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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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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docx

    2023年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第一篇: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国土资勘发11号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和国土资发20号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章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矿权 审批 规定 通知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印制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转让申请的受理 1.转让审批机关在受理转让申请之前,应核点申请材料的数量、来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转让申请材料除包括转让申请书及要求附具的证明材料、证件、文件的复印件、转让合同文本外,还应附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的原由,以使审批机关对转让项目有个总体的了解。 2.转让一个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或采矿权的部分开采区域时,须先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变更分立登记后,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 3.申请转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有效期已缺乏以完成转让申请审批或缺乏以开展相应勘查、开采工作的,转让申请人可同时或提前向原勘查或采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持续登记。 4.转让申请人在提交转让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提交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在审查转让申请时,也同时审查受让人的登记申请。 5.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二、关于审查与签批 审批程序包括审查、审核和签批三个程序。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转让条件、探矿权人或采矿人义务的履行状况、转让合同书的关键条款及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等。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有一方不符合全部规定条件的,均不能获准转让。 一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探矿权必需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2.“在勘查作业区内觉察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 3.“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4.“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运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1998年2月12日前获得探矿权的除外。 6.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 7.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标的,即探矿权名称; 3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答应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答应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4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支配比例;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 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6受让人对将接着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7违约责任; 8必要的说明。 9按勘查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采矿权必需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 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 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运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 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 6.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7.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标的,即采矿权名称; 3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采矿答应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座标、采矿答应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状况等; 4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支配比例;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6受让人对将接着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7受让人对接着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8违约责任; 9必要的说明。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在转让之前,应就各有关方面做好交接工作。采矿权一经转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担当法律责任。此项应明确写入双方合同之中。 9.按采矿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三、关于通知与变更发证 1.转让审批机关完成转让审查后,向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发出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并抄送原发证机关。 2.获得批准转让的,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根据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发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表是转让审批过程中的内部工作用表,必需按要求填写,并归档保存。 转让审批机关对每一项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有关资料,均应妥当存档备查。省级转让审批机关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状况向部专报。 其次篇: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 307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配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实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3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省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运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需执行的最低限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需接受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需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需依法申请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运用者自行完成的工 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运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运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实行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依据确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23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夫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进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刚好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根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刚好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赐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进展状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土地等别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129号 关于组织2023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适应土地估价行业进展的需要,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自2023起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实行一次,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考试合格成果在连续3个考试内滚动有效,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获得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现将2023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23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领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试委员会确定事宜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担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各考区设立考区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和准考证发放;考点考场支配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平安措施落实;关心完本钱考区监考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区办公室的设立和领导工作,具体工作可以托付所属辖区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担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地方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协作下,指定考区办公室的负责人,集中力气组织协调完成考试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本考试工作顺当完成。各考区办公室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请于2023年10月30日前函告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遵守法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其次学士学位,探讨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受过刑事惩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惩处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惩处、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报考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报考; 三报考人员应携带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阅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携带的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后退还,复印件由考区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查。报考人员应照实填写报名表,若觉察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四各考区办公室统一接受“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见附件1“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简要说明,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 xiexiebang )下载安装程序,参照用户运用手册进行操作。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考生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2,各考区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后,通过本考区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建立报考人员数据库,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报考人员数据库和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上报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以上报文件为准。 五、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档案号、准考证号。各考区办公室在2023年1月5日至1月7日内经考试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做好考场支配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3。 四、考试科目、范围及参考资料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学问五门,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23年详见“关于印发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23年的通知。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为了便于考生选择,针对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23年的内容,举荐一批书目作为参考教材详见“关于举荐202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参考书目的通知。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依据“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月27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900-1000 土地估价理论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1月28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学问 1430-1700 六、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独立的1个考区,考场设在省会首府城市。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缺乏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4。 七、考试收费 各考区办公室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47号)规定办理。各考区办公室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配套费用核定。报名费中应包含上交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考务费用于全国考试办公室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 八、发证与执业 考生可在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果。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由各考区办公室统一发放。 2023年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土地估价师,需要通过实践考核,进行执业登记后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担当法律责任。 首次实践考核将于2023年进行,凡取得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符合202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国土资发202395号)的人员,可干脆报名参加实践考核。实践考核的具体方法另行通知。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 邮 政 编 码:100035 联系人及电话:武桂兰010-66561586 张蕾红 张 洁 010-66561509 010-66562199 传 真:66562202 电 子 信 箱: zlh 第四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件 国土资发 220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件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进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转变,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实行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进展稳定市场供应的看法国发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独创电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进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支配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畜牧业进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进展规划,明确进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状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按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供应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支配,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意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激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供应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主动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省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变更为非农业建设用处,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分不怜悯况,实行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依据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贮存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支配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支配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支配中予以支配;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刚好供应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主动关心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关心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据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全部权人和原运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刚好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爱惜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状况,认真调查探讨,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主动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刚好探讨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进展。 三各地在实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刚好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五篇:国土资源部2023年6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2023年6号文件? 国土调查办发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次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依据关于进一步核实分析其次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紧急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233号和其次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数据对接会议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数据成果核实分析工作,确保二次调查数据真实、客观、精确,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核准建设用地增加的数量和分布等状况。依据国土调查办发20233号文件和二次调查数据对接会议的有关要求,特别要结合历年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支配指标支配运用状况,定量分析国家批准建设用地、省级批准建设用地以及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其结构,分类型、分阶段分析建设用地增加的缘由,编写建设用地增加专题分析报告。其中,对超过支配批准建设用地和未经批准建设用地,要提出明确处理看法和下一步实行的具体措施;已经超过2023年规划目标的,要提出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连接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二、要进一步做好耕地增加的核准工作。与2023年变更调查数据对比耕地增加的省份,要认真分析耕地增加的数量、位置、缘由、稳定性等,提出今后管理、运用、爱惜的相关政策建议。如支配将来对增加的耕地中不稳定部分进行退耕,则要充分考虑粮食直补、征地补偿等政策因素以及农夫意愿,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制订落到实地的方案。前期已经上报耕地增加专题分析报告的省份,要依据对接会议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未上报的省份,要依据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形成耕地增加专题分析报告。 三、进一步核实分析2023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要与当年用地支配进行比较,分析新增建设用地2023批准并建设及批而未建与当年建设用地支配指标及审批用地存在差异的缘由。对本省2023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进一步核实与完善。各地要将2023年以前批准、2023年实际供地的建设用地,纳入2023年土地变更调查流量中。修改完善的2023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于3月8日前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四、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核查看法,对本省的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有关要求见附件。原则上不允许修改非疑问图斑,“批而未用图斑应以部耕地司对各地前期上报的“批而未用图斑的审查确认结果为准。省级二次调查办公室要尽量接受统一组织的方式,负责本省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的全面检查修改工作,以保证时间进度和成果质量。各地要尽快组织修改完善基本农田核查中觉察的问题,并于3月5日前,将修改后的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合并到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库成果中,整体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相关省份要尽快编写和完善建设用地增加以及耕地增加或耕地削减的专题分析报告,经省级二次调查领导小组同意后,于3月5日前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 其次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核实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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