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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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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ppt

    新世纪普通高等教育经济学类课程规划教材经济法通论主编:姜大儒目录CONTENTS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概说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法规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Contract),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如行政合同,不由合同法调整,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时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n1.平等原则n2.自愿原则n3.公平原则n4.诚实信用原则n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在对于固定证据、警告当事人郑重其事、区分磋商与缔约两个阶段均有重要意义。口头形式的合同虽方便易行,但缺点是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确认责任,不够安全。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等各种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内容是合同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程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首先应当具备合法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2.要约邀请3.要约的生效时间4.要约的撤回5.要约的撤销6.要约的失效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期限3.承诺的生效时间4.承诺的撤回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6.承诺的内容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一)合同成立的时间由于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不同:(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由于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标准也有不同:(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适用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合同是否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则是一个价值判断,需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与规定,能否发生法律所认可的效力。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需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一)无效合同一份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具备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无效合同就是指当事人签订的法律不承认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梢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讲信用、守承诺、诚实不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除应遵守法定、约定义务以外,还应遵守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2.在法律、合同对义务无规定、无约定,或规定、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实际履行原则(三)适当履行原则(四)协作履行原则(五)经济合理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的合同履行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合同生效之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为由而拒绝自己应履行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履行给付具有牵连性,为了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及保护交易安全,合同法为双务合同的债务人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履行抗辩权,使得债务人可以在法定情况下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使保留给付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四、代位权与撤销权(一)代位权代位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撤销权撤销权(Right of Rescission),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其债权的行为,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与担保的方式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均有详细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此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二)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责任1.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包括:(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0(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0(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二、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四、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五、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六、定金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按照定金的目的和功能,可以把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我国关于定金的性质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确定定金的性质。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当然可以变更。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合同。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承担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外,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全部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的原因有:(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法定解除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抵梢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四)提存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但是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五)免除与混同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第七节 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存在,无论导致违约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张免责。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第七节 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种类(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第七节 违约责任(二)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三)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七节 违约责任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继续履行(二)补救措施(三)损害赔偿第七节 违约责任五、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事项。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Force M句eure)“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THANKS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邮购:0411-84708943官方网站:http:/官方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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