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宋和平、杨明莲与宋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pdf

    • 资源ID:82118785       资源大小:276.94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9.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9.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宋和平、杨明莲与宋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pdf

    -1-典型性案例评选活动 宋和平、杨明莲与宋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 【裁判摘要】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故法院审理的范围即当事人依法律关系而提出的请求,即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为案件存在确定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称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但当事人仅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系其出资购买,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为物权确认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释明权,当事人拒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经审查,当事人所诉并非法律行为,而为事实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但并不足以影响本案裁判,于是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和平,男,1960年 3 月 15 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明莲,女,1963年 3 月 10 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建华,男,1964年 11 月 7 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审原告宋和平、杨明莲诉称:原告宋和平、杨明莲系夫妻关系。1999年 9月,二原告委托被告宋建华购买曹县东方红大街中段路南门市一处,并支付被告 22 万元现金,未经二原告允许,被告私自将二原告委托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已的名下,原告发现后多次要求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变更为二原告名下,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变更。请求依法确认曹城字第 3010004002号房屋系原告购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宋建华辩称:原告所述与客观情况不符,涉案房屋系被告与妻子赵颖共同购买,原告诉称其委托被告购买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购买了该房屋之后已办理了房产登记,并多次以该房屋抵押进行贷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宋和平、杨明莲系夫妻关系,宋和平、被告宋建华系兄弟关系。1998年 10 月 17 日,宋建华与曹县纬达臵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 1 份,约定曹县纬达臵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曹县东方红大街中段的 J2 栋建筑面积为 51.86平方米、建筑层数为两层、建筑物性质为商业的门面房以 20.0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宋建华。1999年 1 月 25 日,宋建华将购房款 20.08万元交付后,曹县纬达臵业有限公司为其出具收据 1 份,该收据载明:“今收到宋建华交来购房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佰元整(¥200800)备注:J219号,99 年元月 25 日。”-3-后曹县房地产管理局就该房产为宋建华颁发了曹房权证曹城字第 3010004002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交付后一直由二原告经营使用。二原告称,其于 1999年 9 月委托宋建华购买的涉案房屋,先于 1998年支付了宋建华购房款 12.6万元,后又支付宋建华 10 万元购房款,2000年 4 月 27 日为办理房产证支付费用 410元,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曹城字第 3010004002号房屋系原告购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曹城字第 3010004002号房屋系原告购买,主张的是合同权利,而原告诉讼主体实质上是主张物权请求权。本院在本案审理中,于 2016年 8 月 4 日、10 月 19 日均向原告进行释明并告知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是否变更,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仍坚持为确认该涉案房屋系原告购买,该民事行为的效力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当事人的诉求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为的效力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当事人的诉求不一致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和平、杨明莲的诉讼请求。宋和平、杨明莲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提-4-供的 12.6万元的流水账是双方购买房屋的结算,不与被上诉人购买涉案房屋交款时间相矛盾。欠条中“欠宋和平、126000、1999.8.10”系上诉人宋和平所写。书写的时间是与宋建华双方结算房款的时间加上 1998.12月份左右交付 10 万元,总计交给宋建华 226000元。1999.8.10号是宋和平和宋建华房款结算的时间而不是借款时间。结算以后,宋建华就将 126000元划掉了。所以,应该将 126000元作为交房的证据予以确认。二、一审法院认定公证书及证人证言属间接证据错误。三、两上诉人在第一次的诉求是所有权确认之诉,因所有权确认的基础是涉案房屋购买合同,故两上诉人在重审时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涉案房屋系两上诉人出资购买。一审法院行使释明权不当。四、两上诉人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资金来源清楚,证据确凿,被上诉人对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说不清,且全家成员均证明涉案房屋系两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宋建华答辩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时,上诉人明确陈述其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是谁出资购买。上诉人要求法院认定民事行为的发生,但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诉讼指向为物权的确认。上诉人不要求法院确认债权或物权,仅对民事行为-5-作出评价,法院释明后,上诉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为的效力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当事人的诉求不一致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宋和平、杨明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和平、杨明莲仍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本案系确认纠纷,而非确权纠纷,不应适用确权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宋建华出具的证据只能证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宋建华名下,并不能证明房屋是谁出资购买,再审申请人宋和平、杨明莲提交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宋建华的代理人视听资料也充分说明涉案房屋系宋和平购买,请求法院予以纠正。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故法院审理的范围即当事人依法律关系而提出的请求,具体到本案,本案再审申请人宋和平、杨明莲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曹城字第3010004002号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出资行为可能涉及各种法律关系,如民间-6-借贷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伙法律关系,而再审申请人宋和平、杨明莲并未确定,只要求法院认定出资行为的发生,经一、二审法院审查,其诉讼指向为物权的确认,法院释明后,再审申请人宋和平、杨明莲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为的效力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当事人的诉求不一致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和平、杨明莲的再审申请。案例报送单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编写人:梁坤

    注意事项

    本文(宋和平、杨明莲与宋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pdf)为本站会员(l***)主动上传,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得利文库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  

    收起
    展开