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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桥兴学校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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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桥兴学校章程.pdf

    1 深圳市宝安区桥兴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桥兴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陈剑强先生自愿出资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培养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教育路。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桥兴学校的举办者是陈剑强。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桥兴学校开办资金:2004755.42 元;出资者:陈剑强,金额:2004755.42元.第十条 桥兴学校的办学结构:(一)办学层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2(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11830 平方米,建筑面积 5026 平方米.核定招生人数为 1005 人。(三)办学形式: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学校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开设课程和课时,使用国家规定的教科书。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人员五人,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3(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4(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学校、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来源:(一)举办者出资。货币资金:1974670。42 元;实物资产:210085 元,于 2005年 3 月 31 日前出齐。(二)政府资助。(三)受赠财产。(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三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 5 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6(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8 月 28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陈剑强、赖伟和、林丽芬、杨穗珍、罗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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