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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5027-201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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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5027-201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2015代替DL5027 -1993前言本规程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2】326号)的要求,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程共分十四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动火管理,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新能源发电消防,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 、通信室、档案消防室,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行业标准修订部分参数及要求。增加了新能源发电消防章节,使新能源发电单位的防火和灭火工作有章可循。修改了防火责任制章节,对内容、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单位防火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管理,监督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建立各级各岗消防安全职责,做到消防安全责任全覆盖。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章节,明确单位应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防火检查等要求,促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修改了动火管理章节,对内容、条款进行整合、补充,形成系列的保证动火安全的措施,包括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和一般安全措施,从制度、措施上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修改了发电厂热机和水力章节,对内容、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了脱硫和脱销装置消防内容。修改了消防给水章节,并改为包括消防给水在内的消防设施章节,增加了消防设施章节,增加了消防器材章节,形成比较全面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置要求和标准。删除了原规程与主题关联性不强或不适合目前要求的修理厂所、汽车库等方面的内容。本规程中已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过往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内容解释。目 录前言2目 录41 总则62 术语73 消防安全责任制8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8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83.3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93.4 消防管理部门管理职责103.5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113.6 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123.7 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124 消防安全管理134.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4.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13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44.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154.5 防火检查165 动火管理195.1 动火级别195.2 禁止动火条件19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205.4 动火安全措施255.5 一般动火安全措施276 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286.1 一般规定286.2 灭火规则326.3 灭火设施337 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367.1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367.2 锅炉397.3 脱硫装置417.4 脱硝装置448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468.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468.2 煤粉制粉系统488.3 燃油系统509 新能源发电消防589.1 风力发电场589.2 光伏发电站5910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5910.1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5910.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6010.3 油浸式变压器6510.4 油浸电抗器(电容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6810.5 电缆6810.6 蓄电池室7110.7 其他电气设备7211 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7412 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7512.1 电焊和气焊7512.2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7912.3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油罐室、油处理室8013 消防设施8213.1 燃煤、燃机发电厂8213.2 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8413.3 风力发电场8513.4 光伏发电站8613.5 生物质发电厂8713.6 垃圾焚烧发电厂8813.7 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8914 消防器材9214.1 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9214.2 灭火器9214.3 消防器材配置9414.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96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灾害,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管理要求,是用于发电单位、电网经营单位,以及非电力单位使用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力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生产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1.0.3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1.0.4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或非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1.0.5 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1.0.6 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其工作职责,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知识每年考一次。1.0.7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消防安全管理人 Fire safety supervisor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2.0.2 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2.0.3 安全生产委员会 Safety product10n Committee安全生产领导机构3 消防安全责任制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3.1.1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简称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3.1.2 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监部门),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承担的职责相适应。3.1.3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3.1.4 深入现场,了解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推进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同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3.1.5 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3.1.6 对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3.2.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3.2.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2.3 为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3.2.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3.2.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3.2.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3.2.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3.2.8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3.2.9 发生火灾事故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3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3.3.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3.3.2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3.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3.3.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3.3.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3.3.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3.7 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3.3.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3.9 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3.4 消防管理部门管理职责3.4.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4.2 拟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4.3 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运行和检修规程等制度,以及制定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要场所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演练疏散预案。3.4.4 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3.4.5 拟定年度消防管理工作计划。3.4.6 拟定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4.7 负责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负责或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检验、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3.4.8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根据消防法规、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配置专职消防员和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志愿消防队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10%,重点部位不应少于该部位人数的50%,且人员分布要均匀;年龄男性一般不超55岁、女性一般不超45岁,能行使职责工作。根据志愿消防人员变动、身体和年龄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并公布。3.4.9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3.4.10 将消防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资金的落实,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教育培训资金,以及兑现奖惩等。3.4.11 督促有关部门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3.4.12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标准。3.4.13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要场所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3.4.14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实行每月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建立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3.1.15 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5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3.5.1 熟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要求;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3.5.2 拟定年度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监督制度。3.5.3 组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隐患和处理情况记录,督促隐患整改。3.5.4 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3.5.5 对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3.5.6 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3.6 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3.6.1 掌握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3.6.2 熟知相关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及进行应急救援。3.6.3 根据工作安排负责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消防监护工作。3.7 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3.7.1 应按照有关要求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3.7.2 熟知单位灭火的应急疏散预案,参加引导人员安全疏散。3.7.3 做好消防装备、器材检查、保养和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3.7.4 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4 消防安全管理4.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1.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1 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动火管理、消防安全操作规定、消防设施运行规程、消防设施检修规程。2 电缆、电缆间、电缆通道防火管理,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4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管理,疏散、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5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6 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需要制定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1.2 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到翔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4.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4.2.1 发电单位和电网经营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管理。4.2.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包括下列部位:1 油罐区(包括燃油库、绝缘油库、透平油库),制氢站、供氢站、发电机、变压器等注油设备,电缆间以及电缆通道、调度室、控制室、集控室、计算机房、通信机房、风力发电机组舱及塔筒。2 换流站阀厅、电子设备间、铅酸蓄电池室、天然气调压室、储氢站、液化气站、乙炔站、档案室、油处理室、秸秆仓库或堆场、易燃易爆存放场所。3 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4.2.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岗位防火职责,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在出入口位置悬挂防火警示标示牌。标识牌的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名称、消防管理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及防火责任人。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3.1 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应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2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3 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4.3.2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2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资格证书。4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4.3.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4.3.4 应根据不同对象开展有侧重的培训。通过培训以使员工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源、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疏散逃生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起初火灾。4.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4.4.1 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点部位和场所。4.4.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切合本单位实际及符合有关规范要求。4.4.3 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4.5 防火检查4.5.1 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情况。2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安全情况。3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妥善处置发现的问题和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4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4.5.2 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3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检查;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电缆封堵、阻火隔断、防火涂层、槽盒是否符合要求。4 消防设施日常管理情况,是否在正常状态,建筑消防设施每年检测;灭火器材配置和管理;动火工作执行动火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情况。5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等需要检查的内容。6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4.5.3 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并通过消防验收。3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制度执行情况。4 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保养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5 电器线路、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检测。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防火间距。7 组织防火检查,特殊工种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8 开展每日防火检查和每月防火检查,记录情况。9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10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11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的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4.5.4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包括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等。5 动火管理5.1 动火级别5.1.1 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损失、影响等因数将动火级别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两个级别。5.1.2 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造成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应为一级动火区。5.1.3 一级动火区以外的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应为二级动火区。5.2 禁止动火条件5.2.1 油船、油车停靠区域。5.2.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5.2.3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5.2.4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5.2.5 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5.2.6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5.2.7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5.2.8 带电设备未停电前。5.2.9 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5.3.1 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应包括动火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和终结等措施。5.3.2 在一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5.3.3 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A样张,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B样张,二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C样张。5.3.4 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人负责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5.3.5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有发电单位保存在单位安监部门、电网经营单位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二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增加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5.3.6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级动火工作票:1) 发电单位: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2) 电网经营单位: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消防管理负责人和安监负责人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3) 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前申请,在动火作业前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5.3.7 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允许实施动火条件。1 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动火工作必须办理运行许可手续。在满足运行部门可动火条件,运行许可人在动火工作票填写许可动火时间和签名,完成运行许可手续。2 一级动火。1) 发电单位: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填写允许动火时间。2) 电网经营单位: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允许动火时间。3 二级动火: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5.3.8 动火作业的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2 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3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应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实验,满足可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4 消防监护人应由本单位专职消防员或志愿消防员担任。5.3.9 动火作业间断,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2 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3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0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4 一、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5.3.10 动火作业终结,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告终结。若动火工作经运行许可的,则运行许可人也要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2 动火作业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动火工作票应交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发电单位一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给单位安监部门;二级动火一份留在班组,一份交给动火部门(车间)。电网经营单位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给动火部门(车间)。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5.3.11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1) 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2) 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3) 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4) 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5)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2 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 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3) 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名。4)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5)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6)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7)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 运行许可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1) 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2) 工作票所列有关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3)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完成相应安全措施。4)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4 消防监护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2) 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备。3) 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 动火执行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 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3) 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4) 全面了解动火工种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5) 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停止动火,并报告部门(车间)领导。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3.1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进行本规程等制度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工作负责人由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5.3.13 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清晰,不应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并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5.3.14 非本单位人员到生产区域内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由本单位签发和审批。承发包工程中,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但应符合第5.3.12条要求和由本单位审批。5.3.15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一天),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120h(五天)。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期内进行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5.4 动火安全措施5.4.1 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置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5.4.2 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4.3 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在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5.4.4 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5.4.5 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5.4.6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5.4.7 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0h。可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5.4.8 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0h-4.0h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5.4.9 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5.4.10 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5.5 一般动火安全措施5.5.1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5.5.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5.5.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器材。5.5.4 必要时应辨别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现场处置预案。5.5.5 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有违反规定现象时,应立即阻止动火工作,并报告消防管理或安监部门。6 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6.1 一般规定6.1.1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6.1.2 建设工程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6.1.3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6.1.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6.1.5 电力设备,包括电缆的设计、选型必须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电力设备的设计、选型及施工质量的有关部分负责。6.1.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6.1.7 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6.1.8 建筑构件、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6.1.9 寒冷地区容易冻结和可能沉降地区的消防水系统等设施应有防冻和放沉降措施。6.1.10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6.1.11 检修等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6.1.12 生产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且只能使用封闭式电炉,并加强管理。6.1.13 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保护层。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更换。油管道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6.1.14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6.1.15 生产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现场禁止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油类。运行中所需的小量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等,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和储存室内。6.1.16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6.1.17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并定期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6.1.18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6.1.19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临时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6.1.20 在高温设备及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6.1.21 生产场所的电话机近旁和灭火器箱、消防栓箱应印有火警电话号码。6.1.22 电缆隧道内应设置指向最近安全出口处的导向箭头。主隧道、各分支拐弯处醒目位置装设整个电缆隧道平面示意图,并在示意图上标注所处位置及各出入口位置。6.1.23 发电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厂区的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2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定期清理积粉。6.1.24 变电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无人值班变电站火灾自动报警信号的接入应符合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2 无人值班变电站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视频信号的接入场所按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采用。3 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在入口处和主要通道处设置移动式灭火器。4 地下变电站内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5 电气设备间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6 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7 室内消火栓应采用单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双栓消火栓,但必须为双阀双出口型。6.1.25 换流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500kv及以上换流阀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其他电气设备及建筑物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压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2 换流阀厅内宜设置多种形式的火灾探测器组合并与遥视系统联动将信号接入自动化控制系统。3 充分利用阀厅等设备停电检修期,对易发生放电和漏水的设备、元件、接头等进行重点检查及处理,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避免运行中出现设备过热、放电、漏水等现象。4500kv换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自动切断空调通风设备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6.1.26 开关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开关站消防灭火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2 有人值班或具有信号远传功能的开关站应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设火灾报警系统时,要求同变电站。3 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空调通风系统以及排烟无关的通风系统电源。6.2 灭火规则6.2.1 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报警,同时快速报告单位有关领导。单位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火灾。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系统,应立即启动报警和灭火。6.2.2 火灾报警应报告下列内容:1 火灾地点。2 火势情况。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范围。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5 公安消防部门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6.2.3 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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