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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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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docx

    2022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区)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青伊湖农场: 现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 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 日印发 共印150份 1 主题词:财政 资产 管理 方法 通知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苏财规2022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全县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淌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运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限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运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全部、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运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2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探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备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动全县范围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探讨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平安性、完整性和运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方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提出初步看法,会财政局共同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方案上报,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3 (四)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状况的评价考核;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详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详细方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刚好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财政部门规定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规定刚好、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详细监督管理工作并担当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对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在10日内足额上交县财政专户;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依法配置、保障须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限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 4 职能、职责须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有统一配备标准的,根据标准配置,无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须要动身,从严限制,合理配备。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定期提出调剂运用和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拟购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安排并测算经费额度,报县财政局审核; (二)县财政局依据各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安排项目进行审核; (三)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各单位将资产购置项目或资产汇总购置安排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开展全县性的普查调查工作等须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或普查、调查工作主办单位根据规定程序报批,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所购置的资产要刚好移交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选购。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刚好进行帐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刚好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运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刚好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证,由县财政局集中管理。 第四章 资产运用 其次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5 其次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运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运用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建立健全实物台帐,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其次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其次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四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创办经济实体。在本方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安排及运用状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其次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需事先报县财政局初审,县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其次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其次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其次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其次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缘由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 6 缘由发生的产权或运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运用年限无法运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含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应按不怜悯况供应如下资料: 1、申请处置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2、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原件); 3、资产报废技术鉴定;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的处理文件; 5、单位产权有关证明及复印件(房地产证、确认书、行驶证、政府划拨文件、交接协议等); 6、其他有关证明,如报案回执、保险理赔资料、照片、图纸等。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无偿划拨、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需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允的原则。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及置换应当实行拍卖、招投标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对需出售、出让、转让及置换的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上签署看法后,由资产申报单位将申报表上报县招投标交易市场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成交后,资产申报单位经办人须在成交5日内将成交确认书原件交县财政局存档。 第三十四条 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县财政局对资产处置申请批复看法和成交确认书刚好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缴入县财政专户。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 7 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处置。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物及涉密资产,由县财政局会主管部门和县保密局同意后专业处理(新内容)。 第六章 资产收益(新内容)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收入部分。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需严格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刚好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统筹支配。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照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运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章 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全部权、经营权、运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财政局调解、裁定,必要时报县政府处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看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托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 8 照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的状况和资料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且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依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县政府实际工作须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资产严峻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峻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改变的; (六)县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状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新内容) 第四十九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运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刚好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 第十章 资产绩效管理(新内容)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纳多层次指标体系和实行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运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探究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支配运用效率和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产管理的平安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五十三条 财政局根据“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 9 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提高国有资产运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运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供应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方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暂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提高资产运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选择题1.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是( )。财政部门/ 国资部门 监察部门 审计部门 2.下列关于“.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书目第一章 总则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四章 资产运用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提高资产运用效益,保证国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kennyvip 3级 被阅读3072次 2022.03.08 满足回答ph5044 3级 接受率:49% 2022.03.08 检举【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22-05-30【生效日期】2.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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