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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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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docx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规范(农业局部),已于一九九五年二 月七日经XXX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XXX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 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 出境植物检疫。第三条XXX主管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 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 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 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XXX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X、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 建议;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 格的,可以调运。第十九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 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 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第六章国外引种检疫第二十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进 境的除外),实行XXX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 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 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 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 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 签署意见后,报XXX或授权单位审批。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 等弓1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XXX或其 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方法由XXX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以下检疫要求:(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 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XXX法定的检疫要求,并 订明输出或者地区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XXX 的检疫要求。(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 必须在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 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 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 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 需要逐步建立植物检疫隔离试种场(圃)。第七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三条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以下突出成绩之 一的单位和个人油XX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农 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方面 有显著成绩的;(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 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 出的;(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 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第二十四条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淌未构成犯罪的油植物 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 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当事人可 处以XXXX元以下罚,并责令纠正。(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 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 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XXXX元 以下罚,并责令纠正。(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XXXX元以下罚。(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 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 可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或者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 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 库的,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XXXXX元以下罚,并责令纠正。(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 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 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 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XXXXX元以 下罚。(七)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地 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XXXX 元以下罚,并责令纠正。有本条第一款(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 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XXXX元 以上XXXXX元以下罚;有本条第一款(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 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货值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六X七)项违法行为之一, 以营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 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xxx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方法由XXX、XXX、XXX 统制定。第二十七条本实施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在内。本实施规范所称“疫情”,是指植物检疫对象、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的和国内突发性 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发生、分布情况。第二十八条植物检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以发 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为准,任何与植物检疫条例相违背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属无效。第二十九条本实施规范由XXX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xx年xxXXX 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规范(农业局部)同时废止。X、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X、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植物检 疫资料,拟定重点植物检疫资料,拟定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 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X、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进境 的除外)的检疫审批;X、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X、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X、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 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X、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X、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方法、补充的植物检 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检疫规章制 度;X、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 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 和推广;X、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 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X、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 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 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X、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 检疫任务。(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X、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地方各级发布的植物检疫 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X、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X、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 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X、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 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 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X、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X、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职植 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和检验室。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 者虽无技术职务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 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 XXX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 据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 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职检疫员由所在 单位,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发给聘书。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植 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为植物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 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 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 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检疫证书。(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 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XXX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 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 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 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 检疫机构。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着装方法以及服装、标志式样等由 XXX、XXX 制定。第二章检疫范围第八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 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 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局部,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 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 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 植物产品。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油XXX 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 门制定,并报XXX备案。第九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 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以下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管是否列入应施检 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 检疫;(二)列入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 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XX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 库也应实施检疫。第三章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第十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原那么 上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根据调查结 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XXX编制农业植物检疫XX县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XX乡的资料,并报XXX备案。第十一条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的危 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由XXX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 主管部门发布,并报XXX备案。第十二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要同时制定相应的封锁、控 制、消灭或保护措施。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派人参加道路联 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设立植物检疫 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 检查站名称、地点等报XXX备案。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疫区;如因特殊情况 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 调出省外的,应经XXX批准。第十三条疫区内的检疫对象,在到达基本消灭或已取得控 制蔓延的有效方法以后,应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 续,经批准后明文公布。第四章调运检疫第十四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 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检疫:(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 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 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 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 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第十五条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 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以下不同情况 签发动植物检疫证书:(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 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 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检疫证书;(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 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 疫对象后,签发植物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 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 格的,不准放行。第十六条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XX县级行政区域 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 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与原签 证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 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产地检疫第十七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 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 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第十八条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 地。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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