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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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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 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 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社会 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XX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 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省委宣传部下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办公室,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具体负责省社科基 金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项目鉴定等工作。省委宣传部XX 省财政厅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报经省哲学社会科学 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XX省委宣传部联合下达项目 和资金。第三条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 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 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 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根据职责分工,加 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委宣传部XX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 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 标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 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 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 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 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 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 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10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项 目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 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省 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情况,分别 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评价和 记录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 制。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 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劳务费 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 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 3年内取消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资格,并依 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 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由XX11省财政厅和XX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12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 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科 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项目承担者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 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XX省委宣传部共同制定XX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二)负责省社科基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XX省委 宣传部做好年度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三)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省社科基金的绩效评价工 作,参与省社科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XX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研究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社科基金扶持计划等;(三)发布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单位 做好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四)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外 公示等,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XX省财政厅联合 下达经费;(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鉴定;(六)设立省社科基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向省 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七)督促并指导项目立项单位认真完成项目实施工 作,指导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 计核算;(三)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宣传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 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四)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六)收回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并及时上交省财政;(七)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 研究活动相关的、应当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 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研究过程 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 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 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 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 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 用。(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 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 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 X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X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 流的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30%,可不提供预算 测算依据。(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 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 有设备进行升级。(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 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 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 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 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 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 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 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 制。(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 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 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项 目实施过程中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原则上少列支或 不列支管理费。间接费用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分为三个档次,其中: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40%;超过 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30%;超过50万 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o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 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XX排绩效 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 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四章项目预算的编制及资金拨付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 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 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 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 之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 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 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十五条 根据核定的项目扶持额度,由省财政厅XX 省委宣传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分期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多个单位协作 研究项目的资金,拨付到课题组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由项 目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分割。首次拨款 按照核定资金额的80%支付,其余20%作为预留资金,待项 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预留资金不再 拨付。第五章项目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 部门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根据已经编 制的项目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 金。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 部门对项目资金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 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资金开支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项目 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项目资金账目的单 据,以备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委宣传部检查。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可跨年度使用。资金指标下达后, 项目责任单位当年未提请资金用款计划的,次年省财政全部 收回;项目责任单位当年已申请的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原则上可使用3年(含指标下达年)。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需调 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第二十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 予以调整:(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 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 单位审批。(二)会议费/差旅赛/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 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 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 预算调剂事项申请。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级预算单 位公务卡改革的相关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 录。印刷费、咨询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 图书设备购置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等,应当使用公务卡(含个人公务卡和单位公务卡)结算,为不具备办理个人公 务卡的专家、学生等发放咨询费、劳务费的应当通过银行转 账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 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责任单位 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XX科 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 实编制XX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 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费在专项资金中预留,项目预算 中不再列支成果鉴定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省委宣传部组 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 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 当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统筹使用。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 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 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 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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