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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doc

    • 资源ID:78729112       资源大小:39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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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doc

    【法规名称】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6-03-27【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缔结本章程的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亚太经社会)会员和准会员政府认识到有必要使亚太经社会地区(以下简称“本地区”)的电信事业发展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调相称;考虑到本地区电信事业的迅速发展和亚洲电信网的实施情况,有必要对本地区现有的和计划中的电信业务的具体规划和经营管理进行合作;意识到有必要在本地区内建立一个咨询性组织,以解决在地区范围内可以解决的电信问题;承认有必要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以协调本地区各国电信组织之间的规划和业务安排;兹同意以下条款:第一条成立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系按照国际电信公约(年,马拉加托雷莫里诺斯)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为一个区域性电信组织而成立。第二条宗旨本组织的宗旨应是:()协调本地区区内和国际电信网络的规范、计划和发展,以满足目前和将来的需要;()促进已经一致同意的一切网络的实施;()协助本地区内有效能的区域性和国际性电信网络的国内组成部分的发展;()助成本地区区内和国际电信电路的技术标准和路由规划的协调;()寻求并实施区域性电信业务中有效的操作方法;为此,本组织还需:()在适当的情况下,协同电联承担技术研究和有关对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有共同利益的电信技术发展的其它研究;()鼓励在会员和准会员之间进行资料交换、技术专家交流和其他专业人员交流;()研究在会员和准会员中间进行电信技术转让的可能性;()向要求提供援助的会员和准会员安排提供短期技术援助;()向会员和准会员提供关于电信人员需要量和培训计划的建议;()与本地区同电信有关的适当的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在本地区内筹建地区性或国际性电信培训学院;()同适当的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合作,促进并协助本地区双边或多边电信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第三条组成本组织由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组成。凡本地区内的联合国会员国或亚太经社会会员国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会员。任何按照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缔结本章程的这类国家,即成为本组织的会员。本地区中按本条第二款无资格成为会员的国家,在得到本组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投票同意,并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缔结本章程后,即成为会员。凡亚太经社会的准会员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准会员。凡按照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缔结本章程的亚太经社会准会员,即可成为本组织的准会员。凡由本组织某一会员、准会员提名的任何一个经营国内和(或)国际电信业务的实体,作为一个电信企业,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列席会员。这种实体,通过提名者将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意愿通知执行主任,在执行主任尚未任命前通知亚太经社会执行秘书,即在通知收到之日起成为本组织的列席会员。第四条权利的承认本组织完全承认其会员和准会员在管理各自电信事务方面的权利。同时也应考虑其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对现有各国际性和区域性电信组织的各种义务。第五条总部本组织的总部设在曼谷。第六条正式语文本组织的正式语文为英语。第七条机构本组织的主要机构如下:()大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其认为对实现本组织宗旨所必要的一些附属机构和专家组。建立这些机构或专家组时,其职权范围、存在期限、据以进行活动的其它规则和有关预算的条例必需同时予以规定。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均在本组织的总部召开,各该机构另有决定时不在此例。第八条大会大会系本组织的最高机构,由本组织的会员和准会员组成。每个会员在大会中均有一票表决权。准会员在大会中无表决权。列席会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讨论。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普通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在本组织三分之二会员的要求下,由大会主席召集。大会应:()为实现本组织的各项宗旨和完成大会认为在本组织权限之内的其它事宜,确定方针政策;()确定本组织年度预算的基准,并决定直至下届普通会议为止的每年开支限额;()接受并审查管理委员会关于本组织活动的报告,并对其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的事宜给予管理委员会以指示;()必要时,缔结或修订本组织同其它政府、组织或主管部门签订的协定;()通过大会议事规则。大会在每届普通会议上从本组织会员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任职直至下届普通会议为止,有权连选连任,但同一人不得连选连任同一职位超过两届。大会选出的主席称“亚太电信组织主席”。大会会议由大会主席主持。每届会议应确定下届会议的开会日期和地点。大会主席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时,副主席之一应代行其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大会的决议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会员的简单多数作出,但有关财务方面的决议,需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才能作出。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本组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第九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组成。每个会员和准会员应派出一名代表(可偕数名顾问)。在可能范围内,该代表应是电信方面有资格的、并是在国内电信主管部门任职或直接负责电信主管部门工作的官员。每个会员在管理委员会中有一票表决权。准会员在管理委员会中无表决权。列席会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讨论。按照大会可能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可能作出的具体指示,管理委员会应:()监督本组织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其认为对本组织行政、财务和其它活动必需的规则;()审议和核准本组织的工作计划;()审议和核准本组织的年度预算和在大会规定的年度开支限额内所必需的补充预算;()安排并核准本组织的帐务稽核;()审批本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大会提出定期报告;()检查、指导、控制并协调秘书处的各项活动;()代表本组织同各政府、各组织或各主管部门签订临时协定并提请大会核准,大会闭会期间,则通过书信征求会员意见,简单多数同意即可核准。必要时,也可用通信方式同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磋商。()请求大会主席采取必要措施,以解决本章程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在两届大会期间,必要时,通过书信征求会员对解决上述问题所采取措施的意见,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即可核准;()决定本组织应如何派遣代表参加可能被邀出席的各种会议;()按照本条第十款规定,任命本组织的执行主任和副主任;()确定执行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处其它官员的职能和任用条件;()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管理委员会每两年从其会员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直至下次选举为止。主席和副主席有权连选连任,但同一人不得连选连任同一职务超过两次。管理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在下列情况下,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另行召集会议:()有三分之二的会员要求召开并同意出席;或()管理委员会主席认为有此必要,并有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出席。如果管理委员会主席认为某一事宜与大会有特别的关系,则应通知大会主席。管理委员会各种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本组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在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出。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任命,该项任命应在本组织会员专为此事召开的会员代表会议上从各会员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加以选择的基础上作出。副主任按同样办法由管理委员会任命,但在选择副主任的会议上,执行主任可以出席并发表咨询意见。第十条秘书处本组织的秘书处包括本组织执行主任本组织的主要行政管理官员以及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若干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其它职员。执行主任和副主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次。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职员应由执行主任按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服务条件任用。执行主任由副主任和秘书处其它官员协助工作,其职责是:()担任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秘书职务;()向本组织的主要机构和附属机构提供秘书性服务并安排其各种会议的召开;()撰写本组织的各种记录;()履行大会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在本组织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方面,向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照要求,执行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实施本组织的技术援助计划和各种工程项目;()除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另有指示外,必要时代表本组织出席可能被邀参加的各种会议;()准备本组织工作计划草案、预算帐册、年度报告和定期报告,提请管理委员会审议和核准。第十一条财务本组织的经费包括下列开支:()大会;()管理委员会;()本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本组织的技术援助活动;()其它活动;()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可能核准的任何特殊活动。本条第一款中()、()、()、()、()、()等各项开支的经费来源如下:()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的正常会费,其会费金额应同被接纳为本组织成员时自愿认担的下列会费等级的单位数成比例:单位单位单位单位单位单位单位单位单位单位在两届大会之间,根据本章程所确定的会费单位等级不得减少。()预算以外的捐赠,即会员、准会员、列席会员和其它方面自愿用现金或其它方式所作的任何捐赠。本条第一款第()项的开支费用应由预算以外的捐赠支付。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应预付其根据管理委员会核准的预算算出的年度会费。会员若欠缴应付给本组织的款项,在欠费金额等于或多于前两年应缴的会费数时,则在大会、管理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中失去表决权。每个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如出席大会、管理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其代表团费用自理。第十二条法律权能、特权和豁免权本组织应有法律人格,其法律权能应包括:()缔约权;()动产和非动产的取得和支配权;()起诉权。本组织应同泰国政府缔结总部协定。本组织及其官员在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的领土上可以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该种特权和豁免权可以同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权公约规定给予联合国及其官员的权利一样,也可以由会员或准会员依其选择同本组织缔结协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同联合国和其它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的关系本组织应同联合国有关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它有关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并保持密切关系。第十四条退出本组织任何会员或准会员均可退出本组织,退出通知可寄交执行主任。与此同时,由该退会会员或准会员提名的列席会员应在上述通知中写明退出本组织。任何列席会员若要退出本组织,可通过其提名会员或准会员将退出通知寄交执行主任。执行主任收到该通知后,应通知其它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并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将该通知送交章程受托人备案。若执行主任在会计年度的头六个月内收到退出通知,该退出应在同一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生效;若在头六个月后收到,则在收到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任何退出本组织的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在其尚未退出期间,应继续履行其应尽的各项义务。第十五条解散本组织的大会在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下,可决定解散本组织。本组织三分之二多数会员批准此项决议后,应通知执行主任并由大会采取必要步骤来解散本组织。该步骤包括由大会建立一个委员会清理本组织的资产。大会应在适当的时候通过一份表明本组织已解散的最后声明书。该声明书应由执行主任寄交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受托人。第十六条章程受托人本章程应委托给联合国秘书长(称受托人)保管。第十七条签字、批准或接受本章程在生效以前应由所有具备第三条第二或第四款规定的入会资格的会员或准会员签字。本章程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存放在曼谷亚太经社会秘书处供各国签字。此后,本章程即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存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供各国签字,直至生效为止。受托人应将经验证的本章程的副本寄给所有按第三条第二或第四款已签署本章程或已交存加入证书的政府。本章程应由签字者批准或接受。批准书或接受书应交给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应将每项批准书或接受书连同其交存时间一并通知其它签字者。任何在章程生效日以前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的签字者,即在章程生效之日成为本组织的会员或准会员;任何其它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签字者,在其批准书或接受书交存之日后的第三十日成为本组织的会员或准会员。第十八条生效本章程应在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具备入会资格的七个签字国(包括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泰国)将其批准书或接受书交给受托人之后的第三十日生效。第十九条加入任何按第三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具备入会资格的国家和亚太经社会的准会员,均可在本章程生效后加入本章程,加入书应交给受托人保管。加入书从其交存之日后第三十日起生效。受托人收到每一项加入书后,应通知各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第二十条亚太经社会的准会员如亚太经社会的某个准会员并不完全负责处理其国际关系,负责代其处理国际关系的国家政府又未加入本章程,或无资格代表该准会员加入本章程,该准会员在加入本章程时应交呈一份由负责代其处理国际关系的国家政府开具的证书,以证实该准会员有权加入本章程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本组织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大会亚太经社会的执行秘书在同泰国政府会商后,应于本章程生效三个月之内召开本组织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大会,但上述成立大会的召开时间不得早于年月日。第二十二条修订任何会员都可提议修订本章程。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会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修订本应在三分之二会员对该修订本的批准书或接受书交存给受托人后的第三十日生效。下列签字者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章程,并在签字后面注明签署日期,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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