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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兽医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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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兽医法规ppt课件.ppt

    畜牧兽医法规 前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国家暴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二、法的基本特征 1、是一种特殊规范(包括技术和社会规范)2、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核心内容: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4、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一章 畜牧兽医行政及行政法第一节 畜牧兽医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及特点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及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的活动。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行政的特点()行政属于国家(具有国家意志性。双向性:国家和公民)()行政须是处理公务()行政是管理活动(国家活动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行政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法的作用:定分止争,定偿分成,规范各方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三、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介绍动物的饲养、管理、动物防疫、检疫、草原管理 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畜牧兽医执法的有关知识。四、学习本门课的目的意义:1、实际工作的需要 2、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畜牧业法规发展的需要 3、是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4、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 5、是宣传教育的需要 二、畜牧兽医行政的概念及特点、畜牧兽医行政各级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特点()行政主体须是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体是法定的)()主体代表国家实施管理活动(具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其活动受畜牧兽医行政法的制约,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行政的目的在于:防治畜禽疾病、保证人畜健康、保证工作秩序、促进畜牧业发展。第二节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和范围一、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即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标的)、对象之一人()参加畜牧兽医法律关系的人()参加饲养、经营、宰杀、加工、储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人()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规的人()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如资格考核等。、对象之二动物()对动物实施有计划的强制免疫()扑杀、销毁患病动物及染疫产品、对象之三饲草。如对牧草种子的管理,依法对草原(草山、草坡)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对象之四仪器设备。包括饲养、宰杀动物的器具设备、兽医防疫设备等是否带传染病病原而成为对象。、对象之五环境饲养、宰杀动物的环境是否有利于预防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流行。二、畜牧兽医行政的范围、种畜禽管理、饲料生产、经营管理、草原(草山、草坡)管理、医政管理、药政管理、动物饲养、宰杀、运输、销售、产品加工等管理、防疫、检疫、消毒管理、证章、标志管理 第三节 畜牧兽医行政法 一、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畜牧兽医行政法是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具行政法的共同特点,同时又具有独 特性。()以规范性文件为基础逐步发展而成,()以实施细则等行政规章为配套,()与有关法律规范相衔接,()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为补充。二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渊源(外部表现形式)、宪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如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如农业部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制定的实施办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法规的解释三、畜牧兽医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一)一般原则、行政法制原则,内容有:()合法性()合理性()越权无效性()应急性、行政民主原则()人民群众参加管理()行政管理平等()行政公开、行政统一原则()统一行使国家行政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行政效率原则:公务员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高效率行政管 理。(二)特有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归口管理原则、各尽其责原则、监督管理原则四、畜牧兽医行政法责任 畜牧兽医行政责任畜牧兽医行政责任是畜牧行政主体和管理相对人因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1 畜牧兽医行政违法的认定:主体和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它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2 畜牧兽医行政法责任的认定:有以下几点:(1)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或行政失当(或行政不当)(2)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年龄 智力(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4)具有行政违法的情节和后果 3 畜牧兽医行政法责任的表现形式:分惩罚性和补救性行政法责任。(1)惩罚性行政法责任的表现形式:通报批评。精神惩罚,书面形式,既适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行政处分:适于主体工作人员,共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适于管理相对人。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和程序进行。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证照等。(2)补救性行政法责任的表现形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主体及工作人员向相对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主体及工作人员向相对人。履行职务和法定义务。如管理相对人依法申请办证(如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行政主体置之不理,相对人有权要求防疫行政主体依法办理。撤销违法:即撤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行为违法,本身有撤销的义务。纠正不当。主体纠正不当行为。返还权益。主体剥夺相对人的权益属行政违法或不当,在撤、变通该行政行为的同时,必须返还性对人的权益。恢复原状 行政赔偿。以上补偿性行政责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五 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2)失效(终止)时间 法律本身明文规定 因冲突被有权机关撤销 因新法公布实施、旧法自然失效 因适用条件消失而自行失效 2、空间效力指地域效力(1)国务院及农业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地方各级政府指定的规章,在辖区范围内有效 3、对人的效力。具约束力的有:(1)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除特殊情况外(外交人员等)有约束力。第二章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第一节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概述 一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概念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是行政执法的组成成分,是畜牧兽医行政的重要方面)。广义: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各项管理措施,适用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主体依照法定职权,把法律,规章的规定适用到具体的对象或案件中去。二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特点 1、主体必须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具有专业性、技术性。3、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注: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 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4、是行政主体直接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5、执法活动具有日常性和阶段性相结合的特点。6、主体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主体处于优越的地位。三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保证管理秩序正常运转,促进畜牧业生产,保人民身体健康。3、保证畜牧兽医行政法的贯彻执行。4、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四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手段 1、宣传教育 2、实施管理 3、监督检查 4、行政奖励 5、行政处理 见p18 6、行政处罚 19 7、行政强制 30 五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一)实体要件 1、执法主体必须合法 (即机构依法设置,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执法行为在 职权范围内,越权无效。执法人员身份合法。)2、执法内容必须合法,确定和可能。(1)合法指执法工作确认对方的权利和科以对方的义务是法定的。(2)确定指执法内容要求明确。(3)可能指执法内容有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3、行政执法必须是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4、主体的执法对象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要求承担违法责任)(二)程序要求 1、行政执法须符合法定程序 2、行政执法须符合法定形式 六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部门配合 1、与司法公安部门配合 2、与工商行政部门配合 3、与卫生行政部门配合 4、与宣传部门配合 第二节 畜牧兽医行政处理 畜牧兽医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依照畜牧兽医法规,对具体的事件或特定的对象采取的单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作用:(1)全面贯彻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法规、规章等。(2)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3)保障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 一 畜牧兽医行政许可 1、概念: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一定 的程序,依法赋予其某种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特点:(1)行政法禁止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2)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3)是赋予管理相对人某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4)是要式行政行为 3、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证的种类有(1)动物防疫合格证(2)动物诊疗许可证(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5)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 4、实现许可的基本程序(1)提出申请(2)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3)许可证的颁发和不予许可的救济等 例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三个步骤)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按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业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和资格,从业前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畜牧局提出开业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审查 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技术设备手段、场地设施状况、动物防疫其他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开业。发证 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和个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凭证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审查不合格的,讲明原因,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然后再申请审查,也可直接驳回申请。二 畜牧兽医审查验收和报告(一)畜牧兽医审验:畜牧兽医审验是畜牧兽医监督检验机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兽医卫生标准、条件及要求进行定期审查、考核和验收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二)畜牧兽医报告:1、畜牧兽医报告行政主体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畜牧业生产情况,依法强制义务报告人及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行政措施。2、义务报告人 (1)从事动物饲养及经营动物产品的人 (2)乡镇畜牧兽医站、县级防、检、监督机构及其他从事畜牧兽 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3、报告内容(1)疫情报告:一般疫情报告(如疫情快报、月报、年报)紧急疫情报告(如一类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 等)(2)引种报告:持口岸检疫证明到县级以上的动物防疫监督检验 机构报告登记备案。(3)畜牧兽医工作报告:包括专题、综合、总结报告。三 畜牧兽医技术检测 畜牧兽医监督检验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行业畜牧兽医标准和要求的情况,通过检测、鉴定等手段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行质量认可和达标鉴定的一种行政措施。1、种用和乳用动物的监测:实行“动物健康合格证”管理制度 2、肉类的抽查监测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采用不定期方式对相对人入库的肉类进 行抽样(查)监测。监测内容:(1)是否经过检疫检验 (2)是否新鲜 (3)是否在保存期内 (4)有无腐败变质 (5)有无染疫情况 (6)有无污染 (7)存放方式是否合理 第三节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 一 概念: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畜牧兽医监督机 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畜牧兽医法规但 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所作出的行政制 裁行为。二 处罚的特点 1、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优越地位。2、处罚是单方意思表示。3、处罚是对违反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处 理。4、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的处罚,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 任。5、说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6、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三 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1)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有陈述权、申辩权。(2)听证制度(3)对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要求行政赔偿 四四 处罚执行的基本原则处罚执行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2、复议与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 4、全面履行原则 五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限期改进 3、扣留或吊销有关证照 4、罚款 5、没收 六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简易程序 也称当场处罚的程序。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当场独立处理简单案件所遵循的法定程序。如按农业部的规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警告的,可适用简易程序。1、特点:(1)依法做出(2)适用范围特殊。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案件(3)处罚快(4)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2)告知理由和权利(3)填写书面决定书(4)执行(5)备案(二)一般程序又 称为普通程序。是适用于所有畜牧兽医 处罚案件的通用程序。适用范围有3:一是处罚较重的案 件;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三是无法当场做出处罚的案件。程序如下:(1)立案:应在7日内立案,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2)调查取证 a、询问当事人 b、询问证人 c、取证(包括物证、书证)(3)审查处理 (4)送达 (5)执行 (6)结案 第四节 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 一 概念: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对不履行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或不履行主体 依法设立的义务和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 定的管理相对人,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 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二 强制执行的特点 1、适用于不履行义务,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管理相人。2、强制执行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或依法请求 的人民法院 3、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人或物 4、强制执行的性质:不是一种制裁或惩处,只是采 取法定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 义务。三 强制执行的种类 (间接强制、直接强制)1、间接强制:分为代执行与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有权将该项义务交由他人履行,并由义务人承担一切后果和费用。程序:告知告诫。代为执行 费用征收 (2)执行罚是加处一定数量的罚款的执行措 施。一般以书面形式告知。程序:执行加罚 强制征收 2 直接强制:行政主体或应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法定义务人的权利和行为或财物加以实力强制,促使履行法定义务。四 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程序 1、审查 2、通知告诫 3、执行与实施(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出示法律根据等)五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 :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内容包括强制的法律、事实依据,执行对象和 标的等)(2)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文件材料 2、审查:(从法律和事实加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通知履行与执行(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强制通知书,令限期履 行,若拒不履行,则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4、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畜牧 兽医行政主体。第三章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 一、基本概念 1、畜牧兽医行政司法指主体按照行政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畜牧兽医民事争议案件和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活动。民事争议案件:指涉及畜牧兽医的民事索赔案件,如动物医疗事故、兽药质量事故、非法生产、经营违禁物品给他人造成的危害等。行政争议案件:指主体及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引发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可分为:畜牧兽医行政调解(民事争议)、行政裁决(技术争议)、行政复议(案件)。2、畜牧兽医行政救济指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一种程序和制度。包括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意义 (1)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主体的执法水平 (3)维护国家行政管理,加强法制建设 3、畜牧兽医行政调解指在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主持下,对涉及畜牧兽医的民事争议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为前提,以法律(规)为依据,经各种途径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行政活动。4、畜牧兽医行政裁决指主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采取的技术措施,判断结果、技术争议、行政附带民事争议等案件进行裁定的行政司法活动。5、畜牧兽医行政复议指管理相对人不服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陈述理由,要求重新审议决定的申诉活动。(期限60天)二、基本理论 (一)、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原则及特征1、原则 ()重事实、重证据 (2)及时、简便 (3)公正、公开 (4)平等 (5)回避、特点 (1)司法主体:畜牧兽医行政机关 (2)司法对象:特定的争议案件 (3)司法程序:不如普通司法正规严格,体现简易、高效。(4)司法效力:低于普通司法效力,除特殊规定外,不具有终决裁决权。(二)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与普通司法的区别、司法权限不同。前者不完全的司法权,后者完全司法权、司法程序不同。前者准司法程序(简便),后者完全司法程序、司法主体与司法体系不同。前者: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只有统一的行政管理组织,无统一的行政司法体系;后者:是专门的司法机关,全国有完整统一的体系(最高、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畜牧兽医行政调解程序 1、申请和受理 2、调解取证 3、协商调解、达成协议 4、制作送达调解书,一式三份:主体、双方签章,各一份(四)畜牧兽医行政裁决的种类 1、原裁决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裁决。若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主体申请复议。2、复议裁决上一级行政主体对原裁决复议后所作出的裁决。若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不得再申请复议。(五)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特点及基本要素 1、特点:(1)复议主体:畜牧兽医行政主体。(2)涉案:畜牧兽医行政争议案件。(3)不请求不受理 (4)复议申请须经上一级机构审查,符合条件,决定 受理后才能进行。2、基本要素:(1)主体对相对人作出了处理决定。(2)相对人认为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3)相对人不服,并向上一级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4)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主体受理相对人的复议请求。(六)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 1、申请复议的范围 (1)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范围。不服主体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等。不服主体的强制决定。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不服主体对证书的变更、终止、撤销等决定。主体侵犯合法的经营权。不服主体的违法要求。如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相对人认为主体未履行职责。如办证、执照等。相对人认为主体的其他行为侵权。(2)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范围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3)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不服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只能申诉。不服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决定的,只能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复议管辖(1)本级政府或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政府管辖。(2)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畜牧兽医行政机关管辖。(3)其他行政机关管辖。(七)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1)申请复议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主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它有三种情况:一是,请求撤销违法决定;二是,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复议管辖范围是法定的。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复议申请期限:是指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申请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申请不会产生预定的法律后果。期限60日内,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 书面申请 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2 受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审查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审查是否重复申请 审查是否已起诉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审查复议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受理的法律效果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都成为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中止或终结。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对复议决定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必须执行。(3)不受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不受理的裁决,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得对该裁决再申请复议。如果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决,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复议案件的审理(1)审理方式:复议采取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2)审理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3)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行政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2)补正决定:在程序上有欠缺的,应当依法做出补正的决定。(3)履行决定:其一,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4)撤销决定:主要事实不清的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5)变更决定 (6)赔偿决定: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可以单独做出这样决定,也可以同其他决定一并做出。二是这种赔偿复议可以调解。5、复议决定的执行与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都必须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畜牧兽医行政诉讼 一 基本概念 1、畜牧兽医行政诉讼是指管理相对人认为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裁决的一种司法活动。(p25)2、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一定联系的各种证明材料和实物。3、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主张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有向法院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p27 4、起诉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示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p28)5、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6、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审理的程序。(p30)7、畜牧兽医行政侵权赔偿是指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p33)二 基本理论 1、畜牧兽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原则(5)用本民族语言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监督原则(附:受案范围、诉讼管辖)2、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诉(6)鉴定结论。如:鉴定书、化验报告等。(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前者:可是行政主体,也可是人民法院。后者:只能是行政主体。只能当场作出不可后补)。3、行政诉讼审理程序(1)第一审程序 起诉 受理 审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与裁定)。(2)第二审程序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撤回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A、开庭审理 B、书面审理 二审案件的裁判 A、维持原判。B、依法改判。C、发回重审。D、自行改判(3)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 提审 裁判(同第二审裁判)。第五章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 第一节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概述 一、动物防疫依法管理的必要性 1、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动物息息相关。动物广泛用于生产、生活、军事、公安等各领域。2、动物体上患有许多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仅人畜共患传染病就有200多种。须加强预防、扑灭。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于1998年1月1日生效。2007年8月30日修改,08年1月1日施行 二、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及执法人员、动物防疫行政主体 动物防疫法规定: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和监督。具体地说,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防、检疫、防疫执法等)职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不包括进出 口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办理检 疫审批手续()对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执法人员(1)动物防疫监督员:监督员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农业部发给动物防疫监督员证书和相应的佩章标志。条件:大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具中级以上职称、连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5年以上,熟悉兽医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具备法律基本常识和独立从事动物防疫管理能力。职权:对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及防疫机构、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2)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 核。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动物检疫 员证书和相应的佩章标志。条件: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熟练的动物检疫操作技能,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检疫操作,做到判断准确、处理得当,熟悉动物防疫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职权:有权依法实施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并出具检疫检验证明,且对检疫结果和出具的证明负责等。三、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对象范围 1、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家禽指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等13种动物。人工饲养的动物指人工饲养的13种畜禽以外的其他动物。如野生动物、特种动物、经济动物、宠物、演艺动物、实验动物等。2、动物产品: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头、蹄等。3、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 一类、二类、三类(见教材P56)4、动物防疫: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二节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管理 一、动物疫情管理制度:据动物防疫法规定 1、疫情统管制度:由国务院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统一研究、制定动物疫情管理的方针、政策、基本的管理制度等。2、疫情报告制度: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业部于1999年10月19日发布了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按“办法”规定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立即携带有关设备、药品、派人到现场诊断疫情,采取一些预防接种、消毒、隔离饲养,掩埋死尸等应急处理措施,尽量控制疫情,并通知毗邻地区注意防范。应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包括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单位、发病动物、发病种类、流行情况、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情况、传染来源和采取扑灭措施等。(1)快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快报。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情的。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爆发性流行的。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县级兽防机构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2)月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月5号前报地、市(州)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市(州)级于10号前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于每月15号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总站汇总、分析后,于2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3)年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于1月10日前报地、市、州级;该级于1月20日前报省级;省级于1月30日前报全国兽医总站,总站汇总分析后于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制定动物疫情快报、月报、年报报表。3、疫情处理制度:即控制和扑灭制度。扑灭疫病时贯彻“早、快、严、小”的原则,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进行部门配合和群防群治。二、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一)隔离:将患病或可疑患病动物,包括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与健康动物隔开,以防疫病传播,降低损失。适用1、2类动物传染病发生时。(二)封锁:指当地发生严重动物传染病时,由国家将发病地点及相邻一定区域封闭起来,禁止随意出入,截断传播途径,及时扑灭疫情的一项行政措施。封锁适用于:A、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时。B、二类传染病呈爆发性流行时。C、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有权发布封锁令的机关:A、县级以上的各级地方政府。B、国家最高兽医卫生行政主体。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发布封锁令,兽医卫生行政主体划定一点两区,报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封锁令的发布视情况而定。(1)疫区在一个县境内,由县政府发封锁令,报上一级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2)疫区在两个县内或两县以上,由地、市、州政府或行署发封锁令,报省级政府备案。(3)疫区在两个以上的地、市、州内,由省府发布封锁令,报农业部备案。(4)疫区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有农业部发布封锁令,报国务院备案。3、封锁区内必须采取的措施 (1)疫点:严禁畜禽、畜禽产品及其他动物、车辆出入。车辆必须出入时经防疫部门许可,严格消毒后方能出入。对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县级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销毁、捕杀、无害化处理,畜主不得拒绝。疫点出入口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用具、圈舍、场地须进行严格消毒。(2)疫区:交通要道须设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停止集市贸易和疫区内动物及产品的交易。对易感动物须进行检疫和预防注射。(3)受威胁区:当地政府动员、组织有关单位、个人采取防御性措施。由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解除封锁:疫情平息后,在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病愈或捕杀后,经一个发病的潜伏期以上的检测、观察未再出现患畜时,并对有关环境、物品进行一次严格消毒后,经县级以上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报原发令政府批准,解除封锁令,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同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三)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四)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节 动物检疫管理 一、动物检疫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1、概念: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实施检查、定性、处理,并出具结论性的法定证明的行为。法定机构:国家动物检疫机关(农牧、国家商检、口岸检疫);肉联厂;被委托单位。2、性质:以技术为依托的政府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3、特点:具公正性(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向人民负责)具有独立性(只按法规规定进行,不受任何影响)具有权威性(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具有监督性(是国家对动物及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监察)具有排他性(只能由法定的机构、人员实施,其他无权)二、动物检疫的分类 1、进出境动物检疫:(1)进境动物(产品)检疫(2)出境动物(产品)检疫(3)过境动物(产品)检疫 2、国内检疫:(1)产地检疫:县境内。即到场到户检疫。(2)运输检疫:离县境动物检疫。(3)屠宰检疫:包括屠宰前、屠宰后检疫。(4)动物产品检疫:即对未经加熟制的动物产品在流动前的检疫 三、动物检疫管理的基本制度 1、主管机关:是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统一动物检疫规程(农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4、统一检疫出证。证明依法出具,产品必须加盖或加封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5、统一证章格式管理 6、统一实施监督 7、统一检疫人员的管理 四、动物检疫的实施 采用一定的科技手段、措施依法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逃避。抗拒检疫属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五、检疫不合格的处理: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处理方式有:1、防疫消毒:采用药物消毒 2、无害化处理:即通过物理、化学、和其他处理方法杀灭有害微生物的处理方式。如熏蒸、高温处理,也包括消毒。3、销毁:采用焚烧、深埋等措施直接消灭有害检疫物。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生产、加工、储藏的有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p59)1、封锁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应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的或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有关防疫规定的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及无害化处理场所应符合的条件:(p59)1、场所的位置应远离生活生产区、生活饮水区、医院、学校等地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防疫制度 6、有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的内容:(p61)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死亡数量、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免疫情况等 3、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机构应具备的条件(p65)1、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2、有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有相适应的兽医器具和设备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p66)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 2、诊疗场所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200m以远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 4、有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物污水处理等器具设备设施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 7、有完善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四节 动物防疫监督 一、动物防疫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指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的检疫过程中,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生产、饲养和经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内容 (1)监督动物防疫情况 (2)审核、验收防疫条件 (3)对动物及产品依法实施防疫监测。必要时采样、留验、抽样、补检、重检、隔离、封存等。(4)索证复检 (5)依法决定行政措施(强制或处罚等)二、主要措施与适用条件 1、采样:采取血液、唾液、粪便、组织、器官等病理材料。2、抽检:对依法已实施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抽检定性。3、留验:留置染疫动物产品检查、定性、处理。(13适用于一般动物及动物产品)4、补检:对未检或漏检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补检。5、重检:已依法检疫,但证明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动物(产品)依法重检。(45适用于没有检验证明的动物及产品)6、隔离:将动物放入特定的场所单独饲养、观察、定性、处 理。适用于染疫活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7、封存:禁止染疫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及产品移动。适用于 染疫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及产品。8、处理:即无害化处理。适用于烈性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国际规则 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或称国际兽医局)职能如下:1、通报管理全球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疫情 2、收集、整理、通报最新兽医科技进展等信息 3、协调各国动物疫病防控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4、在WTO等框架下制定国际动物及产品贸易卫生标准和规则,保证贸易公平,促进贸易发展 5、提高各国兽医立法、提供兽医能力建设技术援助 6、促进动物产品安全和动物福利水平 二、官方兽医制度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规定: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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