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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标准化第四要素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补充内容)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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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标准化第四要素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补充内容)参考模板范本.doc

    安全标准化第四要素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补充操作规程内容) 1.双班驾驶员及接驳运输操作规程; 2. 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3.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 4.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5.安全告知制度 6.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 7.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跟车督导制度 9.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0.车辆安全检查制度1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附件1:双班驾驶员及接驳运输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加大对驾驶员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驾驶员操作规程,特制定双班驾驶员及接驳运输操作规程。第二条 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客运6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第三条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通过在客车运行途中选择合适的地点,实施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或换车换人,由在接驳点上休息等待的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凌晨2时到5时停止运行,但是可以实行在指定接驳点进行接驳运输。第四条 接驳点应配置必要的远程监控设施设备,或运用科技手段实施远程考核。接驳点的设置必须经市运管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认真审核,上报省级运管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审核方可设置。第五条 接驳运营车辆要张贴由省级运管机构、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并要向省级运管机构上报道路客运接驳运输运营方案备案书,严格履行承诺。第六条 接驳运输车辆的当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客车驾驶时间和行驶速度的规定。每名驾驶员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白天连续驾驶4小时应当停车休息20分钟,夜间(晚10时至凌晨5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行车限速为白天的80%。第七条 双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要按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第八条 双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在作业过程前,要与当班驾驶员或主车驾驶员做好交接,掌握车辆的性能动态、技术状况,了解路况信息和气象信息。第九条 双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发车前开展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检查,向旅客进行安全告知、行车途中规范操作、正确应对紧急情况。附件2: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带班值班人员范围: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部门负责人。第三条 值班带班职责要求(一)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重点加强对生产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及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二)值班时间为5:3020:30。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接到发生情况的报告立即赶赴现场,及时逐级报告并妥善指挥处置,否则发生问题严肃处理;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值班的,在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调整,节假日等重要生产时期不得请假。(三)现场发生危机职工生命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四)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和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人员应保持通讯通畅,在需要时必须积极配合值班人员处理有关事件。第四条 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并由经理办公室妥善保存;办公室建立健全值班日记台帐,次日查询值班情况,办公室传真电话2347180。附件3: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客运公司驾驶员队伍,确保驾驶员文明从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聘用原则:采用择优的原则,选择安全意识强、驾驶技能高的驾驶员充实客运公司驾驶员队伍,打造优秀驾驶员团队。第三条 聘用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二)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四)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取得符合驾驶作业身体条件的检验证明;(五)客运驾驶员三年内无致人死亡且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及其它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六)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的,必须具有驾驶同类车型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七)驾驶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必须具有驾驶同类车型至少1年安全驾驶经历。(八)驾驶出租车和其他车型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第三条 聘用程序:(一)企业提出用人需求,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招聘条件,发布招聘信息;(二)驾驶员向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件;(三)经安全科进行初步审核合格;(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向集团公司相关处室提出考核申请;(五)集团公司相关处室考核人员会同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对驾驶员进行面试,审核其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进行短程路考,考核其实际操作技能;(六)依据面试和考核意见,确定录用人员,由安全科派员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核查驾驶员相关信息,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到集团公司驾驶员健康查体与驾驶适宜性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七)检测合格的接受安全科至少12学时的岗前理论安全培训及理论考核;(八)理论考核后到运行部门进行至少30学时的实际驾驶操作(包括车辆性能、安全装置操作方法、应急处置、运营线路及行车注意事项等),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九)经理论考核与主车驾驶员评审合格后申报集团公司制作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十)与企业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为6个月。(十一)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监控管理协议书、办理“驾驶员信息卡”,将驾驶员的信息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十二)运行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培训后进行试用期考核。第五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试用驾驶员进行考察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用人单位按照驾驶员考核评价标准,对试用人员进行三级考核评价,提出继续使用意见,集团公司考核评价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后,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 已取得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的驾驶员,在生产部门的监督下,与经营者签订雇佣协议书,方可参加上岗培训。更换驾驶员的应随时签订雇佣协议书。第七条 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每年审核换发一次。换发时应经8学时理论再培训后,参照上述流程办理。逾期一个月不进行审核换证即取消内部驾驶资格。附件4: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驾驶员的动态管理,全面掌握驾驶员安全驾驶信息,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车队提供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档案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管理制度落实。第三条 驾驶员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驾驶员基本信息、客运驾驶员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内容。实行一人一档,指定专人负责。第四条 驾驶员的基本信息包括:驾驶证、行车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身份证、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件复印件等。第五条 客运驾驶员体检表内容包括:视力、听力、颜色力、上下肢的躯干运动功能和心脏、心、肺部、肝脏、肾脏、血液、尿液等较全面反映驾驶员健康善的信息。第六条 安全驾驶信息包括:原服务单位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或本人出具的说明)材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三年内无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证明、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证明、事故处理资料、交通违法记录、安全行驶里程统计资料等。第七条 诚信考核包括:日常安全教育信息、继续教育和培训记录、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的情况、交通违法的情况、服务质量事件、投诉信息、诚信考核结果等。由各车队专门负责、建档管理,每季度将诚信考核信息汇总报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管理。第八条 驾驶员档案要系统的记录驾驶员自报名、应聘、培训及投入使用起,至驾驶员离开本企业(不含内部调动)为止的整个过程。第九条 档案信息必须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在做好驾驶员基础档案资料建设的同时,也要掌握驾驶员日常安全生产的第一手资料,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驾驶员,要及时予以辞退。第十条 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在年审结束后要及时复印存档,保证驾驶员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要分清现任在岗驾驶员、替班驾驶员及已退驾驶员。驾驶员档案资料要及时更新,至少做到一年一梳理。附件5:安全告知制度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和监督作用,向旅客普及客安全应急处置知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客车在每次发班前由该车驾驶人或乘务员向旅客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第三条 安全告知的主要内容有:(一)公司名称,客车号牌、驾驶人及乘务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二)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行驶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中途休息站点。(三)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出口逃生、安全带和安全锤使用方法.(四)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如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无超员超速行驶及疲劳驾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严格执行夜间禁行规定等。第四条 告知形式:(一)由驾驶员或乘务员在发车前向乘客口述告知。(2)播放车载视频、语音形式向旅客安全告知。(3)采取制作宣传片,张贴安全告示标语形式,对旅客的安全告知。附件6: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第一条 为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合理安排运输任务,杜绝行车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客运公司所有4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车及旅游客运包车,400公里以内客运班车及旅游客运包车不得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单程距离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班线及旅游包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第三条 各车队必须严格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员,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并制定具体休息地点。第四条 确保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第五条 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第六条 严格落实落地休息报告制度,所有长途线路车辆必须向GPS监控中心上报休息地点、时间及启程时间,并建立相关记录备查。第七条 各车队及GPS监控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不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的驾驶员严格处罚。第八条 运行部门未执行该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对该部门负责人每次处以200500元罚款,直至待岗。第九条 驾驶员未执行该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对驾驶员处200500元罚款并下车学习待岗,直至解聘。第十条 GPS监控人员监控不到位,对当班GPS值班人员及GPS负责人处200500元罚款,直至待岗。附件7: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公司范围内各种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造就安全健康环境,规避外来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相关方是指进入客运公司范围内施工作业人员以及发包、承租运输工具、承租工作场所的以及外来培训、实习人员。第三条 适用范围:所有进入客运公司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第四条 发包、出租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协议或约定的签定,落实协议内容,并建立相关方管理台帐和档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第五条 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第六条 客运公司与相关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七条 应当加强对所承包、承租的工作场所、运输工具及施工场所的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向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 我方承包、承租相关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及设备,应在与相关方签定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对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当相关方威胁我方安全时,应当及时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相关方在经营所承包、承租的工作场所期间,不得私自转租,如若发现将按违约处理。第十条 安全管理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准确名称、场地范围、作业范围、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责任、权力、义务和有效时间等。第十一条 短期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外来人员等进入作业现场时,现场作业人员应对相关方进行安全警示、告知或劝阻,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附件8: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跟车督导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泰安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加大对驾驶员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制,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特制本定制度。第二条 成立轮流跟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轮流跟车督导工作的安排、调度、协调工作。第三条 轮流跟车督导的范围是客运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车。跟车频次为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跟车督导一次。第四条 督导人员在跟车过程中,对驾驶员以下行为进行监督: 1、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是否按驾驶员操作规程作业; 2、发车前驾驶员对旅客是否执行安全行车告知制度; 3、客运包车驾驶员是否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4、对途中上客行李驾驶员是否进行“三品”检查; 5、驾驶员是否按许可规定的线路(站点)行驶(停靠),有无站外上客、捎货等违章行为;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驾驶员是否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7、在夜间行驶中驾驶员是否执行夜间禁行规定(严禁凌晨2点至5点运营); 8、途中行驶时驾驶员是否有超员现象; 9、驾驶员是否严格遵守客运公司GPS监控管理及考核规定,有无私自关停、故意损坏、屏蔽GPS监控设备等违章行为; 10、驾驶员是否存在疲劳驾驶现象(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要在规定休息站点车辆停止运营、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24小时以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11、驾驶员是否有超速行驶现象(驾驶员驾驶车辆在公路客运车辆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速,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公路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在没有标志、标线标明时速的调整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12、对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里600公里以上)长途运营客车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双班驾驶员; 13、驾驶员是否存在酒后驾驶行为; 14、遇有恶劣天气驾驶员是否存在冒险行车行为(途中遇有恶劣天气,要找安全地带或调整路服务区停车,等恶劣天气消除或接通车信息后行驶)。第五条 各现场跟车督导人员做好跟车记录,月底交小组办公室。第六条 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跟车信息,并存档管理,将跟车汇总情况每月在安全委员会上进行通报。第七条 对不按轮流跟车督导计划安排表实施跟车督导或督导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每次处罚100元。附件9: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对变动中车辆的有关情况进行准确记录,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和规范运营管理作用,提高车辆的技术信息化管理,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由机务科负责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一车一档,从车辆的采购、验收、建档、使用、维修、报废或过户等全过程的管理。客运科、安全科密切配备,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条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所包含的内容:汽车登记卡片、汽车小修记录、汽车二级维护检验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营运线路许可决定书、购车发票、交通事故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证、营运证、合格证和附加税证复印件。第四条 机务科负责建立的内容包括:汽车登记卡片、汽车小修记录、汽车二级维护检验记录(含出厂合格证),并及时更新,确保有效。第五条 客运科负责提供的资料内容包括: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营运线路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购车发票、合格证和附加税证复印件、车辆变更记录,并及时更新,确保有效。第六条 安全科负责提供的资料内容包括:交通事故记录、行驶证,并及时更新,确保有效。第七条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技术管理的基础性资料,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更改。第八条 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第九条 档案资料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第十条 档案专职管理人员要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更新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 第十二条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下线后,将归并至报废(过户)档案保存。附件10: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保证行车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车辆安全检查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第三条 出入库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由有车单位机务科负责,依据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执行。第四条 由有车单位机务、安全部门分别组成检查小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应急门、应急顶窗、警示标志、防滑链、三角木、灯光、轮胎、GPS及3G设备、安全告知视频、雨刮器、安全提示和标识等。第五条 车辆“一日三检”由驾驶员负责。检查内容包括:(一)出车前:1、检查燃油的油量,水箱的水量,发动机的机油量,必要时应添加。2、喇叭、灯光、刮水器、后视镜、牌照灯等是否齐全有效。3、各紧固螺栓、螺母是否有松脱现象。4、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5、发动机启动后,有无异响,检查各种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关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气。6、起步后,试验制动效能及转向机构是否有效灵活。(二)行车中:1、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情况。2、检视手、脚制动器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3、注意发动机及传动系统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4、途中停车时间、检查制动鼓有无过热现象;检查轮胎螺母紧固情况和轮胎气压,检查钢板弹簧是否断裂;检查转向机构各部位连接情况;检查有无漏油、漏气、漏水现象。(三)收车后:1、清洁全车内、外部及底盘。2、检查和补充润滑油、燃料,发动机熄火后,察看电流表、有无漏电现象。3、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断裂,弹簧吊身,骑马螺栓是否松脱。4、检查轮胎与钢圈。5、检查制动系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检查制动液贮油室油面,气制动的贮气筒应放净积水、油污。第六条 现场安全检查由生产和安全部门现场值班人员负责,在发车前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二次检查把关。第七条 在检查中,对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车辆,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停运维修,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运营。附件1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一)汽车年审的定义:汽车年审是指按国家车辆管理部门对所有机动车实施定期安全检测的一种手段,旨在对所有机动车性能合格性进行定期检查。(二)年检是国家强制性执行对车辆管理的一种手段,不执行年审的车辆交警有权扣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可能背负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不执行年审车管部门不办理其他业务。(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五)审验车辆要保持车容车貌卫生整洁。车辆各部位技术状况合格,随车附品齐全。(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七)所有客运车辆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并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监控平台。否则,车辆年审将不予通过。(八)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不准参加运营。第三条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机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车辆上线检测审验工作,及客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三)参加审验的车辆,提前对各自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调试,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达到技术标准要求。 (四)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必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审验时间,进行车辆审验和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五)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六)停驶时间超过一年的,复驶时必须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七)根据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确定的车辆技术等级,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八)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附件12: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确保车辆停放安全有序,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由保卫科全面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值班人员在上岗后必须在车场内指挥车辆停放,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对车辆逐车进行检查登记,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 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第五条 值班人员人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睡岗、不得当班时间饮酒。第六条 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第七条 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配备灭火器,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第八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第十条 不损坏停车场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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