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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新农保经办规程_新农保经办业务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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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新农保经办规程_新农保经办业务流程图.docx

    2023年新农保经办规程_新农保经办业务流程图 新农保经办规程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农保经办业务流程图”。 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23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231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第五条 市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农保中心可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乡镇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国家下发的新农保业务软件基础上,全省统一进行软件本地化开发应用;结合全省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联网;在全市建立集中的新农保业务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 第八条 农保中心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要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九条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十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系统对录入信息,自动与公安、民政、残联、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数据库信息进行核对,通过后保存。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每月1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 第十二条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应对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分配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及时将有关材料签章后分类(级)归档备查。 乡镇事务所申报的参保登记业务,市农保中心办结后应为其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明细表)并签章,用于各村的参保登记公示。 第十三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签章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 5,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4)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5)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 转移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五条 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保存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在注销表上签章,经办资料分类反馈或归档封存。然后根据注销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由市农保中心待遇支付环节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新农保地区的,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6,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按照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关系转移; (3)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未开展新农保地区的,由市农保中心个人账户管理环节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十六条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每月25日前,对本月参保变更信息进行汇总,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变更人员明细表(附表7,以下简称变更明细表)传递到同级农保财务部门,用作建立财务科目的依据;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上述表格数据联网传递到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据此为新参保人员和由于变更登记需要更换银行存折人员制发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并根据制发存折情况向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反馈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发放明细表(附表8,以下简称存折发放明细表)联网数据。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七条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乡镇事务所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全市年度缴费截止日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参保人员应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参保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缴费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根据本试点地区参保登记信息,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应扣明细表(附表9,以下简称应扣明细表);同级农保财务部门复核后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应扣明细表数据联网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农保中心提供的应扣明细表数据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于扣款后向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传递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扣明细表(附表10,以下简称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及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将金融机构反馈的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汇总后与银行回单核对。核对无误,进行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 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后,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及时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11,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附表12,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明细表),并向乡镇事务所反馈。由村协办员负责对未缴费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当地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后,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汇总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地方财政代缴部分资金汇总表(附表13,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代缴资金总额直接划拨到同级农保机构在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金融机构在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 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代缴资金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资金到账凭证等核对实际到账金额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确认资金到账信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缴费期内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明细表(附表14,以下简称集体补(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资)助表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及时将集体补(资)助表上报市农保中心缴费环节。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收到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后,录入银行到账信息并与新农保信息系统内集体补(资)助表汇总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补(资)助资金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缴费环节在集体补(资)助表上签章,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汇总表(附表15,以下简称集体补(资)助汇总表)信息,向乡镇事务所反馈。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补缴申请表(附表16,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在缴费期内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补缴人应将需补缴的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 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复核无误后,应及时生成 年度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附表17,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市农保中心应按照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汇总表(附表18,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当前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暂由市农保中心、乡镇事务所会同乡镇财政部门进行收缴,并由乡镇财政部门开具养老保险费缴费收据。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农保中心在参保登记环节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所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必须存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库。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含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包括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年度结算利息信息等。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农保中心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将个人缴费额、集体补(资)助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市农保中心按规定与财政部门结算时,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要根据个人账户记账情况,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19,以下简称财政补贴汇总表)给财务部门,财务复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上述签章纸质报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联网数据。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六条 市农保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利息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1)参保人员进行注销登记,需要清算个人账户的;(2)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 (3)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 第二十八条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参保登记时应填写河北省新、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附表20,以下简称新、老农保个人账户合并表),个人签字,村(居)、乡(镇)签章后上报,市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即予以确认,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只增加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规定继续缴费,待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需查询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可通过乡镇事务所或到市农保中心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市农保中心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市农保中心及时通过村协办员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四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事务所每月5日前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领取审核表(附表21,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审核表),并签字留取指纹。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参保人员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每月15日前上报市农保中心。 第三十五条 市农保中心待遇支付环节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并对待遇领取(含一次性结算个人账户余额)金额进行核算;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在待遇领取审核表上签章,分类(级)存档。 市农保中心待遇支付环节办结乡镇事务所上报的待遇核定业务后,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明细表(附表22,以下简称待遇领取明细表)并签章,由其交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待遇支付环节从数据库提取发放状态正常的定期待遇人员信息和一次性待遇人员信息,生成本试点地区本月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支付计划。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附表23,以下简称待遇支付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分户明细表(附表24,以下简称待遇支付分户明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同级农保中心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为原始凭证进行划款。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表(附表25,以下简称待遇发放明细表)联网数据传递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反馈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支付回执联网数据和纸质支出户拨款银行回单。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待遇发放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市农保中心从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事务所应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起按月按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规定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通过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受理后按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市农保中心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市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四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向市农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农保中心应按年度组织各乡镇事务所对新农保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市农保中心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农保中心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农保中心内设财务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 市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适时实行省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六条 每年年末,市农保中心编制下一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市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年度计划表(附表26,以下简称基金支出 年度计划表),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级社保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市农保中心应协调市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市农保中心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市级进行明细核算。市农保中心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市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待遇领取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市农保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八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市农保中心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试点地区户籍迁移到新农保开展地区的,需先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在转出地进行参保注销登记,由转出地为其清算个人账户,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进行对账。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五十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个人账户明细表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27,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及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及时将参保表、个人账户明细表、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转入地市农保中心应及时向转出地市农保中心寄送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五十一条 转出地市农保中心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市农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有关材料分类(级)存档。 第五十二条 转入地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一是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二是及时对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实收账务到账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五十四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的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由省统一负责维护管理,省社保机构每年统一制定新农保统计报表制度。 市农保中心设立独立的信息统计工作岗位,负责本试点地区的数据管理、用户管理、参数管理和技术培训,负责本试点地区的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事务所要协助市农保中心开展信息统计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村协办员进行数据采集和业务调查。 第五十五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上线前,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负责本试点地区的业务数据初始化。 系统上线后,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业务职责与部门设置情况,分配信息系统用户,并建立系统用户档案。 当出现业务错误或操作失误时,需要后台对业务库数据进行修改时,严格履行业务环节申请、信息统计环节确认、稽核环节复核并报领导审批的流程手续,由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修改。数据修改审批表由信息管理环节长期备档保存。 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政策每年定期对系统业务参数进行维护。 第五十六条 每月底业务结账后,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本试点地区新农保业务库数据,生成本试点地区本月业务统计台账。 每月5日前,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统计台账数据,按省统计报表制度填制本级统计月报;每季首月15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季报;次年首月20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年报。所有统计报表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上报。 第九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七条 市农保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上级农保机构要对下级农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 各级农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 市农保中心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一条 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六十二条 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 市农保中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农保中心每年会同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农保中心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市农保中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 第六十五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由涿州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3年2月2日起实施。 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 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县交流材料业务管理创先经办服务争优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东县地处江苏省东南部,南通市北部长江三角洲北翼,东面和北面濒临黄海。全县耕地面积. 新农保业务经办流程 新农保业务经办流程一、新农保参保流程:1、参保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是一级和二级重症残疾人须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填写参保登记表. 新农保汇报材料(经办机构调研) 关于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情况汇报南京市六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26日)今天,尊敬的部、省、市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深入我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新型农村社. 新农保参保登记经办流程 新农保参保登记经办流程杨宝强各位领导、同志们:新农保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 新农保 1、资金入库各村将未入库的资金于下周一(10月25日)前存入新农保帐户,未及时将资金入库的人员将由县纪委处理。2、表格填写和资料补齐参保登记表上的所有空格都必须填写,同时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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