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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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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doc

    运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运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 追究制度追究制度目 次前 言51适用范围 .62引用标准或文件 .63总则.64经济处罚 .76行政处分 .107附则.11前 言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事件)发生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及安全效果考核,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版本号为 A 版,第 0 次修订,2013 年发布。本制度起草单位: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安全部。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李俊义本制度审核人:张剑本制度批准人: 饶咏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归口管理。运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适用范围1.1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各部门(含中心、部)在岗员工(不包括劳务工、委外维保单位、临管单位、保安、保洁等) 。1.2对外协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运营公司相关规定办理。2引用标准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3总则3.1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事件)发生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及安全效果考核,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特制定本制度。3.2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原因,对事故(事件)发生部门管理人员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3运营公司安委会有权对事故(事件)发生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予以处罚,有权对不适当的处罚予以纠正。4经济处罚4.1对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处罚4.1.1 对事故(事件)责任人,全额扣发当季度安全奖;一般事件及以上事故责任人,全额扣发年度安全奖。4.1.2 对事故(事件)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在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对事故(事件)负全部、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为:(1)发生事件苗头,处罚款 200 至 500 元;(2)发生一般事件,处罚款 500 至 1000 元;(3)发生险性事件,处罚款 1000 至 2000 元;(4)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处罚。对事故(事件)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上标准的 30%进行处罚。4.2对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对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包括安全奖处罚和绩效处罚,分别在责任部门的安全奖和绩效工资中扣除。4.2.1 安全奖处罚标准按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4.2.2 绩效工资处罚标准:(1)发生一般事件,对负全部、主要责任部门按人均 50元进行处罚;(2)发生险性事件,对负全部、主要责任部门按人均 200元进行处罚;(3)发生一般事故,对负全部、主要责任部门按人均 300元进行处罚;对事故(事件)负次要责任的责任单位,按以上标准的 30%进行处罚。4.3对管理人员的经济处罚4.3.1 对事故(事件)负管理责任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在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4.3.2 对直接管理人员经济处罚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等基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业主代表等经济处罚标准为:(1)发生事件苗头,处罚款 100 至 200 元。(2)发生一般事件,处罚款 200 至 300 元。(3)发生险性事件,处罚款 300 至 500 元。(4)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经地铁公司安委会研究对责任管理人员给予处罚。涉及多部门的责任事故(事件) ,对负事故(事件)次要责任部门的管理人员,按以上标准的 30%进行处罚。4.3.3 对部门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对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处罚标准为:(1)发生事件苗头,处罚款 100 至 200 元;(2)发生一般事件,处罚款 200 至 300 元;(3)发生险性事件,处罚款 200 至 400 元;(4)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经地铁公司安委会研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在 10 万元以内,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2%。(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超过 10 万元,不足 30 万元,超出部分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0.5%。(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超过 30 万元,责任人赔偿由运营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4)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按以上标准的 30%进行处罚。 5.1经济处罚和个人有限赔偿的规定(1)对责任人经济处罚与损失赔偿不并罚。未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第 4.1 条规定标准处罚;个人有限赔偿金额大于第 4.1 条规定标准的,按照个人有限赔偿金额处罚。(2)对责任人经济处罚和个人有限赔偿按照职工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3)对责任人经济处罚与损失赔偿后,要保证责任人的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6行政处分6.1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根据事故(事件)性质和影响大小,可同时给予离岗学习或解除劳动合同。6.2对责任人的处分(1)对发生事件苗头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2)对发生一般事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并离岗学习 1 个月。(3)对发生险性事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离岗学习 3 个月。(4)对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离岗学习 6 个月。(5)对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在报请安委会审议通过后,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6)对造成各类事故(事件)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按降低一个事故(事件)等级的主要责任处理。6.3对管理人员的处分(1)对发生一般事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部门,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等基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业主代表等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2)对发生险性事件负全部、主要责任的部门,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等基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业主代表等记大过处分,对部门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3)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由地铁公司安委会研究对负全部、主要责任的下属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给予处分。(4)运营公司负责人,按照地铁公司有关规定,报请地铁公司给予行政处分。(5)对造成各类事故(事件)负次要责任的管理人员,按降低一个故事(事件)等级的主要责任处理。(6)隐瞒事故(事件) 、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事件)提级处理。6.4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理,根据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提出的处理建议,按事故(事件)处理权限,经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7附则7.1本制度涉及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均包含相应同等责任。7.2本制度由运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综合部2013 年 3 月 7 日印发 目 次前 言 31适用范围42引用标准或文件43总则 44经济处罚45行政处分56附则 6前 言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事件)发生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及安全效果考核,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版本号为 A 版,第 0 次修订,2013 年发布。本制度起草单位: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安全部。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李俊义本制度审核人:张剑本制度批准人: 饶咏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归口管理。运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1适用范围1.1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各部门(含中心、部)在岗员工(不包括劳务工、委外维保单位、临管单位、保安、保洁等) 。1.2对外协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运营公司相关规定办理。2引用标准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3总则3.1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事件)发生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及安全效果考核,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特制定本制度。3.2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原因,对事故(事件)发生部门管理人员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3运营公司安委会有权对事故(事件)发生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予以处罚,有权对不适当的处罚予以纠正。4经济处罚4.1对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处罚4.1.1 对事故(事件)责任人,全额扣发当季度安全奖;一般事件及以上事故责任人,全额扣发年度安全奖。4.1.2 对事故(事件)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在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对事故(事件)负全部、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为:发生事件苗头,处罚款 200 至 500 元。发生一般事件,处罚款 500 至 1000 元。发生险性事件,处罚款 1000 至 2000 元。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处罚。对事故(事件)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上标准的 30%进行处罚。4.2对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对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包括安全奖处罚和绩效处罚,分别在责任部门的安全奖和绩效工资中扣除。4.2.1 安全奖处罚标准按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4.2.2 绩效工资处罚标准:发生一般事件,对负全部、主要责任部门按人均 50 元进行处罚;发生险性事件,对负全部、主要责任部门按人均 200 元进行处罚;发生一般事故,对负全部、主要责任部门按人均 300 元进行处罚;对事故(事件)负次要责任的责任单位,按以上标准的 30%进行处罚。4.3对管理人员的经济处罚4.3.1 对事故(事件)负管理责任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在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4.3.2 对直接管理人员经济处罚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等基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业主代表等经济处罚标准为:发生事件苗头,处罚款 100 至 200 元。发生一般事件,处罚款 200 至 300 元。发生险性事件,处罚款 300 至 500 元。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经地铁公司安委会研究对责任管理人员给予处罚。涉及多部门的责任事故(事件) ,对负事故(事件)次要责任部门的管理人员,按以上标准的 30%进行处罚。4.3.3 对部门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对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处罚标准为:发生事件苗头,处罚款 100 至 200 元;发生一般事件,处罚款 200 至 300 元;发生险性事件,处罚款 200 至 400 元;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经地铁公司安委会研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在 10 万元以内,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超过 10 万元,不足 30 万元,超出部分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0.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超过 30 万元,责任人赔偿由运营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按以上标准的 30%进行处罚。 5.1经济处罚和个人有限赔偿的规定对责任人经济处罚与损失赔偿不并罚。未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第 4.1 条规定标准处罚;个人有限赔偿金额大于第4.1 条规定标准的,按照个人有限赔偿金额处罚。对责任人经济处罚和个人有限赔偿按照职工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对责任人经济处罚与损失赔偿后,要保证责任人的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6行政处分6.1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根据事故(事件)性质和影响大小,可同时给予离岗学习或解除劳动合同。6.2对责任人的处分对发生事件苗头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发生一般事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并离岗学习 1 个月。对发生险性事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离岗学习 3 个月。对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离岗学习 6 个月。对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在报请安委会审议通过后,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造成各类事故(事件)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按降低一个事故(事件)等级的主要责任处理。6.3对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发生一般事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部门,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等基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业主代表等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对发生险性事件负全部、主要责任的部门,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等基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业主代表等记大过处分,对部门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由地铁公司安委会研究对负全部、主要责任的下属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给予处分。运营公司负责人,按照地铁公司有关规定,报请地铁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各类事故(事件)负次要责任的管理人员,按降低一个故事(事件)等级的主要责任处理。隐瞒事故(事件) 、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事件)提级处理。6.4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理,根据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提出的处理建议,按事故(事件)处理权限,经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7附则7.1本制度涉及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均包含相应同等责任。7.2本制度由运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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