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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T5041-95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定(document 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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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T5041-95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定(document 10页).docx

    最新资料推荐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技 术 规 定 The inner communication design technical code of thermal Power Plants DL/T 504195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3号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 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编号为DL/T 504195,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 组办公室。 1996年1月8日  1 总   则 1.0.1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的厂内通信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 政策及有关规范、规程,并应认真总结施工和生产运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设计 水平。     在发电厂厂内通信工程设计中,应采用定型产品,并应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 采用和推广经过试验及鉴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单台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 厂厂内通信设计。 1.0.3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按发电厂组织机构、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和台数 以及电厂的控制方式、调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 数和容量,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1.0.4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要求相适应。 1.0.4.1 发电厂的通信主辅技术性房间,应满足电力系统通信本期和中、远期安装 通信设施的要求。 1.0.4.2 发电厂内设有系统通信的微波或光纤通信设备时,宜和厂内通信、电力载 波通信等设备合建在同一通信楼内。 1.0.5 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装设下列主要设备: 1.0.5.1 生产管理通信设备; 1.0.5.2 生产调度通信设备。 2 中 继 方 式 2.0.1 发电厂厂内通信应一个厂安装一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当一厂多站时,各 站交换机间宜采用全自动接续的中继方式。 2.0.2 发电厂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与生产调度总机间,应设有中继线连接。 2.0.3 发电厂网控室(或主控室)的生产调度总机至电力系统调度主管部门,应有中继 线连接。 2.0.4 就发电厂生产管理交换机的用户而言,发电厂至市话局的通信,应分为限制 性用户(呼出、呼入同时采取限制)和非限制性用户两种,其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 交换机容量的30%50%确定。 2.0.5 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视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用户小交换机(呼出应全 自动接线,呼入可设话务台转接)或占市话统一编号资源的中继方式。     进入市内电话局的中继线束设计宜按下列规定: 2.0.5.1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线以内,中继线数在5对以下时,采用双向中继方式; 2.0.5.2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线及以上,中继线数大于5对时,采用单向中继或部 分双向、部分单向的混合中继方式; 2.0.5.3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0线以上,中继线数大于37对时,采用单向中继方式。 2.0.6 发电厂至市话局中继线数量应按非限制用户数的8%10%取定或按话务量 大小核定。 2.0.7 发电厂到电力系统主管局的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若建立或通过电力 系统专用通信网时,其中继方式(含中继局向、中继线数量及接口技术条件等)应按 工程具体要求确定。 2.0.8 远离电厂的生活区设有交换机时,与电厂厂内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 2.0.9 发电厂至长话局的中继方式,可经由市话局转接或在部分非限制性用户中采 用长话直拨。 3 生产管理通信 3.0.1 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设置一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设备,该设备并应兼作生产 调度通信的备用。 3.0.2 交换机程式的选择要求原则: 3.0.2.1 对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中的发电厂,若该发电厂属于通信网的交换 局,则交换设备的机型应符合电力系统通信网规划设计的统一要求。 3.0.2.2 所选机型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当地市话进网要求。 3.0.2.3 电厂生产管理通信用电话交换机的程式,可根据发电机组容量、设备等具 体情况,采用时分制或空分制程控交换机。 3.0.2.4 当发电厂有扩建的可能性时,应选择能增容的系列配套交换机设备。 3.0.3 发电厂厂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容量(不包括生活区),应按发电厂的管理体 制、人员编制、自动化水平、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来选择: 3.0.3.1 机组容量为125MW及以下时可按50线为基础,再考虑每台机组增加50 线。 3.0.3.2 机组容量为200300MW时,可按70线为基础,再考虑每台机组增加 70线。 3.0.3.3 机组容量为600MW时,可按90线为基础,再按每台机组增加90线。 3.0.4 发电厂生活区通信,应参照YD/T2008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 设计标准要求执行。     远离电厂的生活区,在当地市话局不能满足对外通信要求时,可考虑设置生活 区交换机设备;若生活区设在厂前区或附近时,电厂交换机容量宜与生活区合并考 虑。 3.0.5 总配线架(箱)的容量可按电话交换机、调度总机、载波机和出入中继线等端口 设备总容量的1.52倍确定。 4 生产调度通信 4.0.1 对设有单元控制室和网络控制室的发电厂,可在每一单元控制室和网络控制 室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对设有总值长的控制室,可再增设2040线 容量的调度总机。     对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可在主控制室内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 4.0.2 发电厂的输煤系统,可根据系统的大小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或相 似容量的调度呼叫通信系统设备。 4.0.3 调度总机应选用具有组呼、统呼、调度会议电话和录音功能的设备。对巡检 值班的电厂,可增设扩音呼叫功能的设备。 4.0.4 网控室需要同时进行调度和管理通信时,应选用程控调度电话总机,该机应 具有调度员优先呼叫用户和插入功能、各个用户的操作呼叫键及用户忙闲状态显示 信号。     设有系统交换节点的发电厂,应选用数字程控调度总机。 4.0.5 对厂区外的水源地、灰场和输煤系统等,宜设置具有无线和有线转接性能的 小型无线电调度通信设备,该设备应与调度总机相连接,并应满足厂内检修、巡视 值班以及屋外配电装置等工作岗位联络通信的需要。 5 网   络 5.0.1 发电厂厂内通信网络的传输设计,应符合GBJ42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的标准。 5.0.2 发电厂厂内通信网络应包括发电厂厂内各类通信设备的线路。当生产调度扩 音通信的传输电平大于7.8dB时,应采用单独电缆传输。 5.0.3 发电厂通信网络的配线方式,宜采用直接配线。在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 也可采用复接或交接配线方式。 5.0.4 发电厂通信电缆线路敷设方式,应利用电气电缆构筑物敷设。无电气构筑物 可利用时,宜采用直埋电缆或管道电缆等敷设方式。 5.0.5 发电厂厂内通信电缆选择,应符合如下规定: 5.0.5.1 当架空敷设时,宜采用屏蔽型通信电缆。 5.0.5.2 当管道敷设时,宜采用全塑屏蔽型通信电缆,不应选用铠装电缆。 5.0.5.3 隧道内的通信电缆,宜采用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电缆或裸铠装电 缆。 5.0.5.4 当直埋敷设时,宜采用钢带铠装电缆。在坡度大于30°的地区,宜采用钢 丝铠装通信电缆,并应采取加固措施。 5.0.5.5 当沿电缆构筑物(如电缆桥架)敷设时,宜采用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 电缆。 5.0.5.6 当沿建筑物墙面敷设时,宜采用全塑屏蔽型电缆。 5.0.5.7 当室内短距离敷设时,宜采用全塑屏蔽型电缆,不应选用铠装电缆。 5.0.5.8 用户线室内敷设时,可采用塑料线或胶皮线;室外敷设时,应采用少对数 电缆,不宜采用电线。 5.0.6 发电厂厂内通信主干电缆容量不宜大于200对;分支电缆容量不宜大于100 对;配线电缆容量不宜大于50对。工程设计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线对。 5.0.7 厂前区通信电缆必须采用地下管道电缆或直埋电缆敷设方式,严禁采用架空 电缆敷设。     办公楼、网控楼等要求配线隐蔽美观的建筑物内,可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5.0.8 发电厂至厂区外的水泵房、灰浆泵房和生活福利区等通信电缆线路,可与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同杆架设,但应采取防护措施。严禁采用通信明线线路与电 力线路同杆架设。 5.0.9 当电话机安装在环境噪声超过80dB及以上的生产岗位时,应采取防噪声措 施。     当电话机安装在某些特殊环境下的生产岗位时,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防潮、防 爆、防粉尘污染等防护措施。 6 电   源 6.0.1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所需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来自不同 厂用电母线段的双回路交流电源供电。 6.0.2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所需直流电源,应设12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并按 下列原则确定: 6.0.2.1 当选用1组蓄电池时,配置两套整流器。其中一套为主用,并具有直接供 电功能;另一套为备用兼充电,以全浮充方式供电。 6.0.2.2 当选用2组蓄电池时,配置两套整流器。 6.0.3 当厂内通信设备与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交、直流供电电源 系统在符合技术条件下,应合并考虑。 6.0.4 交、直流配电屏及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发展所需最大负荷确定,蓄电池组 的放电时间按1h考虑。 6.0.5 直流馈电系统的全程最大压降取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0.5.1 60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1.6V。 6.0.5.2 48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23V。 6.0.5.3 24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1.8V。 6.0.6 直流电源的脉动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0.6.1 24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4×10-3V(衡重)。 6.0.6.2 48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0×10-3V(衡重)。 6.0.6.3 60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4×10-3V(衡重)。 7 接   地 7.0.1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厂内通信站各机房内应有 环形接地母线。各机房的环形接地母线应互相连接,并应就近引接至全厂总接地网 上,引接线不应少于两条。 7.0.2 厂内通信电源室引入的380V交流零线,应与接地母线连接。机房内的交流 电力线应有金属外皮或敷设在金属管内。 7.0.3 直流工作接地要求:通信设备各负直流电源的正极“+”,在电源侧和通信设 备侧均应直接接地。各机房直流馈电线应屏蔽,屏蔽层两端应接地。 7.0.4 进入机房的音频电缆应选用屏蔽型电缆,电缆两端屏蔽层均应接地。对于铠 装电缆在进入机房前,应将铠带与屏蔽层同时接地。 7.0.5 通信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应做保护接地: 7.0.5.1 交换机、调度总机等通信设备的金属机架(框); 7.0.5.2 总配线架、保安配线箱(框)的金属骨架和金属保安器排等; 7.0.5.3 通信专用交、直流配电屏,整流器等金属骨架; 7.0.5.4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屏蔽层。     各设备的保护接地必须由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严禁在一根接地线 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设备。 7.0.6 当电力系统微波站与厂内通信站设在同一构筑物内时,微波站和厂内通信站 应就近分别与发电厂总接地网均压相连。 7.0.7 对于引入到发电厂的音频电缆,当可能将发电厂接地网的高电位引向厂外, 或厂外的低电位引向厂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金属电缆中未用的线对,应在终端 配线架上接地。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 待。 A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 按执行”。 _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主要编制人员:赵卫东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技 术 规 定 DL/T 504195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系原“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0.1条的修改 条文。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修改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 经济政策及有关规程、规范”。 1.0.2 系原规定第1.0.2条的修改条文。     本规定修改后的适用范围与“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以下简称大火规)相 一致,即由原单台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12300MW,修改为50600MW 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1.0.3 系原规定第1.0.3条的修改补充条文。 1.0.3.1 “并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相适应”取消,另列为单独一条。 1.0.3.2 在本期工程设计中,条文中强调了“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 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1.0.4 系新增条文。     近年来,电力系统通信迅速发展。电力载波、微波、光纤等大部分系统通信终 端设备,是安装在发电厂,其主辅技术性房间在电路路由允许的条件下应和厂内通 信合建在同一通信楼内,并应满足本期和中远期安装通信设施的要求,做到技术和 经济上合理,同时方便维护和管理。 1.0.5 系原规定第1.0.4条的修改条文。     厂内通信设计范围中,取消了计时装置和全厂事故报警装置。 2 中 继 方 式     系原规定第1.0.5条的修改和补充,由一条扩展为一个单独的章节。     随着电力建设不断发展,电力系统通信自成了专用通信网,并实施了全国电力 部门自动电话直拨,对于发电厂对外通信的中继方式,提出了更多方面的具体要 求。 2.0.1 系原规定第1.0.5条中第一款的保留条文。     根据调查,部分发电厂仍存在一个厂使用两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情况,不 但技术上不合理,也造成混乱和使用上的不方便。 2.0.2 系原规定第1.0.5条中第二款的修改条文。     原规定“发电厂生产调度总机与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间,一般设有中继线连 接”。现修改为“,应设有中继线连接”。采用了严格程度的用词,是表明在 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2.0.3 系新增条文。     基于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系统交换网运行管理规程和国家电力调度通信 中心颁发的电力工业部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增加了此条款。 2.0.4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三款的修改条文。     原规定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40%确定,根据对40个 不同类型的电厂进行普查,并再次抽样调查了其中10个电厂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 用户分配使用情况,修改为“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50%确定”。 2.0.5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四款的补充条文。     补充了“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中,可采用占市话局统一编号资源”的内 容,是基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颁发的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 规范和邮电部文件,邮部1993年48号文关于调整公用网与专网关系,充 分发挥专用通信网作用的通知精神要求而提出的。考虑到发电厂所处地域遍及全 国,各地市话发展情况差异较大,虽然不是首推中继方式,但可本着当地市话局的 具体要求,作为工程采用可行优选方案之一。 2.0.6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四款的修改条文。     发电厂至市话局所需中继线的数量,可按发电厂所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非限 制性用户门数的4%,修改为8%10%,是基于对22个电厂进行专题调查结果和 各地市话局对新建厂矿单位的一般要求而提出的。 2.0.7 系新增条文。     发电厂至电力系统主管局的交换机间(地调或省调以及网调)应有中继线连接, 是根据电力工业部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的要求而增加此条款的。 2.0.8 系新增条文。     一般远离电厂的生活区,应按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 考虑,若单独设生活区交换机自主性强,技术上较合理。但与电厂交换机间,应有 中继线连接,便于生产区与生活区信息交换。 2.0.9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五款的保留和补充条文。     发电厂与长话局的联系,除经由市话局转接外,还补充了在非限制性部分用户 中,可采用长话直拨(长权用户),主要是方便生产、有利管理。 3 生产管理通信 3.0.1 系原规定第2.0.1条的保留条文。 3.0.2 系原规定第2.0.2条的修改和补充条文。 3.0.2.1 补充了对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中的发电厂,若在技术条件上有特殊要 求时,电厂交换机的选型应考虑系统通信网规划设计(或接入系统设计)的统一要求 意见。 3.0.2.2 补充了电厂交换机选型应与当地市话局协调,并应符合接入邮电公用网要 求。 3.0.2.3 具体选型意见的提法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一致。 3.0.3 系原规定第2.0.3条的修改条文。 3.0.3.1 修订后的规定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在发电厂厂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 机的容量选择问题上的标准和提法一致。根据调查:按部颁新厂新管理办法和新的 定员标准测算结果基本相同。 3.0.3.2 作为电厂交换机容量的选择,主要指模拟用户单元端口和通过数字用户单 元接话务台的端口数量。不含模拟中继单元数字中继单元及串行接口单元等,这些 端口数量取决于市话中继方式和中继线数量,还取决于电力系统专用网对该电厂的 要求,不能混淆到容量选择中。 3.0.4 系新增条文。     对位于城市及其近郊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合城市规划考虑,有利职工生活。 因此,电厂交换机容量的选择,可不包括距离城市边缘在2030km以内的生活 区;若生活区在厂前区或附近时,交换机容量的选择可合并考虑,生活区部分参照 邮电部、建设部的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要求执行。 3.0.5 系原规定第2.0.4条的保留条文。 4 生产调度通信 4.0.1 系原规定第3.0.1条的修改条文。     调度总机容量与电厂的管理体制、工艺系统的大小有关,如单元控制室是否以 炉、机、电各自为政等。修改后的条文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一致,在容量选 择上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4.0.2 系原规定第3.0.3条的修改条文。     修改后的条文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一致,仅把对讲广播通信改称调度呼 叫通信系统设备。 4.0.3 系原规定第3.0.2条的修改补充条文。 4.0.3.1 为适应大中型电厂中部分值班岗位,已由原固定值班制逐步过渡改为巡视 值班,因此,单靠固定的点对点通信已不能满足需要,故修改补充了调度机选型要 求。 4.0.3.2 基于运行管理经验,部分电厂有定时召开简短生产例会或通告习惯,故修 改补充了选型调度机时,应具有会议电话性能要求。 4.0.4 系新增条文。     随着电力系统大容量干线电路的建设,各大电网逐步实现了电力专用通信网。 系统对发电厂的调度,构成了网络中的基础环节。     本条文的目的使发电厂的网控室生产调度机的选型,在技术条件和性能上,应 满足电厂调度和系统调度两方面的要求。 4.0.5 系新增条文。 4.0.5.1 据调查:原厂内固定有线通信设施,已不完全适应电厂的各类检修和巡视 值班的需要,故要求配备携带式无线电通信话机,以解决就地应急联系、操作配合 等,并应具有游动联络通信性能的非固定式无线通信设备。 4.0.5.2 对于厂区外的水源地、灰场通信,靠单一敷设电缆的有线通信,也常因距 离较远且分散或人为因素的破坏,失去联系手段,影响安全生产。可与上述检修和巡 视值班通信要求一并考虑,选用具有无线和有线转接功能的小型无线电调度通信设 备。 5 网   络 5.0.1 系原规定第4.0.2条的保留条文。 5.0.2 系原规定第4.0.1条的保留条文。 5.0.3 系原规定第4.0.3条的保留条文。 5.0.4 系原规定第4.0.7条的保留条文。 5.0.5 系原规定第4.0.4条的修改条文。 5.0.5.1 电厂厂内通信电缆原则上不提倡架空敷设方式,但在工程上有时因受地 上、地下环境条件限制,非采用架空敷设方式不可时,为防止和降低电磁干扰或大 气过电压的危险影响,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选用屏蔽型通信电缆。 5.0.5.2 当管道敷设时用铠装电缆难于穿管,不便施工。 5.0.5.3 鉴于目前国内尚没有阻燃通信电缆正式产品和相关国家标准,考虑到通信 电缆利用电气电缆桥架、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时,易受电气电缆着火影响,除布 放位置或加强隔离措施外,宜采用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电缆或铠装电缆。 5.0.5.4 当直埋敷设时,采用铜芯聚烯烃绝缘石油膏填充涂塑铝带粘接屏蔽聚乙烯 护套铠装通信电缆,不再选用麻包铠装电缆。 5.0.6 系原规定第4.0.5条的保留条文。 5.0.7 系原规定第4.0.8条的保留条文。 5.0.8 系原规定第4.0.9条的保留条文。 5.0.9 系原规定第2.0.5条的修改补充条文。 6 电   源 6.0.1 系原规定第5.0.1条的保留条文。 6.0.2 系原规定第5.0.2条的修改条文。 6.0.2.1 关于蓄电池组数的确定问题,目前因为采用了恒压充电技术,蓄电池可以 在不脱离供电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充电,为采用单组电池供电创造了条件。但在采用 一组蓄电池供电时,必须要顾及到电池维修、扩容、更换时接线的可能和措施。否 则,这些情况一旦出现就难以处理。 6.0.2.2 考虑到当厂内通信设备与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其交、直 流供电电源系统,应合并设计,且蓄电池组放电时间仅按1h考虑。故在规定中要 求“应设12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目的是给予选择中有一定的灵活性。 6.0.3 系新增条文。     近些年来,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和电力系统通信的不断完善,厂内通信设备与 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在电厂同一建筑物内,已逐步形成设计定型格局,这样做投资 省、技术上合理。故本规定要求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其通信站交、直流供电电 源系统应合并考虑。 6.0.4 系原规定第5.0.2条和第5.0.4条部分内容的合并条文。 6.0.5 系原规定第5.0.5条的修改条文。     按邮电部部标准YDJ1邮电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要求,直流馈电 全程最大压降取值,对原规定做了相应修改,即48V直流电源由原1.4V修改为2 3V;24V直流电源由原1.2V修改为1.8V;60V直流电源仍为1.6V不变。 6.0.6 系原规定5.0.6条的修改条文。     根据邮电部YDJ1标准,对48V基础电源脉动电压值,由原2.4×10-3V修改 为2.0×10-3V(衡重)。 7 接   地 7.0.1 系原规定第6.0.1条的补充修改条文。     补充了“厂内通信站各机房内应有环形接地母线,各机房的环形接地母线应互 相连接,并应就近接至全厂总接地网上”的要求,是基于部调度通信局电力系统 通信站防雷技术措施而提出的。 7.0.2 系新增条文。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2020年12月19日星期六18: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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