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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本科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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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法学专业本科课程(刑法学分论(刑法学分论)刑刑 法法 学学 2 21 第五章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要点本章要点本章要点本章要点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2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3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特征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行为。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两个方面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括两个方面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利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这两个方面的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这两个方面的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别。公民人身权利是民主权利的基础,公民人身权利是民主权利的基础,民主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保障。民主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保障。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要特征是:要特征是:(一)这类犯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一)这类犯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权利。所谓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谓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所谓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所谓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法所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治活动的权利。6 (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权利的行为。就其行他与人身直接有关权利的行为。就其行为表现形式看,多数犯罪只能以作为的为表现形式看,多数犯罪只能以作为的形式构成形式构成,但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也但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三)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体,(三)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过失(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外,其他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7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种类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种类 根据各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各罪之间的相根据各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各罪之间的相互关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可以分为如互关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犯罪:下几个方面的犯罪:(一)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一)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二)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二)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三)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三)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五)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五)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六)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六)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七)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七)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八)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八)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九)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九)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十)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十)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8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4章以及章以及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充规定的规定,的规定,本章罪包括本章罪包括38种具体种具体罪名,重点要求掌握其中的罪名,重点要求掌握其中的12个罪名个罪名(罪名前带(罪名前带标志的)。标志的)。9 第二节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年7月月26日)日)10一、一、故意杀人罪(第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条)(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特征(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1 故意杀人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故意杀人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刑法第第17条第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周岁的具有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对本罪负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对本罪负刑事责任。责任。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剥夺他人的生命。12(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用放火、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的界限。法致人死亡的界限。故意杀人罪,有的也以放火等危险故意杀人罪,有的也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实施,但必须判定所实施的行为方法实施,但必须判定所实施的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凡以放火等危。凡以放火等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并危及公共安全的,险方法致人死亡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应以刑法刑法第第115条规定的犯罪论处。条规定的犯罪论处。13 2.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因强奸、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因强奸、抢劫致人死亡的界限。抢劫致人死亡的界限。在实施强奸或抢劫的在实施强奸或抢劫的过程中过程中致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已包含在强奸罪或抢劫罪的法定死亡的,已包含在强奸罪或抢劫罪的法定加重结果中,不应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加重结果中,不应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只作为强奸罪或抢劫罪的与其只作为强奸罪或抢劫罪的与其加重结果加重结果相相适应的法定刑处罚的情节。但是,如果行适应的法定刑处罚的情节。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强奸、抢劫行为为人在实施强奸、抢劫行为之后之后,为了杀,为了杀人灭口、逃避侦察审判等,而将被害人杀人灭口、逃避侦察审判等,而将被害人杀死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同强奸罪或抢劫死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同强奸罪或抢劫罪实行罪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14 3.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致人自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致人自杀的界限。杀的界限。引起自杀的原因很复杂,必须对案引起自杀的原因很复杂,必须对案件作具体分析,才可以确定某人对自杀件作具体分析,才可以确定某人对自杀事件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事件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第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触第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触犯刑律的行为,以及此种行为与自杀有犯刑律的行为,以及此种行为与自杀有无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第二,要查明行为人对自杀是否可第二,要查明行为人对自杀是否可能预见。能预见。15 在坚持以上两条原则的基础上,在坚持以上两条原则的基础上,对下列几种情况应分别处理:对下列几种情况应分别处理:(1)行为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或)行为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虽有错误,且与死者的自杀有某种者虽有错误,且与死者的自杀有某种联系,但死者的自杀主要是由于其心联系,但死者的自杀主要是由于其心胸过于狭窄所致,此时胸过于狭窄所致,此时不追究不追究行为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16 (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如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侮辱、诽谤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侮辱、诽谤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当分别以前列行为确定罪名,将引应当分别以前列行为确定罪名,将引起他人自杀的后果,作为按有关犯罪起他人自杀的后果,作为按有关犯罪的相应法定刑处罚的一个的相应法定刑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重要情节予予以考虑。不能另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以考虑。不能另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7 (3)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逼使被害人处于生路断绝的境地而自逼使被害人处于生路断绝的境地而自杀或者以欺骗、引诱的方法使被害人杀或者以欺骗、引诱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杀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自杀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18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是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是出于某种卑鄙的个人目的,而采用了引于某种卑鄙的个人目的,而采用了引诱、欺骗的手段,致他人于自杀的境诱、欺骗的手段,致他人于自杀的境地,因而引起自杀的;或者诱骗精神地,因而引起自杀的;或者诱骗精神病人、儿童少年自杀的,应视为杀人病人、儿童少年自杀的,应视为杀人的特殊手段,的特殊手段,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19 (5)双方自愿自杀,相互约定帮助,)双方自愿自杀,相互约定帮助,以达到双方自杀目的的相约自杀。如果以达到双方自杀目的的相约自杀。如果确定双方自愿自杀,不是一方受另一方确定双方自愿自杀,不是一方受另一方逼迫或欺骗,对未死一方,逼迫或欺骗,对未死一方,一般不宜追一般不宜追究究刑事责任;如果以相约自杀为名,刑事责任;如果以相约自杀为名,欺欺骗骗对方自杀,实际上是借被害人之手达对方自杀,实际上是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应到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论处。20 (6)受嘱托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受嘱托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杀死的行为。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杀死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这是一种帮助自杀行为。从广义上讲,这是一种帮助自杀行为。虽然是应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虽然是应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自杀者杀死,应当自杀者杀死,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处罚时可考虑但处罚时可考虑从轻从轻。21 (7)“安乐死安乐死”,在本质上是一种,在本质上是一种受嘱托杀人行为。一般是指应身患绝症,受嘱托杀人行为。一般是指应身患绝症,精神、肉体处于极度痛苦的病人的请求,精神、肉体处于极度痛苦的病人的请求,实施促使其提前、迅速无痛苦死亡的行实施促使其提前、迅速无痛苦死亡的行为。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上尚未承认为。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上尚未承认“安安乐死乐死”的合法性,对实践中的的合法性,对实践中的“安乐死安乐死”案件,仍应按案件,仍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可定性,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2二、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条)(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特征(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而致人死亡的行为。23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主要是指在行为。这里的行为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日常生活中中,对特定的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对特定的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但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的保护义务,但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关注,因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致使应有的关注,因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他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间存在因果关系。24 3.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构成。4.主观方面出自过失。表现为主观方面出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注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注意,在实施某种危险行为时发生了意,在实施某种危险行为时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致人死亡的后果。25(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1.要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尤其要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尤其间接故意)区分开来。间接故意)区分开来。前者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后前者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后者持希望和放任态度。者持希望和放任态度。26 2.要把本罪同意外事件区别开来。要把本罪同意外事件区别开来。前者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后者没前者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后者没有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所以前者行为有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所以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罪过,应当负刑事责人主观上有过失的罪过,应当负刑事责任,后者无罪过,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任,后者无罪过,不应当负刑事责任。27 3.要把本罪与刑法的另有规定的致要把本罪与刑法的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行为区别开来。人死亡的行为区别开来。刑法刑法第第233条规定:条规定:“本法另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实践中因这是指实践中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较多,刑法分则对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较多,刑法分则对某些情况如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某些情况如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都作出了专门规定,分别有独立事故等都作出了专门规定,分别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的罪名和法定刑,可分别按照各有关条可分别按照各有关条款的规定定罪处刑款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再另定过失致人,不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罪。28三、三、故意伤害罪(第故意伤害罪(第234条)条)(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特怔(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特怔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9故意伤害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故意伤害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权,主要是指他人所谓身体健康权,主要是指他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身体的正常机能的权利。和身体的正常机能的权利。30 2.客观方面必须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客观方面必须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有不作为和作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有不作为和作为两种形式,一般是以积极的作为形式表现的。只有当两种形式,一般是以积极的作为形式表现的。只有当行为人对防止他人健康遭受损害负有特殊义务时,才行为人对防止他人健康遭受损害负有特殊义务时,才有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形式。有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形式。本罪的损害结果包括轻伤害、重伤害和伤害致死本罪的损害结果包括轻伤害、重伤害和伤害致死三种情况。三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1990-07-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03-29 劳动部劳动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03-14 31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17条的规定,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从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从已满满14周岁周岁开始负刑事责任;其他从已开始负刑事责任;其他从已满满16周岁周岁开始负刑事责任。开始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包括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故意形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故意形式。故意伤害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故意伤害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的动机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32(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从客观形式上看,两者都有加害于被从客观形式上看,两者都有加害于被害人的行为,并且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害人的行为,并且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结果。但两者又是有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但两者又是有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主观上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不同。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损害他人的害致死,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但由于伤害过重出乎意料的发身体健康,但由于伤害过重出乎意料的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种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种结果是违背行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本意的为人本意的。33 2、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当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时,当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时,同故意伤害在客观结果上没有区别,都未造同故意伤害在客观结果上没有区别,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从主观上看,两者在性质上,即但从主观上看,两者在性质上,即故意故意的内容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故意伤害,行为人是是完全不同的。故意伤害,行为人是为了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杀人未遂,为了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杀人未遂,行为人不是为了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是行为人不是为了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剥夺他人的生命。之所以未能发生剥夺为了剥夺他人的生命。之所以未能发生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他人生命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违背其本意的。原因,是违背其本意的。34 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的界限。二者的相同点:在客观上都造成他二者的相同点:在客观上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人死亡的故意。二者的不同点:二者的不同点: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致死,行,行为人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没有杀死他而没有杀死他人的故意人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是出乎行为人,被害人的死亡是出乎行为人意料的;意料的;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死亡是由于其,死亡是由于其过失行为造成的。过失行为造成的。35四、过失致人重伤罪(第四、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条)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过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失而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本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伤害结果达到重伤的健康的行为,并且伤害结果达到重伤的程度;过失造成轻微伤害、轻伤害的,程度;过失造成轻微伤害、轻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主体是一般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出自过失。主观方面出自过失。36 五、五、强奸罪(第强奸罪(第236条)条)*奸淫幼女罪之奸淫幼女罪之罪名已取消。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年3月月26日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年月日)的解答(年月日)(一)强奸罪的概念与特征(一)强奸罪的概念与特征 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37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强奸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本罪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的身心健康权利。本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本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妇女妇女和和幼女幼女。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本质特征,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则是本质特征的客观表现。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则是本质特征的客观表现。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不愿与行为人,是指违背妇女不愿与行为人性交的真实意思。性交的真实意思。38 强行与之性交强行与之性交,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无法反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实施奸淫行为。抗的情况下,实施奸淫行为。“暴力手段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不能抗拒能抗拒的手段。的手段。“胁迫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不敢抗拒。“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无法抗拒不知反抗、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昏。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昏迷、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迷、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假冒丈夫或者情人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假冒治病、假冒丈夫或者情人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认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39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年满是年满14周周岁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实行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在某些情况下可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教唆或帮助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教唆或帮助强奸。强奸。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并且具有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故意内容。性交的故意内容。40(二)强奸罪的认定(二)强奸罪的认定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1)通奸通奸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间,自愿发生性交的行为。对有的妇男女之间,自愿发生性交的行为。对有的妇女与人通奸,因某种变故,如为了保全家庭女与人通奸,因某种变故,如为了保全家庭关系,维护名声,或者由于利益要求未得到关系,维护名声,或者由于利益要求未得到满足而对男方提出控告,把通奸说成强奸,满足而对男方提出控告,把通奸说成强奸,在查清通奸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定强奸罪。在查清通奸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定强奸罪。(2)“先和奸后强奸先和奸后强奸”。但如果先是。但如果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男方继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男方继续纠缠,并以暴力或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续纠缠,并以暴力或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应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应以强奸罪论处以强奸罪论处。41 (3)“先强奸后和奸先强奸后和奸”。第一次男女双方性行。第一次男女双方性行为是强奸,以后女方顺从,并多次自愿发生性行为甚为是强奸,以后女方顺从,并多次自愿发生性行为甚至恋爱、结婚的,由于女方意志的变化而使问题的性至恋爱、结婚的,由于女方意志的变化而使问题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这质也发生了变化,这一般不宜定强奸罪一般不宜定强奸罪。但如果强奸。但如果强奸后,性行为的继续是被害妇女被迫忍辱屈从的,则应后,性行为的继续是被害妇女被迫忍辱屈从的,则应定为强奸罪。对男方霸占女方,迫使其忍辱从奸的,定为强奸罪。对男方霸占女方,迫使其忍辱从奸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4)在)在半推半就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女方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女方没有明显表示同意,也没有明显表示不同意,这是介没有明显表示同意,也没有明显表示不同意,这是介于强奸与通奸之间的一种特殊情况。对于这类案件,于强奸与通奸之间的一种特殊情况。对于这类案件,要着重分析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要着重分析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后女方态度如何,在什么情况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后女方态度如何,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以下告发的等,以判明是否确实违背女方意志判明是否确实违背女方意志。如果确。如果确实违背女方意志的,应定强奸罪,否则,不宜定强奸实违背女方意志的,应定强奸罪,否则,不宜定强奸罪。罪。42 2.已满已满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处理。生性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年月日)的解释(年月日)对于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与对于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刑法第第十七十七条、第条、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六条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433.使用胁迫手段的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发生使用胁迫手段的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行为的界限。性行为的界限。对于对于利用教养关系利用教养关系,特别是被害人为幼女的,特别是被害人为幼女的情况下,以及利用情况下,以及利用从属关系从属关系或或利用职权、封建迷利用职权、封建迷信、治病为名迫使信、治病为名迫使被害人就范从而实施奸淫行为被害人就范从而实施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违背其意志,属利用胁迫手段,如的,应认定为违背其意志,属利用胁迫手段,如以断绝生活来源、解除工作或者以不发生性行为以断绝生活来源、解除工作或者以不发生性行为将有灭顶之灾、疾病等相威胁,应将有灭顶之灾、疾病等相威胁,应构成强奸罪构成强奸罪。对利用职权上的优越条件,以某种精神或物对利用职权上的优越条件,以某种精神或物质利益引诱女方,女方为谋取某种利益或者接受质利益引诱女方,女方为谋取某种利益或者接受引诱,或者基于引诱,或者基于互相利用互相利用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即使男方在此后欺骗了女方,对男方也即使男方在此后欺骗了女方,对男方也不能定强不能定强奸罪奸罪。444.与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认定。与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认定。首先,必须查清以下基本事实:首先,必须查清以下基本事实:(1)精神病人或痴呆精神病人或痴呆(精神发育不全精神发育不全)患者病情的轻重以及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患者病情的轻重以及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程度。(2)行为人是否明知女性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行为人是否明知女性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人。为的人。其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其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如果间歇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处在精神正常期性精神病人正处在精神正常期,精神发育不全的轻度患者并,精神发育不全的轻度患者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要性行为不是违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要性行为不是违背其意志,就不能定为强奸罪。背其意志,就不能定为强奸罪。(2)无论患者病情的轻重以无论患者病情的轻重以及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的强弱,只要以及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的强弱,只要以暴力、胁迫等暴力、胁迫等手段手段,应认定为强奸罪。,应认定为强奸罪。(3)虽然是确实得到患者同意而与虽然是确实得到患者同意而与之性交的,但之性交的,但明知明知是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痴呆、是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痴呆、精神病患者,而乘此时机奸淫的,构成强奸罪。精神病患者,而乘此时机奸淫的,构成强奸罪。(4)确实不确实不知知是痴呆或精神病患者,在是痴呆或精神病患者,在得其同意得其同意,甚至受到病患者的性,甚至受到病患者的性挑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性行为,行为人主观上缺乏挑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性行为,行为人主观上缺乏l违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目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目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45 5.要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要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后一种性行为,双方是自愿的,后一种性行为,双方是自愿的,不发生违背女方意志的问题,不构成不发生违背女方意志的问题,不构成犯罪。犯罪。466.要把轮奸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要把轮奸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加以区别。轮奸轮奸是指二男或二男以上,在同一时是指二男或二男以上,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强行奸淫的行为,属间,轮流对同一妇女强行奸淫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强奸罪。于情节严重的强奸罪。男女流氓多人,在同一时间、地点乱搞男女流氓多人,在同一时间、地点乱搞两性关系,并不违背妇女意志,这种道德两性关系,并不违背妇女意志,这种道德败坏,互相玩弄的行为,属于流氓活动,败坏,互相玩弄的行为,属于流氓活动,但可能构成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但在男女流氓之。但在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的同时,如果还挟持女青间乱搞两性关系的同时,如果还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则应定强奸罪。年进行强奸,则应定强奸罪。47 7.对抢亲以后,强行奸淫女方的,是否定强奸对抢亲以后,强行奸淫女方的,是否定强奸罪,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罪,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1)双方仅有婚约或恋爱关系,)双方仅有婚约或恋爱关系,尚未登记结尚未登记结婚婚,而女方反悔另找对象,男方把女方抢到家中,并,而女方反悔另找对象,男方把女方抢到家中,并强行奸淫的,应以强奸罪论处。强行奸淫的,应以强奸罪论处。(2)双方)双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女方反悔,女方反悔,男方进行抢亲,并强行奸淫的,一般不宜定强奸罪。男方进行抢亲,并强行奸淫的,一般不宜定强奸罪。但是,如果女方是受欺骗,或者但是,如果女方是受欺骗,或者被强迫、包办而与男被强迫、包办而与男方登记结婚方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不合法的则可按强奸罪论处。,其婚姻关系不合法的则可按强奸罪论处。(3)在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在少数民族地区,沿袭抢亲陋习抢亲陋习完婚的,完婚的,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考虑,一般不宜定强奸罪。但是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考虑,一般不宜定强奸罪。但是以玩弄妇女为目的,利用抢亲陋习,违背妇女意志,以玩弄妇女为目的,利用抢亲陋习,违背妇女意志,抢亲后强行奸淫妇女的,应按强奸罪论处。抢亲后强行奸淫妇女的,应按强奸罪论处。48 8.奸淫幼女和一般强奸的界限。奸淫幼女和一般强奸的界限。奸淫幼女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行为。依照依照刑法刑法第第236条第条第2款、第款、第3款的规定,奸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年月(年月17日)日)行为人行为人明知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确实不知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罪。49 9.要正确区分强奸未遂同强制猥亵、要正确区分强奸未遂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强奸未遂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强奸未遂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行为的外在表现上是很相似的,但在性质上是行为的外在表现上是很相似的,但在性质上是有严格区别的。有严格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奸淫的有无奸淫的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奸淫的目的,已着手实。如果行为人具有奸淫的目的,已着手实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由于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由于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定为强奸未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定为强奸未遂;如果行为人只是限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遂;如果行为人只是限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以满足其变态性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并无强行奸淫的目的,构成犯罪的,应以欲,并无强行奸淫的目的,构成犯罪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50 10.10.关于婚内强奸问题。关于婚内强奸问题。在通常情况下,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但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考虑:但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考虑:(1)(1)男方和女方男方和女方登记结婚,但没有举行婚礼或同居登记结婚,但没有举行婚礼或同居,女方发现男方品德败坏或有不法行为或出于其他原因而提女方发现男方品德败坏或有不法行为或出于其他原因而提出离婚,男方在离婚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方发出离婚,男方在离婚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交的情况。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的婚姻属于合法婚姻,生性交的情况。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的婚姻属于合法婚姻,则不发生强奸的问题;如果男、女双方程记的则不发生强奸的问题;如果男、女双方程记的婚姻是采用婚姻是采用种种不正当手段或原本无效的婚姻种种不正当手段或原本无效的婚姻,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的问题。强奸的问题。(2)(2)在发生了在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即丈夫把妻子的情况下,即丈夫把妻子当做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当做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3)(3)丈夫丈夫教唆或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教唆或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或者为,或者为其他男子强奸自己的妻子而对其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的,其他男子强奸自己的妻子而对其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的,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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