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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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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doc

    最新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处(以下简称安生处)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分公司或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分公司或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分公司或部门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行政第一把手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或部门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临时和外包工程的施工人员需进入生产现场施工作业时,须到安监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三章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 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 大小修 第二十六条 所有检修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配备合理的工器具,工作人员应检查工器具绝缘和防护等是否合格,防止使用工器具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 第二十七条 所有检修人员在检修作业过程中应根据作业内容配备适当的仪器仪表,并能正确使用仪器仪表,防止仪器仪表使用不当引发其它事故.避免发生万用表电阻档测量DCS的DI通道回路,造成信号误发、保护误动现象;避免在未解线情况下用万用表电阻档测量热电阻温度信号造成信号误发、温度保护误动. 第二十八条 所有检修作业人员应携带相关的图纸资料、作业指导书,应认真按规程进行作业,防止因违章作业引发其它事故. 第二十九条 二次人员在DCS、NCS及其它控制系统工作中,如需使用专用软件,要配备正确的专用软件和操作说明书. 第三十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办理完工作票后方可进行作业,并随身携带工作票.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抢修和故障紧急处理工作时,可以先进行抢修作业,但须尽快补齐不完善的装备.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工作过程中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应指定图纸资料的存放地点,检修维护人员应掌握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能够正确使用工器具. 第六章 备品备件 第三十四条 设备备品、备件管理的任务是以最经济的办法和科学的手段认真地组织备品配件以本厂自制及采购供应.储蓄必须的、合格的备品配件,以满足设备检修的需要,备品储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储备定额,做到既能满足生产的满足,又不造成资金积压.第三十五条 年度备品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各车间、班组根据年度检修项目及需求量,于每年十月底前报检修部统一编制,经生产副总审批后,转供应科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月度备品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各车间、班组根据月检修计划或临时检修计划,每月25日前报检修部统一编制,经生产副总审批后,转供应科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充分发挥我厂加工、修造能力,凡本厂能加工、自制的备品配件原则上均不外购,切实做好修旧利废工作,各种电机、旧阀门、电气、热工换下来的旧设备仪表,凡有条件修复的均应尽力修复. 第三十八条 设备的备品备件应达到标准化,本厂加工的备品配件应做到以下几项: 1、严格按图纸要求选用材料. 2、严格按图纸要求精心加工. 3、加工成品需经使用单位或检修部专业人员的验收才能交付使用或入仓保存,修旧利废必须保证质量,经检修班长或检修主任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4、外协加工由供应科负责,图纸及有关技术问题由检修部负责,购进备品配件时,规格型号必须与计划相符.货到后,由供应科、检修部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资料室应有人参加,对技术文件、图纸认真清点.安装调试其工作所需资料由资料室提供复制副本. 5、对已入库的备品备件,认真登记、标卡、妥善保管.做到帐、卡、物三对照,每台物品都要悬挂标签,标签上面要填写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入库的时间. 6、备品备件的领用,车间根据计划领用.要办理领用手续,经检修部和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出库. 7、对多余、淘汰、报废备品的处理.须经车间、检修部鉴定确认报废后报厂部批准后进行. 8、所有库内的各类的备品备件必须按同规格、同类型定制管理摆放,不得乱堆乱放. 9、库内的备品备件要洁净卫生,物品不能有腐烂、变质、损坏、丢失的情况出现. 10、库内的物品要有防鼠、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各类安全措施.11、库内的各类专用工具、各类仪器因检修需要经检修部批准方可出库;用后,完好归库.如有损坏、丢失者,要纳入考核. 12、库内每晚必须留有人值班,便于夜间生产方便.夜间值班空岗者要纳入. 第七章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处对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四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九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二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 事故经过 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 带病车 ,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处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擅动有 危险禁动 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二 1 目的 为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和处罚. 2.2本制度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全厂人员,也适用于临时工、包工队、代培人员等. 3 职责 3.1厂属各单位负责人对贯彻本条例全面负责. 3.2厂办负责落实安全考核实施. 3.3安全科负责根据集团年度经营大纲制定每年的安全考核办法及细则. 3.4安全科负责对本例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安全生产管理奖励 4.1.1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单独奖金100 1000元,每奖励一人次车间加5 20分. 4.1.1.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集团、冶炼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1.1.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以及制止 三违 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4.1.1.3安全工作有发明创造,安全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先进安全管理并有卓越成绩的; 4.1.1.4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 4.1.1.5在安全活动等工作中有其它方面显著成绩的. 4.2安全生产管理处罚 4.2.1安全教育考核: 4.2.1.1凡入厂的新工人必须进行 三级 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并做好相应记录备案.缺一人次项处罚责任人20元,扣1分. 4.2.1.2各车间凡是发生安全事故都必须组织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对职工进行教育,吸取教训,无组织一次,处罚车间100元,扣5分. 4.2.1.3无故不按时参加厂部安全生产例会或各级组织的安全活动者,每有一人次处罚20元,车间每降1%扣2分. 4.2.1.4工段、班组不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或上一班安全隐患不提醒接班者每有一项次处罚30元,扣2分. 4.2.1.5对本岗安全技术规程及隐患防范措施不了解者每人次处罚10元,扣1分. 4.2.2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4.2.2.1生产各车间、工段、班组必须有专用安全检查记录本,记录本车间、工段、班组安全隐患检查及整改情况.没有检查记录或弄虚作假,处以当事人50 200元罚款,扣2分. 4.2.2.2各车间每日应对本车间危险源点和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缺一天处罚相关责任人10元,. 4.2.2.3要害场所没配备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完好,过期不能使用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50 100元,扣1分. 4.2.2.4无故不参加厂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者处罚30元. 4.2.2.5对于上级职能部门下发的安全整改通知,无故不整改、整改不彻底,或不按时整改的,每项处罚责任车间50 100元,扣3 10分. 4.2.2.6安全员每日对全厂进行安全巡检,巡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无记录每有一次处罚20 50元. 4.2.2.7安全员在动火等作业场所玩忽职守,不按规定监护者,每有一次处罚50 200元. 4.2.3安全行为考核: 4.2.3.1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者,处罚每人次5元,扣0.5分. 4.2.3.2未办理各种安全工作票,检修时不挂检修牌擅自整修、施工者,处罚项目负责人50 100元,扣1 2分. 4.2.3.3违反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酌情处罚3 50元,每人次扣0.5 3分. 4.2.3.4违反集团安全生产条例各条款者处以责任人5 100罚款. 4.2.3.5擅自拆除,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处罚当事人100 500元,扣2 10分. 4.2.3.6不执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送电者处罚责任人50 200元.若造成厂区大面积停电或造成事故者处罚1000 3000元并开除出厂,扣3 100分. 4.2.3.7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擅自驾驶机动车辆者处罚50元,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处罚50 100元. 4.2.3.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酌情处罚5 100元,扣3分. 4.2.3.9漫骂、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全人员履行职责,或对检举人员打击报复者,视情节处罚100 500元直至开除出厂,扣5 20分. 4.2.4事故考核: 4.2.4.1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执行集团安委的裁定,并扣除发生事故单位当月绩效工资的10% 30%. 4.2.4.2.对有轻伤指标考核的车间,半年为一个考核期.每超一人次(或工伤医疗费用超限)的,给予2倍考核.对相关责任人,参照集团违章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裁定、考核.每发生一次扣20分,超指标扣50分. 4.2.4.3凡发生事故,各车间必须及时如实向安全科汇报.经厂长或主管安全副厂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过限12小时属瞒报)虚报,不切合实际的汇报,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100 200元.当事人200元 500元,并需将事故调查经过及处理意见24小时内报安全科,每延误一天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200元,扣15分. 4.2.4.4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所有人员及负责人有义务、有责任进行事故抢救.凡事故抢救后组织不力、不积极主动、相互推委造成事故危害扩大化者处罚100元 500元.直至开除出厂,扣10 100分. 4.2.5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4.2.5.1凡在一年中受到各类安全处罚达3次及以上者,取消年终奖金. 4.2.5.2车间安全管理混乱, 三违 现象严重的,全年车间查处违归人次达全车间人数10%的,年终取消全车间一个月的激效奖金. 4.2.5.3每月底前各生产车间写出本月安全工作总结,并于当月26日前报安全科.总结流于形式,不够全面或逾期完不成者罚车间第一责任人50 100元,扣5 10分. 4.2.5.4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责任书各项条款,完不成一项者,酌情处罚责任人10 100元,扣5 20分. 4.3相关说明: 4.3.1安全科负责对本办法的制定、解释,落实、检查和监督,厂监督委员会负责安全科的奖励考核行为,分管副厂长负责审批考核结果. 4.3.2在日常检查中考核办法未涉及或难以明确的项目,可参照相近项目酌情考核. 4.3.3为保证检查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所有的检查必须做到检查到谁,谁签字确认;谁检查,谁负责. 4.3.4以上涉及对员工的考核金额工段、班组长处罚金额30%,车间主任、副主任20%. 4.3.5检查考核结果于每月底汇总一次,经主管安全厂长批准后生效,报厂部办执行. 4.3.6对职工的安全奖励,经厂安全科审核统计及上报,厂领导评审批准后执行. 5 相关记录 5.1安全奖(惩)台帐 篇三 1.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领导. 2.2 设备安全课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 管理内容 3.1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2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3.3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3.4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3.5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职责 3.5.1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各单位的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也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二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足300人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3.5.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任职资格证,人员数量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配备; b)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5.3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3.5.4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必须及时报中电装备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3.6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3.6.1监督各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预防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3.6.2监督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6.3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3.6.4组织编制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3.6.5监督所属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3.6.6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 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3.6.7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3.6.8参与公司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6.9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 3.6.10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7.1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b)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 c)身体健康. 3.7.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7.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a)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b)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c)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d)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3.7.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a)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b)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c)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d)对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e)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3.8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3.8.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8.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8.3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b)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c)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d)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 e)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f)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g)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9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11公司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12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做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13工会发现单位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1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 三同时 ).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15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16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3.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20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1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2公司和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3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3.2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25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3.26公司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3.27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3.28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三同时 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3.29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3.3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31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3.3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3.3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3.34公司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3.35检查依据 分级管理、分线负责 的原则实施.检查分为: 3.35.1经常性检查: a)公司各单位的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每天对本班组进行检查,并填写班组安全检查记录.利用班前会、班后会等多种形式,发动群众进行互查.发现违章行为、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b)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本单位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的要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c)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检,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的要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3.35.2专项检查: a)由安全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针对公司特种设备、劳保用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等进行专门检查. b)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季节特点组织防火、防暑降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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