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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管理规定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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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管理规定6篇.docx

    试行管理规定6篇【第1篇】师大合同签订及管理试行规定 师范大学合同签订及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财产及利益不受侵犯,规范对外活动中订立合同行为,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从事经济活动或进行经济交往,标的在二万元以上的事项,除及时清结的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订立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购置、办学、开发、技术、承包等重大事项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明确权限委托签订。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明确委托而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第六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未注册有限责任的、学校对其行为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同订立制度,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按其操作,并对合同结果负全责。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签订前由签订单位负责人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报告。不得将合同金额分解规避报告。 第七条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否则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第八条 合同订立后,要尽快完善财务登记手续。不入账记载的,经济责任自负。财务人员有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履行。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 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送主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的,我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以及对质量、数量等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中,如发现对方违约,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同学校主管部门联系,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 第十三条 凡学校所属的资产,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未经授权无权自行出租、出借、转让。私自出租、出借、转让的,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其侵权责任,并对侵权单位或部门及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该单位或部门及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部门一律不准用学校资产对外提供合同担保。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个人建房管理试行规定 为规范全镇个人建房管理,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 一、管理职责 1、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个人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建房条件、宅基地选址的把关,并签署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专项安排,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对个人建房报批实施全程代办,并对个人建房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3、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办公,统一申请表格、统一踏勘现场、统一现场放线定位、统一竣工验收。 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规定 1、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原则。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拆除。 2、农村村(居)民同时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2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3原房屋破旧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基改建、重建的; 4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6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2)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3)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4)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6)将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8)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9)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依法转让,且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10)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裂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11)原有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12)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4、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超过4人的住户,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但每户建筑占地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独生子女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 5、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至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杂层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新建的住房,竣工期限一般为1个,是长不超过2年。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第3篇】员工培训管理试行规定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员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亦有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员工培训是提升员工个人素质和企业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涵,也是企业薪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要求,不断规范员工培训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培训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提高员工职业能力为导向,按照“需要至上、实用为主、梯队发展、够用为度”的理念,突出应用能力培训,兼顾理论素质培训。 (二)坚持思想素质教育与业务素质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共同提高;通过对员工的培训教育,贯彻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管理的理念。 (三)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原则。培训要与职业技能鉴定和资质考核复审相结合,企业出资培训与员工履行约定的服务期限相统一。 (四)坚持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主导,以培养专业型人才为支撑的原则, 员工岗位培养与专门培训有机结合。 二、培训的基本形式 员工培训的基本形式有:单位自培、委培和自学及参加考试(考核)认证,必要时,控制采用外向型跨境培训、对外交流的方式。 三、培训职责与管理 (一)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和支持员工培训工作,明确专人分管或兼管员工培训,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培训计划等日常工作,明确专人按人力资源控制程序文件相关要求,完善基础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应从工作实际需要和企业全局与长远发展需要出发,提出培训需求,并配合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实施培训计划,妥善解决好工学矛盾;人力资源部对培训需求进行识别、确认,据此拟订培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下达;计划外培训应当由人力资源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对公司下达的员工开发、培养计划与任务,要确保有落实,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 四、员工培训目标 (一)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使员工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更好地适应企业和市场的要求。 (二)年度员工受训率达在岗员工的40%以上。 (三)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人才队伍,其中:一级建造师占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8%以上,二级建造师达12%以上,其它职(执)业资格人员满足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四)建立一支结构优化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在保证专业、年龄、文化结构合理的基础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占在岗工人的比例分别达到60%、15%、5%。 (五)加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度培训不少于60学时,中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度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五、培训内容及实施 (一)落实“三级”教育,确保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凡新招聘员工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一次性招收人员较多时,由人力资源部集中组织培训;零星招收人员,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以其他形式实施。 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具体负责新招聘员工的基层岗前教育和转岗员工的培训。 (三)特殊工种人员、验证人员、安全员培训由工程部组织,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由具有相关资质认可的机构发放。其中,兼职安全员培训合格后由公司发放兼职安全员上岗证。以上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应及时办理延证手续或重新培训取证。 (三)特殊过程作业人员培训由员工所在单位或项目部负责,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证。 (四)供方人员培训。经评价,劳务人员不能完全达到标准要求的,由用人单位、项目部负责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证。 (五)必要的职称及职(执)业资质的培训,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组织。 (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其主管部门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七)学历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八)高层次学术、技术交流会(论坛)经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六、培训经费及激励机制 (一)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员工培训经费。 (二)员工培训费用报销补贴标准: 1、员工个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参加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学历教育,学习期间视同出勤,往返交通住宿费用按出差报销。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企业报销培训经费的70%;非因个人原因未取得毕业证书,企业报销培训经费的30%,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学业,费用自理。 2、员工自费参加专业对口或有利于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者,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为:中专1000元,大专1500元,本科2000元。 3、员工参加岗位(工作)需要、适应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职(执)业资格认定、鉴定而举行的培训班、辅导班等学习和评审费用一般自理,其考试和集中面授时间可视同出勤。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为: 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000元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建造师资格3000元; 二级建造师资格2000元; 高级技师、高级放样师资格1600元;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造价、质量、安全工程师资格1500元; 技师资格1000元,高级工资格500元。 4、经单位指派,员工参加各类岗位资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资质证书)的,培训费用予以报销;未取得合格证书,由个人承担费用;自行退出培训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 5、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参加经单位批准或安排的岗位继续教育培训,其费用凭培训合格证明予以报销。 (三)员工报销各种培训费用或领取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员工所在部门(或项目部)负责人签批、职能部门经办人员对照计划、规定等登记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公司分管领导核批。 七、证书管理及相关纪律规定 (一)证书保管及使用 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集中保管,其他人员毕业证书原件以及职(执)业资格印章由本人保管。 2、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合格证原件,一般由工程部(或分公司)登记造册集中保管,个人持复印件,业主有出示原件要求的,项目部专人集中保管。 3、特殊过程作业人员的上岗合格证由持证人所在项目部保管。 4、确因本单位生产和经营工作需要提供上述原件核查的,须办理借用手续。 (二)相关纪律 1、接受企业出资(含享受单位培训补贴)培训的员工,应当与企业签定培训协议,接受培训或领取培训补贴后为企业服务期限不得短于: 高级工6年; 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8 年; 高级技师、高级放样师、二级建造师10年; 一级建造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2年; 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5年; 上列服务期限如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应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2、单位对员工所持各类资格证书进行年度审核或注册的,其有效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应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3、员工未完成协议明确的服务期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招聘录用费、交通费、住宿费、培训期间工资性收入、培训费、培训补贴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并偿付违约金。 4、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视同违反劳动纪律作相应处理。 八、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4篇】z医院门诊医生停改诊管理规定(试行) zz医院门诊医生停改诊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医院和医生的诚信度,保障病人的权益,进一步提高我院门诊的服务质量,对门诊医生停改诊做出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1、无特殊原因,医生不得随意停改诊。 2、需停改诊(各专科必须保证有医生出诊的情况下),必须提前3天填妥停诊申请单,如需替诊者(原则上是同级别或以上的医生才能替诊,并请注明替诊医生姓名与职称)由各专科行政主任签名后,再由门诊部主任审批,然后交到门诊大厅预约中心,并进行登记签收,并签名确认。 3、遇重大抢救或其它紧急原因不能按时出诊的医生,可电话通知门诊部,由门诊部通知预约中心暂停诊,并同时约定出诊时间。因科室工作轮岗需改诊,应提前3天通知门诊部。 4、咨询台护士接到门诊部主任签名的停改诊申请单后,应立即通知已预约的病人,通知相关人员更改电脑资料,及时将停改诊信息通知分诊护士和挂号处。 5、客服中心将每季度统计各科的停改诊情况,反馈给门诊部及各科主任,并在院内网上公布。 以上管理规定请各位门诊医生认真执行,如未能按照执行者,将按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第5篇】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发 文 号: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各类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国家监察.现将其中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凡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劳动局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另发); 凡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按试行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劳动局申请安装资格(申请的具体要求另发).2.从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对桥式和塔式起重机进行登记建档,对其它起重机械的建档工作日后逐步开展(登记建档的具体要求另发).3.市劳动局在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单位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审定资格并颁发相应证书.资格审查可采用成立审查小组或审查委员会的形式进行. 4.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必须遵照市劳动局公布的各类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细则进行. 5.本试行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起重机械是生产、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运输设备,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实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在本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一吨和一吨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装卸桥、自立式起重机、电梯、施工升降机、升降机及各种起重设备和辅具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必须贯彻执行国家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监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起重机械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设计制造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应符合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规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机同时设计、同时组装配套.必须保证产品安全可靠,操作维修方便.设计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负有设计责任. 第六条 起重机械应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行专业定点生产.凡我市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必须将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市级以上鉴定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 因生产特殊需要,企业自制自用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报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劳动局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主要配套件和电器设备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所生产的合格的产品.起重机械制造厂改装和自制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电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第九条 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字的产品合格证明书、起重机械说明书(包括起重机械主要性能参数、构造特点、使用范围、各机构和系统原理图、使用维护保养的说明和规定、轨道、基础、附着装置安装图、架设、拖运、保管、运输及试验调整的说明和规定)、装箱单、随机备件、随机专用工具一览表、易损零部件图纸、配重、压重图纸等,以备用户存档查用. 起重机械制造厂对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应由专业安装单位(包括专业性安装自用起重机械的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必须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准试安装.在对试装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质量鉴定,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本规定的要求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安装工作.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必须符合tj231-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按出厂随机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负责,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设备、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起重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并依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制定修理方案和工艺.重大修理方案应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或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对修复完的起重机械应按国家有 【第6篇】z医院加强病案管理试行有关规定 z医院进一步加强病案管理试行有关规定 加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病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病案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临床科室一律杜绝住院病人观察病历,若发现一份观察病历扣发科室当月奖金200元,处罚到位,并通报全院。入院后仅有检查无治疗的按住院病人处理,入院后未发生任何费用的作消号处理。 二、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外借、复印、复制患者病历。 四、各临床科室必须在每月10日前交齐上月所有出院病人住院病历。每月10日病案室再到各科室收缴一次,并统计、上报各科室病历上交数字。对于缺交病历的科室,每迟交一天,处罚金200元,以此累计直至交齐为止,从当月奖金中扣除。迟交病历的科室不再计算超床日奖金。丢失一份病历,扣科室奖金1000元、个人奖金500元,以此类推。年终病历上交情况评优科室给予一定数额奖励。 五、复印病历:必须由经治医师同意开具申请,并且复印者需携带有效证件(如出院小结、患者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由病案室严格核查有关材料后方可办理复印手续,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由病案室专人负责办理,在复印件上加盖病历复印专用印章,拒绝在外来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病历原件一律不得带离病案室。属于公安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其它单位需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未归档病历及相关资料一律不得擅自复印或转交他人。 六、医务人员因晋升、科研需要查阅、借阅病历资料的,应由分管院长及医务科批准同意后,经病案室详细登记,收取相应数量押金,方可借阅,病历资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或质控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查阅病历资料的,应由医务科审批同意后严格履行借阅手续予以借阅,并按时归还,大数量调阅应在病案阅览室内进行,严防病案丢失。 八、需要封存的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和有关部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后的病历应由病案室保管。 九、所有归档病历必须按序存放,及时归档,科学管理,室内保持干净整洁,通风干燥,防火防盗,无安全隐患,并长期妥善保管。 十、医务人员和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上之规定,违者责任自负,导致的经济纠纷,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一、病历书写质量要求按医院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十二、每月十五日前由病案统计室将上月病历送交情况,交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执行扣款。 十三、其它相关文件中涉及到与本规定有关内容的规定,以本文为准。 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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