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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营业税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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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营业税解读.ppt

    第二部分、新营业税税法解读-新旧营业税政策的差异新旧营业税政策的差异分析,我们主要分析如下十一个方面:一、转贷业务不再差额征收营业税二、明确了对可差额征税项目所需扣除凭证的规二、明确了对可差额征税项目所需扣除凭证的规定定三、增加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问题处理的规定四、扩大了免征营业税项目五、改变了纳税地点的确定原则五、改变了纳税地点的确定原则1 1第二部分、新营业税税法解读-新旧营业税政策的差异六、删除了旧条例所附的征收范围栏目内容七、延长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七、延长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八、规范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九、完善了营业税纳税时间的规定十、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管范畴十一、调整了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政策及相关补充规定2 2第二部分、新营业税税法解读-新旧营业税政策的差异新条例主要的变化反映在如下十一个方面:一、转贷业务不再差额征收营业税旧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转贷业务一律按全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征税。从而简化了税制,彰显了公平,更有利于该项业务的协调发展。3 3二、明确了对可差额征税项目所需扣除凭证的规定旧条例未对第五条规定的营业额扣除项目所需凭证的条件进行明确,而新条例对此则有明确规定。如新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明确了企业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才允许扣除,按差额征税,否则不得扣除。4 4对凭证的有效性,早已有明文规定。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国税函200577号文规定“财税200316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决书、公证债权文书”。5 5三、增加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问题处理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营业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因旧条例没有相关处理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碰到这种情况,都是依据旧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的。而新条例增加了针对性的条款,如新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此项新增规定,不但提高了法律级次,而且为新条例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6 6四、扩大了免征营业税项目新条例扩大了免征营业税项目范围,由原来的6项增至7项。如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为免征营业税项目。该规定原在财税2002157号文已有明确,但此次上升为条例,法律效力提高,对境内保险机构的发展及促进对外贸易具有积极意义。五、改变了纳税地点的确定原则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 7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原则发生改变,调整为以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为原则确定。这是考虑到现实中,大多数应税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但需指出的是建筑业营业税仍规定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新条例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分别增加了“纳税人出租土地使出租土地使用权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该规定早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明确,此次写进条例,将更有利于对以上两种出租行为的征管。8 8六、删除了旧条例所附的征收范围栏目内容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解决征收范围难于全面列举的问题。七、延长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新条例第十五条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从从10日延长至日延长至15日日。延长期限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便于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二是给纳税人较为宽松的纳税期限,体现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9 9八、规范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新条例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删除了旧条例“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另外,也删除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归纳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改变了旧条例列举式的做法,使表述更加严谨、规范。1010九、完善了营业税纳税时间的规定新条例第十二条,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不仅延续了旧条例“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而且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同时,对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也进行了明确,即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十、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管范畴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的第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的规定,意味着新条例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内、外资企业营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1111十一、十一、调整了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政策根据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只有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或者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均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新条例对于无偿赠予行为视同销售政策的变化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除不动产外,单位无偿赠与土地使用权也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对于这一规定,大家应该是可以理解的。第二:对于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旧条例下是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但是在新条例下,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个人情况复杂)1212因此发文财税2009111号主要就第二点关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针对特殊情况出台了一些免税政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就意味着,除上述以上情况外的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应作为应税行为的发生征收营业税。1313对于个人发生的属于111号文第二条免征营业税的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个人应按111号文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1414国税发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是指: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是指: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1515(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1616发票的开具问题:发票的开具问题:由于在旧条例下,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国税发2006144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但是,在新条例下,这类行为属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只是对其中一些特殊的请款给予免税,既然是免税,对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义务代为开具发票。1717发票的开具问题:发票的开具问题:实践中,对于离婚析产和继承,虽然111号文都将其作为无偿赠送处理,但这两种行为在法律本质上并不是赠与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对这两种行为不能代为开具发票。但是,对于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已经无偿赠与以上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从理论上讲,税务机关都应代为开具发票。比如,对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肯定需要为其开具发票。1818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时间计算问题: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时间计算问题:根据国税发2006144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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