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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度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标准规范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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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度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标准规范设计.doc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总则1.1 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 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 饮服务经营活动。1.3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1.4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 “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1.5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1.6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2 术语与定义2.1 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2.2 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 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2.3 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2.4 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 辅助区。2.5 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 等的区域。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 作区。2.6 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 操作区。2.7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 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2.8 专用操作区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现榨果蔬汁加工 制作区、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区、备餐区(指暂时放置、整理、分发成品的区域) 等。2.9 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程度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2.10 烹饪区指对经过粗加工制作、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热加工制作的区域。2.11 餐用具保洁区指存放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的区域。2.12 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区域,包括粗加工制作区、切配区、餐用具清洗消 毒区和食品库房等。2.13 粗加工制作区指对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制作的区域。2.14 切配区指将粗加工制作后的原料,经过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制作成为半成品的区 域。2.15 餐用具清洗消毒区指清洗、消毒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的区域。2.16 就餐区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区域。2.17 辅助区指办公室、更衣区、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卫生间、非食品库房等非直 接处理食品的区域。2.18 中心温度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的中心部位的温度。2.19 冷藏指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环境温度 的范围应在 08。2.20 冷冻指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 冻温度的范围宜低于12。2.21 交叉污染指食品、从业人员、工具、容器、设备、设施、环境之间生物性或化学性污染 物的相互转移、扩散的过程。2.22 分离指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 进行隔离。2.23 分隔指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屏障、遮罩等方式进行隔离。2.24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2.25 高危易腐食品指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酸碱度(pH)大于 4.6 且水分活度 (Aw)大于 0.85),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2.26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 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2.27 现磨谷物类饮品指以谷类、豆类等谷物为原料,经粉碎、研磨、煮制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 消费者直接饮用的谷物饮品。3 通用要求3.1 场所及设施设备3.1.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3.1.2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 冷冻设施。3.2 原料控制3.2.1 制定并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3.2.2 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3.3 加工制作3.3.1 对原料采购至成品供应的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交叉污染。3.3.2 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和质量意识,加工制作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4 建筑场所与布局4.1 选址与环境4.1.1 应选择与经营的餐食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4.1.2 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 旱厕等污染源 25m 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 染源的影响范围外。4.1.3 宜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4.2 设计与布局4.2.1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在存放和加工制作 过程中受到污染。4.2.2 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 局。4.2.3 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饮具的回收通道及 入口。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 者使用无污染的方式覆盖运送成品。4.2.4 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设施,存放清洁工具。专用于清洗清洁工具的区域 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4.2.5 食品处理区加工制作食品时,如使用燃煤或木炭等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 墙烧火的外扒灰式。4.2.6 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的区域,应位于餐饮服务场所外,并与餐饮服务场 所保持适当距离。4.3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清洁或消毒,地 面、墙面、门窗、天花板等建筑围护结构的设置应能避免有害生物侵入和栖息。4.3.1 天花板4.3.1.1 天花板的涂覆或装修材料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易清洁。天花板无裂 缝、无破损,无霉斑、无灰尘积聚、无有害生物隐匿。4.3.1.2 天花板宜距离地面 2.5m 以上。4.3.1.3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的涂覆或装修材料耐高温、耐腐蚀。天花板与横梁或 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清洁操作区、 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区域的天花板平整。4.3.2 墙壁4.3.2.1 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墙壁平滑、 无裂缝、无破损,无霉斑、无积垢。4.3.2.2 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 场所,下同),应铺设 1.5m 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各类专间 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4.3.3 门窗4.3.3.1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 和可开启的窗,应设置易拆洗、不易生锈的防蝇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 通的门能自动关闭。4.3.3.2 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各类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4.3.3.3 专间的门、窗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专间 的窗户为封闭式(用于传递食品的除外)。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 可开闭,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4.3.4 地面4.3.4.1 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 整、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4.3.4.2 清洁操作区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4.3.4.3 就餐区不宜铺设地毯。如铺设地毯,应定期清洁,保持卫生。5 设施设备5.1 供水设施5.1.1 食品加工制作用水的管道系统应引自生活饮用水主管道,与非饮用水(如 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完全分离,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5.1.2 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5.2 排水设施5.2.1 排水设施应通畅,便于清洁、维护。5.2.2 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和排水沟要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排水沟内不得设置其他 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并设有可拆卸的装置。5.2.3 排水的流向宜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能防止污水逆流。5.2.4 排水沟出口设有符合 12.2.3 条款要求的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5.3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5.3.1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 制作和供餐需要。5.3.2 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 学消毒方法的,应设置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的专用消毒水池。5.3.3 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如不锈钢、陶瓷等)制成,不易积垢,易于 清洁,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5.3.4 应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专用保洁设施,标识明显,易于清洁。5.4 个人卫生设施和卫生间5.4.1 洗手设施5.4.1.1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就餐区宜设置洗手设施。5.4.1.2 洗手池应不透水,易清洁。5.4.1.3 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宜设置热水 器,提供温水。5.4.1.4 洗手设施附近配备洗手液(皂)、消毒液、擦手纸、干手器等。从业人 员专用洗手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方法标识。5.4.1.5 洗手设施的排水设有防止逆流、有害生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5.4.2 卫生间5.4.2.1 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 不宜直对就餐区。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5.4.2.2 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有照明;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设有易拆洗、不 易生锈的防蝇纱网;墙壁、地面等的材料不吸水、不易积垢、易清洁;应设置 冲水式便池,配备便刷。5.4.2.3 应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洗手设施符合 5.4.1 条款要求。5.4.2.4 排污管道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设,且设置有防臭气水封。排污口位 于餐饮服务场所外。5.4.3 更衣区5.4.3.1 与食品处理区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 处。5.4.3.2 设有足够大的更衣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如更衣柜、挂钩、衣架 等)。5.5 照明设施5.5.1 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设施,工作面的光照强度不得 低于 220lux,光源不得改变食品的感官颜色。其他场所的光照强度不宜低于 110lux。5.5.2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灯应有防护装置,避免照明灯爆裂后污染食 品。5.5.3 冷冻(藏)库应使用防爆灯。5.6 通风排烟设施5.6.1 食品处理区(冷冻库、冷藏库除外)和就餐区应保持空气流通。专间应设 立独立的空调设施。应定期清洁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5.6.2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洁、 更换。5.6.3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5.6.4 排气口设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 12.2.4 条款要求的防止有害生物侵入 的网罩。5.7 库房及冷冻(藏)设施5.7.1 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必要时设置冷冻库、 冷藏库。5.7.2 冷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设有可正确显示 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宜设置外显式温度计。5.7.3 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5.7.4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 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5.7.5 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 墙离地,距离地面应在 10cm 以上,距离墙壁宜在 10cm 以上。5.7.6 设有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的独立隔间或区域。5.8 加工制作设备设施5.8.1 根据加工制作食品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容器、工具等。不得 将加工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容器、工具用于与加工制作食品无关的用途。5.8.2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固定安装的 设备设施应安装牢固,与地面、墙壁无缝隙,或保留足够的清洁、维护空间。5.8.3 设备、容器和工具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 避免有尖角,便于清洁,防止聚积食品碎屑、污垢等。6 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6.1 原料采购6.1.1 选择的供货者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6.1.2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 状况等进行评价,将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列入供货者名录,及时更换不符 合要求的供货者。鼓励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6.1.3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 进行现场评价。6.1.4 鼓励建立固定的供货渠道,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 安全责任和义务。鼓励根据每种原料的安全特性、风险高低及预期用途,确定 对其供货者的管控力度。6.2 原料运输6.2.1 运输前,对运输车辆或容器进行清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运输过程中, 做好防尘、防水,食品与非食品、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植物性 食品、水产品,下同)应分隔,食品包装完整、清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6.2.2 运输食品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6.2.3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 辆不得混用。6.3 进货查验6.3.1 随货证明文件查验6.3.1.1 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等。6.3.1.2 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 许可证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6.3.1.3 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6.3.1.4 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 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6.3.1.5 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 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6.3.1.6 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 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6.3.1.7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 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各门店能及时查询、获取 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凭证。6.3.1.8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6.3.2 入库查验和记录6.3.2.1 外观查验6.3.2.1.1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完整、清洁、无破损,标识与内容物一致。6.3.2.1.2 冷冻食品无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6.3.2.1.3 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6.3.2.1.4 食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6.3.2.1.5 食品在保质期内。6.3.2.2 温度查验6.3.2.2.1 查验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 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宜高于9。6.3.2.2.2 无具体要求且需冷冻或冷藏的食品,其温度可参考本规范附录 M 的相 关温度要求。6.4 原料贮存6.4.1 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食品。6.4.2 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6.4.3 在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6.4.4 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原料。有明确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应按照保存 条件和保质期贮存。保存条件、保质期不明确的及开封后的,应根据食品品种、 加工制作方式、包装形式等针对性的确定适宜的保存条件(需冷藏冷冻的食品 原料建议可参照附录 M 确定保存温度)和保存期限,并应建立严格的记录制度 来保证不存放和使用超期食品或原料,防止食品腐败变质。6.4.5 及时冷冻(藏)贮存采购的冷冻(藏)食品,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6.4.6 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6.4.7 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6.4.8 遵循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7 加工制作7.1 加工制作基本要求7.1.1 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与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相匹配。7.1.2 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a)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 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b)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c)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d)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e)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7.1.3 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a)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b)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c)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d)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e)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f)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 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g)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h)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i)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j)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k)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加工制作行为。7.1.4 对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食品及原料,应拒绝加工制作。7.2 加工制作区域的使用7.2.1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冷却、分装等应在专间内进行。7.2.2 下列食品的加工制作应在专间内进行:a)生食类食品;b)裱花蛋糕;c)冷食类食品(7.2.3 除外)。7.2.3 下列加工制作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a)备餐;b)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c)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 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7.2.4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养老机构食堂的备餐宜在专间内进行。7.2.5 各专间、专用操作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用途。7.3 粗加工制作与切配7.3.1 冷冻(藏)食品出库后,应及时加工制作。冷冻食品原料不宜反复解冻、 冷冻。7.3.2 宜使用冷藏解冻或冷水解冻方法进行解冻,解冻时合理防护,避免受到污 染。使用微波解冻方法的,解冻后的食品原料应被立即加工制作。7.3.3 应缩短解冻后的高危易腐食品原料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食品原料的表面 温度不宜超过 8。7.3.4 食品原料应洗净后使用。盛放或加工制作不同类型食品原料的工具和容器 应分开使用。盛放或加工制作畜肉类原料、禽肉类原料及蛋类原料的工具和容 器宜分开使用。7.3.5 使用禽蛋前,应清洗禽蛋的外壳,必要时消毒外壳。破蛋后应单独存放在 暂存容器内,确认禽蛋未变质后再合并存放。7.3.6 应及时使用或冷冻(藏)贮存切配好的半成品。7.4 成品加工制作7.4.1 专间内加工制作7.4.1.1 专间内温度不得高于 25。7.4.1.2 每餐(或每次)使用专间前,应对专间空气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应遵循 消毒设施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加工制作时开启紫 外线灯 30 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7.4.1.3 由专人加工制作,非专间加工制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进入专间前, 加工制作人员应更换专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加工制作人员在加工制作前 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加工制作过程中适时清洗消毒手部。7.4.1.4 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设备,使用前使用专用清洗消毒设施进行清 洗消毒并保持清洁。7.4.1.5 及时关闭专间的门和食品传递窗口。7.4.1.6 蔬菜、水果、生食的海产品等食品原料应清洗处理干净后,方可传递进 专间。预包装食品和一次性餐饮具应去除外层包装并保持最小包装清洁后,方 可传递进专间。7.4.1.7 在专用冷冻或冷藏设备中存放食品时,宜将食品放置在密闭容器内或使 用保鲜膜等进行无污染覆盖。7.4.1.8 加工制作生食海产品,应在专间外剔除海产品的非食用部分,并将其洗 净后,方可传递进专间。加工制作时,应避免海产品可食用部分受到污染。加 工制作后,应将海产品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 用保鲜膜分隔。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的,加工制作后至食用前的间隔时间不得 超过 1 小时。7.4.1.9 加工制作裱花蛋糕,裱浆和经清洗消毒的新鲜水果应当天加工制作、当 天使用。蛋糕胚应存放在专用冷冻或冷藏设备中。打发好的奶油应尽快使用完 毕。7.4.1.10 加工制作好的成品宜当餐供应。7.4.1.11 不得在专间内从事非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7.4.2 专用操作区内加工制作7.4.2.1 由专人加工制作。加工制作人员应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加 工制作人员在加工制作前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加工制作过程中适时清洗消毒 手部。7.4.2.2 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设备,使用前进行消毒,使用后洗净并保持 清洁。7.4.2.3 在专用冷冻或冷藏设备中存放食品时,宜将食品放置在密闭容器内或使 用保鲜膜等进行无污染覆盖。7.4.2.4 加工制作的水果、蔬菜等,应清洗干净后方可使用。7.4.2.5 加工制作好的成品应当餐供应。7.4.2.6 现调、冲泡、分装饮品可不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7.4.2.7 不得在专用操作区内从事非专用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7.4.3 烹饪区内加工制作7.4.3.1 一般要求7.4.3.1.1 烹饪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保证食品安全。7.4.3.1.2 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 70以上。 对特殊加工制作工艺,中心温度低于 70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控制 原料质量安全状态,确保经过特殊加工制作工艺制作成品的食品安全。鼓励餐 饮服务提供者在售卖时按照本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消费提示。7.4.3.1.3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后加盖存放,宜标注预包装调味 料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开封日期。7.4.3.1.4 宜采用有效的设备或方法,避免或减少食品在烹饪过程中产生有害物 质。7.4.3.2 油炸类食品7.4.3.2.1 选择热稳定性好、适合油炸的食用油脂。7.4.3.2.2 与炸油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内表面应为耐腐蚀、耐高温的材质(如 不锈钢等),易清洁、维护。7.4.3.2.3 油炸食品前,应尽可能减少食品表面的多余水分。油炸食品时,油温 不宜超过 190。油量不足时,应及时添加新油。定期过滤在用油,去除食物 残渣。鼓励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定时测试在用油的酸价、极性组分等指标。定期 拆卸油炸设备,进行清洁维护。7.4.3.3 烧烤类食品7.4.3.3.1 烧烤场所应具有良好的排烟系统。7.4.3.3.2 烤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使食品被烤熟。7.4.3.3.3 烤制食品时,应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或烤制温度过高,减少有害物 质产生。7.4.3.4 火锅类食品7.4.3.4.1 不得重复使用火锅底料。7.4.3.4.2 使用醇基燃料(如酒精等)时,应在没有明火的情况下添加燃料。使 用炭火或煤气时,应通风良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7.4.3.5 糕点类食品7.4.3.5.1 使用烘焙包装用纸时,应考虑颜色可能对产品的迁移,并控制有害物 质的迁移量,不应使用有荧光增白剂的烘烤纸。7.4.3.5.2 使用自制蛋液的,应冷藏保存蛋液,防止蛋液变质。7.4.3.6 自制饮品7.4.3.6.1 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的用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使用符 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备或设施处理后的直饮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7.4.3.6.2 自制饮品所用的原料乳,宜为预包装乳制品。7.4.3.6.3 煮沸生豆浆时,应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保持沸腾状态 5 分钟以上。7.5 食品添加剂使用7.5.1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 可能降低使用量。7.5.2 按照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 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 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7.5.3 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 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7.5.4 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 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使用有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7.6 食品相关产品使用7.6.1 各类工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可使用颜色、材料、形状、文字等 方式进行区分。7.6.2 工具、容器和设备,宜使用不锈钢材料,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 质材料时,应避免对食品造成污染。盛放热食类食品的容器不宜使用塑料材料。7.6.3 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制成的塑料制品不得盛装、接触油脂类食品和乙 醇含量高于 20%的食品。7.6.4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7.7 高危易腐食品冷却7.7.1 需要冷冻(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应在熟制后立即冷却。7.7.2 应在清洁操作区内进行熟制成品的冷却,并在盛放容器上标注加工制作时 间等。7.7.3 冷却时,可采用将食品切成小块、搅拌、冷水浴等措施或者使用专用速冷 设备,使食品的中心温度在 2 小时内从 60降至 21,再经 2 小时或更短时 间降至 8。7.8 食品再加热7.8.1 高危易腐食品熟制后,在 860条件下存放 2 小时以上且未发生感官 性状变化的,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7.8.2 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 70以上。7.9 食品留样7.9.1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 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 100 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集体聚餐人数超过 100 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供餐对象、供餐人数、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控制能 力和有关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7.9.2 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 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且不少于 125g。7.9.3 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 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7.9.4 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 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8 供餐、用餐与配送8.1 供餐8.1.1 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使用前应清洗消毒。8.1.2 加工制作围边、盘花等的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使用前应清洗消毒。8.1.3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高危易腐食品,应 在高于 60或低于 8的条件下存放。在 860条件下存放超过 2 小时, 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应按本规范要求再加热后方可供餐。8.1.4 宜按照标签标注的温度等条件,供应预包装食品。食品的温度不得超过标 签标注的温度+3。8.1.5 供餐过程中,应对食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使用传递 设施(如升降笼、食梯、滑道等)的,应保持传递设施清洁。8.1.6 供餐过程中,应使用清洁的托盘等工具,避免从业人员的手部直接接触食 品(预包装食品除外)。8.2 用餐服务8.2.1 垫纸、垫布、餐具托、口布等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物品应一客一换。撤换 下的物品,应及时清洗消毒(一次性用品除外)。8.2.2 消费者就餐时,就餐区应避免从事引起扬尘的活动(如扫地、施工等)。8.3 食品配送8.3.1 一般要求8.3.1.1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8.3.1.2 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容器的内部结构应便于清洁。8.3.1.3 配送前,应清洁运输车辆的车厢和配送容器,盛放成品的容器还应经过 消毒。8.3.1.4 配送过程中,食品与非食品、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应使用容器或独立包装等分隔,盛放容器和包装应严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8.3.1.5 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8.3.2 中央厨房的食品配送8.3.2.1 食品应有包装或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容器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或有关规定。8.3.2.2 包装或容器上应标注中央厨房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联系方式,以 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8.3.2.3 高危易腐食品应采用冷冻(藏)方式配送。8.3.3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配送8.3.3.1 食品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容器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 定。8.3.3.2 容器上应标注食用时限和食用方法。8.3.3.3 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a)烧熟后 2 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 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 为烧熟后 4 小时;b)烧熟后按照本规范高危易腐食品冷却要求,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 8并冷 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 24 小时。供餐前应按本规范要求对食品进行 再加热。8.3.4 餐饮外卖8.3.4.1 送餐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外卖箱(包)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8.3.4.2 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容器、包装材料盛放食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8.3.4.3 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8.3.4.4 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 2 小时, 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 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 4 小时。8.3.4.5 宜在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并 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8.3.4.6 宜对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包装进行封签。8.3.5 使用一次性容器、餐饮具的,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的容器、 餐饮具,宜采用可降解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9 检验检测9.1 检验检测计划9.1.1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制定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 加工制作环境等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其他的特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宜定期开展食品检验检测。9.1.2 鼓励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定期进行食品检验检测。9.2 检验检测项目和人员9.2.1 可根据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如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9.2.2 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与考核。10 清洗消毒10.1 餐用具清洗消毒10.1.1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 工具使用前应消毒。10.1.2 清洗消毒方法参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录 J)。宜采 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因材料、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10.1.3 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定期检 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10.1.4 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应更换手 套。手套宜用颜色区分。10.1.5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 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规定。10.1.6 宜沥干、烘干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 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10.1.7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10.2 餐用具保洁10.2.1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 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10.2.2 保洁设施应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10.2.3 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10.3 洗涤剂消毒剂10.3.1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 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 涤剂和 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 关规定。10.3.2 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11 废弃物管理11.1 废弃物存放容器与设施11.1.1 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区域,应设置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 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11.1.2 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溢出, 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包括接触食品的工作台面、工具、 容器、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存放容器的内壁光滑,易于清洁。11.1.3 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适宜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 施。11.2 废弃物处置11.2.1 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餐厨废弃物的 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11.2.2 应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 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11.2.3 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 数量、收运者等信息。12 有害生物防制12.1 基本要求12.1.1 有害生物防制应遵循物理防治(粘鼠板、灭蝇灯等)优先,化学防治 (滞留喷洒等)有条件使用的原则,保障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12.1.2 餐饮服务场所的墙壁、地板无缝隙,天花板修葺完整。所有管道(供水、 排水、供热、燃气、空调等)与外界或天花板连接处应封闭,所有管、线穿越 而产生的孔洞,选用水泥、不锈钢隔板、钢丝封堵材料、防火泥等封堵,孔洞 填充牢固,无缝隙。使用水封式地漏。12.1.3 所有线槽、配电箱(柜)封闭良好。12.1.4 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设有防鼠板,门的缝隙应小于 6mm。12.2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12.2.1 灭蝇灯12.2.1.1 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使用电击式灭蝇灯的,灭 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防止电击后的虫害碎屑污染 食品。12.2.1.2 应根据餐饮服务场所的布局、面积及灭蝇灯使用技术要求,确定灭蝇灯的安装位置和数量。12.2.2 鼠类诱捕设施12.2.2.1 餐饮服务场所内应使用粘鼠板、捕鼠笼、机械式捕鼠器等装置,不得 使用杀鼠剂。12.2.2.2 餐饮服务场所外可使用抗干预型鼠饵站,鼠饵站和鼠饵必须固定安装。12.2.3 排水管道出水口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 10mm。12.2.4 通风口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 16 目的防虫筛网。12.2.5 防蝇帘及风幕机12.2.5.1 使用防蝇胶帘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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