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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新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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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新编版).doc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第一篇 通用部分 1 总 则 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安全工作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 保障施工作业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1.3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 应立即制止, 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的同时, 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5 参建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6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 35kV 及以上新(扩、改)建及公司所属单位承揽的公司系统以外的电网工程。 35kV 以下电网工程及境外电网工程可参照执行。2 基 本 要 求 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 2.1.1 相关的施工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程师、 技术员、安全员、施工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到岗到位。 2.1.2 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并交底。 2.1.3 相关机械、 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 通过进场检查, 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置齐全、有效。 2.1.4 有施工分包的,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且劳务分包单位已与其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1.5 开工前,应编制完成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识别评估施工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2 作 业 人 员 2.2.1 应身体健康, 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两年一次。 2.2.2 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作业技能和紧急救护法。 2.2.3 应接受本规程培训,按工作性质掌握相应内容并经考试合格,每年至少考试一次。 2.2.4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按期复审,定期体检。 2.2.5 进入现场的其他人员(供应商、实习人员等) 应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后, 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2.2.6 涉及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2.7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2.8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2.9 发现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3 施 工 分 包 2.3.1 施工分包应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业主批准。 2.3.2 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国家、 行业相关要求,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2.3.3 应同时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2.3.4 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 工器具等应经承包单位和监理入场检查合格, 方可进场,现场人员应经验证。 2.3.5 专业分包单位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提前将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培训 考核情况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审核认可, 或经承包单 位复训考核。 2.3.6 专业分包工程的重要临时设施、 重要施工工序、 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承包单位应派员监督。 2.3.7 劳务分包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2.3.8 劳务分包人员不得独立承担重要临时设施、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 危险作业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2.4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2.4.1 一般规定 2.4.1.1 安全施工方案包括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管理内容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4.1.2 重要临时设施、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4.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2.4.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审查。 2.4.2 编审批及交底 2.4.2.1 作业指导书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并发布。 2.4.2.2 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 并经安全、 质量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4.2.3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4.2.4 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作业指导书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经施工承包单位审核。 2.4.2.5 交底应由编制人负责完成。 2.4.3 变更 安全施工方案如需变更, 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并组织交底。 2.5 作业现场安全组织措施 2.5.1 保证作业现场安全的组织措施 a ) 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警。 b ) 安全施工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c ) 作业开工。 ''d ) 作业监护。 e ) 作业间断、转移、终结。 2.5.2 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警 2.5.2.1 作业票签发人或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应组织开展作业风险动态评估,确定作业风险等级。 2.5.2.2 作业前,应通过改善人、机、料、法、 环等要素, 降低施工作业风险。作业中,采取组织、技术、安全和防护等措施控制风险。 2.5.2.3 当作业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 应重新进行风险动态评估。 2.5.2.4 风险动态评估中,对固有或动态评估风险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作业,应组织作业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参见附录 A ),现场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a ) 现场勘察应由作业票签发人或作业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等相关人员参加。 b ) 现场勘察应察看施工作业现场周边有无影响作业的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邻近设备、 交叉跨越及地形、地质、气象等作业现场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作业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c ) 现场勘察后,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作业票签发人、作业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作业票等的依据。 d ) 作业票签发人或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2.5.2.5 四级及以上风险作业项目应发布风险预警。 2.5.2.6 近电作业安全管控 作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小于表 1 中的控制值, 施工项目部应进行现场勘察,编写安全施工方案, 并将安全施工方案提交运维单位备案。表 1 作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线路风险控制值 ''对安全 距离的影响。 注 2 :变电站内邻近带电线路(含站外线路)的施工机械作业,也应注意识别施工机 械回转半径引起的安全风险。 2.5.3 作业票 2.5.3.1 选用施工作业前,二级及以下风险的施工作业填写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 A (简称作业票 A , 参见附录 B ), 三级及以上风险的施工作业填写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 B (简称作业票 B ,参见附录 C )。 2.5.3.2 填写与使用 2.5.3.2.1 作业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 安全、 技术人员审核, 作业票 A 由施工队长签发,作业票 B 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 一张作业票中,作业负责人、签发人不得为同一人。 2.5.3.2.2 作业票采用手工方式填写时, 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和签发。 作业票上的时间、工作地点、主要内容、主要 风险等关键字不得涂改。2.5.3.2.3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作业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作业票签发人审核,手工或电子签发后方可执行。 2.5.3.2.4 作业票签发后, 作业负责人应按照作业票要求, 提前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2.5.3.2.5 一个作业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使用一张作业票。 2.5.3.2.6 一张作业票可用于不同地点、 同一类型、 依次进行的施工作业。 2.5.3.2.7 若作业人员较多, 可指定专责监护人, 并单独进行安全交底。 2.5.3.2.8 已签发或批准的作业票应由作业负责人收执, 签发人宜留存备份。 2.5.3.2.9 作业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 应补填新的作业票, 并重新履行签发手续。 2.5.3.2.10 作业按规定需要同时使用工作票时, 工作票应经签发、许可,与作业票同时使用。 ''2.5.3.3 变更 2.5.3.3.1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一项施工作业工序已完成、 重新开始同一类型其他地点的作业,应重新审查安全措施和交底。 2.5.3.3.2 需要变更作业成员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履行确认签字手续后, 方可进行工作。 2.5.3.3.3 作业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 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离开前应将工作交待清楚, 并告知作业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2.5.3.3.4 作业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并经签发人同意;变更后,原、现作业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并告知全部作业人员。 2.5.3.3.5 变更作业负责人或增加作业任务, 若作业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 应通过电话联系, 并在作业票备注栏内上注明需要变更作业负责人姓名和时间。2.5.3.3.6 作业现场风险等级等条件发生变化, 应完善措施, 重新办理作业票。 2.5.3.4 有关人员条件 2.5.3.4.1 作业票签发人是负责该项作业的安全责任人, 由施工队长或项目经理担任,名单经其单位考核、批准并公布。 2.5.3.4.2 作业票审核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 现场作业环境和流程、 设备情况及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工程安全技术人员担任,名单经其单位考核、批准并公布。 2.5.3.4.3 作业负责人应由有专业工作经验、 熟悉现场作业环境和流程、工作范围的人员担任,名单经施工项目部考核、批准并公布。 2.5.3.4.4 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熟悉现场作业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2.5.3.4.5 专业分包单位的作业票签发人、 作业票审核人、 作业负责人的名单经分包单位批准公布后报承包单位备案。 2.5.3.5 有关人员责任 2.5.3.5.1 作业票签发人: ''a ) 确认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b ) 确认作业风险识别准确性。 c ) 确认作业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d ) 确认所派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适当、充足。 2.5.3.5.2 作业票审核人: a ) 审核作业风险识别准确性。 b ) 审核作业安全措施及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c ) 审核施工作业的方法和步骤是否正确、完备。 d ) 督促并协助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5.3.5.3 作业负责人(监护人): a ) 正确组织施工作业。 b ) 检查作业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c ) 施工作业前,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及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签字。 d ) 组织执行作业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e ) 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f ) 关注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2.5.3.5.4 专责监护人: a )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b ) 作业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c ) 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问题整改,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5.3.5.5 作业人员: a ) 熟悉作业范围、内容及流程, 参加作业前的安全交底,掌握并落实安全措施, 明确作业中的危险点, 并在作业票上签字。 ''b ) 服从作业负责人、 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动纪律,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 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c ) 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使用前进行外观完好性检查。 2.5.3.5.6 监理: a ) 参与安全动态风险识别,审查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b ) 负责作业过程中的巡视、监督。 c ) 及时纠正作业人员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2.5.3.5.7 业主项目部经理: a ) 审查四级及以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b ) 必要时协调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2.5.4 作业开工 2.5.4.1 作业票签发后, 作业负责人应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 作业分工、 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告知风险因素, 并履行签名确认手续后, 方可下达开始作业的命令; 作业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 其中作业票 B 由监理人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并履行签名许可手续。 2.5.4.2 多日作业, 作业负责人应坚持每天检查、 确认安全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方可开工。 2.5.5 作业监护 2.5.5.1 作业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5.5.2 应根据现场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和作业需要,增设专责监护人,并明确其监护内容。 2.5.5.3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临时离开时,应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离开作业现场。 专责监护人需长时间离开作业现场时,应由作业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2.5.6 作业间断、转移、终结 2.5.6.1 遇雷、雨、大风等情况威胁到人员、设备安全时, 作业''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下令停止作业。 2.5.6.2 每天收工或作业间断,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地点前, 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必要时派人看守,防止人、 畜接近挖好的基坑等危险场所,恢复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安全保护措施完好。 2.5.6.3 使用同一张作业票依次在不同作业地点转移作业时, 应重新识别评估风险,完善安全措施,重新交底。 2.5.6.4 作业完成后,应清扫整理作业现场,作业负责人应检查作业地点状况, 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并向作业票签发人汇报。 2.5.6.5 作业票应保存至工程项目竣工。 3 施 工 现 场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消防、 环境保护、 职业健康等有关规定。 3.1.2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含设计、施工要求)。 3.1.3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根据作业工种或场所需要选配个体防护装备。 禁止施工作业人员穿拖鞋、 凉鞋、高跟鞋,以及短裤、裙子等进入施工现场。禁止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4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随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3.1.5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置和使用施工安全设施。 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拆、 挪或移作他用。如确因施工需要, 应征得该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并办理相关手续, 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 3.1.6 施工现场及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 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均应设可靠的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 坑、 沟、孔洞等均应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 挡板及安全标志。危险场所夜间应设警示灯。 ''3.1.7 施工现场应编制应急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医疗用品和器材等,施工车辆宜配备医药箱, 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期限,及时更换补充。 3.2 道 路 3.2.1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车道宽度和转弯半径应结 合线路施工现场道路或变电站进站和站内道路设计, 并兼顾施工和大件设备运输要求。线路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可靠。 3.2.2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确需开挖时, 应事先征得现场负责人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应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3.2.3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1m , 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1.5m , 汽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3.5m 。 便桥的两侧应设有可靠的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2.4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一般不得超过 15km/h ;机动车在特殊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5km/h ;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限速标志。 3.2.5 机动车辆行驶沿途应设交通指示标志, 危险区段应设“危险”或“禁止通行”等安全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灯。 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3.3 临 时 建 筑 3.3.1 施工现场使用的办公用房、 生活用房、 围挡等临时建筑物的设计、 安装、 验收、 使用与维护、 拆除与回收按 JGJ/T 188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 临时建筑物工程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3.3.3 临时建筑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 采取抵御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3.4 施工用金属房。 3.3.4.1 金属房外壳(皮)应可靠接地。 ''3.3.4.2 电源箱应装设在房外,箱内应装配有电源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熔断器, 进房线孔应加防磨线措施。 3.3.4.3 房内配线应采用橡胶线且用瓷件固定。 照明用灯采用防 水瓷灯具。 3.3.4.4 房内需动力电源的,动力电与照明用电应分别装设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3.3.4.5 房内配电设备前端地面应铺设绝缘橡胶板。 3.3.4.6 金属房的出入口门外应铺设绝缘橡胶板。 3.4 材料、 设备堆(存) 放管理 3.4.1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进行定置化管理,并符合消防及搬运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应设置支垫,并做好防潮、防火措施。 3.4.2 材料、设备放置在围栏或建筑物的墙壁附近时,应留有 0.5m 以上的间距。 3.4.3 各类抱杆、 钢丝绳、 跨越架、 脚手杆(管)、 脚手板、 紧固件等受力工器具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 工程开工或间歇性复工前应进行检查, 合格方可使用。 3.4.4 易燃材料、 废料的堆放场所与建筑物及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 3.6.2 的有关规定。 3.4.5 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的库门应向外开,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 油漆及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配消防器材,悬挂相应安全标志。 3.4.6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器材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倾倒的措施。 b ) 器材距铁路轨道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2.5m 。 ''c ) 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杆段下方应设支垫,两侧应掩牢,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3 层。 d ) 钢管堆放的两侧应设立柱, 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1m ,层间 可加垫。 e ) 袋装水泥堆放的地面应垫平, 架空垫起不小于 0.3m ,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10 包; 临时露天堆放时, 应用防雨篷布遮盖。 f ) 线盘放置的地面应平整、 坚实, 滚动方向前后均应掩牢。 g ) 绝缘子应包装完好,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2m 。 h ) 材料箱、筒横卧不超过 3 层、立放不超过 2 层,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 i ) 袋装材料堆高不超过 1.5m ,堆放整齐、稳固。 j ) 圆木和毛竹堆放的两侧应设立柱, 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2m ,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3.4.7 电气设备的保管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 瓷质材料拆箱后, 应单层排列整齐,不得堆放,并采取防碰措施。 b ) 绝缘材料应存放在有防火、防潮措施的库房内。 c ) 电气设备应分类存放, 放置应稳固、整齐,不得堆放。重心较高的电气设备在存放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有防潮标志的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措施。 3.5 施 工 用 电 3.5.1 一般规定 3.5.1.1 施工用电方案应编入项目 管理实施规划或编制专项方案,其布设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3.5.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5.1.3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运行、 维护应由专业电工负责, 并应建立安装、运行、维护、拆除作业记录台账。 ''3.5.1.4 施工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 对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 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5.1.5 施工用电工程的 380V/220V 低压系统, 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漏电保护系统), 末端应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专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系统宜采用 TN S 接零保护系统。 3.5.2 变压器设备 3.5.2.1 10kV/400kVA 及以下的变压器宜采用支柱上安装, 支柱上变压器的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2.5m 。 组立后的支柱不应有倾斜、下沉及支柱基础积水等现象。 3.5.2.2 35kV 及 10kV/400kVA 以上的变压器如采用地面平台安装, 装设变压器的平台应高出地面 0.5m , 其四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 1.7m 的围栏。围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 10kV 及以下应不小于 1m , 35kV 应不小于 1.2m , 并应在围栏各侧的明显部位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安全标志。 3.5.2.3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应接触良好, 连接牢固可靠,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 总容量为 100kVA 以下的系统, 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 1000 · m 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30 。 3.5.2.4 变压器引线与电缆连接时, 电缆及其终端头均不得与变压器外壳直接接触。 3.5.2.5 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时,其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接地系统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装有仪表和继电器的箱门应与壳体可靠连接。 3.5.2.6 箱式变电站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对其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电气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5.3 发电机组 3.5.3.1 发电机组禁止设在基坑里。 3.5.3.2 发电机组应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5.3.3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五线制供电 系统,即 TN S 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 3.5.2.3 的要求。 3.5.3.4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可视断路器或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保护。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3.5.4 配电及照明 3.5.4.1 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 分配电箱、 末级配电箱, 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箱应根据用电负荷状态装设短路、 过载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查和试验。 3.5.4.2 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断开点。 3.5.4.3 低压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应分设 N 线端子板和 PE 线端子板。 N 线端子板应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 PE 线端子板应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 N 线应通过 N 线端子板连接; PE 线应通过 PE 线端子板连接。 3.5.4.4 配电箱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被物体打击。配电箱内及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3.5.4.5 配电箱应坚固, 金属外壳接地或接零良好,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 箱内的配线应采取相色配线且绝缘良好,导线进出配电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采取固定措施,导线端头制作规范,连接应牢固。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裸露。 3.5.4.6 支架上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3.5.4.7 低压架空线路不得采用 裸线,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 16mm , 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2.5m ; 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 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5m 。 3.5.4.8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禁止沿地面明设, 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3.5.4.9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 沿主道路或固定建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 埋深不得小于 0.7m ,并 20 应在电缆紧邻四周均匀敷设不小于 50m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转弯处和大于等于 50m 直线段处, 在地面上设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 3.5.4.10 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触电的措施。 3.5.4.11 低压电力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工作零线、保护零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应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应包含淡蓝、 绿 / 黄两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用作工作零线( N 线);绿 / 黄双色芯线用作保护零线( PE 线),禁止混用。 3.5.4.12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布线应整齐, 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 避开易撞、易碰以及易腐蚀场所。 3.5.4.13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 5m ,长度大于 5m 时,应设移动开关箱。 移动开关箱至固定式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 40m ,且只能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3.5.4.14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 隔离型电源总开关禁止带负荷拉闸。3.5.4.15 开关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闸刀开关应有保护罩。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3.5.4.16 熔丝熔断后, 应查明原因, 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熔丝后应装好保护罩方可送电。 3.5.4.17 多路电源配电箱宜采用密封式; 开关及熔断器应上口接电源, 下口接负荷,禁止倒接;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开关应标明电压。 3.5.4.18 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相应的结构, 禁止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3.5.4.19 禁止将电源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5.4.20 电动机械或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 式电动机械应使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3.5.4.21 照明线路敷设应采用绝缘槽板、穿管或固定在绝缘子上,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并经常检查、维修。 3.5.4.22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 2.5m , 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 2.5m 时应设保护罩。照明灯具开关应控制相线。 3.5.4.23 在光线不足的作业场所及夜间作业的场所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3.5.4.24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 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开关应装在室外。 在散发大量蒸汽、 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 沟道、 沉箱内及独立高层建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的照明电源,并符合安全电压要求。 3.5.4.25 照明装置采用金属支架时, 支架应稳固, 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3.5.4.26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 36V , 潮湿场所、 金属容器或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V 。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电源线应使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3.5.4.27 行灯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 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 3.5.4.28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3.5.4.29 高压配电设备、 线路和低压配电线路停电检修时, 应装设临时接地线, 并应悬挂“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 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安全标志牌。 3.5.5 接零及接地保护 3.5.5.1 施工用电电源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专用变压器供电时, 其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 TN S 接零保护系统。 采用 ''TN S 系统做保护接零时, 工作零线( N 线) 应通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保护零线( PE 线) 应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电源侧零线处引 出, 即不通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保护零线( PE 线)上禁止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并且采取防止断线的措施。 3.5.5.2 当施工现场利用原有供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原系统要求做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同一供电系统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3.5.5.3 保护零线( PE 线) 应采用绝缘多股软铜绞线。 电动机械与保护零线( PE 线) 的连接线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 1/3 且不得小于 2.5mm ; 移动式或手提式电动机具与保护零线( PE 线)的连接线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 1/3 且不得小于 1.5mm 。 3.5.5.4 电源线、保护接零线、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 3.5.5.5 保护零线( PE 线) 应在配电系统的始端、 中间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3.5.5.6 对地电压在 127V 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 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a ) 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b ) 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c )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 ) 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e ) 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围栏。 f ) 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g ) 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h ) 吊车的轨道及焊工等的工作平台。 i ) 架空线路的杆塔(木杆除外)。 ''j ) 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k ) 金属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材料间、卫生间等。 3.5.5.7 禁止利用易燃、 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 然接地体。 3.5.5.8 接地装置的敷设应符合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 人工接地体的顶面埋设深度不宜小于 0.6m 。 b ) 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角钢、 钢管,长度宜为 2.5m 。 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热浸镀锌的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2mm ; 扁钢、角钢等型钢的截面积不应小于 90mm² , 其厚度不应小于 3mm ; 钢管壁厚不应小于 2mm 。人工接地体不得采用螺纹钢。 3.5.6 用电及用电设备 3.5.6.1 用电单位应建立施工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责任人。 3.5.6.2 用电安全负责人及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用电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熟悉施工现场配电系统。 3.5.6.3 配电室和现场的配电柜或总配电箱、 分配电箱应配锁具。 3.5.6.4 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禁止靠近以防触电的安全标志牌。 3.5.6.5 施工用电设施应定期检查并记录。对用电设施的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应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 3.5.6.6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等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3.5.6.7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禁止用同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5.6.8 末级配电箱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 ,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15mA ,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总配电箱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 30mA ,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 0.1s ,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 30mA · s 。 3.5.6.9 当分配电箱直接供电给末级配电箱时, 可采用分配电箱设置插座方式供电,并应采用工业用插座,且每个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3.5.6.10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末级配电箱与照明末级配电箱应分设。 3.5.6.11 对配电箱、 末级配电箱进行维修、 检查时, 应将其相应的电源断开并隔离, 并悬挂“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 安全标志牌。 3.5.6.12 配电箱送电、停电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a ) 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 b ) 停电操作顺序:末级配电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但在配电系统故障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除外。 3.5.6.13 在对地电压 250V 以下的低压配电系统上不停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不得带任何负荷。 b ) 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避免施工作业人员及操作工具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 c ) 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d ) 设专人监护。 e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应投入。 3.6 消 防 3.6.1 一般规定 3.6.1.1 施工现场、仓库及重要机械设备、配电箱旁,生活和办公区等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需要动火的施工作业前, 应增设''相应类型及数量的消防器材。 在林区、牧区施工,应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 3.6.1.2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应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采取相应措施并增设相应类型及数量的消防器材后方可进行。 3.6.1.3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 防冻措施, 并定期进行检查、 试验,确保有效; 砂桶(箱、 袋)、 斧、 锹、 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禁止挪作他用。 3.6.1.4 作业现场禁止吸烟。 3.6.1.5 禁止在办公室、 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6.1.6 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 应及时退库,并存放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与运行设备彻底隔离及采取清洗置换等措施,禁止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3.6.1.7 储存易燃、 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 应穿着棉、麻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3.6.1.8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6.1.9 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应防火的设备箱,禁止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3.6.1.10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6.1.11 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及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3.6.1.12 熬制沥青或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物不得小于 10m ,不应在室内进行。 3.6.1.13 进行沥青或冷底子油作业时应通风良好, 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 24h 内,其作业区周围 30m 内禁止明火。 ''3.6.1.14 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 应制订相应的防火和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并设有不少于两人的值班人员。 3.6.2 临时建筑及仓库防火 3.6.2.1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 应符合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的规定。 3.6.2.2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有防火隔离措施。 3.6.2.3 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应用防火材料隔离。 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500mm 。禁止用汽油或煤油引火。 3.6.2.4 氧气、乙炔气、 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采取避雷及防静电接地措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门、 窗不得向内开启,保持通风良好。 3.6.2.5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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