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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人民陪审员_人民陪审员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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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人民陪审员_人民陪审员系统.docx

    2022人民陪审员_人民陪审员系统 人民陪审员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人民陪审员系统”。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惑 作者:瞿冠科 发布时间:2022-06-03 10:52:4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共享到:0 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工作压力的增加,然而法官选拔的严格,导致法官的稀缺,使得很多法院把目光转移到人民陪审员身上,越来越多的法院起先聘任专职人民陪审员,但是专职人民陪审员是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义。我们所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担当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德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担当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校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当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惩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当陪审员。 3、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以及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定规定,依法参与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看法分歧的,应当将其看法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确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隐私、注意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利 1、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许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2、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冲突。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详细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验,设身处地,现身说法,即提高了调解效果使案件顺当解决,又极大限度削减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 3、监督作用。权力须要制约,而司法权,更须要监督,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加主动主动的广泛参加到审判当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允。 4、联系群众感情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自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肃穆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加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三、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弊 1、背离陪审制度价值取向 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弥补法官职业思维不足,是让人民群众能参加到司法审判当中来,拓展法官的视野,也起到一个监督作用。专职人民陪审员,虽然说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但是也会让人民陪审员慢慢脱离群众,同时也可能使人民陪审员在社会中不具有广泛性,不符合通过设立陪审制度来弘扬司法民主、增加司法权威的初衷。而专职人民陪审员也就像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一样,无法履行监督职责。 2、人民陪审员素养的参差不齐,影响案件审判质量 众所周知,如今要成为一名法官,不仅要通过高校法律专业的深造,须要参与公务员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然后一年的实习期,才有可能成为助理审判员,过几年才能成为审判员,过程的艰辛可想而知。而正是这些磨练,使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能以良好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审判经验,公允、公正的审理案件,捍卫法律的威历。而人民陪审员,不须要具备这么多的条件,其选拔也相对简洁,大部分人民陪审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也没有许多的法律相关从业经验,相比起法官,专业素养还是有肯定的差距。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出现,使得人民陪审员接触大量的案件,参加案件审判,必定会导致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 3、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和监督 现如今,对人民陪审员还只有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定,对人民陪审员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也没有详细的操作细则,对如何管理、考核、监督人民陪审员没有规定,若是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又该如何管理呢?原委人民陪审员要怎么监督,也没有说明。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身份是聘用,还是算正式公务员、还是有一个单独编制,其待遇是须要财政负担,还是法院自行解决,也没有立法。 四、人民陪审员的将来 人民陪审员是对法官思维的拓展,是对法官其他学问、社会履历局限性的补充,是对人民群众广泛参加司法审判的的体现,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的表现。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体现在法律外的其他领域,比如说财务、工程、医疗、建筑,等等领域,以一个法外人的眼光看待案件,让法官知道自己看不到的一面,从而能更好、更全面地进行正确的裁判。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出现,也反映了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无奈,但是专职人民陪审员不是趋势,只是短暂缓解我国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完善,专职人民陪审员会退出舞台。而人民陪审员也将会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定于2022年5月1日起起先施行,标记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陪审制度是一般民众参加司法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作为陪审制度的借鉴和移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巨大的政治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它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较多,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也还不完善,致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旧存在肯定问题。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在必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质上就是要在吸纳国外先进阅历与总结历史阅历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本土化、中国化。为此,应首先复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制定特地的人民陪审员法。在此基础上,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和培训体制。只有通过多方面的主动努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一、人民陪审员概述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其内涵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汲取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参加审判活动全过程,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这一制度借鉴了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2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1、陪审的全面性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具有全面性。在我国,法律规定实行陪审的案件的范围是特别广泛的。我们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行陪审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甚至还有行政诉讼案件。其中第一审的案件大部分都要求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只有对于简洁的民事案件,稍微的刑事案件以及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不须要陪审。 其次,人民陪审员在进行陪审时的职权具有全面性。我国的法律规定,陪审员不仅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而且在庭审后的法庭评议中,都与合议庭中的职业法官享有同样的职权。我国的陪审员既可以对事实问题发表评议看法,也可以对法律问题发表评议看法,且在确定判决时也与法官具有同样的职权。 2、陪审员的相对固定化 我国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选民选举;另一种是单位举荐;还有一种是法院聘任。对于第一种选民选举的方式己不大常见,而对于其次种和第三种即单位举荐和法院聘任的方式则比较常见。法院的聘任又分为长期聘任和临时聘任,在实践中比较多的是长期聘任,而临时聘任的状况则较少发生。但不论是三种方式的哪一种方式,这里都仅指的是陪审员的资格。我们从上述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看,作为一种资格,在我国陪审员具有相对固定化的特点。 3、陪审制选择上的随意性 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陪审制己不再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需遵循的一项原则,而只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供选择的一种方式,并且在确定颁布之前,法律也没有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作详细规定。因此,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对于采不采纳陪审完全是由其自己确定的,也就是说在陪审制的选择上呈现出很大的随意性。虽然法院在确定是否采纳陪审的过程中可能会考虑某些因素,比如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为了避开“不必要”的麻烦,在可用可不用陪审制的状况下往往会选择后者,既不采纳陪审制,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法律的这种弹性规定,使得陪审制在实践中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大众共享审判权力供应了一个途径,从而使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的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陪审制作为人民共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上的体现。正如法国闻名政治家托克维尔对陪审制的评价:“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3因此可以说,陪审制一方面给予一般公民一种“参加”感,“给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与了自己的政府”,4另一方面,陪审制也实现了法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活动的制约和参加。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能够干脆、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在肯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验各不相同,他们参加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加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削减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3、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陪审员来自于社会,让其参加审判可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亮度,有利于社会评价和监督,5促进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来源于民众,所以他们参加审判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公开。由于人民陪审员不仅亲自参与庭审活动,而且还干脆参加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所以说案件的审判对陪审员来说不仅形式公开,而且实质内容也公开。通过陪审员参加审判,使审判过程在更大范围上向社会公开,从而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亮度,有力的促进了司法公正。6 二、西方陪审制度概况 从世界范围来说,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陪审团模式是由全体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审理案件,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判,而详细量刑由专业法官审负责裁判,以英、美两国较为典型。参审制模式是由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行使相同权利、共同审理案件,以法、德两国较为典型。我国现阶段的陪审制度类似于参审制,但存在肯定不同。 (一)陪审团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加确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下面主要介绍的是应用较广、参考价值较大的小陪审团制度。 其一,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广泛而明确。在美国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全部刑事案件都应采陪审团制度,民事案件则视涉及金额多寡而定。在英国,除根据简易程序审理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交通肇事和扰乱社会治安的稍微刑事犯罪即决犯罪,采纳简易程序,不适用陪审团审理之外,其他严峻刑事犯罪可起诉犯罪,假如被告选择无罪答辩,则必需采纳陪审团进行审理。对于偷盗、稍微人身暴力等一般刑事犯罪两可犯罪,由被告在治安法院简易审与刑事法院正式审之间作出选择,以便确定是否适用陪审。 其二,陪审团组成的大众化和非专业化。陪审团由一般公民组成,来源广泛,大众性强,且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以美国为例,陪审团名单随机产生于法院辖区的选民登记名单或驾驶执照名单或者二者结合的名单中。详细来说,某一案件的陪审团,由法院陪审团管理办公室从经过问卷确定的合格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2030名候选人,“照实回答”程序及双方律师和当事人的“有因解除”、“无因解除”,最终确定612名陪审员,组成正式的陪审团7。一般来说,法官、律师、医生、老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当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员义务。 其三,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的事实裁决权。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一般仅就案件事实而非法律问题做出裁决,即确定被告是否犯有所控罪行,而量刑一般由法官作出。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并基于该认定做出何方当事人胜诉、何方当事人败诉的裁决。如涉及恳求损害赔偿者,陪审团得裁决应否于以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如法官认为证据足够清晰,而陪审团却作出了大相径庭的裁决,法官可以否定陪审团的裁决,下令重新审判该案。但在刑事案件中,若陪审团认为被告无罪,法官则无权推翻陪审团裁决,也不能下令重审,此系避开“二次加害”之举措。 其四,陪审团的一样性评审规则。在法庭辩论终结后,陪审团退入陪审室进行隐私评议,当事人、律师、包括法官均不得参加。根据美国联邦诉讼规则,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裁决须全体一样;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对民事案件的裁决,陪审团的裁决也须是一样通过。如陪审团看法不一,不能作出裁决,称为“悬置陪审团”(Hung Jury),原陪审团解散,另组陪审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其五,法官对陪审团具有指示的义务。陪审团应慎重听取法官就案件证据和法律问题的指示。在开庭之前,法官将留意事项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在开庭审理中,法官会不断地给陪审团发出集中到审判法庭,经过严格的各种指示。 其六,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保持缄默。依据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法官依照规则主持庭审活动,而陪审团则更为消极。庭审中,陪审员只须保持一种开放和不偏不依的心态,听取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陪审员不准提问,大多数法院也不允许陪审员记录。除了在评议时可以探讨案件外,陪审员之间不得私下相互探讨,也不能与其他人、包括家人谈论案情,也不能将案件有关状况泄漏给新闻媒体等。 (二)参审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参审制是指职业法官和一般公民共同组成一个合议庭,对于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决的制度。下文主要以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德国和法相关内容和特点予以分析。8 一是参审制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9 二是陪审员拥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参审制实行混合式合议庭审理案件,即由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和裁决案件。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无事实审与法律审之分工。同样,陪审员也必需和法官一样,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如有违反,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陪审员的遴选制度严格,且为任期制。参审制的陪审员一般由特地委员会从当地居民名单或地方当局提名的居民名单中选定,有较为严格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予以遵循,其中又以德国为甚。但都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学问,也不没有学历要求。详细案件陪审员的确定,德国由法院行政办公室从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签确定;法国是在庭长主持下,由书记官从陪审员票箱中抽选。陪审员多有任期,德国参审员任期4年,法国陪审员任期为1年。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不利于被告的裁判都应当以2/3多数作出。在五人法庭里,表决规则要求至少4/5成员同意才能做出有罪裁判。10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确定共20条,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法、资格条件、权利、培训、任期、收入、回避以及违规追究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确定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在相关条款做了一些规定,个别地方存在不一样。其中,刑事诉讼法将陪审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并不包括陪审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未明确有同等义务。此外,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陪审制度下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应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确定颁布实施之后,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目前仍旧在诸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阶段的立法、实践等两个方面,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宪法依据和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从公民基本权利,还是从基本司法制度角度,都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的前三部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提及。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对该制度也只是粗线条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2、缺少完备的特地法规。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担当着重要的司法职能,须要设定完备的规则并形成体系,对其加以规范。而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且较为混乱,缺乏可操作性,仍需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和详细。 3、现有法规存在的不足。我国目前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最主要的就是前文多次提及的确定,虽然这部法规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也整合了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但仍旧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审案件的范围界定模糊。确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确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其一,关于“社会影响较大”缺少严格的界定和明确的衡量标准。导致实践中不好驾驭。其二,关于当事人申请的规定不够明确。这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爱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权利,有许多当事人事实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权利。 (2)人民陪审员职权模糊性。确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重申了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的地位,给予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看法分歧的,应当将其看法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确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然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原委应当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如何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审判结果?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 (二)在实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仍旧存在 虽然自确定实行后,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状况有所缓解,但是在某些地方这种状况还是特别突出的。由于陪审员相对于法官来说,法律专业学问欠缺,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学问,对法官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所以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过程中,有些陪审员仅把参加审判案件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也就是说,在审判详细案件时,有些陪审员只是充当“陪”的角色,坐在审判台上,做一做样子,摆一摆架势,11有的甚至从头至尾一句话也不说,整个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来操纵,所以这就使得陪审员参加审判仅仅流于形式,而这种形式意义上的陪审也毫无实际价值可言,陪审员在这种状况下也完全成了法官的陪衬。另外,有些陪审员不但陪而不审,而且还合而不议。这是指在合议庭详细评议案件时,也仅是由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拟定出案件的处理看法,而作为合议庭组成部分的人民陪审员在这时起的作用只是点点头,表示一下同意。12在这种情形下,陪审员也是充当了一次摆设,根本没有实质的参加案件的评议,当然这与案件审理时没有实质参加审判也是亲密联系的。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影响恶劣,它使得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摆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更因此无法得到体现,名义上的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判,事实上却成了法官的独任审判。 2、对人民陪审员监督上的偏差 确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确定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或职责,这导致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只享有权利,却不担当义务或责任,也使得人民法院对陪审员的监督无法真正进行。我们都知道,不受监督的权力简单产生腐败。相对于法官来说,人民陪审员在这种监督缺失的环境下更简单滋生腐败,人民陪审员的腐败也必定会造成审理案件中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虽然在实践中还没有听说人民陪审员腐败的案例,但这种对其监督上的缺失无疑是很危急的。所以为了在实践中能更好的贯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国家应立法建立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在制度上弥补对人民陪审员监督上的缺失。 3、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尚需完善 根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主要应由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还是大部分由法院来担当,司法机关很少涉及。对于陪审员这样一个特别的审判群体,法院对其的管理也是大伤脑筋。因为陪审员终归不同于法官,他们除了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外,还都有着其他的身份,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自己的活动范围,所以法院对他们的管理不能简洁的采纳法官的管理方式。另外法院对他们的行为的介入程度也不好把握,法律也没有详细规定陪审员的管理制度,这也就使得各地法院的做法五花八门,各行其道,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呈现出一片混乱的景象。例如就陪审员的管理机构来说,各地都有不同,有的法院将管理职责交给办公室,有的则交给政工部门,有的特地成立一个机构来负责,还有的甚至将陪审员固定到审判庭,由业务庭来管理。13可见各地在陪审员的管理机构上就不统一,更何况在诸如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其详细的做法更是千姿百态。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建议 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应确立一个基本指导方针:不仅要注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价值,更应当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应当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使之成为详细法律的终极依据,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同时,通过陪审的形式参与司法审判,也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属于基本人权范畴,其重要性和根本性也须要由宪法加以确定。对诉讼当事人而言,获得陪审员的审判是其基本诉讼权利,是其诉权的应有之义,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自然也应由宪法予以确认。事实上,只有将人民陪审制度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新型理念才有得以充分发展的坚实基础14。因此,我国法律应当尽快复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其次,争取制定特地的人民陪审员法。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缘由:一是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定,但该确定却不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制度的体系性和规范性不强,法律效力的位阶较低。二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宪法地位,导致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表述不一样。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的规定只是一项制度性规定,而刑事诉讼法仍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这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的地位出现差异。人民陪审员法应当作为我国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对于陪审制度涉及的方方面面,包括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任期、职权和职责、奖惩、监督和经费保障、以及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等等,都应当作出详尽的规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整合法律资源,削减因法律规定分散而产生的适用上的混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强化观念,增加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二)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权利应得到明确:l、审判权。在这里要将大众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的审判权区分开,对于大众陪审员应只享有事实判定权,而不享有法律裁判权。对于专家陪审员中的非法律专家陪审员,和大众陪审员一样,只享有事实判定权,而没有法律裁判权。对于法律专家陪审员则只拥有法律裁判权,而不享有事实判定权。 2、调解权。人民陪审员享有调解权,是人民陪审制度应有的内容,陪审员可在庭审中参加调解,也可在庭审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调解。15 3、监督权。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员若发觉法官有违法审判或其他不正值行为,且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必要时可干脆向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法院提出。 4、获得酬劳的权利。确定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有获得补助的权利,我认为,人民陪审员除了可获得补助外,还可得到适当的陪审津贴。陪审津贴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人民陪审员担当的义务主要应包括: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隐私、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庭等。16 (三)建立规范的陪审员管理机制 关于陪审员的管理,确定基本上接受的是由人民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共同管理体制,但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一方面会减弱对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的管理、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会使人民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无所适从,其不知道听从谁的管理,同时在审判中也简单丢失独立性。因此,这种做法并不能保障人民陪审事业的有效开展。 笔者认为一是应设立特地的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首先在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的特地机构,主要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履职监督等。此外,在同级人民法院内部也应建立一个管理陪审员的机构,比如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它主要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联络、业务培训、业绩考核、以及与履行陪审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二是应对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身份给与明确界定,以便对人民陪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三是应建立定期业务考核制度。由同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状况进行定期考察,了解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状况,以便于对其更好的管理。四是应建立人大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对有关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汇报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状况,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实现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共同管理和监督。五是应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并确定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优先原则,即当陪审员遇到本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冲突时,要优先保证参与案件的陪审工作。17 五、结语 本文在对西方陪审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概况做出简洁的介绍后,分析了我国现阶段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即在相识上偏重政治意义,对其司法意义重视不够;在立法上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缺少宪政依据;在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任和陪审权力的行使以及陪审员相关权利的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相应的一些问题。正如前言中所说,我国的陪审制度改革,不管实行哪一条道路,都存在不小的困难。但是,总要有一个方向性的改革思路,摸着石头过河并不是保障一切改革胜利的良药。通过对参审制和陪审团制的比较,笔者最终还是倾向于我国将来陪审制度的发展方向采纳陪审团制。就目前状况而言,我们可以依托现有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汲取一些陪审团制和参审制的优点,实行试点改革的方法,逐步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首先是在宪法上对我国的陪审制度加以规定,确定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政基础;其次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详细规定,最好是整合确定、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制定出特地的人民陪审员法,界定案件审理的范围,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增加其代表性,提高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比例,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等等。最终是在司法实践中,要创建条件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制度能够良好的运行,并刚好实行各项措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更好地发挥陪审制度应有的功效。 注释 1 李辉著:中外陪审制的法律思索,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2日青镇著:废除陪审员制度之我见,载绿色论文网 。 3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4页。 4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6页。 5 李军著: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载江汉论坛2022年第5期。 6 怀效锋、孙本鹏著: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22年版,第72页 7 卞建林/刘玫著: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 8 怀效锋、孙本鹏著: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22年版,第138一143页。 9王利明著:我国陪审制度探讨,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l期。 10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11 蔡可登著:关于陪审制度的沿革、现状及思索,载法学探讨2022年第6期。 12刘萍著:陪审还是参审:这是一个方向问题载于中国律师2022年第5期 13程少卿著:论我国陪审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载巢湖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 14 汤维建著.应当制定人民陪审员法2022,(3):21 15 肖天存著: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陪审制度之重构,载云南高校学报2022年第3期。 16肖天存著: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陪审制度之重构,载云南高校学报2022年第3期。 17陈友勋著:英美陪审制与我国人民陪审制,载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人民陪审员制度 中心广播电视高校人才培育模式改革和开放教化试点项目兵团广播电视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姓 名 张 岩 学 号 1465101200041 指导老师 刘 云 写作时间:2022. 人民陪审员职责 人民陪审员职责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隐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意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参加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 人民陪审员培训 郧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在人民陪审员培训会上的讲 话同志们: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领导、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年多的充分打算,来自我县各个部. 人民陪审员职责 人民陪审员职责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隐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意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参加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 人民陪审员总结 2022年个人工作总结人民陪审员李彩云2022年我被县人民法院支配到刑庭和审监庭参与陪审工作,在一年来的陪审工作中,我能坚决听从法院的工作支配,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主动加.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1页 共31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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