合合并财务务报表测测算,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资本本充足率率不低于于6,核核心资本本充足率率不低于于3;(二)资产产质量状状况较好好,不良良贷款比比例不超超过18;(三)盈利利状况良良好,人人均资产产一般应应不低于于500万元人人民币,申申请前一一年末的的资产利利润率一一般应不不低于0.2,资资本利润润率一般般应不低低于4,资资产费用用率一般般应不超超过1.4;(四)流动动性状况况良好,流流动性比比例、存存贷款比比例以及及备付金金比例等等各项指指标,均均满足有有关监管管要求。各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还应当当符合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慎性条件件。第三十条参参与设立立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城市信信用合作作社股东东可以作作为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的发起起人。设立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还还可吸收收境内金金融机构构、境内内非金融融机构、境境外金融融机构和和银监会会认可的的其他发发起人作作为发起起人。以以上发起起人须符符合本办办法第九九条、第第十条、第第十一条条、第十十二条、第第十三条条规定的的条件,但但境外金金融机构构最近1年年末末总资产产原则上上不少于于10亿美元元。第三十一条条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设设立须经经筹建和和开业两两个阶段段。第三十二条条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筹建申申请,由由所在地地银监局局受理并并初步审审查,银银监会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局应应向拟设设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所所在地的的银监分分局征求求监管意意见。银银监会自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请材料之之日起4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第三十三条条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筹建期期为批准准决定之之日起6个月。未未能按期期筹建的的,该机机构筹建建组应当当在筹建建期限届届满前1个月向向银监局局提交延延期申请请,银监监局自接接到书面面申请之之日起2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筹筹建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该机构筹建建组应在在前款规规定的期期限届满满前提交交开业申申请,逾逾期未提提交的,筹筹建批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筹建许许可注销销手续。第三十四条条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开业申申请应向向所在地地银监局局提交,由由银监局局受理并并决定。银银监局自自受理之之日起2个月内内作出核核准或不不予核准准的书面面决定,抄抄送银监监会、当当地银监监分局。第三十五条条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应应在收到到开业核核准文件件并领取取金融许许可证后后,到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办理理登记,领领取营业业执照。城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应当自自领取营营业执照照之日起起6个月内内开业。未未能按期期开业的的,申请请人应在在开业期期限届满满前1个月向向银监局局提出开开业延期期申请。银银监局自自收到申申请资料料之日起起2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开开业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城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未在规规定期限限内开业业的,原原开业核核准文件件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开业许许可注销销手续,收收回其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第四节境内内分支机机构设立立第三十六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设立的的境内分分支机构构包括分分行、分分行级专专营机构构、支行行、自助助银行设设施等。第三十七条条国有商商业银行行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申申请设立立分行,申申请人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具有有良好的的公司治治理结构构;(二)风险险管理和和内部控控制健全全有效;(三)具有有有效的的管理信信息系统统;(四)资本本充足率率、不良良资产比比例、盈盈利能力力等重要要监管指指标符合合监管要要求;(五)具有有拨付营营运资金金的能力力:拨付付营运资资金不少少于1亿元人人民币或或等值自自由兑换换货币,拨拨付各分分支机构构营运资资金总额额不超过过申请人人资本净净额的60;(六)最近近2年内未未发生重重大案件件和重大大违法违违规行为为;(七)风险险评级结结果较好好;(八)银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三十八条条国有商商业银行行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申申请设立立银行卡卡中心、票票据中心心、资金金营运中中心等分分行级专专营机构构,申请请人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专营营业务经经营体制制改革符符合该项项业务的的发展方方向;(二)专营营业务经经营体制制改革符符合其总总行的总总体战略略和发展展规划,有有利于提提高整体体竞争能能力;(三)公司司治理良良好,内内部控制制健全有有效,主主要审慎慎监管指指标符合合银监会会监管要要求;(四)开办办专营业业务2年以上上,专营营业务具具备一定定规模,积积累了一一定经验验;(五)专营营业务资资产质量量、盈利利能力等等指标达达到良好好水平;(六)具有有安全、完完善的业业务处理理系统或或技术支支持系统统;(七)具有有健全有有效的内内部控制制、风险险管理和和问责制制度;(八)具有有拨付营营运资金金的能力力;(九)银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三十九条条设立境境内分支支机构须须经筹建建和开业业两个阶阶段。第四十条国国有商业业银行和和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的分分行筹建建申请由由其总行行向拟设设地银监监局提交交,由银银监局受受理并初初步审查查,银监监会审查查并决定定。银监监会自收收到完整整申请材材料之日日起4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分行级专营营机构的的筹建申申请由其其总行向向银监会会提交,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受理之之日起4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第四十一条条分行、分分行级专专营机构构的筹建建期为批批准决定定之日起起6个月。未未能按期期筹建的的,其总总行应当当在筹建建期限届届满前1个月向向筹建申申请受理理机关提提交延期期申请,筹筹建申请请受理机机关自收收到书面面申请之之日起2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筹筹建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申请人应在在前款规规定的期期限届满满前提交交开业申申请,逾逾期未提提交的,筹筹建批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筹建许许可注销销手续。第四十二条条分行的的开业申申请,应应向拟设设地银监监局提交交,由银银监局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局自自受理之之日起2个月内内作出核核准或不不予核准准的书面面决定。分行级专营营机构的的开业申申请,应应向银监监会提交交,由银银监会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受理申申请材料料之日起起2个月内内作出核核准或不不予核准准的书面面决定。分行及分行行级专营营机构开开业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营运运资金足足额到位位;(二)有符符合任职职资格条条件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和熟悉银银行业务务的合格格从业人人员;(三)有与与业务经经营相适适应的营营业场所所、安全全防范措措施和其其他设施施;(四)有与与业务发发展相适适应的组组织机构构和规章章制度。第四十三条条分行和和分行级级专营机机构应在在收到开开业核准准文件并并领取金金融许可可证后,到到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办办理登记记,领取取营业执执照。分行和分行行级专营营机构应应当自领领取营业业执照之之日起6个月内内开业,未未能按期期开业的的,申请请人应在在开业期期限届满满前1个月内内向开业业申请受受理机关关提出开开业延期期申请。开开业申请请受理机机关自收收到申请请资料之之日起2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开开业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分行和分行行级专营营机构未未在前款款规定期期限内开开业的,原原开业核核准文件件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开业许许可注销销手续,收收回其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第四十四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设立支支行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在拟拟设地同同一地级级或地级级以上城城市设有有分行、视视同分行行管理的的机构或或分行以以上机构构且正式式营业1年以上上,资产产质量良良好;(二)拟设设地已设设立机构构具有较较强的内内部控制制能力,最最近1年无重重大违法法违规行行为和因因内部管管理混乱乱导致的的重大案案件;(三)具有有拨付营营运资金金的能力力:上一一级管辖辖行拨付付营运资资金不得得低于人人民币10000万元或或等值的的自由兑兑换货币币;拨付付给支行行的营运运资金累累计不得得超过拨拨付行资资本净额额或营运运资金的的60;(四)已建建立对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考考核、监监督、授授权和调调整的制制度和机机制,并并有足够够的专业业经营管管理人才才;(五)银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四十五条条设立支支行须经经筹建和和开业两两个阶段段。第四十六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在一个个城市一一次只能能申请设设立1个支行行。在该该申请获获得不同同意筹建建的批复复或获得得开业批批准后,申申请人方方可再行行申请。第四十七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筹建支支行由分分行或视视同分行行管理的的机构提提交申请请,由所所在地银银监分局局或所在在城市银银监局受受理,银银监局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局自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请材料或或直接受受理之日日起4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第四十八条条支行的的筹建期期为批准准决定之之日起6个月。未未能按期期筹建的的,申请请人应当当在筹建建期限届届满前1个月向向筹建受受理机关关提交延延期申请请,筹建建受理机机关自接接到书面面申请之之日起2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筹筹建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中资商业银银行支行行应在前前款规定定的期限限届满前前提交开开业申请请,逾期期未提交交的,筹筹建批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筹建许许可注销销手续。第四十九条条支行的的开业申申请,应应向筹建建受理机机关提交交,由筹筹建受理理机关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筹筹建受理理机关自自受理之之日起2个月内内作出核核准或不不予核准准的书面面决定。支行机构开开业须符符合以下下条件:(一)营运运资金足足额到位位;(二)有符符合任职职资格条条件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和熟悉银银行业务务的合格格从业人人员;(三)有与与业务经经营相适适应的营营业场所所、安全全防范措措施和其其他设施施。第五十条支支行应在在收到开开业核准准文件并并领取金金融许可可证后,到到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办办理登记记,领取取营业执执照。支行应当自自领取营营业执照照之日起起6个月内内开业。未未能按期期开业的的,申请请人应在在开业期期限届满满前1个月向向开业申申请受理理机关提提出开业业延期申申请。开开业申请请受理机机关自接接到书面面申请之之日起2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开开业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支行未在规规定期限限内开业业的,原原开业核核准文件件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开业许许可注销销手续,收收回其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第五十一条条自助银银行指商商业银行行在其营营业场所所以外设设立,具具有独立立营业场场所,提提供存取取款、贷贷款、转转账、货货币兑换换和查询询等金融融服务功功能的无无人营业业网点,但但在商场场、酒店店、企事事业单位位等建筑筑物内放放置的仅仅提供取取款、转转账、查查询服务务的自动动取款机机除外。商业银行设设立自助助银行,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在拟拟设地设设有分行行、视同同分行管管理的机机构或分分行以上上机构,资资产质量量良好;(二)在拟拟设地已已设立的的机构具具有较强强的内部部控制能能力,最最近1年无重重大违法法违规行行为和因因内部管管理混乱乱导致的的重大案案件;(三)有与与业务经经营相适适应的营营业场所所、安全全防范措措施和其其他设施施;(四)银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五十二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在一个个城市一一次最多多只能申申请设立立3个自助助银行。在在该申请请获得不不同意设设立的批批复或获获得设立立批准后后,申请请人方可可再行申申请。第五十三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设立自自助银行行的申请请,由所所在地银银监分局局或所在在城市银银监局受受理,银银监局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局自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请材料或或直接受受理之日日起3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第五十四条条自助银银行应当当自批准准之日起起3个月内内开业。未未能按期期开业的的,申请请人应在在期限届届满前1个月向向原受理理机关提提交延期期申请,原原受理机机关自收收到申请请资料之之日起15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延延期的最最长期限限为3个月。自助银行未未在前款款规定期期限内开开业的,原原批准设设立文件件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设立许许可注销销手续。自助银行开开业后,商商业银行行应及时时向监管管部门报报告该自自助银行行运营、内内控管理理和设施施等情况况。第五十五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收购其其他银行行业金融融机构设设立分支支机构的的,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主要要监管指指标应达达到监管管要求,提提足准备备金后具具有营运运资金拨拨付能力力;(二)收购购方授权权执行收收购任务务的分行行经营状状况良好好,内部部控制健健全有效效,合法法合规经经营;(三)按照照市场和和自愿原原则收购购;(四)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原原则上只只能在被被收购中中小金融融机构所所在的地地级市范范围内设设立分支支机构;(五)收购购对象为为地方性性信托投投资公司司的,其其资产质质量应当当较好、规规模较小小;(六)银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五十六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收购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的,应应当在同同当地政政府签定定的协议议中明确确,收购购资金只只能用于于清偿被被收购城城市信用用社的债债务。同同时,政政府应出出具承诺诺函,承承诺全权权负责做做好该城城市信用用社所在在区域内内已经停停业整顿顿城市信信用社的的市场退退出工作作,并确确保被收收购的城城市信用用社实现现完全市市场退出出,不遗遗留任何何问题。对已由地方方政府向向中央财财政借款款并已进进入停业业整顿阶阶段的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其风风险已得得到控制制,原则则上不纳纳入收购购范围。第五十七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收购其其他银行行业金融融机构设设立分支支机构的的,应当当经过收收购和开开业两个个阶段。收收购审批批和开业业核准的的程序同同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设立分分行或支支行的筹筹建审批批和开业业核准的的程序。收购中小金金融机构构并在地地级以上上城市设设立机构构的,应应设立分分行。第五十八条条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可可以根据据业务发发展需要要,在所所在城市市范围内内设立分分社。设设立城市市信用社社分社须须经筹建建和开业业两个阶阶段。第五十九条条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分分社筹建建由所在在地银监监分局受受理并初初步审查查,报银银监局审审查并决决定。设设立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分社,应应当按照照规定拨拨付与其其经营规规模相适适应的营营运资金金。拨付付营运资资金额的的总和,不不得超过过其资本本净额的的60。其其筹建、开开业的其其他条件件、程序序参照中中资商业业银行支支行筹建建和开业业的有关关规定执执行。第五节境外外机构设设立第六十条中中资商业业银行申申请设立立、参股股、收购购境外机机构,申申请人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资本本充足率率不低于于8;(二)权益益性投资资余额原原则上不不超过其其净资产产的50(合合并会计计报表口口径);(三)最近近3个会计计年度连连续盈利利;(四)申请请前1年末资资产余额额达到10000亿元人人民币以以上;(五)有合合法足额额的外汇汇资金来来源;(六)公司司治理良良好,内内部控制制健全有有效;(七)主要要审慎监监管指标标符合监监管要求求;(八)银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本办法所称称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境外机机构是指指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境外分分行、全全资附属属或控股股金融机机构、代代表机构构。第六十一条条国有商商业银行行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申申请设立立境外机机构由银银监会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受理之之日起6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城市商业银银行申请请设立境境外机构构由所在在地银监监局受理理并初步步审查,银银监会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请材料之之日起6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第三章机构构变更第一节法人人机构变变更第六十二条条法人机机构变更更包括:变更名名称,变变更股权权,变更更注册资资本,修修改章程程,变更更住所,变变更组织织形式,存存续分立立、新设设分立、吸吸收合并并、新设设合并等等。第六十三条条国有商商业银行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变更名名称由银银监会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法人机机构变更更名称由由所在地地银监局局受理并并初步审审查、银银监会审审查并决决定。第六十四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股权变变更,其其股东资资格条件件同第九九条、第第十条、第第十一条条、第十十二条、第第十三条条规定的的新设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发发起人入入股条件件,但境境外金融融机构投投资入股股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其其最近1年年末末总资产产原则上上不少于于10亿美元元。国有商业银银行、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变更持持有资本本总额或或股份总总额5以上上股东的的变更申申请、境境外金融融机构投投资入股股申请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城市商业银银行、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变更更持有资资本总额额或股份份总额5以上上、10以下下股东的的变更申申请,由由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所在地地银监局局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注册册地所在在省以外外的企业业入股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的股股权变更更申请,以以及城市市商业银银行、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变更更持有资资本总额额或股份份总额10以上上股东的的变更申申请,由由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所在地地银监局局受理,银银监会审审查并决决定。境境外金融融机构投投资入股股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申请,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投资人入股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时,应应按照商商业银行行与内部部人和股股东关联联交易管管理办法法的有有关规定定,完整整、真实实地披露露其关联联关系。第六十五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变更注注册资本本,其股股东资格格应符合合本办法法第九条条、第十十条、第第十一条条、第十十二条、第第十三条条规定的的条件,但但境外金金融机构构作为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的股股东,其其最近1年年末末总资产产原则上上不少于于10亿美元元。国有商业银银行、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变更注注册资本本,由银银监会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变更更注册资资本,由由所在地地银监局局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涉涉及境外外金融机机构投资资入股的的,由银银监局受受理并初初步审查查,银监监会审查查并决定定。中资商业银银行通过过配股或或募集新新股份方方式变更更注册资资本的,在在变更注注册资本本前,还还应经过过配股或或募集新新股份方方案审批批。方案案审批的的受理、审审查和决决定程序序同前款款规定。第六十六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在境外外公开募募集股份份和上市市交易股股份的,应应当符合合国务院院及中国国证监会会有关的的规定条条件。向向中国证证监会申申请之前前,应当当向银监监会申请请并获得得批准。国有商业银银行、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境外公公开募集集股份和和上市交交易股份份的,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境境外发行行股份和和上市,由由银监局局受理并并初步审审查,银银监会审审查并决决定。第六十七条条国有商商业银行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修修改章程程,由银银监会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变更更公司章章程,由由银监局局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第六十八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变更住住所,应应当有与与业务发发展相符符合的营营业场所所、安全全防范措措施和其其他设施施。国有商业银银行、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变更住住所,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变更住住所,由由银监局局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第六十九条条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变更组组织形式式,城市市信用合合作社变变更为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应当当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以以及其他他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规章章的规定定。国有商业银银行改制制为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的的,应当当符合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的设立立条件、股股东投资资入股条条件。由由国有商商业银行行向银监监会提交交申请,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国有商业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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