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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十三五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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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十三五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doc

    安徽省“十三五”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 (征求意见稿)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安徽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安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一、发展背景(一)发展成就(一)发展成就“十二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抢抓机遇、积极进取、牵头统筹、强化协调,全力推动社会救助事业跨越式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 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近年来,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并充实完善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就业、教育、住房、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政策规定,形成较为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省级建立了由 26 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发展。快速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救助对象精准认定。基层全面推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积极探索“救急难”工作机制,铜陵、滁州等 2 市9 县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有序推进,为全面铺开“救急难”工作奠定了基础。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日趋规范。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日趋规范。率先出台了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低保操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合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统筹城乡低保资金使用,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量化调整机制正在积极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了基本的制度遵循,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在民政部、财政部开展的全国低保绩效评价中连续两年获得总分第一。同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保障性住房分配、救灾物资储备、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社会救助监督检查等方面制度不断完善,保障了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 困难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十二五”时期全省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截至 2015年底,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为 453 元/月、272 元/月,年均增长率分别达 12%、19.6%;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水平分别达到月人均 217 元和 387 元,较“十一五”末分别提高 58%和 91%;“十二五”期间,我省医疗救助共惠及1777 万人,支出资金 50.9 亿元,重点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救助比例达到 70%;全省城镇新增就业 327.9 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 126.8 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48.2 万人;全省共资助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学生 7216 万人次,累计资助金额 406.6 亿元;全省共完成 88.6 万户危房改造任务,25.1 万户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成效逐步显现,更多的困难群众从中受益。(二)发展形势(二)发展形势“十三五”时期,社会救助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1.1.机遇和条件机遇和条件一是打赢脱贫攻坚战部署对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出了一是打赢脱贫攻坚战部署对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新要求。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 号),明确要求到2020 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明确提出社保兜底脱贫、健康脱贫,并将社保兜底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兜底性举措,对社会救助作出了新的工作部署、新的功能定位、新的时代要求。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确立了新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确立了新目标。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社会救助从瞄准绝对贫困人口开始向覆盖相对贫困人口过渡,从解决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向帮助困难群众妥善应对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各方面困难过渡。建立城乡统筹、制度衔接、运行规范、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成为新时期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重要历史使命。三是经济发展进入三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常态”对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对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出了新课题。出了新课题。“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等基本特征,这就要求我们深入调研、深入探索,不断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针对性,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效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四是全面深化改革对社会救助提出了新任务。全面深化改革对社会救助提出了新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这就要求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统筹性、有效性和兜底性,综合运用试点经验,鼓励基层创新,提高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2.2.困难和问题困难和问题“十三五”时期推进我省社会救助改革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社会救助体系有待健全。一是社会救助体系有待健全。各项救助制度之间、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制度之间衔接不够,救助资源不足且相对分散、独立,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整合,存在制度“碎片化”问题,社会救助体系尚未有效发挥整体合力。 二是社会救助制度尚需完善。二是社会救助制度尚需完善。一些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尚未突破,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特困人员中长期不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难题突出,照料护理补贴制度有待完善、补贴标准有待提高。三是救助供给仍然不足。三是救助供给仍然不足。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宏观经济环境错综复杂,劳动者诉求更高更加多元,解决就业问题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随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兜底脱贫工程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资金压力越来越大,难以有效缓解贫困大病患者的就医负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营管理经费保障不足,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服务水平较低。 四是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四是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基层经办能力仍然薄弱。经办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不足、信息化建设滞后仍然存在,与精准救助的大趋势不相适应。大部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功能缺失,管理服务水平较低。市县两级学生教育资助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专业性和稳定性不强。2、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1 1)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补短板、扫盲区,加大投入,健全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织密编实社会救助民生保障安全网,为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好安徽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托住底线。托住底线。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发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共同作用,进一步织密编实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托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标准科学。标准科学。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财力相匹配、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调整机制,切实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城乡统筹。城乡统筹。着眼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各项救助制度在政策标准、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服务上的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衔接互补。衔接互补。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相结合,提高救助综合效能。精准高效。精准高效。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救助对象认定更加科学精准。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社会救助更加快捷高效,阳光公正。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强化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追究,健全问责制度,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三)发展目标(三)发展目标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提升救助服务水平、提高托底救助能力、强化监督检查,力争在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形成制度完善、相互衔接、托底有力、运行高效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体系。推进法治救助。推进法治救助。继续推进社会救助法治化进程,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将安徽省社会救助条例列入“十三五”立法规划,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实施救助。加强综合救助。加强综合救助。通过引入职业社工等专业社会服务人才等社会力量参与,促进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转向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救助,实现救助方式的多样化、组合化、专业化和个性化,最大限度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综合效用。坚持积极救助。坚持积极救助。完善救助工作与促进就业、扶贫开发的联动机制,实现“输血式”救助和“造血式”救助相结合,引导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与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实现生活自立、脱贫解困。发展多元救助。发展多元救助。推动慈善力量与政府救助衔接互补,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困难群众献爱心、伸援手,动员、鼓励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形成多元救助格局。实施信息救助。实施信息救助。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数据库,推动实现就业、社保、医疗、教育、住房、扶贫、慈善等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纵向贯通、横向互联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专栏专栏 1 1:“十三五时期十三五时期”社会救助发展主要指标社会救助发展主要指标序号序号指指标标名称名称20152020年年目目标值标值属性属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每千人张)28.530预期性 1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1030约束性2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22.7待民政部发布约束性城市特困人员586月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约束性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278月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约束性4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约束性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率逐年提高(%)2728-35约束性5城乡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元)32614000约束性6重点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率(%)7070约束性7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1.30预期性的比例(%)8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总人口比例()0.291预期性9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的比例(%)-10预期性10城镇新增就业(万人)-300(年60万人)预期性三、主要任务(一)最低生活保障(一)最低生活保障1.1.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围绕标准确定联动、对象认定对接、政策实施衔接、信息管理共享,制定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方法,确保符合扶贫开发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给予扶持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扶贫对象,及时予以低保保障,使农村贫困人口通过扶贫政策和低保政策的“合力”实现脱贫。2016 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适度加大增长幅度,确保 2017 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2.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居住证制度改革,制定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制定在居住证所在地申请低保的相关政策措施。扩大城乡低保统筹试点范围,出台社会救助城乡统筹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低保保障差距。3.3.建立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建立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将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挂钩,按上年度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一定比例分别确定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设区的市应当执行统一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综合考虑收入型贫困和支出型贫困,探索建立直观量化、便于操作、切合实际的贫困状况测算指标体系,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给予兜底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专栏专栏 2 2: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社保兜底脱贫工程(2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1.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城乡统筹。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城乡统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设计,实现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供养内容、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城乡统一,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2.2.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严格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纳入建档立卡帮扶政策范围,发挥惠民合力。对于返贫家庭,分别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帮扶政策覆盖范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按照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类分档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3.3.科学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科学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优化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布局,合理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强化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功能。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通过设置护理专区、提供护理床位等方式,完善护理服务功能,为供养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料护理服务。到 2020 年,全省护理型床位占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总数比例达到 30%。4.4.规范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规范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全面建立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制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重点推动消防许可达标。持续实施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综合定额管理。合理配备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加强专业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参照养老机构标准配备专业护理人员和专业社会工作者。推动供养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住养需求的前提下,兼具为其他社会老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专栏专栏 3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针对特困人员中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难问题,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各设区的市结合实际,综合考虑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本地区特困人员中不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救助供养对象中轻度不能自理人员,其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确定,( (三)受灾人员救助三)受灾人员救助1.1.增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能力。明确省与市、县(市、区)灾害管理事权划分,强化市、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灾害主管部门、部门与地方间协调配合和应急联动,完善监测预警预报和群防群测机制,健全灾害监测预警、灾害风险、灾害损失等综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军地协同联动、救援力量调配、物资储运调配等应急联动机制。建立灾后救助、灾害损失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等长效机制。2.2.增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管理能力增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管理能力。加快灾害监测地面站网和防灾减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提高自然灾害早期识别能力。加强自然灾害早期预警、风险信息共享与发布能力;推进以县级自然灾害风险隐患与减灾能力普查,建设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形成支撑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全要素数据资源体系。推进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应用,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面向重大工程、建设开发等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价试点工作;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制度和技术方法体系,探索建立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影响评估制度和技术方法体系。其中,集中供养对象应高于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中度、重度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可按照一定比例上浮。3.3.进一步增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能力进一步增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能力。加快发展灾害评估、专业救援、应急救助等专业队伍。加快推进防灾减灾装备更新换代,加强基层应急装备设备的储备、管理和使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完善救灾储备模式,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提升物资储备调运信息化管理水平。统筹做好恢复重建需求评估、重建规划、技术保障、政策支持等工作。加快恢复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有效提升灾后恢复重建能力和水平。4.4.进一步增强科技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增强科技防灾减灾能力。加快建设省、市、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中心,积极推进各地成立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减灾中心机构,推进监测预警、工程防治、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灾害风险防范全链条科技发展;借力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着力揭示气象、地震、地质、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及灾害链的孕育、发生、演变、时空分布等规律和致灾机理。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遥感、导航定位、移动通信等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进军民融合,促进减灾救灾产业集聚发展。专栏专栏 4 4: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与应急避难场所示范工程: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与应急避难场所示范工程(四)医疗救助(四)医疗救助1.1.健全健康扶贫工程。健全健康扶贫工程。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2.2.资助参合参保。资助参合参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3.3.实施梯度救助。实施梯度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逐步取消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合理确定医疗救助起付线。4.4.提高住院救助报销比例。提高住院救助报销比例。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创建 200 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300 个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3-5 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10 个国家级避难场所。每个县(市、区)创建 1 个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每个城乡基层社区至少有 1 名灾害信息员,在中小学校、乡镇(街道)建成一批基层防灾减灾科普教育示范点。70%。对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年度住院医药总费用的10%给予救助。专栏专栏 5 5:门诊救助单病种付费政策:门诊救助单病种付费政策(五)教育救助(五)教育救助1.1.完善高等教育奖助政策体系。完善高等教育奖助政策体系。健全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健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继续实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绿色通道”;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完善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2.完善高中教育阶段奖助政策体系。完善高中教育阶段奖助政策体系。完善中等职业教育以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为主,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教育免除学杂费,进一步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3.3.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单病种付费是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生免处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并不断提高补助标准、增强保障能力。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六)住房救助(六)住房救助1.1.依法落实保障责任。依法落实保障责任。将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面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及时给予城镇住房救助,做到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2.2. 动态调整保障标准。动态调整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因地制宜,及时调整并公布城镇住房救助的保障标准和准入条件,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3.3.逐步完善保障方式。逐步完善保障方式。逐步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逐步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通过市场租赁房屋,政府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确保其租房支出可负担。会同民政部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合力做好住房保障准入审核等工作,完善准入退出机制。4.4.推进贫困户危房改造。推进贫困户危房改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2016 年,完成 10 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到 2020 年,全部完成现有存量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专栏专栏 6 6:农房改造工程:农房改造工程(七)就业救助(七)就业救助1.1.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协调建立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金融、产业等综合性经济政策体系。围绕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提高就业质量,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灵活就业、新的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加强就业政策与教育、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政策的衔接,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加强各类群体就业政策的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公平公正。2.2.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畅通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大学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方法,提高人岗匹配效率。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见习,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3.3.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劳动者创业过程中存在的融资难、税负重、门槛高等问题,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计划 3 年时间,全面完成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到 2017 年底,完成全省 3000 个贫困村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18 年底,完成我省所有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于创业的新机制。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创新能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大创业资金支持,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八)临时救助(八)临时救助1.1.完善临时救助措施。完善临时救助措施。完善救助资金分级负担筹措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加大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各类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出台安徽省临时救助规程,优化申请审批程序,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拓展临时救助方式,积极探索货币、实物与转介服务等相结合的救助方式。2.2.全面实施全面实施“救急难救急难”工作。工作。深入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2017 年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救急难”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主动发现群众的急难事件。拓展“救急难”服务内涵,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探索创新,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配合民政部、国资委在利辛、寿县、岳西实施“同舟工程”,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救助。探索建立省级公共财政、省级福彩公益金、社会力量共同出资的省级“救急难”基金,建立多元的、开放的“救急难”筹资机制。积极引入商业保险参与,为化解急难问题探索新的渠道。3.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继续发挥运转好全省救助管理网络“覆盖到边,纵深到底”的城乡全天候服务功能,积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和源头预防工作,加大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受助人员寻亲服务工作力度,规范滞留安置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工作,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提升救助机构服务质量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注重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场所管养。专栏专栏 7 7:“救急难救急难”工作工作“救急难”是指通过及时发现救助对象、快速回应救助对象诉求、实施综合救助等办法,帮助救助对象脱离困境。目前,我省有国家“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 11 家:滁州市、铜陵市、庐阳区、包河区、萧县、颍泉区、弋江区、岳西县、屯溪区、寿县、利辛县,省级试点单位 2 家:花山区、霍山县。计划到 2017 年“救急难”工作全面展开,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合力。(九)社会力量参与(九)社会力量参与1.1.明确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明确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开展社会融入服务,帮助救助对象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更好地适应社区和社会环境;开展能力提升服务,发掘自身潜能,消除救助依赖;开展心理疏导服务,抚慰消极和抵触情绪,改变负面看法,建立积极乐观上进的心态;开展资源链接服务,帮助救助对象链接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弥补政府资源不足;开展宣传倡导服务,帮助救助对象知晓救助政策,建立健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沟通网络。2.2.完善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完善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承接、专业支撑、项目运作”的思路,逐步将社会救助领域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委托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机制,加强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大力培育发展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组织,加快专业岗位开发,实现社会救助服务对象需求与供给无缝对接。通过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扶持发展一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社会救助领域专业服务。推动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向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及人力、技术支持。3.3.强化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成效。强化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成效。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构建政府部门、服务对象、承接机构等协同配合的服务评估模式,健全项目承接主体“准入制”,充分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作用,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深化“共享阳光”等全省性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品牌项目建设。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在社会救助领域积极打造一批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品牌。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品牌项目和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提升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项目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4.4.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贯彻落实慈善法,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推动各类企业、基金会等社会资本以对口援助、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等形式参与社会救助。引入 PPP模式,推动政府、社会组织、社会资本共同合作开展社会救助创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政府依制度规范实施救助,公益慈善按需求给予个性化帮扶,使困难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专栏专栏 8 8:品牌项目:品牌项目“共享阳光共享阳光”省级福彩公益金每年列支 200 余万元,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低保家庭中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为重点群体,以城乡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重提供社会融入、就业援助、能力发展、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覆盖全省 9 个市 15 个县区,打造全省性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品牌项目“共享阳光”。(十)信息化建设(十)信息化建设1.1.完善核对机制建设。完善核对机制建设。以完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核对机制建设。按照“数据集中、服务延伸、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有序推进”的要求,实现核对系统与公安、住建、人社、工商、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查,加强各部门数据整合,保证数据质量“准、全、优”,实现申请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在线实时核对,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性。2.2.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化。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化。在全面应用低保信息系统基础上,实现低保网上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和跨区域异地结算,实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等系统的即时结算;推广应用临时救助信息模块,逐步实现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加快建立全省社会救助信息库,推进数字救助。3.3.大力推进互联网大力推进互联网+ +技术。技术。通过网页、移动端、办事大厅的智能终端等方式对救助对象提供多渠道申请救助服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主动发现机制等。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信息惠民工程实施和智慧城市建设,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数据库,推动实现就业、社保、教育、住房、医疗、扶贫、慈善等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为个性化、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指导。(一)加强统筹指导。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领导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政府绩效目标考核,纳入民生保障考评体系,强化县级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通过日常联系、会议协调、简报交流、督查调研等形式,进一步密切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二)落实管理责任。(二)落实管理责任。民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做好统筹规划,做好对象认定、信息化管理等基础性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部门社会救助管理职责,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办法。市、县政府要加快推动制定配套政策,细化、实化各项措施。(三)加大投入力度。(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导向和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保障有力、渠道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可持续发展。(四)加强能力建设。(四)加强能力建设。积极通过编制调剂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使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相匹配。建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市场承接主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五)加强监督检查。(五)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信息公开制度和纠错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措施,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和评价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六)开展创新实践。(六)开展创新实践。围绕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创新实践主题,以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单位组织开展创新实践活动。通过创新实践活动,发现、培育、推广一批在社会救助政策、机制、服务、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的典型地区,为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健全运行机制、强化规范管理、统筹救助资源,加快推进社会救助转型升级提供基层实践经验。(七)加强宣传引导。(七)加强宣传引导。结合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和新时期媒体宣传工作特点,引导主流媒体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成效,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社会救助领域新出台的政策措施,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深入人心、人人知晓。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处理社会救助重大舆情,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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