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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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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ppt

    民法基础知识一、民法及其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及其民法的调整对象 n n(一)案例(一)案例n n有位中国的顾客去某个大饭店用餐,餐位正好位于玻璃窗有位中国的顾客去某个大饭店用餐,餐位正好位于玻璃窗旁边。透过玻璃窗,一片翠绿的种有各花草的庭园清晰可旁边。透过玻璃窗,一片翠绿的种有各花草的庭园清晰可见。吃过饭后,他想到那个饭店的花园里散步,但受到了见。吃过饭后,他想到那个饭店的花园里散步,但受到了花园门卫的阻拦,其理由是牌子上用英文写着花园门卫的阻拦,其理由是牌子上用英文写着“非本饭店非本饭店的住宿客人禁止入内的住宿客人禁止入内”。这位顾客感到非常愤怒,不但坚。这位顾客感到非常愤怒,不但坚持要进入这个花园,而且起诉了这个饭店。其理由是,在持要进入这个花园,而且起诉了这个饭店。其理由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开饭店,却不用中文来表示出服务项目,他中国的土地上开饭店,却不用中文来表示出服务项目,他认为这是对我们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的一种侮辱,是一百认为这是对我们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的一种侮辱,是一百年前上海黄浦江边年前上海黄浦江边“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翻版。的翻版。n n1 1、于是这位顾客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于是这位顾客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n n(1 1)请求法院判决允许饭店客人进入花园;)请求法院判决允许饭店客人进入花园;n n(2 2)对侮辱民族感情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侮辱民族感情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10万元。万元。n n2 2、问题是:、问题是:n n(1 1)案件的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吗?为什么?)案件的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吗?为什么?n n(2 2)你认为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说明理由。)你认为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说明理由。(二)什么是民法(二)什么是民法n n1、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n n2、为什么称为“民法”?民法的词源。n n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调整对象n n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指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n n1 1、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和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的合称。的合称。n n人格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人格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素。n n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n n2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n n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n n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主要表现就是合同。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主要表现就是合同。(三)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n n1 1、作为客人有权进入花园休息。、作为客人有权进入花园休息。n n2 2、要求对侮辱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损害赔偿,法、要求对侮辱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院不予支持。n n受理本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受理本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所解决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所解决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问题。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问题。n n所谓民族感情损害赔偿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所谓民族感情损害赔偿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以法院只就案件中顾客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以法院只就案件中顾客有没有权利进人这个花园做出判决。有没有权利进人这个花园做出判决。二、民法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 n n(一)案例:(一)案例:n n张某和陶某张某和陶某19651965年结婚,但是妻子陶某一直没有生育,后年结婚,但是妻子陶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19961996年,张某认识了一个名叫黄年,张某认识了一个名叫黄某的女子,并在某的女子,并在19971997年与黄某同居。张某的妻子陶某发现年与黄某同居。张某的妻子陶某发现以后,进行劝告,但劝告无效。以后,进行劝告,但劝告无效。19981998年底,张某和黄某租年底,张某和黄某租房公开同居,以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夫妻”名义生活。名义生活。n n20052005年年2 2月,张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自己已经是晚期月,张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黄某面对旁人的嘲肝癌。在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黄某面对旁人的嘲讽,守候在张某的病床边。张某在讽,守候在张某的病床边。张某在20052005年年4 4月月1818日立下遗嘱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积蓄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积蓄4 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黄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黄某负责安给我的朋友黄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黄某负责安葬。葬。”张某对这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张某对这份遗嘱进行了公证。4 4月月2222日,张某去世,日,张某去世,黄某根据遗嘱向陶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陶某的拒黄某根据遗嘱向陶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陶某的拒绝。黄某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绝。黄某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陶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规定,判令被告陶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全。(二)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二)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n n平等原则n n自愿原则n n公平原则n n诚实信用原则n n禁止权利滥用原则n n公序良俗原则(三)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n n法律上的法律上的“善良风俗善良风俗”原则与道德层面上的原则与道德层面上的“善良风俗善良风俗”不是一个不是一个概念;法院不会根据崇高的道德标准处理案件。概念;法院不会根据崇高的道德标准处理案件。n n丈夫偷情,搞婚外恋是一事实行为,违背道德上的公序良俗,但这丈夫偷情,搞婚外恋是一事实行为,违背道德上的公序良俗,但这并非法律行为,不受民事法律评判,不受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约并非法律行为,不受民事法律评判,不受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约束。束。n n立遗嘱,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立遗嘱,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n n遗嘱本身是以财产为遗嘱本身是以财产为“标的标的”而不是以而不是以“婚外情婚外情”为标的,所以,为标的,所以,即使遗嘱受即使遗嘱受“婚外情婚外情”影响,但并不影响遗嘱效力,此是影响,但并不影响遗嘱效力,此是“法律不法律不问动机问动机”原则。原则。n n“法律不问动机原则法律不问动机原则”指对一项民事行为进行评价时,只以行为本指对一项民事行为进行评价时,只以行为本身作为评价对象,而不问当事人基于何种动机设立这一行为。即使身作为评价对象,而不问当事人基于何种动机设立这一行为。即使动机不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并不一定影响后续民事行为的效力。动机不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并不一定影响后续民事行为的效力。n n法律行为直接以法律行为直接以“性性”为标的,涉及性交易,则法律行为无效;如为标的,涉及性交易,则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果“性行为性行为”只是法律行为起因,而不是标的,则不影响法律行为只是法律行为起因,而不是标的,则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效力。n n以这样的思路来解析本案:以这样的思路来解析本案:“包二奶契约无效,但指定遗产由二奶包二奶契约无效,但指定遗产由二奶继承则有效。继承则有效。”n n如果张某以死后将遗产遗赠给黄某作为黄某作为其情妇的条件,这如果张某以死后将遗产遗赠给黄某作为黄某作为其情妇的条件,这样的遗赠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样的遗赠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三、自然人三、自然人 n n(一)自然人的概念n n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书面同意的人工受精产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属于自然人。n n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二)民事权利能力(二)民事权利能力 n n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承担民事义务。n n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亡。n n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这就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这就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目前不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目前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出生后就成为婴儿婴儿,继承法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承份额。(三)民事(三)民事行为行为能力能力 n n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n n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划分的标准,一是年龄;一是精神智力状态。个阶段。划分的标准,一是年龄;一是精神智力状态。n n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n n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n n十八周岁的以上精神状况健康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的以上精神状况健康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认识和判断自己民事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认识和判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为的后果,因此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n n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生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活来源是指收入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四)案例评析(四)案例评析 n n问题:问题:n n第一,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在未经乙第一,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免除了戊的债务,免除行为是否丙同意的情况下免除了戊的债务,免除行为是否有效?有效?n n第二,合伙人各自应该如何承担债务?第二,合伙人各自应该如何承担债务?n n第三,乙认为:甲未经他的同意擅自贷款并设定第三,乙认为:甲未经他的同意擅自贷款并设定抵押,因此在甲与银行签订合同后的第抵押,因此在甲与银行签订合同后的第3 3个月决定个月决定退伙,当时我们没有表示反对。后来,我们又与退伙,当时我们没有表示反对。后来,我们又与丁签订合伙协议吸收其为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丁签订合伙协议吸收其为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乙和丁应该怎样承担责任?务,乙和丁应该怎样承担责任?2、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n n第一,依法成立。第一,依法成立。n n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n n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n n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n n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n n其实质就是有限责任,指的是股东对法人对外的债务以其实质就是有限责任,指的是股东对法人对外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法人(公司)和其股东的人格与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法人(公司)和其股东的人格与财产相分离。财产相分离。n n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根据法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将法人分人和社团法人。根据法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n n(一)案例(一)案例n n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采购到一批以前未经营过的相机,价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采购到一批以前未经营过的相机,价格定位格定位18801880元。售货员误将标价牌制作为元。售货员误将标价牌制作为880880元。元。n n一天,顾客甲来逛商店,发现近一天,顾客甲来逛商店,发现近20002000元的相机在此只卖元的相机在此只卖880880元,便买了两架。此后售货员去库房再次提货时才发元,便买了两架。此后售货员去库房再次提货时才发现其实际价格。商店得知后找到甲。但甲告知:现其实际价格。商店得知后找到甲。但甲告知:“这两部这两部相机已先后被转让出去,共得价款相机已先后被转让出去,共得价款20002000元,且他已用此款元,且他已用此款买一了一部录像机。若商店要追回照相机,去找另外两位买一了一部录像机。若商店要追回照相机,去找另外两位买这两架相机的人。买这两架相机的人。”n n商店迫于无奈,只好起诉到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请求对商店迫于无奈,只好起诉到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请求对这一买卖合同关系予以撤销。这一买卖合同关系予以撤销。(二)民事行为的效力(二)民事行为的效力n n1 1、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的概念n n所谓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所谓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一般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一般通过意思表示做出,意思表示包括书面的、口头通过意思表示做出,意思表示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行为方式。的和行为方式。n n民事行为包括不合法行为与合法行为两类。前者民事行为包括不合法行为与合法行为两类。前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中又分为确定无效的民事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中又分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后者为有效的民事行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后者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2、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效力 n n民事行为具备以下条件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具备以下条件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n n第一,行为人合格,即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第一,行为人合格,即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行为能力;n n第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第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其要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其要求有两点,一是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二是求有两点,一是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二是出于行为人的自愿。出于行为人的自愿。n n第三,行为内容合法。根据第三,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规定,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社会公德。n n第四,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第四,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n n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同样是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同样是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使其法律效力不确定,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件,而使其法律效力不确定,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n n1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n n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第7272条规定:条规定:行为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n n2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n n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第7272条规定:一方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平。(三)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n n本案属于因为重大误解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本案属于对本案属于因为重大误解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本案属于对价款的是误解,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价款的是误解,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n n认定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认定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件:(1 1)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误认识。(2 2)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3 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n n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它自成立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它自成立之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该民事行为基于人民法院或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该民事行为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被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者仲裁机关被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n n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长期处于或然状态,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法律效力长期处于或然状态,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了了1 1年的期限,年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七、无效民事行为七、无效民事行为 n n(一)案例:(一)案例:n n黄某和张某都是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黄某和张某都是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36英寸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英寸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深圳买到一台日本产深圳买到一台日本产5151英寸彩电,家中的那台可以适当价英寸彩电,家中的那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格卖掉。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某对张某说,你可以给黄某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某对张某说,你可以给黄某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某考虑到自己同梁某关系不错,因此他降低价格出售。张某考虑到自己同梁某关系不错,因此就按梁某的意思写了信。黄某同意后,张某以就按梁某的意思写了信。黄某同意后,张某以500500元的低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得知买卖彩电的真价将彩电卖给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得知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但彩电已被梁某转卖给不知情的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但彩电已被梁某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获利第三人,获利10001000元,无法返还原物。元,无法返还原物。(二)无效民事行为理论(二)无效民事行为理论 n n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和当然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n n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5858条第条第1 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 1)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不能独立实施的;(3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 5)违)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令性计划的;(7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离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离婚的形式讨债的,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无效)。的形式讨债的,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无效)。n n其中其中19991999年年合同法合同法规定: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无效,所以一般的欺的合同才无效,所以一般的欺诈合同并非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被欺诈一方享有诈合同并非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被欺诈一方享有撤销权。另外,撤销权。另外,“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目前已基本上无实际意义。,目前已基本上无实际意义。(三)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n n本案属于本案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行为”。n n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n n它须具备下列条件:它须具备下列条件:n n1 1、须表示与内心不一致。、须表示与内心不一致。n n2 2、须有恶意通谋。、须有恶意通谋。n n3 3、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n n本案例中的买卖彩电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由于彩电无法本案例中的买卖彩电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由于彩电无法追回,应当由梁某和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追回,应当由梁某和张某承担赔偿责任。n n另提示,因为彩电已被梁某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获利另提示,因为彩电已被梁某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获利10001000元,无法返还原物。为什么?元,无法返还原物。为什么?八、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八、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n n(一)案例:(一)案例:n n原告许某在某乡从事个体饮食业,被告巴某(原告许某在某乡从事个体饮食业,被告巴某(19881988年年1 1月月2828日出生)于日出生)于20022002年至年至20042004年(时年年(时年14161416岁)在乡中学岁)在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原告处搭伙,被告父母经常为其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原告处搭伙,被告父母经常为其交钱和粮食。交钱和粮食。20042004年年1010月月4 4日,原告告知被告其在日,原告告知被告其在2 2年间累年间累计所欠饭菜款计所欠饭菜款45154515元,成品粮元,成品粮572572斤。原告要被告同时写下斤。原告要被告同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600元、成品粮元、成品粮572572斤,另一张为斤,另一张为欠现金欠现金39153915元,且言明数额小的欠条向被告父母索要,数元,且言明数额小的欠条向被告父母索要,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被告离校打工后予以归还。对上述情况额大的欠条款项由被告离校打工后予以归还。对上述情况原告均未告知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原告持被告所写的小原告均未告知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原告持被告所写的小额欠条向被告家长索款时,被告家长以饭费已结清为由拒额欠条向被告家长索款时,被告家长以饭费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原告于绝给付。原告于20052005年年1 1月持欠条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月持欠条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欠款求被告付清欠款45154515元及所欠粮食元及所欠粮食572572斤。斤。(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 n n1 1、概念、概念n n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n n第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第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不能确定状态。n n第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第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n n2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n n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方行为(即合同行为)。n n第二,无权代理行为。第二,无权代理行为。n n第三,无权处分行为。第三,无权处分行为。n n第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第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三)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n n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747条规定: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n n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独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独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则区分两种情况: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则区分两种情况:n n1 1、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n n2 2、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n n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747条规定: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知的方式作出。”n n本案中的欠条由于法定代理人不予认可,最终归于无效。本案中的欠条由于法定代理人不予认可,最终归于无效。九、无因管理九、无因管理 n n(一)案例(一)案例n n原告张强承包了一块西瓜田。原告张强承包了一块西瓜田。7 7月份,在西瓜成熟即将上月份,在西瓜成熟即将上市时,张强未来得及收获西瓜上市销售,即生病住院。医市时,张强未来得及收获西瓜上市销售,即生病住院。医院与其家相距遥远,因此张强无法料理西瓜。被告李刚系院与其家相距遥远,因此张强无法料理西瓜。被告李刚系原告的邻居,用了原告的邻居,用了3 3天时间组织家里人为原告抢收西瓜,天时间组织家里人为原告抢收西瓜,堆放在自己露天院内,但未采取任何遮盖措施,致使西瓜堆放在自己露天院内,但未采取任何遮盖措施,致使西瓜遭日晒雨淋,腐烂严重。被告于西瓜收获后的第四天才进遭日晒雨淋,腐烂严重。被告于西瓜收获后的第四天才进城出售西瓜,仅得销售款城出售西瓜,仅得销售款50005000元。另外被告支出的费用共元。另外被告支出的费用共计计500500元。原告病愈回家后,被告将西瓜款元。原告病愈回家后,被告将西瓜款50005000元交给原告元交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精心管理西瓜,若西瓜在地里便不会遭。原告认为被告未精心管理西瓜,若西瓜在地里便不会遭受如此大的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其行为受如此大的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其行为是无因管理,要求原告支付其花去的费用及劳务费是无因管理,要求原告支付其花去的费用及劳务费800800元。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张强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张强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刚赔偿其西瓜损失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刚赔偿其西瓜损失1 1万元。李刚提起反万元。李刚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其无因管理费用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其无因管理费用800800元。元。(二)无因管理的基本理论(二)无因管理的基本理论 n n1 1、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概念n n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该项费用的债务。n n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n n2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n n第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一,为他人管理事务n n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n n第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第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n n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理或服务行为。n n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n n第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第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n n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无因”,就是指,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三)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n n李刚抢收并保管、销售西瓜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李刚抢收并保管、销售西瓜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因管理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因管理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李刚有权要求原告支付相应费的必要费用。所以李刚有权要求原告支付相应费用。用。n n但本案还有另外一个情节,李刚在管理过程中造但本案还有另外一个情节,李刚在管理过程中造成损失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原告认为被告未精成损失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原告认为被告未精心管理西瓜,若西瓜在地里便不会遭受如此大的心管理西瓜,若西瓜在地里便不会遭受如此大的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既然李刚已经实施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既然李刚已经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就应当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了无因管理行为,就应当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本案中由于无影管理行为发生以后,他义务,而本案中由于无影管理行为发生以后,他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更大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更大的损失,这个更大的损失,被告应当给予赔偿。的损失,这个更大的损失,被告应当给予赔偿。十一、不当得利十一、不当得利 n n(一)案例:(一)案例:n n原告刘强某日在电影院里看电影,散场后,将一原告刘强某日在电影院里看电影,散场后,将一小皮包遗忘在电影院内,被被告王明拾到。小皮小皮包遗忘在电影院内,被被告王明拾到。小皮包内装有人民币包内装有人民币500500元、身份证、电话号码簿等物。元、身份证、电话号码簿等物。当刘强知悉小皮包被王明拾到后,遂前往王明处当刘强知悉小皮包被王明拾到后,遂前往王明处索要,王明仅归还了身份证、电话号码薄,拒绝索要,王明仅归还了身份证、电话号码薄,拒绝归还归还500500元人民币。刘强遂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元人民币。刘强遂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明归还人民币请求法院判令王明归还人民币500500元,赔偿经济损元,赔偿经济损失失100100元。元。(二)不当得利基本理论(二)不当得利基本理论n 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9292条:没有合法根据,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受损失的人。n n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n n所谓所谓“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是指“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事先的约定。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事先的约定。”n n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人。(三)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n n本案为典型的不当得利。本案为典型的不当得利。最高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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