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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斯尼-Law-Summary_-CH_Final(201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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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斯尼-Law-Summary_-CH_Final(2017.3).pdf

    Updated in March 2017 Page 1 of 21 Private 5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m。 8.3 仓库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0.5m 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4)明火控制)明火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修订) 第 21 条(节录):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 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修订) 第 16 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 号)附件中关于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界定标准第九条:生产车间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 39 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 40 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 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 的人员。 第 43 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 火灾情况记录; (九) 消防净重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 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说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 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6)防火检查)防火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修订) 第 16 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 28 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 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 26 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 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Updated in March 2017 Page 6 of 21 Private 闪点小于 28°C 的液体, 如汽油、丙酮、乙醚、苯、甲苯等;乙类液体:闪点大于等于 28°C 但小于 60°C 的液体, 如 煤油,松节油;丙类液体:闪点大于 60。C 的液体, 如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 60°C 的柴油等)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6.5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线路保持 一定安全距离。 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 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 期检查,不得超装。 6.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8.5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修改) 第 24 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 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5.1.7 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起存放。就由专人负责管理、按照剧毒化学品性能分类,分 区存放、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1 年。 (剧毒化学品请参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 Updated in March 2017 Page 12 of 21 Private & Confidential (六)卫生状况(六)卫生状况 1厕所厕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7.3.4 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的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寒冷地 区宜设在室内。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设计。 7.3.4.1 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100 人的工作场所每增 50 人增设一个蹲位。小 便器的数是与蹲位数相同。 7.3.4.2 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100 人以上,每增 30 人,增设一个蹲位。 2厨房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修订) 第 35 条(节录):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 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 45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 方可上岗工作。 3饮水设施饮水设施 根据迪士尼制造商行为守则规定,制造商将按照所有相关的法律规章,为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场所,并确保他们获得能 够满足其最低需求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七)其他(七)其他 1厂区环境厂区环境 (1)车间空气)车间空气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6.1.1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于工艺、技 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 GBZ/T194 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 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 GBZ2.1 要求;如预期劳动者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照 GBZ/T195、GB/T19664 的要求同时设计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1.1.2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 ,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 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 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 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 6.1.1.3 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 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 尘性质可采用湿式作业的,应采用湿法抑尘。 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它通风、出尘方式。 6.1.4.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场所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側;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的 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 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2)车间噪音)车间噪音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6.3.1.1 工业企业噪音控制应按 GBJ87 设计, 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设计,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音, 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 使噪音作业劳动者接触噪音声声级符合 GBZ2.2 的要求。 采用工程控制技术仍达不到 GBZ2.2 要求的, 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用适宜的个人防 护措施。 (3)厂区安全)厂区安全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 4.1.1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 1.2 m 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5.2.1 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 2 m 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900 mm。 5.2.2 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 2 m 并小于 20 m 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1050 mm。 5.2.3 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 20 m 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1200 mm。 2人员配置及培训人员配置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 第 21 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Updated in March 2017 Page 13 of 21 Private & Confidential 第 24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 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 25 条:(节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修正) 第 12 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 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 14 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 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 15 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 16 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 修正) 第 36 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 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 20 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 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八八)宿舍宿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3.3.5 (节录)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3.3.9 (节录)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4.2.6 宿舍不应建筑在地下室。 4.5.3 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m 计算,且楼段净宽不应小于 1.2m, 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 于楼梯梯段净宽。 4.5.4 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 Updated in March 2017 Page 14 of 21 Private & Confidential 4.6.6 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4.6.11 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6.1.4 (节录)宿舍宜设置热水供应,热水宜采用集中制备。 根据迪士尼制造商行为守则规定,制造商将按照所有相关的法律规章,为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场所,并确保他们获得能 够满足其最低需求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消防安全;以及足够的照明和通风。制造商亦将确保在为员工提供任何宿舍时,实行同样的 健康及安全标准。 七七、薪酬福利、薪酬福利 CP (一)(一)最低工资最低工资 1最低工资最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 修正) 第 48 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 第 12 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 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 资标准。 劳部发1995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53 条(节录):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2)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 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第 54 条: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劳部发1994409 号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第 3 条第 3 点: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 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 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 第 20 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停工待料停工待料 劳部发1994489 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 12 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 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劳社厅函2003257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 修正) 第 39 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 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 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 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 26 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 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 28 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 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 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二)加班工资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 修正) 第 4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 修订) 第 6 条(节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劳部发1994489 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 13 条(节录):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 工资。 Updated in March 2017 Page 15 of 21 Private & Confidential 劳部发1995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62 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 照劳动法第 44 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三)加班时间加班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 修正) 第 36 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 年 3 月 25 日 国务院令第 174 号修正)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本规定自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 199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 修正) 第 38 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 41 条: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一天不超过 3 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粤劳社200398 号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 24 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企业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如实行“四班三运转”办法等,禁止“两班”连 续轮流作业的行为,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 24 小时的休息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综合计算工时: 劳部发1995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65 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 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迪士尼可接受之工作时间上限(含加班工时) 非繁忙时期:迪士尼行为守则所容许之一周工作时数最多不得超过 60 小时。 繁忙时期:迪士尼行为守则容许在一年中有不超过四个月(或 17 周)的繁忙时期,此间,每周工作时数最多不得超过 72 小时。 休息日:任何情况下,劳动者每连续工作六天,必须安排在第七天休息。 如执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厂商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之批文,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其他审批规 定的除外。 (四)(四)社会福利社会福利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 修正) 第 72 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 保险费。 第 73 条(节录):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 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58 条(节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 18 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法定节假法定节假日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 修正) 第 51 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 修订) 第 2 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 (二)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 (五)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3带薪带薪年休假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 2 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 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 3 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产假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Updated in March 2017 Page 16 of 21 Private & Confidential 第 7 条(节录):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劳部发1995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58 条: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哺乳哺乳假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 9 条(节录):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6工伤工伤期间工资支付期间工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 修订) 第 33 条(节录):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病假病假 劳部发1995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59 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 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五)(五)其他福利其他福利 1工资工资支付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 修正) 第 50 条:每月工资必须准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雇主如未能有恰当的理由,不得预留部分工资或延迟支付工资。 劳部发1994489 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 5 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 7 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 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 第 28 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 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 11 条(节录):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第 12 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 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离职工资支付离职工资支付: 劳部发1994489 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 9 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部发1995309 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40 条: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 天数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 修正) 第 15 条(节录):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 者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 修改) 第 19 条(节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 14 条(节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3 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12 修改) 第 16 条(节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 18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同时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 修正) 第 13 条(节录):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 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Updated in March 2017 Page 17 of 21 Private & Confidential 2赔偿及罚款赔偿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 第 25 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部发1994489 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 15 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 16 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三、规定第十五条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 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 51 条(节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八八、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PE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修正) 第 16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 24 条(节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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