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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法律实务上市企业最新优惠政策申请实务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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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法律实务上市企业最新优惠政策申请实务讲义.doc

    上市企业最新优惠政策申请实务上市企业最新优惠政策申请实务上篇 营改增及税收优惠申请实务营改增介绍营改增税收优惠申请实务引言2008-2011 中国营业税、增值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注:表格根据官方统计数据绘制1.1 营改增介绍8 省市试点时间表(交通运输业+6 个部分现代服务业)财税【2012】71 号:试点地区应自 2012 年 8 月 1 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我国“营改增”将分为三个阶段推进财税201271 号:8 省市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最近出台的文件试点行业税率的适用计当前我国增值税税率的构成:1.2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实务整体要求:对涉及本行业、本单位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彻底的清理;全面把握试点过渡期的各项优惠政策,用好用尽税收优惠。财税2011110 号: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财税2011111 号:2011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北京最新政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2-09-03差额征收制度处理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差额征收应纳税额计算表相关纳税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试点纳税人上游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注:无法取得进项专用发票注:1.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中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扣除的款项。2.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相关价款,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差额征收规定的项目,也允许从销售额中税前扣除。一般纳税人注:取得专用发票,可按其注明的税款计算进项税额纳入试点的原差额征税营业税纳税人本市试点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注: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其注明的税款计算进项税额(其中:运输-业专用发票,可按价税合计金额乘 7%计算进项税额)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收应纳税额计算表相关纳税人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试点纳税人上游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注: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扣除的款项。纳入试点的原差额征税营业税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注:1.一般不能扣;2.交通运输业服务纳税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费用,允许从销售额中税前扣除。3%×3%示例:比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在“营改增”下,试点的广告代理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从上游企业那里取得征税专用发票,则按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即可;如果上游企业为非试点纳税人,则该企业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上游企业的价款,然后计算销项税额。如果该广告代理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上游的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然后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可见,纳入试点的原差额征收的文化创意企业,可以通过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应纳增值税额。服务贸易出口的零税率和免税制度(财税【2011】131 号)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 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过渡性优惠政策(财税【2011】附加三)注: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但 36 个之内不得再次申请。2012-09-03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8 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二、下列优惠政策项目,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附件 1,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bjsat.gov.cn 下载)2 份办理备案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报送的附报资料为:1.残疾人证书及复印件 1 份。2.残疾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 份。(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报送的附报资料为:1.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 1 份。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 份。(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 1 份,且许可证上注明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及复印件 1 份。(九)美国 ABS 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报送的附报资料为:非营利性质证明及复印件 1 份。(十二)管道运输服务。(十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其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 份。(十四)增值税差额征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或审批手续。六、2012 年 9 月 1 日前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2012 年 9 月 1 日(含)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附件: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2.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下篇 2012 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申请实务201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2012 软件、集成电路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012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201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科技企业税务规划模型2.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 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对于软件企业的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此项需要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性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包括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其他指标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 70 分以上(不包括 70 分)。序号指标赋值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4成长性指标20合计100分数比例(ABCDEF 六档)A(0.801.0)B(0.600.79)C(0.400.59)D(0.200.39)E(0.010.19)F(0)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 3 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 3 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分)核心知识产权数量实际得分F.0 项0 分E.1-2 项1-6 分D.3 项6-12 分C.4 项12-18 分B.5 项18-24 分A.6 项,或 1 项发明专利24-30没有知识产权不能认定为高新企业!2.最近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30 分)0 项:0 分1 项 0-6 分1-2 项(不含 1 项):6-12 分2-3 项(不含 2 项):12-18 分3-4 项(不含 3 项):18 分-24 分4 项以上:24-30 分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分)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10 分+10 分)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各占 10 分)计算方法如下: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 0 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 0 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 0 的,都按 0 计算。高新复审:满三年需复审,复审不通过的企业,将不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08 年北京重新获得高新资质的有 2634 家,但 2011 年经过复审公示的企业只有 2238 家,数量大大减少了。其它重点省市也存在同样的情况。2008 年江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375 家,复审公示1129 家;2008 年上海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812 家,目前仅公示 1431 家;2008 年天津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467 家,复审公示 370 家。2012 最新复审情况介绍2010 年 11 月,财政部组织工作小组也对全国通过高新认定的企业进行了抽查,抽查企业范围主要涉及到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十五省市,也是以大型企业为主。很大一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高新标准的问题。财政部就其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反馈到科技部,并下发了针对已发现问题的高新企业及中介机构的处罚意见。科技部要求各省市高新认定管理办公室对企业高新资格进行重新核实并尽快作出书面说明,许多存在问题的企业被撤销了高新企业资质。按照高新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核心要件有三个:国税函【2009】203 号文第五条规定,高新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2.2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政策沿革:财税字【1999】273 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914 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74 号: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延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更新1.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2.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 “五免五半”。3.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消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5.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6.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7.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9.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澄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 年 1 月 1 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 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 号)规定执行。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规定执行。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专题:嵌入式软件 2011 年后如何适用增值税优惠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2.3 2012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一、关于增值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二、关于营业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 3%税率征收营业税。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2.4 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管制套用税收协定的国际专门措施,主要是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专门用来防止第三国居民套用税收协定的条款。税收协定中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税收协定中“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关于“受益所有人”的规定,被广泛使用于反套用税收协定。2009 年 10 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 号)(以下简称 601 号文)对受益所有人和导管公司及其认定做出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过近 3 年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2 年 6 月公布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30 号)(以下简称 30 号公告),用以明确在执行 601 号文所遇到的一些问题。601 号文“受益所有人”是按照实质重要形式的原则执行的。“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可以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30 号公告规定,即使企业成立时不具有避税的目的,但是,申请人也可能因为没有这些权利而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30 号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问题:1、明确“受益所有人”认定考虑的因素601 号文第二条所规定的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认定的 7 个因素,30 号公告澄清了这 7 个条件的关系。601 号文中各不利因素的存在与否,主要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做出判断,无法给出明确的界限。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这些材料做出判断,申请人可以通过此类材料证明自己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对于在多少个不利因素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这一问题,同样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但不能仅因某项(即某一项)不利因素的存在而做出否定的判断。2、关于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的认定30 号公告从减少征纳成本的角度考虑,拟定了一则仅适用于股息所得的安全港规则,属于国际首创。安全港的规定是,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且该公司为缔约对方居民的,则可直接认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或者,申请人被这样的公司 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且两者中间没有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存在,则可以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通常借助信息交换并考虑不利于认定为税收协定上受益所有人的因素,用以判别是否存在中间公司(导管公司)。近期发生在青岛的一个案例就是一个例证。2012 年 5 月,某集装箱码头公司会计人员在青岛开发区国税局办理董事会分配股息决议备案登记时,提出将于近期申请出具对外付汇税务证明,向投资方支付股息。5 月 12 日,该集装箱码头公司并未指派公司会计人员递送相关资料,而是特意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递送申请出具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的相关资料,提出集装箱码头公司将于近日向外方股东 A 公司支付 2009 年度股息,金额 61885 万元。该代理人员称 A 公司属于毛里求斯居民企业,应该享受中国和毛里求斯签订的税收协定关于股息的优惠税率规定。该局通过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交换手段,否认了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资格。主要有以下理由:(1)A 公司仅有 7 名董事,再无其他雇员;(2)从 A 公司取得的收入情况看,主要由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构成,而没有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3)从 A 公司的资产、规模以及人员配置看,A 公司在毛里求斯注册资本仅有 981 万美元,而在国内投资多达 1.5 亿美元,投资金额远远大于其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和资金支配权完全受控于 A公司的上一级投资方;(4)A 公司提供不出向投资方派发股息的资料证明,也没有对取得股息具有控制权和处置权的情况说明;(5)在毛里求斯路易港注册的公司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征税。因此,A 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法律特点,青岛市国税局最终要求集装箱码头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A 公司 2009 年度股息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188 万元。3、由代理收取费用,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如果缔约对方的居民通过第三方国家或地区(不论是否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的代理人代为从中国收取所得,这一事实不影响其本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也不影响其享受有关协定待遇。但在程序上,30 号公告规定代理人应出具相关声明,并应备有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材料。4、赋予税务机关认定受益所有人的权力近期,对 30 号公告的解读出现了多种观点,有人认为税务机关放松了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管理,有人认为更加严格了。对此,华税认为,30 号公告是对近三年执行 601 号文的总结,明确了包括如何处理认定申请人受益所有人时的 7 考虑因素的关系、关于股息适用受益所有人的安全港法以及有代理人收取费用情形下的受益所有人认定问题。2.5 201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本公告规定适用于 2011 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七、关于企业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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