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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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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docx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 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 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 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表1。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 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四、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 和HW49类进行处置。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 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 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 287号)同时废止。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对保健功 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一)实际应用和新的科学共识发现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与判定标准存在问 题,需要重新进行评价和论证;(二)列入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缺乏实际健康消费需求;(三)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 目录的制定、新食品原料的审查等工作应当相互衔接。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收集方式1 .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1 .收集于符合医疗 废物专用包装袋.容 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 物包装袋中;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 生物具有引 发感染性疾 病传播危险 的医疗废 物。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 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3.病原微生物实睑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行沐和容器;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 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克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 用锐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1 .废弃的金雇类锐器,如针 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 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 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 等;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 片.载玻片.玻璃安施等;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1 .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 产生的废交的人体组织.器 官;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 和尸体;2.病原微生物实睑室 废弃的病原体培养 基.标本,菌种和毒 种保存液及其容器, 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 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 其他方式消毒,然后 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 理;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 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 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 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 袋盛装。1 .收集于符合医疗 废物专用包装袋.容 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利器盒 中;2.利器盒达到3/4满 时,应当封闭严宙, 按流程运送.贮存。1 .收集于符合医疗 废物专用包装袋.容 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 物包装袋中;2.确诊.疑似传染病 产妇或携带传染病病 原体的产妇的胎盘应说明:因以下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故未列入此表中。如:非传染病区使 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 瓶(袋),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废弃的中草药 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不湿、卫生巾、 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以及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 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序号名称豁免环节豁免条件貂免内容1密封药瓶.安版瓶等玻 璃药瓶收集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 防剌破要求,并有医疗废 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 废物包装袋。标签为爱伤 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 瓶或者安S6瓶.可不使用利器盒 收集。2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 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 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 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 性废物,并注明:导丝。可不使用利器盒 收集。3棉签.棉 球.输液贴全部环节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 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 的棉签,棉球、输液贴。全过程不按照医 疗废物管理。4感染性废 物、战伤性 废物以及相 关技术可处 理的病理性废物运检.贮存.处 置校照相关处理标准规范, 采用高温蒸汽.微波.化 学消毒、高温干热或者其 他方式消毒处理后,在满 足相关入厂(场)要求的 前提下,运输至生活垃圾 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填埋场 等处置。运输.贮存.处 置过程不按照医 疗废物管理。说明:本附表收录的豁免清单为符合医疗废物定义、但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 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在部分环节或全部环节可不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本次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种为家养畜禽并包括其杂交 后代。一、传统畜禽(一)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及配套系,引入 品种及配套系。(二)普通牛、瘤牛、水牛、牝牛、大额牛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三)绵羊、山羊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四)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五)驴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六)骆驼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七)兔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八)鸡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九)鸭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十)鹅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十一)鸽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十二)鹤鹑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二、特种畜禽(一)梅花鹿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二)马鹿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三)驯鹿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四)羊驼培育品种,引入品种。(五)火鸡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六)珍珠鸡培育品种,引入品种。(七)雉鸡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八)鹉古鸟培育品种,引入品种。(九)番鸭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十)绿头鸭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十一)鸵鸟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十二)鹤鹊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十三)水貂(非食用)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十四)银狐(非食用)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十五)北极狐(非食用)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十六)貉(非食用)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 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 表,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是指依照本 办法制定的具有明确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的保健功能信息列表。第四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应当以保 障食品安全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 织拟订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接收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B录 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第七条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 经使用;(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 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存在食用安全风险以及原料安全性不确切的;(二)无法制定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不具备工业化大生产条件的;(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 法律法规要求等其他禁止纳入的情形。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 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第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 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对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目录外原料情况进行研 究分析。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的建议。第十一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应当包括下列材 料:(一)原料名称,必要时提供原料对应的拉丁学名、来源、使用部位以及规 格等;(二)用量范围及其对应的功效;(三)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和相应 的检测方法、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相关说明、注意事项等;(四)人群食用不良反应情况;(五)纳入目录的依据等其他相关材料。建议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 技术评价,结合批准注册保健食品中原料使用的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将原料 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 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应 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第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 食品原料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保健食品原料 目录中的原料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一)新的研究发现原料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原料存在食用安全风 险或者问题;(三)新的研究证实原料每日用量范围与对应功效需要调整的或者功效声称 不够科学、严谨;(四)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第三章保健功能目录管理第十六条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 因素为目的;(二)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三)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四)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五)具有明确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功能目录:(-)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作用;(二)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三)可能误导消费者等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 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第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 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保健功能相关研究。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 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第二十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保健功能名称、解释、机理以及依据;(二)保健功能研究报告,包括保健功能的人群健康需求分析,保健功能与 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保健功能试验的原理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其他 相关科学研究资料;(三)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以及判定标准,对应的样品动物实验或者人体试食 试验等功能检验报告;(四)相同或者类似功能在国内外的研究应用情况;(五)有关科学文献依据以及其他材料。建议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的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 术评价,综合作出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对保健功能科学、合理、必要性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适用、稳定、可操作的,作出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二)对保健功能不科学、不合理、必要性不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 定标准不适用、不稳定、没有可操作性的,作出不予纳入或者调整的技术评价建 议。第二十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 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的, 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第二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 健功能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功能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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