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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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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doc

    附件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阴影字为删去内容)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第四条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物资运输。冶金和有色金属是指从事黑色金属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销毁、维修保障等。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五条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 第六条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八)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七条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 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 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3.5%; (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 程、电力工程为 2.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 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 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在施工生产 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 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 程度进行提取。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 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八条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 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 元的部分,按照 0.5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 分,按照 0.05%提取。 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 业,其销售环节提取安全费用时,以上 年实际营业收入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 节之间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月计提。第九条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 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第九条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第十条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第十条第十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提取 标准】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上年度实 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3.5%提取;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亿元的部分,按照 0.25%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 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 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 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2.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 元的部分,按照 0.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 分,按照 0.01%提取。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 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 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 按照 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 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 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 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 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分,按照 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 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 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 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照 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的部分,按照 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 照 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 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照 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 照 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 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 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照 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的部分,按照 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 照 0.4%提取。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提取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 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 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照 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 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 照 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 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 照 0.2%提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缓提、少提的条件】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达到本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数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提高标准规则】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特别计提依据】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 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 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 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 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 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 安全费用。 达到正常生产能力的基本建设矿井, 以原煤的实际产量为计提依据,按月计 提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 、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二)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 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 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 验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支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使用范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库房、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 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 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 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 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 验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支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支出,购置、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及装置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 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 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 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 验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 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 的支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使用范围】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 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 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 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 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 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 验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支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范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 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 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 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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