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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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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理合同.doc

    合同编号: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银行(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住 所(地址):铜陵市长江东路 50 号负责人:崔国强经办人:俞东兵电话:5821424 传真: 邮政编码:244000销货方(乙方):铜陵市金保罗实业有限公司住 所(地址): 铜陵市天门山大道 158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授权代理人:电话:13856223558 传真: 邮政编码:244000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有关用语定义1.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 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国内保理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2 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国内保理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3 3)购销或服务合同:指乙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4 4)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5 5)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6 6)保理融资金额、循环保理额度: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 循环保理额度指本合同项下可循环使用的最高保理融资额度。(7 7)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 20 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 20 日;(8 8)保理余款: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9 9)保理账户: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在甲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010)国内保理服务: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其他非融资性金融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双方以协议方式另行约定,收费依据甲方收费标准收取。(1111)环境和社会风险:指乙方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第二条第二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的陈述和保证2.12.1 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2.22.2 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32.3 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乙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合同不会引起乙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2.42.4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2.52.5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2.62.6 乙方与购货方订立的购销或服务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2.72.7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乙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2.82.8 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乙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2.92.9 提供给甲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乙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乙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第三条第三条 保理融资用途、金额和期限保理融资用途、金额和期限3.13.1 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 购塑料粒子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3.23.2 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金额按下列 项的约定执行:(1 1) 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下同)之和,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 3,500,000.00 元(大写叁佰伍拾万元)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2 2) 甲方给予乙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 元(大写 / )的循环保理额度,该额度有效期自 2014 年 月 日起至 2014 年 月 日止。循环保理额度在该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但在有效期内任一时点乙方保理融资的未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该额度。该额度仅限于办理以下列购货方为应收账款付款方的国内保理:购货方名称: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货方名称: ;购货方名称: ;购货方名称: ;购货方名称: ;购货方名称: ;购货方名称: ;购货方名称: ;购货方名称: 。乙方同意将产生日期(以货物交付日期或服务贸易项下服务提供完毕日期为准)及还款日期均在循环保理额度有效期内的以上述购货方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提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迟于循环保理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日。具体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循环保理额度不代表甲方给予乙方保理融资承诺,在循环保理额度有效期内办理保循环保理额度不代表甲方给予乙方保理融资承诺,在循环保理额度有效期内办理保理业务时,乙方须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甲方经审查后自行决定是否受理业务时,乙方须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甲方经审查后自行决定是否受让应收账款。让应收账款。3.33.3 甲方给予乙方的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还款日止,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3.43.4 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据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记载的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事项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第四条第四条 保理融资利率和利息保理融资利率和利息4.14.1 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利率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4.24.2 融资利率按 (1) 项确定:(1 1)融资利率按放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 Shibor加 个基点( BP)执行(年利率 6 %或月利率 ) 。(2 2)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按照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下)浮 5 %。4.34.3 以 4.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提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 1)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11 (3 个月/6 个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的对应日,由甲方按提款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第 4.2(2)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融资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提款日的对应日是指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提款日为某年 5 月 9 日,则以3 个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 8 月 9 日,以 6 个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 11月 9 日。(2 2)在提款日后的每一个 6 月 21 日和 12 月 21 日进行调整。(3 3)在整个融资期限内不调整。4.44.4 融资到期甲方未全额收回的,融资逾期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4.54.5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4.64.6 本合同项下融资按 2 项约定结息:(1 1) 发放融资时一次性结息;(2 2) 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按 月 (月/季)结息。融资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4.74.7 按照 4.6(1)约定方式结息的,甲方在发放融资时扣收融资利息;按照 4.6(2)约定方式结息的,结息日前乙方须将应付利息存入保理账户,由甲方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本合同项下融资到期日,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付清。第五条第五条 应收账款的登记与回收应收账款的登记与回收5.15.1 甲方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就 1 项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转让登记,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1 1) 本合同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2 2) 以 3.2(2)规定的购货方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3 3) / 5.25.2 保理融资全额收回前,甲方有权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登记。5.35.3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办理变更登记。5.45.4 乙方如果对甲方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内容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要求甲方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乙方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异议登记。5.55.5 乙方应告知甲方自转让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曾有效的全部法定注册名称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向甲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或因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事实导致登记失效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65.6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5.75.7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可采取以下 2 方式回收,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1 1)甲方负责回收;(2 2)由乙方进行催收,督促购货方及时将应收账款存入保理账户。5.85.8 甲方收到购货方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勾销,如有保理余款的,甲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给付乙方。第六条第六条 保理账户监管保理账户监管6.16.1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号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号为 1308023009200048076 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应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6.26.2 乙方授权甲方对保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甲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6.36.3 甲方有权对保理账户资金进出实施管理,该账户应满足以下第 项之要求:(1 1)账户内资金的平均存量须符合以下要求:(2 2)乙方整体销售回款进入该账户的比例须符合以下要求:(3 3)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的单笔及单日限额须符合以下要求:(4 4)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回笼时间须符合以下要求:(5 5)对该账户签约网银的限制及其他限制:6.46.4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保理账户直接扣划其所对应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1 1)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乙方未能足额偿还应付利息;(2 2)融资到期日(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 ,乙方未能足额支付应还融资本息;(3 3)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提前到账。6.56.5 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但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通知乙方回购的除外。第七条第七条 应收账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应收账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7.17.1 由于乙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进行回购。7.27.2 除 7.1 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也应按照甲方通知进行回购:(1 1)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2 2)保理融资到期日,甲方未收到购货方付款,或购货方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3 3)构成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甲方宣布到期的保理融资。7.37.3 除 7.1 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也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1 1)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不是由于购货方财务和资信的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2 2)乙方与购货方或乙方与其他债务人发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 、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购货方未能在购销或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的应收账款;(3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发现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7.47.4 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后 3 日内,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乙方全额回购的,甲方与乙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账款回购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合同终止。第八条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8.1 甲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1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应收账款债权转移至甲方,甲方享有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权利;(2 2)若发生乙方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甲方有权行使抵销权和追索权,即从乙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应予回购的款项或对其所欠款项予 以追索;(3 3) 甲方有权取得本合同项下乙方留存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由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前保管;在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甲方应及时将对应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退还乙方;(4 4)由甲方向购货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的,甲方可直接将通知书递交购货方而无须乙方同意。(5 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融资及提供其他服务;(6 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28.2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甲方还具有以下权利:(1 1)保理融资本息未足额收回前,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偿还融资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回收融资本金,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2 2)甲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3 3)融资到期日,若甲方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购货方进行追索,甲方向购货方行使追索权的,不影响乙方的回购义务,但如果甲方已从购货方处获得部分或全部货款,乙方的回购金额亦随之降低,如产生保理余款,甲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支付给乙方。8.38.3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甲方还具有以下权利:(1 1) 对购货方连续出现两笔以上(含)不按期偿付应收账款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以其与该购货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办理的保理业务。(2 2) / 。第九条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9.19.1 乙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1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融资;(2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理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3 3)乙方应与购货方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由购货方以汇款等方式直接划入保理账户,对于使用票据等结算方式确实不能直接划入保理账户的,乙方应当确保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保理账户;(4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等资料;(5 5)乙方应在甲方对购货方采取的收款措施或诉讼中提供必要的协助;(6 6)乙方应在下列事件发生 5 日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有关资料: 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预期中的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总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7 7)若购货方或任意第三方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可以转让的,乙方应一并转让给甲方;不能转让的,乙方应在甲方需要时协助甲方追索债务;(8 8)除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外,乙方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9 9)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签署任何足以损害本合同项下甲方利益的合同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害甲方利益的事项。(10)(10) 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11)(11) 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并就此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如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9.29.2 除 9.1 规定外,乙方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均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行使并实现追索权。第十条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违约及违约责任10.110.1 一般原则:(1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法或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210.2 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乙方的违约:(1 1)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或保证;(2 2)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乙方超过 万元的任何其他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需要支付或被宣布为应付; 乙方任何其他债务在约定的到期日未能支付; 任何其他债权人取得乙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所有权,或针对乙方任何资产的裁决或判决被强制执行,从而实质性地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3 3)预期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乙方停止或可能停止经营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重要部分,或乙方处置其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从而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乙方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从而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从而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的;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或对甲方权益产生严重影响:乙方或其关联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乙方的关联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乙方的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办理保理业务,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的,或乙方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甲方债权的;(4 4)除上述约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预期违约事件,还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乙方或购货方在甲方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乙方对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 2 个月上升; 乙方对购货方的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购货方应收账款余额的 5%以上; 乙方连续两次不按时足额回购应收账款; 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10.310.3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甲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 1)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2 2)停止对乙方办理保理业务,解除本合同;(3 3)宣布已办理的保理业务即刻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4 4)从乙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5 5)要求乙方追加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6 6)应收账款到期时,直接向购货方追索。(7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10.410.4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布提前到期) ,或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回购应收账款的,甲方有权,或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回购应收账款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50% (30%-50%30%-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按)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期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0.510.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融资的,甲方有权自融资挪用之日起,在原融资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融资的,甲方有权自融资挪用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100 % % (50%-100%50%-100%)% %的利率计收罚息,融资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率计收罚息,融资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受托支付受托支付(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使用受托支付的,适用本条款)(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使用受托支付的,适用本条款)11.111.1 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 采取/不采取受托支付方式。11.211.2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甲方管理要求,甲方可对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融资款项支付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受托支付的其他款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即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支付对象。11.311.3 受托支付对象及账户、付款金额如下(可另加附件补充):户名:铜陵金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账号: 34001668408053001787 开户行:建行铜陵开发区支行 付款金额: 3,500,000.00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11.411.4 乙方单笔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5 万元,或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11.511.5 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的提款,乙方授权和委托甲方在将融资款项划入指定的乙方账户后,将融资款项转入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支付对象账户,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乙方指定账户 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11.611.6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乙方应在每次提款时向甲方提供其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11.711.7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甲方只对乙方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融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甲方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1.811.8 甲方经审核发现乙方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在乙方提交令甲方满意的资料前,甲方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11.911.9 根据乙方不同融资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独立中介机构和其他有关方出具共同签证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凭该等证明材料进行融资款项的发放与支付。11.1011.10 甲方经审核,认为乙方提供的资料与约定的融资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首先将融资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然后根据需要和乙方提交的有关业务凭证将相应款项转入乙方支付对象账户。11.111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重新确定融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融资款项的发放与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融资的;乙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融资款项,融资款项使用出现异常;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乙方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11.1211.12 如果因乙方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按照乙方委托完成受托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11.1311.13 本合同项下融资款项由乙方自主支付的,乙方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汇总报告融资款项使用情况。11.1411.14 因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11.1511.15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和支付融资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下述 方式解决:(1 1)将争议提交 2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3.113.1 本合同自缔约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13.213.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13.313.3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13.413.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13.513.5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其他其他14.114.1 甲方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任何款项及购货方的回款记录在甲方内部的账务簿中;上述记录及甲方与乙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并保留的单据和凭证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就本合同履行的有效凭证。14.214.2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14.314.3 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14.414.4 甲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决定权,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决定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上述权利或决定权不应妨碍甲方进一步行使该种权利或决定权。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计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14.514.5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14.614.6 本合同的附件及各项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714.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14.814.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乙方 份、甲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2、 甲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乙方:(公章)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根据乙方办理 有追索权 有追索权(回购型)/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业务申请,经双方确认,乙方将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见附件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 )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3,500,000.00 元(大写叁佰伍拾万元 )的保理融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有关事项做出如下约定:一、本清单与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二、双方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清单时具有相同含义。三、本清单未尽事宜服从于双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四、本清单项下应收账款发票较多时,可加附页,附页经加盖双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清单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发放的全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16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单位:元人民币序号购货方 全称应收账款发票编号应收账款 发票实有 金额应收账款还 款日保理 融资 金额保理融资发 放日保理融资到 期日融资利 率(%)利息 计收 方式应收账 款催收 方式1铜陵金 工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03956263-039562724207500 元2014.12.31350 万 元2014.6.52014.03.56按月融资金额合计350 万元注:1.应收账款还款日为本清单项下购销双方在购销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账款回收日,填写格式为××××年××月××日;2.保理融资发放日和保理融资到期日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3.应收账款催收方式为甲方催收或乙方催收;4.利息计收方式为一次性结息或按日计息、按月(季)结息。5.各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定义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但须明确本明细表中的所有字段信息。甲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乙方(公章):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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