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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库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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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库设计标准规范.doc

    -_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 101 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 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 500 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 103 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 104 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l04 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 表 l04第 105 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105 的规 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105第 106 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 106 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表 106-_第二章第二章 库址选择库址选择 第 201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 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 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 202 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 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 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 203 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 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 204 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 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 205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 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 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 206 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 的地区。 第 207 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 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 05 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 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25 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 208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 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 209 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 得小于表 209 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表 209-_注:序号 1-7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 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 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对于装卸区序号 1-7 的距离可减少 50, 但不得小于 15m。序号 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时,序号 1、2 的距 离可减少 25;当石油库储存丙 A 类油品或丙 A 丙 B 类油品混存时,序号 1、2、5 的距离可减少 25;当仅储存丙 B 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但上 述折减不得迭加。 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 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对于电压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 7 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 外,且不应小于 30m。 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 3.0.3 铁路机车走 行线的规定执行。 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 3.0.3 的规定执 行。 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 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 25000m3 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 2010 条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 机场对净空的要求。第三章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 第 301 条 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 构筑物,宜按表 301 的规定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 301-_注: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对于三级石油库,库号 2、3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 油库,序号 2、3、4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第 302 条 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 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 303 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 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 303 的规定。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 303-_注:序号 1、2、3 的油罐,系指储存甲、 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的单 罐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 容 量大于 50m3 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或减少 25;容量等于或小于 50m3 的卧 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 50。 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_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 限制。 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 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 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 1、2、3 外, 可减少 25。 序号 1、2、3 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其它各序号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 25 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仅用于卸车作业且与油品泵库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铁路作业线的防火距 离宜为 8m。 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第 3. 0. 4 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 油罐宜布置在比卸 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 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 304 条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 地区。 第 305 条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岩 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 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 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的 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田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 应小于 15 米。 第 306 条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门铁 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第 307 条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 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 车场。 第 308 条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 外的出入口。 第 309 条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 35 米的消防道 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亦可没有 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 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为 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第 3010 条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 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库可设一 处。 第 3011 条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 25 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_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 1.8m。 第 3013 条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 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辅设高度不超过 0.15m 的四季 常绿草皮。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油罐区油罐区 第一节第一节 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 第 411 条 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 钢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 设计规范的要求,石油库油罐的设置,宜采用地上式。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 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 412 条 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 一、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50000m3 的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 100000 立方米;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50000m3 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200000 立方米。 3单罐容量大于 50000m3 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500000 立方 米四、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用不应多于 12 座,但单罐容量小于 1000 立方米的油 罐组和储存丙 B 类油品 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 413 条 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 立方米的储 存丙 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受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5 米;卧式油罐的排与 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3 米。 第 414 条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414 的规定。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 414-_第 415 条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 300 立方米、总容量不大于 1500 立方 米立式罐的油罐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工和操作 要求确定。 第 416 条 地上油罐与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土油 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 米。 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 1 米,且不宜高于 22 米。卧式油罐的防 火堤实高不应低于 05 米。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 05 米。 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三、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 417 条 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应小于 3 米。卧式 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建在山边的油罐,靠山一面,上 述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 1.5m。 第 418 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 一半。 三、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 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 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第 419 条 油罐组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等于或大于 10000m3 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2 座; 二、3000-10000m3 以下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4 座; 三、小于 3000m3 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6 座; 四、非沸溢性的丙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五、沸溢性油品储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2 座。 六、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 0.2-0.3m。 第 4110 条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 4111 条 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从油罐上部接 入时,甲、乙、丙 A 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 第 4112 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采 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油罐,必须装 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 5 米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 4113 条 地上油罐的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 05 米。 第 4. 1. 14 条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9.5m;两个 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2m。但单罐容量不大于 50000m3 时,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2m; 两个油罐区防火堤外坡 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_第二节第二节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 第 421 条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 100000 立方 米;油罐不宜多于 15 座。 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后容量,不应大于 40000 立方米;油罐不宜多 于 6 座。 储存丙 B 类油品 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 422 条 人工洞内油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毛洞 的直径。 第 423 条 油罐顶与油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2 米;油罐 壁与油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08 米。 油罐壁与油罐室防爆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 第 424 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 3 米;边墙的 高度,不应小于 22 米。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第 425 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墙上,应根据抗爆 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第五章第五章 油泵房油泵房 第 501 条 油泵的类型和规格,应根据输送油品的性质、设计流量经计 算确定,并应使油泵经常处于高效区工作。 第 5. 0. 2 条 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 高。 第 503 条 备用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设 一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两台。 二、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与输送性质相 近的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油泵。 三、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第 504 条 油泵应选用性能良好的铀封装置。 第 505 条 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必须 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压力如有可能大于 管线、管件及与泵出口相连的设备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其出口管线上亦必须设 安全阀。 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第 506 条 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 15 米。二、相邻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的 15 倍。第 507 条 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 60 平 方米的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 第 508 条 油泵房内的人行过桥、管线支架的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第六章第六章 装卸油品设施装卸油品设施-_第一节第一节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第 611 条 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 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 20 米。 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 四、装卸油品栈桥,只应在作业线的一侧设置。 第 612 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心线 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 20 米; 二、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 10 米。 第 613 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离, 不应小于 10 米。 第 614 条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的桥面,宜高出轨面 35 米。栈桥上应 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 60 至 80 米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 子。 第 615 条 装卸油鹤管距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不应小于 20 米。 第 616 条 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与重油、 润滑油 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合用一条作业线时,且同时作业时,两 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4 米;当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 第 617 条 桶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可与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合用。作业 线上的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油品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 10 米。 第 618 条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 11 米。站台边缘 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l75 米。 第 619 条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距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不应小于 6 米。零 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第 6110 条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 统。 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 鹤管内的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 4.5m/s。 第 6 111 条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 车作业时,不应小于 32 米;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 244 米。 第 6112 条 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油品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应小于 5 米。 第 6113 条 铁路装卸油作业线的中心线与装卸油栈桥边缘的距离,自 轨面算起 3 米以下不应小于 2 米;3 米以上不应小于 l75 米。在无栈桥一侧, 其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露天场所不应小于 35 米;非露天场 所不应小于 244 米。 注: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表 303 的规定。 第 6114 条 两条铁路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或一排鹤管时,两条铁路中 心线的距离,当采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 6 米,当采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 7.5m。-_第 6115 条 相邻两装卸油品栈桥之间两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的 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 10 米。 二、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 6 米。第二节第二节 装卸油品码头装卸油品码头 第 621 条 内河装卸油品码头应建在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 下游;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上游。 第 623 条 装卸油品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及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 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623 的规定。 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表 623注:装卸油品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的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 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受潮流影响产生往复流的河段属河口范围。 停靠小于 500t 油船的码头,距离可减少 50。 第 624 条 装卸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长度小于或等于 150 米的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 总长度的 02 倍。 二、长度大于 150 米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 计船型总长度的 03 倍。 注:当码头前沿线有交角,上述距离应适当加大。 第 625 条 内河或海港的装卸油品码头, 宜设独立的装卸油品码头和 作业区。 第 626 条 码头的装卸油品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第 627 条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 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第 628 条 装卸油品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 外)。 第 629 条 码头上输油管线的阀门,应采用钢阀。输油管线在岸边的适 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第七章第七章 输油及热力管线输油及热力管线 第 701 条 输油及热力管线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流量进行计 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_第 702 条 管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线,应地上敷设;围墙以外的输油管线,宜 埋地敷设。热力管线,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二、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线应设管托。 三、输油管线的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 断墙。 四、埋地输油管线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 08 米,在其它地 段,不应小于 05 米。 第 703 条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以及埋地管线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沟、 套管内的管线及非弹性敷设管线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 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第 704 条 管线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60 度,并应敷设在涵洞或套 管内,亦可采取其它防护措施。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 2 米;路边 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 1 米。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 08 米, 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 06 米。 二、管线跨越行驶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 应小于 55 米;管线跨越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 米。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 3 米,距道路不应小于 1 米。 三、管线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 螺纹接头等附件。 第 705 条 管线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 35 米(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线除外),距道路路肩并不应小于 1 米。 第 706 条 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接, 但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 707 条 在油罐液位下与油罐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一个 阀门应采用钢阀。 第 708 条 管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 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 二、输送易凝油品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 的防水层。 三、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第八章第八章 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 第一节第一节 油品灌装油品灌装 第 811 条 油品灌装可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泵送灌装或高架罐灌 装等方式。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油品灌装应采用流量计(表)计量;润滑油也可采用磅秤计量。 第 812 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灌装流速,不宜大于 45 米 秒。 第 813 条 油品灌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灌装 200 升油桶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为 1 分钟,润滑油 宜为 3 分钟。-_二:、灌装 4000 升汽车油罐车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不应大于 8 分钟。 第 814 条 油品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 灌油棚(亭)内灌装。 二、润滑油灌桶间、含铅汽油灌桶间,应单独设置。当润滑油或含铅汽油 与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在同一栋灌桶间内灌桶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三、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 第 815 条 向汽车油罐车罐装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时,应采用插 到油罐车底部的灌油鹤管或采用下部装车方式。 第 816 条 每种油品高架罐的总容量,一、二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 量的一半;三、四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 每种油品的高架罐,不宜多于两座。 第 817 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高架罐,严禁设在建筑物的顶 部,亦不得双层架设。润滑油高架罐,可设在润滑油灌桶间上部。 第 818 条 高架罐周围的地面上,应设防火堤。高架罐罐壁与防火堤内 坡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第 819 条 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当有地形高差 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第二节第二节 桶装油品库房桶装油品库房 第 821 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建单层建筑,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 821 的规定。 桶装油品库房单栋建筑面积 表 821第 822 条 甲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当甲类桶装油品与乙、 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第 823 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可采用 靠墙外侧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门的数量 不得少于两个,门宽不应小于 2 米,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 材料,高出室内地坪 015 米。 第 824 条 桶装油品库房内的油桶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8 米;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 度,不应小于 10 米;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 025 至 05 米。 二、桶垛堆码层数:-_机械堆桶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两层,乙类油品不得超过三层,丙类油品 不得超过四层。 人工堆桶时,均不得超过两层。 注:本条规定以 200 升油桶为准。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可不受一款的限制。第九章第九章 消防设施消防设施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 911 条 石油库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石 油库等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 912 条 石油库的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 913 条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独立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 二、企业附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的消防力量时,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 灭火。 三、下列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 1容量不大于 200 立方米的地上油罐; 2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3润滑油罐。 第 914 条 油罐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 5000m3 罐壁高度等于或大于 17m 的油罐,宜设 固定式冷却水系统。 二、单罐容量小于 5000m3 或罐壁高度小于 17m 的油罐,可设移动式冷却 水系统。第二节第二节 消防给水消防给水 第 921 条 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 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 922 条 石油库的消防水压力,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管道时,不应小 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管 道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压力不小于 10 米水柱。第 923 条 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敷设;四级石油库和环 状敷设有困难的山区石油库,可采用枝状敷设。 第 924 条 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油 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制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罐最大用 水量的总和。 第 925 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地上或半地下固定顶油罐与着火油罐直径 15 倍范围内的相邻 地上或半地下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超过三座时,应按三 座中较大的油罐计算冷却水量。 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浮盘为浅盘 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油罐冷却水量应按固定顶油罐计算。-_三、着火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邻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均不冷却, 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 四、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应冷却,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 相邻罐,也应冷却。 第 926 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或保护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着火油罐为固定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 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5L/mim.m2;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 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 0L/min. m2。相邻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 为 1.0L/min.m2。当冷却罐壁全表面积时,环形冷却管可为一个圆形管; 当 冷却罐壁一半表面积时,环形冷却水管可做成两个或四个圆弧形管。 二、当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 1 着火油罐为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时, 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6 升秒·米,着火油罐为浮顶、内浮顶油罐时, 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45 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 长。 2相邻的不保温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35 升秒·米;相邻 油罐为保温罐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2 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 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的一半。 3地下或覆土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3 升秒·米。用水 量的计算长度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4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着火油罐不应小于 6L/min.m2; 相邻 油罐不应小于 3L/min.m2。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 三、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注:冷却水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第 927 条 冷却水的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半地下、地下、覆土油罐以及直径小于或等于 20 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 4 小时。 二、直径大于 20 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和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 的内浮顶油罐,应为 6 小时。 三、地上卧式油罐,应为 1h 或为不小于 50m3 水池的供水时间。 第 928 条 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所需消防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 量,应按 10 至 15 升秒计算;消火栓的位置,应按保护半径确定;保护半径 不宜大于 120 米。 第 929 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泵应设一台备用泵, 在条件许可 时可与泡沫混合液泵共用一台备用泵,三、四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并可使用 一个动力源。 第 9210 条 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 96 小时。第三节第三节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 9. 3. 1 条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设置泡沫钩管、 泡沫枪、 推车式泡沫发生器等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00m3 的一级 石油库,应配备一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总容量大于 100000m3 的一 级石油库,应配备两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_第 9. 3. 8 条 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小于 2 个,且宜对称布置。第 9. 3. 9 条 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灭火。 第 9. 3. 10 条 油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消防车库消防车库 第 941 条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 的时间不超过 5 分钟的要求: 第 942 条 消防车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油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冷却油 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二、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油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着火油 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三、在有消防协作条件下,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应由双方协商确 定。 注: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系指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能在接到火 灾报警后 5 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冷却、或 10 分钟内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或 20 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泡沫灭火提供的消防车辆。第五节第五节 其它其它 第 9. 5. 1 条 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 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9. 5. 1-1 的规定。 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 9. 5. 1-1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堰板 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 时间应符合表 9.5.1-2 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 9.5.1-2三、扑救油品流散火灾,需用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9.5.1- 3 的规定。 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 表 9.5.1- 3-_四、泡沫产生器宜均匀布置。当数量大于或等于 3 个时,可两个共用一根 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五、油品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9. 5. 2 条 石油库宜设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 计算 机室、 电话间、化验室宜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型灭火器。 第 9. 5. 3 条 各场所灭火器具备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区每 400m2 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油罐不宜超过 3 具。 二、铁路装卸栈桥,每 12m 配备 2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汽车装车台, 每个车位应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三、油泵房、灌油间(棚)桶装库房等操作区,当为甲、乙类油品时, 每 90m2 应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 5 具 9L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当为 丙类油品时,每 135m2 应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 5 具 9L 手提式泡 沫灭火器。 四、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 电话间、化验室等场所,每 40m2 应配备 2 具 7K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1 具 4Kg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 五、灭火器配置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储罐区、灌油间(棚)、桶装油品库房、汽车装车台、铁路装卸栈桥 等操作区,应配置 4-6 块灭火毯。第十章第十章 给水排水给水排水 第一节第一节 给水给水 第 1011 条 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城镇自来水。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石油库采用城镇自来水作为水 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 12 米水柱。 第 1012 条 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当生产区和 生活区相距较远,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第 1013 条 石油库水源的供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供水时,水源的供水量应按最大 消防用水量的 12 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地的补充水量、 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 12 倍计算确定。 二、当消防与生产用水采用同一水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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