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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72644355       资源大小:20KB        全文页数: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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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docx

    银行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规范呆账核销程序,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版)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 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将认定的 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 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第三条 呆账核销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 逐户申报、逐级审查、总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力 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 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 不得干预、参与呆账核销运作。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五条我行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一般债 权或股权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 序已经终结,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法律意见书应由内部法律事务所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 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 仲裁理由。第十二条申报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核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银行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附1)。(二)申报单位的XXX呆账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 对借款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借 款人、担保人目前基本情况,呆账核销认定标准及意见。(三)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的资料。包括借款合同、借据、 担保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对借款人担保人双方追索情况 及结果的证明、投资协议、拆借协议等其他债权、股权发生的 明细材料。(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 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2、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 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3、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10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4、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5、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6、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 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7、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 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8、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我行与 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和内部证据。9、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交调解书、执行笔录或者 和解协议和内部证据。10、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证明或判 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因权利 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 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法律 实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1、符合第五条第(十一)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证明、 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12、符合第五条第(十二)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11 至(十一)项的相关证明。13、符合第五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 转让合同(或协议)、贷款减免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 额清单。14、符合第五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 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 同签章确认。15、符合第五条第(十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 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内部清收报告或法律意见书。16、符合第五条第(十六)项的,提交中小企业贷款、涉农 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农户贷款由经办 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 审批同意后核销。17、符合第五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个人经营贷款分类证 明,个人经营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追索记录。18、符合第五条第(十八)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 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 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对于符合条件的 小额贷款,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 销。19、符合第五条第(二十)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 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12 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者破产清 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20、符合第五条第(二十一)项的,提交发行人或者托管人 提供的结构性产品被清盘的证明文件,市场通用资讯平台显示的 资产池损失信息,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债券基本情况、损失原因 等。21、符合第五条第(二十二)项的,提交不良资产分类证明、 追索记录。22、符合第五条第(二十三)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二、申报银行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以及手续费呆账核销, 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银行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附1)。(二)申报单位的XXX呆账核销申请报告。(三)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的资料。(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 明、财产追偿证明。2、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 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3、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134、符合第六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 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 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5、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 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6、符合第六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仲裁书或 者法院裁定证明、强制执行证明、和解协议、内部证据。7、符合第六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证明或判 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因权利 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 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内部 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符合第六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 证明材料,确实无法取得公检法部门证明材料的,可提交内部法 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符合第六条第(九)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 让合同(或协议)或资产余额清单。10、符合第六条第(十)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 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 同签章确认。11、符合第六条第(十一)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14 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 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后核销。三、申报助学贷款呆账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银行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附1)。(二)申报单位的XXX呆账核销申请报告。(三)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的资料。(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提交对抵押物(质押物)处 置情况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 应提供对借款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 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2、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交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 书、仲裁调解书或者法院裁定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 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内部证据。3、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交借款学生的死亡证明。第四章 呆账核销申报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我行对于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随报随核的 原则进行核销。第十四条 呆账核销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下列流程进行:一、申报单位将符合呆账核销的材料报送各分行、管理行风15 险管理部进行初审,需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查,确保材料合规、完 整、真实、有效,行长并签署意见。二、各分行、管理行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总行业务 归口部门复审,总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重点审查分行、管理行申 报材料是否完整。(缺少总行直管业务流程)三、总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复审后将申报材料报总行计划财 务部,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呆账核销涉税事项进行审查。四、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呆账核销涉税事项进行审查后交总行 资产保全部,由资产保全部组织召集风险合规管理部、授信评审 部、计划财务部对呆账核销进行集体审议,并签署意见。集体审 议通过后,总行行长在授权权限内审批,超过其权限的上报行党 委或行长办公会审议,行党委或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呆 账核销会议纪要。五、在总行行长审批后或总行会议纪要下发后,申报单位进 行呆账核销账务处理。第五章 已核销资产的管理第十五条 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 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已核销债权或股权等合法权益, 要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比照表内债权和股权的 管理方式加强管理,建立保全和尽职追偿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损 失,充分维护资产权益。16各分行、管理行要对已核销资产建立呆账核销台账(附件 2),做好台账记录、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履行清收职责,全面 查找各项关联财产线索,继续尽职追索,发现财产及时进行资产 保全。第十六条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与债 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不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 理。1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2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3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 借款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 债权;4 .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 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5 .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6 .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 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 让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7 .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 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8 、其他依法终结债务关系或投资关系的情况。17第六章监督与问责第十七条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呆账核销的资产应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总行风险 合规管理部应在呆账核销后2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 追究工作。第十八条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应 建立呆账核销的专项审计制度,对核销制度、核销条件和程序、 核销后的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总行审计部并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第十九条应当建立分健全呆账核销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 核销呆账,在内部进行,并做好风险隔离。为严肃核销纪律,对 在申报呆账核销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及 泄露核销信息的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9 1:银行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10 :已核销贷款台账信息表18 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80天以上 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 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或内部清收报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 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依法对其财产或者 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三)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 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已经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 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超过3 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业务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 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有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 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将其诉诸法 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 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 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 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A)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但保人按照 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 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对 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 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计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 解书,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十)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 体资格不符合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借款人 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款合同、担 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经追偿后,仍未能收 回的剩余债权。(十一)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 额,符合上述(一)至(十)项原因,经追偿后扔未能收回的剩 余债权。(十二)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 时,凡业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一)项原因, 无法偿还贷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三)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 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 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 额。(十四)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 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十五)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 机关正式立案一年以上,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 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十六)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 天以上,扔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 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单户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 可以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对年销售 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涉农贷款是按中 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 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十七)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 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 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 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金融企业能有效监控资金 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十八)对于单户贷款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 (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五己处 理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其 中,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可以采取清单方式进 行核销。(十九)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呆账: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经清 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经追偿后,仍无法收 回的股权;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连续 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 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 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无法收回的股权;4、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 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无法收回的股权。(二十)已丧失流动性、无法进行市场交易的债券投资损失 或基金投资损失,可认定为呆账;其中,因结构性产品被清盘, 或相关资产池内资产出现损失,导致所投资的结构产品,担保债 务凭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本金丧失偿付可能,且无法通过市场化 手段处置的债券投资损失或基金投资损失,可认定为呆账。(二十一)形成不良资产超过8年,经尽职追索后仍未能收 回的剩余债权和股权。(二十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第六条我行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银行卡 透支款项、透支利息以及手续费等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认定为 呆账:(一)持卡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 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二)持卡人死亡,或者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失踪或者死 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对其财产或者遗产 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三)持卡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 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 债权。(四)持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 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 执照,或者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对持卡人和 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五)持卡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 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 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六)由于持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将其诉诸法 律,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持卡人和担保人 虽有财产,但对持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 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持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 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 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剩余债权;或者持卡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 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剩余 债权;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 权。(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 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判决借款人不承 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 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或 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九)采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手段处置债权后,根据 转让协议等,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余额的差额。(十)单户贷款本金在10万元(或等值外币)及以下的, 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未能收回的剩 余债权。(十一)单户贷款本金在5万元(或等值外币)及以下的, 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未能收回的 剩余债权。第七条我行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一)贷款逾期后,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 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 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 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 的贷款。(-)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将其诉诸法 律,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 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 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助 学贷款;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 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的助学贷款;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 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助学贷款。(三)借款学生死亡的,可不经追索借款人进行核销。第八条 借款人在我行有多笔债务的,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 我行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终结(中 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 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 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第九条 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金融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 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 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 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我行可以依据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第三章呆账核销申报材料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的呆账核销资料的真实性、合规 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签署意见的人员必须对其所签署意见负 责。第十一条呆账核销应具备以下材料:(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 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 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 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 式进行核销Q(二)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 偿证明等。无法取得外部证据的,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 拟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 认。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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