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GDC 2-2019 CL G再生混凝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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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GDC 2-2019 CL G再生混凝土.docx
T/GDC 2-2019CL&G再生混凝土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CL&G 再生混凝土的术语和定义、原材料要求、其他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 CL&G 再生混凝土的生产和制造。本标准不包括交货后的 CL&G 再生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 50164-201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细骨料公称粒径大于 4.75mm 的颗粒作为粗骨料。3.2粗骨料公称粒径小于或等于 4.75mm 的颗粒作为细骨料。3.3填充料公称粒径小于 80m 的颗粒作为填充料。3.4CL&G 再生混凝土1T/GDC 2-2019以建筑拆迁工程、新建建筑工程、基建下挖和施工工程、各级公路(包括市政工程、乡村机耕路)返修拆除和新建工程、海上作业工程、河湖生态疏浚、鱼塘(含虾塘)清淤工程、矿业尾矿处理、石材加工、陶瓷生产加工、垃圾焚烧等产生的废弃物加以技术处理得来的再生骨料、粉状物等原材料与一定比例的水泥、矿物掺合料、粉煤灰、减水剂以及 CL&G 复方外加剂通过配置技术制成的混凝土,包括轻骨料混凝土、重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纤维混凝土等。3.5CL&G 外加剂一种外加复方化学助剂,对混凝土具有正向改性作用,可使所有无机固体废物在改变末端状态符合混凝土级配要求后能作为建筑再生材料使用。4 原材料要求4.1 水泥应符合 GB 175 的规定。4.2 水应符合 JGJ 63 的规定。4.3 CL&G 外加复方化学助剂应按照成品具体性能和质量要求调配。4.4 天然级配骨料天然骨料应符合 JGJ 52 的规定,但对“微粉含量”和 “泥块含量”无要求(C50 混凝土或 C50 以上混凝土使用时,强度 C50 的 CL&G 再生混凝土天然级配骨料占整体骨料总量的 40%)。4.5 再生级配骨料再生骨料符合 GB/T 25177、GB/T 25176 的规定,但对“微粉含量”和 “泥块含量”无要求(强度C50 的 CL&G 再生混凝土,再生级配骨料取代率为 60%;强度等级小于 C50 的 CL&G 再生混凝土,再生骨料取代率为 100%)。4.6 其他分拣材料要求4.6.1 建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石料、砂浆、砖、砌块、大理石、瓷砖、陶瓷及玻璃,进行分拣、破碎、分筛分类,分选出粗骨料和细骨料。4.6.2 对建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石料、砂浆、砖、砌块、大理石、瓷砖、陶瓷及玻璃破碎分拣分筛过程分类产生的粉体以及建筑和市政工程拆建和施工工程产生的粉体,进行分筛,分选出粗骨料和细骨料。4.6.3 废弃矿渣与煤矸石,进行分拣、破碎、分筛分类,分选出粗骨料和细骨料。4.6.4 对废弃矿渣与煤矸石进行分拣、破碎、分筛分类产生的粉体,分选出粗骨料和细骨料。4.6.5 石材工厂和陶瓷厂产生的边角料,进行分拣、破碎、分筛分类,分选出粗骨料和细骨料。2T/GDC 2-20194.6.6 石材工厂的石沫、石粉、和石泥,进行分拣、分筛分类,分选出粗骨料和细骨料;含水 60%以下(含 60%)的石泥,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骨料使用。4.6.7 含水率 60%以下(含 60%)的抛光渣,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骨料。4.6.8 河湖生态疏浚的淤泥中的砂、泥,分拣分筛后分选出 CL&G 再生混凝土骨料。4.6.9 河湖生态疏浚的淤泥中的石块,分拣、破碎、分筛后分选出 CL&G 再生混凝土骨料。4.6.10 鱼塘、虾塘清淤工程产生的淤泥中的砂、泥,分拣分筛后分选出 CL&G 再生混凝土骨料。4.6.11 鱼塘、虾塘清淤工程产生的淤泥中的石块,分拣、破碎、分筛后分选出 CL&G 再生混凝土骨料。4.6.12 各级公路、市政工程、乡村机耕路返修、拆除、新建产生的废渣、碎石,分拣、破碎、分筛后分选出 CL&G 再生混凝土骨料;破碎分筛产出的粉体,可作 CL&G 再生混凝土骨料使用。4.6.13 海上作业工程(包括疏浚工程、码头建设和改建工程、海堤建设工程)产生的海砂,无需淡化清洗,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骨料,直接使用。4.6.14 海上作业工程(包括疏浚工程、码头建设和改建工程、海堤建设工程)产生的海石、渣块,无需淡化清洗处理,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骨料;破碎分拣分筛分类过程产生的粉体,亦可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骨料。4.7 填充料4.7.1 建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石料、砂浆、砖、砌块、大理石、瓷砖、陶瓷及玻璃,进行分拣、破碎、分筛分类产生的粉体,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的填充料。4.7.2 地基开挖工程和施工工程产生的弃土经过分筛后,作 CL&G 再生混凝土产品的填充料。4.7.3 地基开挖工程和施工工程产生泥浆混凝土搅拌站的洗泥浆体,带水 60%以下(含 60%)的泥浆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产品的填充料。4.7.4 对废弃矿渣与煤矸石进行分拣、破碎、分筛分类产生的粉体,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产品的填充料。4.7.5 石材工厂和陶瓷厂产生的边角料,进行分拣、破碎、分筛分类产生的粉体,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产品的填充料。4.7.6 石材工厂的石沫、石粉、和石泥,进行分拣和分筛分类,分选出 CL&G 再生混凝土填充料;含水60%以下(含 60%)的石泥,作为填充料使用。4.7.7 含水率 60%以下(含 60%)的抛光渣,CL&G 再生混凝土填充料。4.7.8 河湖生态疏浚的淤泥的石块,破碎分拣分筛分类过程产生的粉体,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填充料。4.7.9 河湖生态疏浚的淤泥中的泥,分拣分类后分选出 CL&G 再生混凝土填充料。4.7.10 各级公路、市政工程、乡村机耕路返修、拆除、新建产生的废泥,分拣分筛后分选出 CL&G 再生混凝土填充料。4.7.11 海上作业工程(包括疏浚工程、码头建设和改建工程、海堤建设工程)产生的海石、渣块,无需淡化清洗处理,破碎分拣分筛分类过程产生的粉体,亦可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填充料。4.7.12 海上作业工程(包括疏浚工程、码头建设和改建工程、海堤建设工程)产生的海泥,无需淡化清洗处理,分拣分类后,可作为 CL&G 再生混凝土填充料。4.8 掺合物可使用垃圾焚烧后的飞灰。4.9 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3T/GDC 2-20194.10减水剂应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4.11 发泡剂应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4.11海水、海砂在海洋作业和海岛作业工程,无淡水淡化条件下,可直接就地取材,通过 CL&G 再生混凝土配制技术,无需淡化处理,直接使用。4.12陶粒应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5 其他要求5.1 本标准包括的产品不应对人体、生物及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所涉及与使用有关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应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5.2 产品整体质量应符合 GB 50164-2011 的规定。5.3垃圾焚烧飞灰作为掺合料配制 CL&G 再生混凝土,有毒有害物质等固化封存,不外渗,符合环保要求。5.4 以海水、海砂、海泥、海石为原材料,可免淡化清洗,氯离子长期固化封存,不影响混凝土性能。5.5 用尾矿和煤矸石作为骨料和填充料使用的 CL&G 再生混凝土,符合环保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长期固化封存不外渗。5.6 细骨料应符合 GB/T 25176 的规定,粗骨料应符合 GB/T 25177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每批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2 出厂检验6.2.1 检验项目为第 5 章技术要求中的要求。6.2.2 订货单位抽检产品时,按 GB 2828.1 的规定进行。抽样方案和合格质量水平 AQL 值由供需双方商定。6.3 型式检验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的定型鉴定;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c) 正常生产时,应每一年进行一次检验;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T/GDC 2-20196.4 组批连续生产,统一配料工艺条件制得的产品 10t 为一批。6.5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抽取 20kg 样品,充分混匀。取样后,将产品一分为二。一份检验,一份留样。6.6 判定规则产品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不符合标准规定,则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7.1 标志产品外包装上应包括:a) 生产厂名、地址;b) 商标;c) 产品标记、组分名称;d) 产品配比与产品净质量;e) 使用说明;f) 生产日期或批号;g) 贮存期;h) 贮存与运输注意事项。7.2 包装宜采用复合包装袋包装。7.3 运输和贮存贮存与运输时,不同类型、规格的产品应分别堆放,不应混杂。避免日晒雨淋,禁止接近火源,防止碰撞,注意通风。产品应根据类型定出贮存期,并在产品说明书与包装标识明示。_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