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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法规科).doc

    • 资源ID:66778611       资源大小:55KB        全文页数: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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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法规科).doc

    株洲市石峰区国税局规范权利运行制度目 录序号处 室规 章 制 度页码1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制度3-52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制度6-93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制度10-144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15-185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制度19-21政策法规科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 二、责 任 人:钟建平三、权力行使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四、受理(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享有上述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五、申报条件符合上述“权利行使依据”所具有的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六、申报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三)与资质相关的其他资料七、办理程序和时限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30个工作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八、监督检查对受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的企业,按照“权利行使依据”的有关要求,有权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审核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九、责任追究即征即退的审批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对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严格按照内控管理制度及征管法第84条执行。政策法规科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流程图经办岗 对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初审审核岗 复核和详细审查审批岗 审批主管局长签审经办岗 退回企业政策法规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二、责任人:曾洪波三、权力行使依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四、受理(适用)范围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五、申报条件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六、申报材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证、合同、协议、支付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备案事项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理。审批事项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州级税务机关审批。(二)县、区级税务机关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送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已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者虽已提出审批申请但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未做出或未被视同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报告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九、责任追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时,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以下情形处理:(一)对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其中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二)对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实行源泉扣缴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补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三)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事项。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处理错误的,应按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下列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处理有关事项所占用的工作时间: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2、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政策法规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工作流程图经办岗 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初审审核岗 复核和详细审查审批岗 审批主管局长签审经办岗 退回企业政策法规科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 二、责 任 人:施侃、刘眉月三、权力行使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四、受理(适用)范围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五、申报条件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六、申报材料(一)外贸企业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结汇水单复印件(保税区商贸企业专用);3出口货物备案清单(保税区商贸企业提供);4增值税专用发票;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消费税产品)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受托方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需提供已收汇核销单,退税机关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7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8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9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10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11已进行计算机预审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或电子申报软盘)(二)生产企业提供资料: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四份);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3.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原件);4.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5.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6.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8.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9. 已进行计算机预审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或电子申报软盘)七、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权限及时限:出口企业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同时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读入计算机审核系统。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1.大厅受理岗将电子申报数据读入计算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2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岗对单证进行对审后,签署意见,转税政法规科出口退税管理岗进行复审,将计算机申报数据通过“计算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转税政法规科计算机审核岗,;2税政法规科出口退税管理岗复审后,在企业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存档。3税政法规科计算机审核岗运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出现的疑点,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税款,确认进审核系统数据库中,4企业申报资料经基层局负责人岗签字后,转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5基层局出口退税审核(包括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八、监督检查对受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的企业,按照“权利行使依据”的有关要求,有权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审核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九、责任追究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对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严格按照内控管理制度及征管法第84条执行。政策法规科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流程图审核岗 对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复审及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批岗 审批主管局长签审审核岗 转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科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征收管理科 二、责 任 人:赵萍三、权力行使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二)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6181号)四、受理(适用)范围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五、申报条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六、申报材料(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三)税收管理员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延期缴纳税款原因、税种、税款所属期及金额,属于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还应写明截止至申请日当天纳税人可用货币资金余额、当期计提应付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和具体意见。(四)当期纳税申报表。(五)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1、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要求所有银行对账单需加盖银行印章,且对账单中载明的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与综合征管软件一致,以核对纳税人是否提供了所有银行账户,否则需说明原因;对于存在有撤销账户的需提交相关银行证明。 2、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表上需加盖银行印章,对于纳税人银行日记账月末余额与对账单金额相符的情况,该项资料可以省略。 3、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银行存款日记账复印件。 4、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和申请日当天现金日记账复印件。 5、其他货币资金帐复印件。(六)当期资产负债表。(七)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当期“应付工资”明细账、当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欠缴社会保险费证明。(八)货币资金占用情况:主要指信用证保证金等抵押性货币资金的资料(如:协议书、合同等),要求提供的资料应为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书;对于本项资料较多的,必须编制有文书种类、项目、金额和编号的清单并将相对应的资料附后,便于审批人员的核对。以上资料中涉及银行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必须加盖这两个单位的行政公章;凡属纳税人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由纳税人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行政公章。七、办理程序和时限在申报期内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上报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凡情况属实,符合审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级国税局。 八、监督检查对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按照“权利行使依据”的有关要求,有权对申请纳税人进行检查审核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九、责任追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对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严格按照内控管理制度及征管法第84条执行。征收管理科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流程图经办岗 对企业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资料初审审核岗 复核和详细审查审批岗 审批主管局长签审经办岗 转市局审批征收管理科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征收管理科 二、责 任 人:赵萍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1993年12月23日颁布)第7条四、受理(适用)范围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五、申报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六、申报材料(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二)企业印制衔头发票的书面申请 。(三)企业自行设计冠企业名称的发票式样。(四)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五)主管税务机关所需其他资料七、办理程序和时限纳税人需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后,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受理,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税源管理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区局征收管理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不符合印制企业衔头普通发票条件,未通过审批,由办税服务厅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市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市局将将印制好的发票调拨到区局,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程序、各环节的审批工作。八、监督检查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的调查情况是否全面,如果对调查情况有疑义的,应下户或要求管理部门进行再次核实。九、责任追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的审批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对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严格按照内控管理制度及征管法第84条执行。征收管理科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工作流程图经办岗 对企业提交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资料初审审核岗 复核和详细审查审批岗 审批主管局长签审经办岗 转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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